首页 > 文章中心 > 整合管理论文

整合管理论文范文精选

整合管理论文

整合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准教学理念是教师对教学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基本态度和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课堂,首要的是教师在教学理念的定位上要坚持三个原则,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做到导向准确、把握准绳、坚守准则。始终坚持知识教育和价值教育相统一的原则。思政课是知识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课程,表面看来教材的内容和结构主要体现的是知识的准确和逻辑的完整,但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一名称已经明晰了课程的性质,即理论性、政治性、思想性,其中政治性是前提,理论性是桥梁,思想性则是目的,思想的核心是价值观,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高校思政课追求的最高境界。教材知识体系因其内在的价值观的支撑和价值导向,本身就是价值观教育的基本资源,要依托并发掘教材,只有把知识与价值观念对接,才能在提高学生理论思维能力的同时提升价值评价能力。教师只有在教学理念上认定这一导向,才能在教学中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才有传播优势和权威解释权,才会在增强理论自信的同时做到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例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运用正确的哲学思维方法,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坚持理性思维,才能看清形势,指导教学。《纲要》、《概论》课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是附加的偶然的内容,而是其教学内容本身,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现代表达和中国形态,要把它作为核心内容统领全部课堂教学。准确把握理想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要站在人的本质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对立统一这个高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肯定人、确证人,生成人的现实性本质。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又使人不断超越、否定现实,从而使人的本质具有理想性特征。还要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更是体现了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体系的构建立足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道德的实际水平,使之真正变为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接受和履行的东西,从而发挥引导、规范和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另一方面,又是中华民族美好明天的愿景。思政课教师必须清楚,培养大学生树立核心价值观,要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弘扬,立足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仅要与国际接轨,更要描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图景和精神追求。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正处在信息社会、开放的时代,高校思政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是技术的,还是文化的、思想的,更是意识形态的,信仰危机的实质是价值危机。把握理想性和现实性相结合这一教学准则,才能在进行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做到依托教材而不限于教材,不回避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即注重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规范性又彰显其超越性。努力贯彻宏观与微观相交织的原则。教材内容是核心价值观科学性的源泉,价值观教育需要系统深入的认知作为思想基础,如果弱化系统的知识体系,只强调价值导向,学生就会觉得这不是一门科学,如果弱化价值性,就起不到引领作用。宏观就是指注重诸价值共有的精神实质,把核心价值观教育融于教、融于课程体系,成为课程教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其内在跃动的灵魂。在完整的教材体系和教学体系的框架内,价值观才能在其中发酵,才能逻辑连贯、脉络清晰。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核心价值观不会在讲述的过程中被削减弱化。微观上,思政课的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个年级的学生特征制约着价值观教育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同的课程应有不同的内容;不同年级的同一内容也应有不同的程度,只有具体细致的安排,才能重点突出,才能寻找到教材、学生和价值观教育的最高契合度。教学中坚守这一准绳,才能做到宏观上总体统筹,微观上细化运作,核心价值观才能入脑入心,才能转化为大学生的人生信仰。

二、教学内容

讲得明教学内容是对教材的二次创造和加工,这种创造和加工是根据社会环境和学生实际对教材的深入解读。实现教学过程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谋篇布局,从观念体系、知识体系向学生的价值取向、信仰追求和自觉行动有效转化,达到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并切实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价值指引和精神力量。这一目标的基础是做到两个契合,使教学内容呈现观念明晰、事理明达、是非明鉴。核心价值观同大学生的实际相契合。学生对思政课是否有学习兴趣与教学是否符合学生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思政课的实效不理想,问题的症结是知识没有转化成学生的价值观念,头脑中没有价值观念的支撑,自然就缺少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方法去应对日益复杂的现实生活。价值观的教学具有根本的目的性,人的社会化主要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内化。青年阶段是个人与社会对立统一关系最激烈的时期,在表现出自主性和理智性的同时,还存在不稳定性,表面性、功利性和矛盾性,面对大量信息时,选择和甄别往往不知所措,产生迷茫与困惑,选择就会跟随当下的社会流行观念。核心价值观指明了作为个体的理想生活方式和目标追求,其形成是一个塑造人格,教化人心的过程,基本的力量来自大学生个人对基本价值的认同与信仰。首先,从学生角度出发,关注他们的心理需要和思想特点,重视心灵的沟通,建立起温馨的对话场景,从他们所思所想中寻找正能量,提升对价值观的理解认同,让价值观为现实生活的主要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思路。其次,从学生成长的角度出发,把核心价值观与学生的成长、发展联系起来,使价值观真正作为学生在生活中面对各种选择判断过程中的标准,让学生学会在实践中不断验证核心价值观对于人生历程的价值,体验到核心价值观的强大逻辑力量、实践力量和物质力量。核心价值观与社会热点相契合。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反映了制度的性质,反映了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图景和精神追求,必然会融入人们的生活和精神世界。当代中国正处在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最突出的特征是市场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改革这三大社会变革浓缩在同一时空中进行。社会经济结构重构,阶层分化,阶级归宿感淡化,原有的单一的价值理念与模式被打破,必然引起价值重估,各种思想和思潮的激荡、冲击人的思想。人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热点问题大量出现,其形态多样。首先,教学中要把重大的理论问题、学生关心、疑惑的社会热点问题同思政课教学内容和核心价值观紧密契合,对各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进行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特别是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存在的负面影响要注意对学生进行理性引导。理论必须回答这些重大问题才能站得住脚,也才能为学生提供指导,并因之赢得学生发自内心的尊重。其次,要突出民族性、时代性和先进性,既不回避西方的市场、民主、自由,更要弘扬“仁义礼智信,温良恭谦让”的中华传统价值观。让学生在人类优秀文化遗产中净化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人格。

三、教学方法

整合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东西方文化在交融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大学生作为接受新事物最迅速的群体,在价值选择上趋向功利性:由注重理想转向注重现实,由注重整体利益转向注重个人利益,由注重长远利益转向眼前利益,由注重奉献转向个人享受。这势必影响到高等学校培养大学生的基本要求。长此以往,不利于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发展合力,不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高校学生处于社会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价值观形成将影响其一生,至关重要。

二、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要性

1.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高校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熟的特殊时期——“自我同一性”的进一步构建过程中,其思想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正在有意识地在对被动接受的外来思想中构建完善的“自我”,此时外来思想观念易被抵制。以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将外界影响通过情感的渲染,内化为个体观念和行为,正符合了人的心理习惯和思维特点,使大学生处于快乐的心境,自然地受到感染、受到教育,有利于教育过程与内化过程顺序展开。同时,大学生对外来思想观念被感知程度低,所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大学生抵制的阻力。

2.应对现实挑战的需要

信息时代打破了国家壁垒。西方的社会思潮通过立体化、平民化的传播模式,无孔不入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增强渲染和渗透的力度,借助互联网快速的传播方式,抢占舆论阵地。其中的崇洋媚外思潮正在扰乱大学生的价值观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社会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的变革,人们思想的多变性和自主性日益凸显,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提高自主发展、创业就业意识,另一方面也给大学生带来了不利影响。比如社会责任感缺乏、价值取向扭曲、心理素质低下等问题。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传统的说教式教育已经无济于事。选择恰如其分的潜移默化教育成为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3.是贯彻以人为中心教育理念的需要

思想或心理教育活动指向的是一个“人的世界”,而不是物的世界,其主体、对象、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人。其核心理念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重视受教育者主体地位,充分凸显他们主体性地位,激发他们主动探索创造的能力,进而形成或认同正确的价值观念。柏拉图说,“只有当学生自觉自愿地受教育时,才有可能达到目的。”在潜移默化思想教育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双向互动的,教育者通过受教育者所反馈的信息不断调整其教育过程,以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提高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发挥其潜在的求知欲望,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

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高校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思想教育全过程。

1.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大学校园文化是大学精神风貌的展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所大学的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因此,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当中去。大学校园是各种思潮的集散地,各种文化相互碰撞的地带,也最能引起大学生心灵的激荡。因此,高校校园文化要弘扬主旋律,把它放在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位置。开展歌颂祖国合唱比赛、校园歌手大赛、大学生心理教育活动、辩论等活动。通过丰富活动载体,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

2.重视社会实践的体验作用

体验式社会教育方法主要是通过学生参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体化,从而使得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核心价值观教育并转化成自身的行为准则。各高校应当积极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参加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深他们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奋斗目标的理解和认同,培养大学生的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和拼搏向上、讲究诚信等高尚品德。

3.构建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整合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超级秘书网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2.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陈庆云.关于公共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5]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访谈录[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整合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

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超级秘书网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整合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社会文明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文明进化状态,是通过社会建设达到社会和谐所取得的文明进步的成果。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有助于推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引导社会自治,对政府公共管理意义重大。政府只有形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共同促进的整体战略架构,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在职能定位和转变上更加倾斜于社会建设,加强体制创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使社会文明建设惠及民生,才能成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社会文明建设是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重大课题。深刻理解社会文明的科学含义,正确把握社会文明与政府公共管理的逻辑关联,把促进社会文明建设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价值诉求和目标导向,积极推进社会建设,对推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引导社会自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社会文明的蕴意看政府的职能定位和价值追求

社会文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文明是指人类实践所创造的不同社会阶段和不同社会内容的文明,是人类社会的开化状态和进步程度,是人类改造主客观世界而获得的一切积极成果的总和。从时间维度上看,它表现为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从空间框架上看,它表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的总和。广义的社会文明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在内的社会整体性概念”。

狭义的社会文明仅指以社会为本位的文明进化状态,是通过社会建设达到社会和谐所取得的文明的进步程度和发展状态,是社会主体文明、社会行为文明、社会关系文明、社会制度文明和社会结构文明等的逻辑互动和有机统一。马克思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里的社会生活就是狭义的社会领域,狭义的社会领域创造的文明就是此语境中的社会文明。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从实践的角度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历史,使我们真正找到了破译文明之谜的密码。恩格斯指出,“……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这就揭示出了文明的最基本属性为实践性,实践本质上使得人的活动“对象化”,从而达到人类价值的自我印证。这个“对象化”的成果就是人类社会文明。文明既然是人类生产实践的产物,那么,它就会受社会形态制约而具有社会性。文明是社会的文明,而非单个个体的文明。个人不能游离于社会和社会文明而单独存在,正是由于社会文明,社会成员才成为文明的人。总之,文明是一个充满价值追求的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尺度,是合乎人性的生活方式。

社会实践的形式丰富多彩、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五种:物质生产实践、精神生产实践、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即改革社会关系的实践、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进行的生态生产实践以及从事社会建设达到社会和谐的实践。由此派生出由五种文明组成的整体文明,或称为文明系统,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这五种文明并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都有自己独特的功能,都不能彼此替代,它们对立统一于整个社会文明的大系统之中。在这个系统中,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分别为社会文明提供物质基础、精神动力、政治保障、生态支持,而社会文明反过来又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提供充分的社会条件。

党和政府对社会文明的认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推进而逐步加深的。邓小平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两个文明建设”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民主政治的建设任务空前凸显,提出政治文明的建设任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空间上完成构架。随着工业化的高歌猛进,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于是人类开创了生态文明这一全新的文明形态来改善人类的生存状态。党的十七大正式把建设生态文明写进报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党和政府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崭新执政理念和重大战略的宏大背景下,社会文明的概念便合乎逻辑地呼之欲出,社会文明建设问题凸显出来,社会建设在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愈加显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之中,如何进一步整合多元利益主体的力量,为现代化事业增添动力,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在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为取向的战略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依然繁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空前强烈,社会文明建设的任务空前凸显。这显然需要党和政府突破原有的思维,切实解决以民生问题为核心的社会建设这一历史性课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路径就是党和政府大力建设社会文明。党和政府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由此可以看出,党和政府虽然并没有正式提出社会文明的概念,但强调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文明本质上是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有机体,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强调社会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都蕴涵着社会文明的概念。在党和政府把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明确提出来并将其作为宏观战略时,社会文明也必须得以明确和深化,从而形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在空间上的完整架构,各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应该把社会文明纳入整个文明体系之中,不应当让它继续游离在文明机体之外,或分散或附属在其他文明之中。否则,就无法发挥社会文明应有的作用和优势”。

社会文明建设任务的凸显已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中心议题和重要课题。政府需要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是要致力于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政府管理的价值诉求要定位于社会文明的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政府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做法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把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努力向服务型政府的模式转变,增强对社会建设的回应性,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社会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公共服务。社会文明与政府公共管理也并不是单向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社会文明的增量增长与良性发展有利于推动政府公共管理的完善,改善政府形象,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积极转变。

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主导的社会文明建设

建设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文明是内在统一的,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和目标追求,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立足新的国情、党情、世情而提出的重大命题和战略思想。和谐社会本质上是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各个要素处于互相协调的美好状态,它实际上是一种宏观性和整体性思考的战略。如果把和谐社会的内涵分为广义和狭义,我们就更能深刻地把握社会文明与社会和谐的逻辑关联。广义的和谐社会是指整个社会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生活等在内的各要素的协调互动和有机统一,这实际上和广义的社会文明是内在一致的;狭义的和谐社会是专指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并列的社会生活层面的重点以民生发展、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为内容的各要素的协调状态。这和社会文明又本质地黏合在一起。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这种艰巨性需要党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党和政府动员和整合市场、公民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众志成城、系统规划。在党和政府工作中,需要对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进行科学规划,形成五大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局面。社会文明呼唤和谐社会建设,没有和谐社会建设就没有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社会文明促进新的社会生活观念、社会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方式的形成,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和社会组织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活力的激发和社会效率的提高,促进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强有力地推动着和谐社会建设。公平正义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社会文明建设的内在尺度,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把公平正义从和谐社会的特征要素中单独抽出来,探讨其与社会文明的关系,足以显示社会文明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社会公正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使得社会成员能享受到基本权益的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社会公正的实现本质上要求社会关系的和谐,特别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均衡,同时还需要完善社会结构。而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完善都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社会文明从内容和结构上涵盖社会关系文明和社会结构文明。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客观上要求进行社会文明建设,使得社会各种资源以更合理的方式分配给社会成员,使得社会成员生活在权利平等、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司法公正、分配正义的社会文明建设的氛围之中。促进社会文明建设需要党和政府尽可能地使发展成果能被社会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解决社会缺乏活力和效率的问题,所以,我们党在当时的主要历史任务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增强社会活力,增加社会财富。而如今,一方面要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另一方面要面对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拉大和分配不公的突出问题,因而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社会自治是社会成熟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同时社会文明建设也为社会自治释放更广阔的生长空间,引导着社会自治的实现。

社会自治是社会自我治理的模式和状态。社会自治程度愈高,社会的活力和效率愈高,公民的权益愈能得到维护,更重要的是社会自治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起一个纽带,对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镇定器”和“连心桥”的作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使整个社会缺乏活力。西方社会在其早期发展中就出现了市民社会,社会发展中强调对私人权益的保护,社会的公私领域有着相对清晰的界限。西方社会最终形成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大量的社会自治组织推进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社会自治是其社会文明的强大推动力,社会文明建设也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归宿。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自治对整个社会文明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带来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公民社会开始崭露头角。但在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中,政府长期扮演着“接生婆”的角色,一些社会组织失去了独立性和自主性等基本属性,我国的公民社会成为政府主导型的“依附性公民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些都说明了党和政府对社会文明建设、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已有了可喜的变化,已经从以往不自觉地支配社会,走向自觉地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主动进行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文明,培育公民社会,引导社会自治,构建党政主导、官民合作的社会多元互动的管理格局。

三、政府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

政府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是一个涉及政府自身职能转变与体制创新、政府加强和推进均衡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政府切实加强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的宏大系统工程。

政府职能是政府一切活动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其定位正确与否,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核心和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很大程度上热衷于追求GDP增长,从而忽视了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社会文明建设严重不足。体制的惯性、思想的惰性、官本位文化的柔性和利益的刚性,使得政府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垄断了行政权力,造成了政府职能定位上存在“越位”、“缺位”和“失位”的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更加强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政府模式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标志着党和政府对政府职能定位的深化和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促使着政府职能的基本属性和核心特征的复归。根据政治学的有关原理,政府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器”,公共性或者社会性是政府的基本属性,搞好社会建设、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是政府的核心职能。理论和现实都要求政府职能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政府模式要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即由官本位向民本位、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政府对社会诉求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切实为促进社会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充分的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的实现。

体制创新更能接近政府职能的本质,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政府效能发挥的重点和难点。政府需要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破除与社会建设不相适应的体制壁垒。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千头万绪、错综复杂,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当务之急是通过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形成四个长效机制:一是改革和完善公共政策的制定机制。公共政策本质上是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是政府介入社会的手段。因此,政府必须从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出发,寻求最佳的公共政策,形成有效的、符合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机制。二是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手段,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诸多弊端,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因此,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社会资源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三是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及其预算过程,形成基于政府绩效、公开透明、兼顾公平和效率、结构合理的公共财政及其预算的民主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公务员是促使国家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工程师”,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的竞争力、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水平、财政预算水平、社会和经济管理水平归根结底必须落实到公务员队伍的操作和执行上。因此,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形成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是社会生活稳定的“安全阀”,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平衡器”,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存在诸多“瓶颈”,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作为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出现了不均衡、不公平等问题,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窄,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困难,缺少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支持等。因此,政府在推进社会文明建设的进程中需要推进更加均衡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政府要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以及慈善事业交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编织更加均衡的社会安全网和社会支持网。政府应该从建设社会文明的高度,整合政府各部门的公共资源,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切实寻找对策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要合理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标准和监管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团结互助、扶贫助贫的积极风尚,建立以公共利益为主旨的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体系,确保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