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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体制范文精选

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制度变迁垂直管理

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WTO和GDDS的加入,我国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明显滞后,特别是县乡镇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滞后已严重制约着政府统计的整体水平,也使乡镇统计面临前所未遇的困难。为此,近年来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为此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对策,其中大量对策侧重于乡镇统计本身,如乡镇统计人员如何提高素质、如何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赢得党政领导的重视、改善乡镇统计人员的待遇、配备先进的统计手段等,这些对策的提出本身没有问题,但欲通过上述对策改变乡镇统计所面临的问题只能是局部的,也是暂时的。因为,体制问题是乡镇统计陷入困境的根源,换句话说,乡镇统计面临的一切问题皆来源于县乡统计管理体制。为此,改革现行僵化的县乡统计管理体制是解决乡镇统计困境的根本出路。然而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是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离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大系统谈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本身意义不大,只有从现行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运行特征的分析中,才能很好解释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路径。另一方面,理论解释只有与客观现实状况相对接,才能使理论化作行动的指南。

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讲属于制度的一种,即正式制度。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属于制度变迁问题,而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透视我国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演进过程可以看出,诱致性变迁占主导性,具体表现为我国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呈现出随客观环境变化而自然演进的痕迹,如政府统计管理体制随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而变迁,最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当然在特殊时期,也曾出现过强制性变迁的现象,如期间,强行取消各级政府独立的统计组织机构,从而形成政府统计依附计划部门而存在的管理体制。

一、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模式选择的理论分析

1、从制度循环阶段看,现行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处于非均衡状态,其特征表现为利益分配在乡镇统计部门与县以上统计部门之间失衡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具有周期性,是从不均衡—均衡—不均衡—均衡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制度变迁都是从效率较低的阶段起步的。因此,制度变迁的周期性,并不是制度简单的轮回,而是由低效率制度向更高效率制度改进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周期性说明了任何一种制度只能适应特定的时代,不可能一成不变。正如哈耶克所言,相对于复杂的社会演进,个人的理性是非常有限的。与此同时,制度周期理论说明制度变迁是有规律可循的,当一种制度处于僵滞阶段时,必须对该制度创新,使制度达到均衡状态,进而使该制度满足各方的利益(既能够满足极少数利益集团,也能满足大多数利益集团),制度的效率达到新的最大化(相对于原有制度来讲)。

从制度循环的阶段看,现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处于僵滞阶段,即低效率状态,体现为受益最大者是少数集团,即国家统计部门,其次是省、直辖市、区统计部门,最后是市县统计部门,而处于基层的最大利益集团乡镇统计部门几乎没有利益可言。在该体制下,利益从上往下依次递减,而承担的任务从上往下依次递增,整个系统投入与产出明显错位。其次,该体制伴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体现为系统内部虚报以及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再次,该体制产生了逆向选择,体现为无需承担较大成本而获取较大利益的虚报以及瞒报行为,使合法行为的统计主体向其靠近,从而使虚报浮夸现象不断蔓延。正如奥尔森所言,一个不好的制度是由于利益不能均衡,不能为整个社会所分享,处于极少数利益集团剥夺大部分人利益的状态。一句话,现行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处在低效率状态。依制度变迁周期理论而言,当制度处于僵滞阶段时,必须对其进行创新,才能焕发新的生机。

上述理论分析,对现行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所处的阶段进行了定位,即处于僵滞阶段。具体表现为该制度未能体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系统内投入与产出错位,效率低下。从而为我国县乡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提供了理论线索,即为变目前非均衡型利益分配管理体制为均衡型利益分配管理体制。

2、为什么非均衡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能够继续存在

为什么一种低效率的制度能够继续存在,按路径依赖理论、公共性解释以及封闭系统解说原因有四方面:一是个人或利益集团对制度的初始选择具有依赖性,即人们一旦选择了一种制度形式,制度的发展就会有自身运行的惯性,从而可能强化一种不好的制度;二是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产品,制度收益的分享相对而言是不排他的,因而大多数人没有积极性去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另一方面,虽然某一制度不合理,但分摊到个人身上的损害相对较小,于是人们愿意忍受这个不合理的制度,而不去创新一项从整体上讲效益更大的制度;三是尽管人们选择的制度不好,但由让个体去耗费成本,收集信息设计新的制度可能得不偿失;四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制度停滞极易存在。因为与外界的隔绝使制度的优劣缺乏比较,从而使一种不好的制度也能够存在下来。

尽管现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能够持续存在的原因,上述解释并不全面,但如果撇开该体制受制于我国“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因素之外,上述解释基本符合该体制继续存在的原因。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所有的制度(包括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均来自政府,无论个人,还是利益集团寄希望自身利益的改善于政府所制订的各项制度,期盼好的制度成为各级、各类利益集团(包括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共同愿望,从而强化了对制度选择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受计划经济体制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包括政府统计体制在内的各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制度收益的分享不具有排他性,包括乡镇统计部门在内的各级、各类利益集团对制度创新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运行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对外交流领域狭窄,缺乏包括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在内的各项制度比较的平台和机会。最后,制度创新需要巨大的成本投入,包括乡镇统计部门在内的小利益集团显然无能为力。尽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施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但在制度的安排上仍具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从而延缓了制度创新的进程。

上述理论分析,对现行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能够长期存在的作了合理解释:即依赖性、公共性以及封闭性。从而为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找到了具体的路径:加大市场机制在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介入,建立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产权的边界,广泛吸收国外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先进经验。

3、对乡镇统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是县乡(镇)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理性选择,也是实现整个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均衡的逻辑起点

制度从非均衡向均衡的演进过程是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博弈有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两种。显然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与乡镇统计部门之间的博弈是非零和博弈,即利益分配均衡制度的安排不利于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非均衡阶段较大受益者),而有利于乡镇统计部门(非均衡阶段最少利益获得者)。但需要强调的是拥有较大行政权力的政府统计部门在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同理,市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在与县统计部门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依次类推,处于政府统计最高层的国家统计部门在博弈中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因为其行政权力最大。由此可见,要使现行非均衡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向均衡性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全面转型将受到权力结构的严重制约,也就是说乡镇统计部门根本无法在与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博弈中获得均衡利益,除非采取集体行动,但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乡镇统计部门只有被包容到行政权力相对较大的利益集团即县统计部门(县统计部门对乡镇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才能获得相对利益的提高。但企图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均包容到拥有最大行政权力、最大利益集团的国家统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使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完全均衡并不现实,因为制度变迁是有成本的。基于此,笔者认为,走逐级均衡的道路比较现实,即首先实现县统计部门对乡镇统计部门垂直管理,其次,实现市对县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再次实现省统计部门对市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最后实现国家统计部门对省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即县对乡镇统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是县乡(镇)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理性选择,也是实现整个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均衡的逻辑起点。

二、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模式选择的现实分析

现行财权和事权相分离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导致系统内部缺少了财权和事权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创造了天然的温床,也为拥有行政权力的县以上统计部门成本外溢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属于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统计的调查任务大批转嫁于乡镇统计组织。目前,乡镇统计部门不仅承担来自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各类调查任务,而且要承担来自县以上其他部门的调查任务,还要承担乡镇政府的调查任务。尽管按照基层统计现有资源存量不可能完成过量的统计任务,但迫于行政压力,只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强迫完成。与此同时,由于县以上的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均对乡镇政府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而乡镇统计部门成为政府统计系统最大的事权承担者。由此可见,乡镇统计部门承受多方压力(见图一)。

图一乡镇统计压力来源

显然,在上述客观现实面前,欲理顺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实现乡镇统计部门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是不可能的。具体而言,无论乡镇统计办设在乡镇何处,乡镇统计的压力是乡镇政府无力消除的。因为,乡镇政府本身就受到多方的压力,而乡镇统计又是各种体制综合压力的承担者。而通过统计事务所来解决乡镇统计困境的方法必须以连续性、高成本的《统计法》检查为代价。从长远角度看,仅仅依靠为隶属乡镇企业帮助提供统计数据筹集的经费并不能满足统计事务所所需的经费,而且对乡镇企业较少的中西部地区来讲显然不适应。为此,笔者认为,乡镇统计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为:县统计部门对其实施垂直管理。其相关理由如下:

1、我国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总体趋势,要求乡镇统计活动由县(区)统计部门完成

长期以来,由于乡镇政府运行成本过高,导致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为此,理论界有大批学者主张取消乡镇政府,设立乡镇公所。尽管乡镇政府未取消,但是全国范围撤并乡镇的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基本完成乡镇撤并,乡镇总数由撤并前的46400多个减少到39000多个,五年共撤并7400多个乡镇,平均每天撤并4个乡镇,而且乡镇政府内设机构普遍减少。乡镇统计组织属于乡镇政府组织的组成部分,乡镇政府改革自然会左右乡镇统计将后的发展。显然,从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总体趋势看,企图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充实乡镇统计队伍会越来越困难,因为,减少层级行政组织是改革的总体趋势,取消乡镇政府是历史必然。尽管乡镇统计任务不断增多与乡镇统计资源短缺的矛盾决定了必须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但客观环境无法实现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的目标。而解决矛盾的理性的方法就是尽早实现乡镇统计活动由县(区)统计部门接管,接管越早,既有利于基层统计活动尽快摆脱困境,更有利于解决基层统计的被动局面。

2、政府统计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基层统计定位于县(区)一级

受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乡镇统计资源分布在计生办、农委办、乡企办、乡镇统计办等部门。这不仅导致数出多门、重复统计、口径不一,而且导致统计力量分散化,不利于形成合力。由于乡镇统计活动分散化,导致乡镇统计标准不一;由于乡镇统计活动分散化,导致乡镇统计办无法调度全部乡镇统计资源,也无力统一协调全乡镇统计活动,其结果是“数出多门,门门不同”。一句话,乡镇统计活动的分散化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而要实现政府统计标准的统一化以及要消除乡镇统计活动的分散化,有效的途径就是对调查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其前提是对乡镇统计资源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显然,在条块分割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欲在乡镇一级对乡镇统计资源实施统一集中管理,进而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归一化管理不现实。而可行的做法是在县一级实施统计资源的统一管理,即基层统计定位于县一级。

与此同时,县统计部门对乡镇统计活动垂直管理之后,可以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实现乡镇统计资源乡镇之间自由调配,而且能够集中统一培训,优化统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源的作用;可以减轻基层统计的负担,县统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积极优化调查内容,减少重复调查;可以在经费、人员方面确保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而抽样调查的全面实施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参考文献:

[1]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M].人民出版.2001,(1).

[5]黄生栋.从基层统计突出问题看深化统计体制改革[J].中国信息报,2004.7,(20).

统计管理体制范文第2篇

日本流通管理的目标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保障适时适量地供应;提高流通业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满足消费者的经济需求及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日本流通政策分为二类:一、根据法规和条例执行的政策;二、根据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中小企业厅、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的权限进行行政指导的政策。

一、日本流通管理的做法

1、政府制定和实施流通政策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建设,整治流通机构及提高流通生产行为政策侧重点

(一)日本流通政策可归纳为四个类型:

(1)以提高流通生产性为目的的政策(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

(2)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的政策(禁止垄断和反不公正交易法等);

(3)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政策(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

(4)以提高城市功能为目的的政策(促进建设商业中心等)。

日本流通管理体制为跨部门管理。不同行业及商品由不同部门管理,通过各种法律,使各管理部门业务既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又有分工和协调配合。

(二)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通过流通机构的现代化提高流通生产性,促进竞争,构筑具有国际开放性的流通体系成为日本流通政策的主要课题。政府的管理侧重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宏观引导,微观上以经济手段管理流通,发挥促进、协调及服务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为运用价格调控市场,运用税收调整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运用金融手段聚集民间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通过直接投资和补贴政策发展市场、稳定市场。流通企业的自主性较大。

(三)日本中央政府负责流通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流通业务的管理。特别重大和敏感行业的流通业务地方政府需报中央政府审批和解决。

(四)一些大型流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视情况提供优惠低息贷款或补助金,基本为企业自筹50%、地方政府融资40%、中央政府融资10%的比例。

(五)通过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下达政策,与企业进行双向对话交流等。日本流通领域存在众多商业团体和协会、联合会等,政府依靠这些组织联系广大商业、流通业企业,企业也通过行业组织与政府对话,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等。

2、作为经济政策,日本的流通政策突出社会政策性。日本流通行政管理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变化

60年代日本流通政策主要为安置过剩人口,扩大就业,鼓励发展小型零售企业为主。为避免过度竞争使中小零售企业陷入困境,当时的流通政策侧重于促进流通合理化和系统化,减轻竞争压力。60年代后期物价问题突出,流通政策转为促进中小商业企业现代化和合理化经营;进入70年代,日本商业企业出现兼并浪潮,大型超市连锁经营迅猛发展,流通政策以促进小零售企业合并重组、联合经营为主导;80年代后,迫于欧美国家要求开放市场的压力,流通政策侧重于改造流通结构和变革日本商业习惯为主。90年代以后以调整经营战略和规模,减少不良债务,实现跨国经营等为主。

为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对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等给予限制。汽车的出现及发达的交通体系,使消费者到郊外大超市集中购物成为可能。由于经济长期低迷,消费下降,小零售店铺纷纷向大超市集中,以求得更多客源,提高经营效益。各大超市集团间的竞争也趋于激烈,强烈呼吁放宽限制,延长营业时间等。为此,通产省于2000年6月对该法规进行了修改,允许超市等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延长到深夜24时。

3、以市场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对流通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

(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建立有序、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竞争、维护交易秩序”是日本流通行政管理的原则。

(1)禁止垄断。日本政府制定的《独占禁止法》(禁止垄断法)等相关法规,涵盖所有流通活动,从防止私自垄断、限制不正当交易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三个方面禁止商业垄断行为。据此,日本政府禁止有实力的生产厂家控股流通企业,对生产厂家持有流通企业的股份、兼任流通企业的高级职务,以及流通企业间的兼并、转让经营权等均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禁止出现垄断市场、取消竞争、控制价格的企业;禁止出现控制产品价格、生产数量和流通途径的垄断企业集团(卡特尔)。加强对大企业的监控,对大企业集团性哄抬价格的行为,视影响处以销售额6%的罚款。根据《独占禁止法》第19条,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将拒绝交易、不当廉价销售、隐瞒性诱导顾客、抱团销售(价格同盟)、排他性交易条款等16种行为列为“一般指定不公正交易方式”。

(2)禁止共同拒绝交易。企业、商家可自由决定是否达成交易,但竞争者与交易方组成共同特定事业者,以不交易的方式共同拒绝交易,妨碍新的经营者进入行业内或将业已存在的经营者排除市场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生产厂家为排挤廉价销售的商店,共同拒绝或限制提供产品的行为;销售企业为排挤新进入行业的企业拒绝提供自有商品或要求生产厂家拒绝向对方提供产品的行为;生产厂家为排挤进口商品共同通知销售企业拒绝销售进口商品的行为。

(3)禁止生产厂家约束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批发、零售价格,限定销售地域、销售店铺和顾客等。规定实质性限制流通阶段竞争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禁止超市、百货店和大型批量销售店等流通企止滥用优势地位强买强卖,收取赞助费、低于成本廉价销售、附带销售和搭配销售等。

(5)禁止限制交易方经销竞争产品。禁止排他性交易。

(6)禁止盗用商号和商标的行为。

(二)对企业从事商业活动采取登记制。对重要商品和行业采取审批许可制和租税制,维护经营秩序。原运输省制定了各类运输方式的运送法、航空法和仓库法;厚生劳动省制定了《药事法》和《食品卫生法》;农水省出台了《农协法》和《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和《粮食法》;大藏省制定了《酒税法》,通产省对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制定了具体的事业法。

(三)政府不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商品价格。商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行业协会组织、商店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行定价、自由竞争。

(四)通过法律制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如:JAS、JIS)和卫生标准等,要求生产企业标明产品质量,通过品质管理保证商家的经营利益。要求流通企业明示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保障消费者利益。流通领域出现纠纷时(一般指流通企业与事业法人、顾客间),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劝告、协调,不负责监督、仲裁和处理。涉及民法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价格纠纷、不正当销售等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但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4、通过经济立法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引导其适应经济发展

为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和《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为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规定东京都内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政令指定城市营业面积超过500-30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店时需向经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的知事提出开业申请,并需征求当地商工会议所及由消费者、小零售企业、有识之士组成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意见。如各方意见认为大商店会对周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经产省或地方主管部门则要求该商店推迟开业、削减营业面积、缩短营业时间等,否则予以罚款处理。该法还规定,大型零售企业必须保证有充分的停车空间,能够保有一定停车数量;具有适当的位置和结构,对于线路和搬运方面要有充足考虑;要保证步行者通行便利;要有对于噪音的完善治理方案;在废弃物搬运处理和回收方面要有充足考虑;另外不能妨碍街道景观;对于灾难和突发事故要有足够预防对策和应急措施等。

日本政府鼓励建立商业街等商业网点,制定小店铺连锁经营、共同发展的计划。通过行政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主要为: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进修机会;由各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会诊;由中小企业事业团和公立试验研究机构组织技术指导、技术开发和技术进修等活动;指导中小企业调整或转换经营方向。

5、建立现代化、社会化流通和物流体系。实现流通领域经营现代化、组织化和协作化发展

50年代后半期,日本开始步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为促进京滨、中京、阪神经济带的工商业和流通业发展,原运输省组织专家学者对东海道铁路线运输能力进行了评估,最终于1958年12月确定修建东海道新干线。由于新干线能在4小时内将京滨、中京、阪神工商业经济带及中间城市连接起来,极大地改善了人员和物资流通环境,推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提高了新干线的运营效益,在正式运行8年后新干线就收回了全部投资。随后,日本政府开始构筑遍布全国的铁路、公路交通网,扩建港口、发展远近洋船队、大力发展航空事业和陆路运输,发展仓储、运输、保险等辅助行业,大力推进电子物流等高科技物流运营模式。2001年7月日本政府出台了《新综合物流实施政策大纲》,力争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高度发达、整体有效、可提供最便利物流服务的现代物流体系。到2010年日本铁路及海运在远距离运输中所占比率将提高到50%,货物通过港口时间将缩短到两天,十分钟之内货车由高速专用道出口到达空港和港口的比率将提高到90%。高度发达的物流体系为人员、商品、资金的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包括流通领域在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6、严格执法,对违法企业予以罚款乃至停业处罚,形成企业重视商业信誉、诚信经营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氛围

日本社会商业交易方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誉十分关注,在舆论监督下,日本流通领域牢固树立起重视“用户第一、信誉至上”的观念。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对丧失商业道德的企业予以罚款和停业的处罚。如:著名的乳业厂商“雪印乳业公司”因疯牛病爆发后将进口牛肉伪装成国产牛肉,冒领国家补贴而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信誉扫地,产品遭到全社会的抵制,不得不宣布解散。

7、在自由竞争的原则基础上,对物价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行宏观调控和监控中央政府确定多种经济统计指标,由地方经济产业局等流通管理部门对大百货店和电力、煤气、汽油等大宗重点物资的销售动态、销售价格等进行监测和统计。中央政府汇总成为各类综合经济指数后确定经济动态,调整政策,保证适量适时供给,平稳物价,保障商家经营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8、发挥行业团体的作用

根据民法,日本各行业以特殊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任意法人等形式成立有许多商会、协会、联合会、商工会议所等。日本政府借助这些团体的力量,制定行业规则、进行行业自律、收集和市场信息、提出行业政策和发展建议等。政府通过这些团体将政策意图下达到基层流通企业,一些不便政府出面的事宜也交由这些团体出面交涉或发表意见。

9、保护消费者权益

基于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制定流通政策。禁止以不实、夸大的宣传广告或不正当的利益诱骗消费者消费。不得虚假标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不得有双重价格或以“过剩包装”销售商品。必须正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数量、重量、原产地、加工期、品质有效期等。对邮售、上门推销等商业销售方式制订专项法规,对销售广告、销售价格、送货、费用支付方法、商品交货期及商品有瑕疵顾客退货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商品、销售价格、流通企业行为等进行监督。

日本流通领域已形成产业垂直分工、连锁经营和相互合作的系列化和组织化特征。分布合理、通畅便利的流通体系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推动日本成为现代化经济大国。其主要经验可归纳为:建立起公平、有序、自由竞争的流通机制,流通领域各行业内形成垂直分工和各具特色的竞争体系;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间政令畅通、行之有效,流通渠道和信息渠道畅通,严格执法,监控适度,既保障扩大就业,实现了社会稳定,又实现了生产资料合理有效分配和使用,繁荣了社会经济;通过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和重信用的商业习惯;

二、日本流通管理的教训

1、小店铺过多、过小,流通环节多,造成流通业生产性低,流通成本高。1994年日本批发店43万家,零售店150万家,批发业从业人员458万人,零售店从业人员738万人。在批发、零售、运输、通讯等流通领域就业的人数占日本就业人数的34%,产值仅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19%。近80%零售店的规模在4人以下,生产性与大零售店差距大。日本的物流成本也高于欧美国家。

2、行政管理政策过于倾向保护中小企业,加上以生产厂家为龙头的垂直分工体系造成流通行业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缺乏竞争。

3、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和利润向大流通企业集中。日本大生产企业拥有专卖自己产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大企业集团在行业内对产品的价格、流通秩序等具有约束力和组织力。大生产企业通过与大商业集团的“强强联合”,借助大商业集团的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据统计,50人以上的批发企业仅占批发业企业总数的2.8%,但销售额却占批发业的51%;3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占零售业企业总数的1.7%,从业人数占的31%,但营业额占全行业的31%;

4、泡沫经济时代,以八佰伴、大荣、西武等为代表的大型百货店和超市盲目扩张,向体育、房地产等多领域延伸,核心业务经营力削弱。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出现大量呆账、坏帐,不得不相继宣布破产和民事再生保护。

5、商业街陷入停滞困境。日本全国约有1万条商业街,多由街内住户经营的小零售店铺组成。大多数零售店铺为家族经营的小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商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汽车的出现及大型商业中心及连锁经营超市春笋般成长,使得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发生重大转变,尤其是随着IT技术的普及,小店铺在资金、人才、信息等软硬件方面的缺陷日渐突出。随着老龄化加剧,小店铺普遍后继乏人,经营艰难,原商业街内店铺或转废业或迁址到大超市现象增多,商业街的繁荣景象成为昔日黄花。

6、日本流通政策过多地保护本国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做法形成事实上的进口壁垒,商业习惯的排外性、消费者崇尚名牌、注重包装、日常送礼的消费习惯以及高物价、高地价、高公共费用的整体经济环境,造成同一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国内外价格差距大,近十年来东京一直为全球物价生活指数最高的城市。据统计,东京物价高出全球其他主要城市40%左右,约为纽约的1.41倍,伦敦的1.46倍,巴黎的1.36倍,柏林的1.3倍。

7、废弃物的流通及回收再利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流通企业的重负。日本社会强调节约资源,注重环保,1991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2001年4月修订并实施了《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明确了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分类回收产业废弃物的义务。以家电、家具、汽车、饮料为代表的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产生大量塑料、包装纸等垫料和瓶罐等产业废弃物。如何减少、分别收集、处理及再利用产业废弃物成为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妥善处理的问题。在经济低迷、企业经营艰难的背景下,向顾客支付回收费用也成为流通企业的一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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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体制范文第3篇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市城管局决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临时准运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准运证》制度

一)受理范围:凡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需操持《临时准运证》

二)申报单位:取得年—年度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负责集中申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临时准运证》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必需是全闭密运输车辆;必需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货车营运证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使用规定:临时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副本随车携带以便接受查验,正、副本不齐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临时准运证》严禁涂改、转借、跨项目、逾期使用,临时准运证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期后自动作废。

五)受理部门:临时准运证》由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操持。

六)受理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七)使用期限:年月日至月日。

二、相关要求

一)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临时准入证》制度。各区城管局必需认真贯彻落实,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尤其是要对我市所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所有承运建筑垃圾驾驶员逐一宣传到位。

二)严厉打击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各区城管局要组织强有力的联合执法队伍。从重从快处置。对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城管、公安交管部门要坚决查扣,联合处置,未处置不得放行,未处理到位不得放行,未处置完结不得放行。

三)对未达到申报条件的运输车辆。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到城管部门补办,仍难以达到申报条件的要责令退出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统计管理体制范文第4篇

一、普通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高校均设置了成人(继续)教育学院(部)专门负责继续教育方面的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管理模式:(1)一级管理模式,即成人(继续)教育学院集办学和管理功能于一身,管理效率较高,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但这种模式不利于调动二级学院(系部)的办学积极性,在调配学校的教学资源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形成监督。(2)二级管理模式,即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为管理主体,各二级学院(系部)为办学主体。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作为管理全校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外联系、专业设置、统一招生、证书发放、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等。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具体的办学任务。这种管理模式在调动二级学院(系部)的办学积极性上有较大优势,同时也更有利于调配全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但这种管理模式对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的宏观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及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全局观有更高的要求。(3)混合管理模式,即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既负责办学、又负责管理二级学院(系部)的继续教育工作。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与二级学院(系部)的协调,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性。

二、普通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管理制度化建设滞后

这几年虽然高校的继续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管理无效、无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办学过程中,高校之前对继续教育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各项工作的开展很多还处于探索阶段,出台相应的继续教育政策、制度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继续教育缺乏相应的政策制度的支持。在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往往通过领导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决策过程中缺乏科学性的指导,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问题。

2.多部门管理,从属关系模糊

目前我国高校继续教育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对如何协调社会与高校之间、高校内部各学院、部门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高校内部继续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协调还不科学。从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能来看,实际上它需要承担起类似于一个独立学校的办学任务,包括招生及录取、教学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毕业等工作,但人事权、财政权高度集中在学校这一层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没有任何的人事、财政方面的权限,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于片面服从、被动执行的地位。同时由于部分体制不够顺畅,工作拖沓、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较为突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继续教育办学与社会市场需求不匹配,现行的管理制度严重抑制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活力与创新,也不利于高校继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3.分配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在目前高校的继续教育管理过程中,受传统体制因素的影响,分配政策完全由学校控制,分配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一方面是平均主义,部分高校在制定分配政策时,没有考虑到继续教育不同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差异,没有建立起奖惩机制,责权利不一致,影响了管理干部和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举办继续教育时,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上需要依托各专业学院、各职能部门办学,但又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很多高校的分配政策不完善,对如何激励专业学院、职能部门参与到继续教育事业中来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不能充分调动各学院、各部门的办学积极性。专业学院虽有部分参与,但举办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三、原因分析

要理顺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体制,须找出症结所在,以指导其健康发展。

1.文化传统的影响

强调等级制度的儒家文化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一直盛行,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也影响着大学的管理体制。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政府为大学制订计划,大学内部则按照行政体制实施科层制管理。而继续教育与普通学历教育有着明显的区别,继续教育大体是面向市场的,需要顺应市场的需求,采取一些遵循市场规律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行政主导型的管理模式与继续教育发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和谐、不适应。

2.继续教育在社会和高校中地位不高

近几年来,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虽然得到了政府的一些政策支持,但由于目前职业鉴定、学习成果的认定与转化、岗位准入等制度不够完善,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继续教育在社会上的认可度还不高。举办继续教育是高校的社会责任,但目前很多高校的继续教育总体来看被定位为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在学校发展中承担着经济创收的角色或可有可无的点缀,这相当程度地忽略了继续教育的社会教育功能,一旦学校的其他矛盾突出,便把继续教育当成包袱并限制发展。继续教育的发展是一个长远计划,高校领导一般实行任期制,如何突破高校在继续教育发展过程中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以发展的眼光做好长远工作是重中之重。

3.高校内部管理模式僵硬,投入不足

我国继续教育起步较晚,高校在发展继续教育时,管理模式基本参照普通学历教育,经费、人事、教学设施等高度集中在学校这一层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管理部门处于被动地位。同时由于高校教育教学资源绝大部分要用于满足普通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能利用的资源有限。继续教育办学的内容大多是动态的,各类项目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开发、竞争生源和项目。如果学校没有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继续教育的发展将难以为继。

四、普通高校继续教育改革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

1.准确定位继续教育

目前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在学校办学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在学校发展中更多的是承担经济创收的功能,导致部分高校的继续教育管理不规范,社会评价不高,甚至影响整个学校的办学声誉。高校首先要准确定位继续教育,树立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观念,把继续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总体规划中。要在政策上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支持力度,在既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给予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一定的人事权、财政权,充分调动各系部办学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专业优势,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专门人才。

2.加强制度建设

确保高校继续教育规范性的关键,重点是要规范继续教育的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一些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存在管理制度的建设不完善,管理流程不科学、监督程序落实不到位、奖罚不分明等问题。高校要提高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遵循继续教育办学规律,在完善高校内部的继续教育管理过程中,要重视相应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继续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流程,严密的监督程序,使继续教育管理有法可依,避免盲目决策。

3.建立灵活开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与其他专业学院、职能部门相比,继续教育面向的是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自主权,且相对独立,这要求高校要将继续教育与其他职能部门、专业学院区别开来,要根据继续教育的办学规律,构建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各高校要根据本校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进行优化设计。学校应在管理人员聘任、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一定的自主权。同时,要理顺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与专业学院、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在办学过程中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与专业学院、职能部门在专业设置、生源、师资聘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等方面产生矛盾。

4.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统计管理体制范文第5篇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单位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