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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范文精选

时间:2023-08-02 17:30:15

体育赛事管理

体育赛事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创新

一、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意义

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的为未来体育事业、为大众提供精准、系统、全面的优质服务,随着体育事业热度的不断增加,大众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体育意识、体育精神、体育文化等方面在大众的生活中也在不断的提高。然而通过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对体育比赛的记录、现场的还原、技术的研究等各方面提供完整、全面、优质的管理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需求用户的体育信息,实现档案管理带来的重大意义。

二、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现状

(一)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信息源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全球科技变得更加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我国的信息科技水平还处在飞速发展阶段,对于体育赛事档案管理的智能数据库的模式还不是完全成熟的,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缺乏针对性的科技创新,就很难跟上信息时代的步伐,导致于相对落后的局面,技术端的支持阻碍信息的发展。

(二)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用户端

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用户包括赛事组织者、体育参与者以及社会大众,随着体育事业的热度持续上涨,用户端也在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会提现出来。首先是用户自身对信息化模式的认知度尚浅,不能很好的利用到信息化的便捷;其次是用户对服务要求存在阶段性,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段;最后是用户对赛事档案的需求点存在盲目性,无法确定信息的明确度,缺乏专业的认知和了解,无法很好地适应其使用过程。

三、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创新

(一)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创新的意义

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的驱动下,创新的话题是永恒的,只有在不断的创新进步当中,才会实现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企业的持续发展、社会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创新用在社会各处,科技时代的发展,需要实现全面的创新改革,去适应配合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从认知到实践都要实现对创新的了解和策略。创新的路走得不会是容易的,但是必须的,只有创新才会带来新的生机,才会有涌入新的血液,展现新时代的活力,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创新也不例外,创新的认知和具体的创新策略,会给档案管理的服务带来新的面貌改变,提高档案存在的价值,实现更快捷的信息资源共享,为用户带来更便捷、高效的体验,实现体育赛事档案管理高质量价值的提现。

(二)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创新的策略

服务创新的前提,更大的满足个性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来满足多元化的用户需求,首先要实现对档案合理的分类和整理,从用户的思维出发,实现便捷的筛选服务,更加便捷准确的找到需求的资料,实现服务型的档案资源,为用户提供更多可能的资源共享;其次是丰富服务的形式,改变单一化、枯燥的局面,实现服务的多元化和智能化,为用户实现更多的选择,进行相应的导航服务,加快用户搜索的效率和目标的准确性,全面的提供信息资源的类别,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增强信息量的提供,实现信息资源的完备、充实以及全面,构建一个提供最大化信息的档案服务。服务创新的实现需要提供用户的反馈,互动性的体验,为创新的实现提供有利的改进和发展。首先建立信息共享的网站,服务的范围扩散到强大的信息网中,从而通过信息技术的支持,了解用户的需要,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资源实现共享。通过数据化的反馈了解,为用户提供他们未曾了解的信息,实现主动性的分享,从而有效扩大用户的认知范围和实用性;其次档案管理服务的形式需要从单线服务,实现双性的互动模式,为信息资源更加全面的共享,提供有效的帮助,为用户实现及时的信息反馈,在信息资源传输过程中,由于用户需求的变化和增加,提出相应的反馈,服务方要及时接受反馈信息,进行相应的解决方案,对档案管理的信息进行及时调整和收录,增加信息的全面性和进一步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方向,实现信息资源的进一步完善和整理,为用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双向的互动,实现信息需求的共享,更加了解信息的需求量和类型,使服务的方向得到更好的把握和实现,为之后的服务带来更加便捷有效的效果,为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更大价值的发挥。

四、结束语

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创新是必然趋势,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全球都在向信息化的时代不断发展,信息化的技术体现在各个方面,给整体经济带来信息共享、便捷、快速、高效的服务,随之其他方面的配套设施与服务也要全部跟上步伐,实现各个环节的创新和共同的进步,才会顺利的实现信息化的优势,实现高效的社会体验,给大众带来便捷的生活服务和享受,从而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虽然现在还在不断的创新和尝试当中,相信通过人类的智慧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化的技术会发生不断进步,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翠芳.提高体育档案人员素质,促进体育档案数字化建设[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02期.

体育赛事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创新

一、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意义

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的为未来体育事业、为大众提供精准、系统、全面的优质服务,随着体育事业热度的不断增加,大众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体育意识、体育精神、体育文化等方面在大众的生活中也在不断的提高。然而通过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对体育比赛的记录、现场的还原、技术的研究等各方面提供完整、全面、优质的管理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需求用户的体育信息,实现档案管理带来的重大意义。

二、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现状

(一)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信息源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全球科技变得更加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我国的信息科技水平还处在飞速发展阶段,对于体育赛事档案管理的智能数据库的模式还不是完全成熟的,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缺乏针对性的科技创新,就很难跟上信息时代的步伐,导致于相对落后的局面,技术端的支持阻碍信息的发展。

(二)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用户端

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用户包括赛事组织者、体育参与者以及社会大众,随着体育事业的热度持续上涨,用户端也在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会提现出来。首先是用户自身对信息化模式的认知度尚浅,不能很好的利用到信息化的便捷;其次是用户对服务要求存在阶段性,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段;最后是用户对赛事档案的需求点存在盲目性,无法确定信息的明确度,缺乏专业的认知和了解,无法很好地适应其使用过程。

三、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创新

(一)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创新的意义

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的驱动下,创新的话题是永恒的,只有在不断的创新进步当中,才会实现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企业的持续发展、社会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创新用在社会各处,科技时代的发展,需要实现全面的创新改革,去适应配合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从认知到实践都要实现对创新的了解和策略。创新的路走得不会是容易的,但是必须的,只有创新才会带来新的生机,才会有涌入新的血液,展现新时代的活力,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创新也不例外,创新的认知和具体的创新策略,会给档案管理的服务带来新的面貌改变,提高档案存在的价值,实现更快捷的信息资源共享,为用户带来更便捷、高效的体验,实现体育赛事档案管理高质量价值的提现。

(二)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创新的策略

服务创新的前提,更大的满足个性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来满足多元化的用户需求,首先要实现对档案合理的分类和整理,从用户的思维出发,实现便捷的筛选服务,更加便捷准确的找到需求的资料,实现服务型的档案资源,为用户提供更多可能的资源共享;其次是丰富服务的形式,改变单一化、枯燥的局面,实现服务的多元化和智能化,为用户实现更多的选择,进行相应的导航服务,加快用户搜索的效率和目标的准确性,全面的提供信息资源的类别,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增强信息量的提供,实现信息资源的完备、充实以及全面,构建一个提供最大化信息的档案服务。服务创新的实现需要提供用户的反馈,互动性的体验,为创新的实现提供有利的改进和发展。首先建立信息共享的网站,服务的范围扩散到强大的信息网中,从而通过信息技术的支持,了解用户的需要,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资源实现共享。通过数据化的反馈了解,为用户提供他们未曾了解的信息,实现主动性的分享,从而有效扩大用户的认知范围和实用性;其次档案管理服务的形式需要从单线服务,实现双性的互动模式,为信息资源更加全面的共享,提供有效的帮助,为用户实现及时的信息反馈,在信息资源传输过程中,由于用户需求的变化和增加,提出相应的反馈,服务方要及时接受反馈信息,进行相应的解决方案,对档案管理的信息进行及时调整和收录,增加信息的全面性和进一步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方向,实现信息资源的进一步完善和整理,为用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双向的互动,实现信息需求的共享,更加了解信息的需求量和类型,使服务的方向得到更好的把握和实现,为之后的服务带来更加便捷有效的效果,为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更大价值的发挥。

四、结束语

体育赛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创新是必然趋势,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全球都在向信息化的时代不断发展,信息化的技术体现在各个方面,给整体经济带来信息共享、便捷、快速、高效的服务,随之其他方面的配套设施与服务也要全部跟上步伐,实现各个环节的创新和共同的进步,才会顺利的实现信息化的优势,实现高效的社会体验,给大众带来便捷的生活服务和享受,从而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虽然现在还在不断的创新和尝试当中,相信通过人类的智慧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化的技术会发生不断进步,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翠芳.提高体育档案人员素质,促进体育档案数字化建设[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02期.

体育赛事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体育公共场馆;利用率;经营管理;营销手段

1.国际大型赛事后体育场馆的状况————以奥运会为例

1.1我国大型体育赛后场馆的状况

从历届奥运举办城市体育场馆的利用情况中总结经验,提高北京奥运会后体育场馆及设施的利用率。避免体育场馆闲置,摆脱以往奥运会主办城市“高投入、低回报、高浪费”的窘境,避免2008年后北京经济出现大起大落,如何对这些投入巨资的体育场馆群进行赛后的经营运作和日常管理,将是政府、场馆业主和所有场馆经营管理者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大问题[5]。

1.2国外奥运会后体育场馆的利用情况

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15天的奥运会使蒙特利尔负债长达30年。虽然悉尼的奥林匹克公园只有北京的1/4大,但2000年奥运会后仍然一直亏损,照目前势头看,它要到2015年才能实现盈亏平衡。而2004年雅典奥运会刚过去不久,希腊人就开始担心:这些受到运动员高度评价的场馆,会因为长期废弃不用导致管理混乱而最终成为一片废墟。而雅典奥运会后体育场馆的利用情况。目前,绝大部分场馆还没有开始进入正常的运营轨道。主要是由于赛前政府都将精力放在防范场馆工程的工期延误上,未能顾及赛后场馆详细利用计划的制定。赛后有关当局又在场馆及设施的所有权的问题上一直争执不休,所以赛后场馆利用不理想。悉尼奥运场馆赛后短期内经营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是奥运后可供承接的各类活动和赛事的数量有限。从根本上说还是悉尼的人口较少,国内人口对场馆设施的需求不足,加上悉尼承办国际赛事的数量有限,所以很难把场馆充分地利用起来。另外,个别场馆也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如主体育场和篮球比赛场地的附近都有类似功能的设施,这也加大了赛后经营的难度。而通过转变经营思路,将场馆的利用形式多元化,结合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发展需求,将场馆聚集区的功能合理定位,大大提高了赛后体育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利用[7]。

2.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赛后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管理水平问题

据调查显示,由于管理不够系统和完善的原因造成场馆使用率低下的占72%。我国的场馆管理受传统事业管理体制影响较深,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能自觉适应市场经济调节,“等、靠、要”思想严重[1]。对如何利用有限的场馆资源及政策,解决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协调发展问题,即保证训练,竞赛需求,又积极面向群众,提高场馆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是大型体育场馆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

2.2大众体育消费意识问题

研究表明,大型体育赛事结束后,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用问题就会向社会化趋势发展。所以,赛后体育场馆的效益如何,是看体育场馆能不能满足人民大众进行体育锻炼、健身的需求;二是要提高我国人民体育消费和健康的意识。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人民体育消费意识和国外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3.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赛后利用的状况

3.1面向大众开展体育训练及健身休闲运动

人们对健康的认识及需求都在不断地提高,体育运动和健康已经被划上了“等号”,大型体育场馆就是人们心中专业体育运动的代名词,当然也是得到健康的地方。一些有能力的体育场馆已经开始开展各种体育运动培训、训练,包括足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舞蹈、体操等多项群众受欢迎的体育活动。

3.2安排体育比赛活动和发展竞技表演业

大型体育场馆是为大型体育活动而开展体育竞赛活动所必需的全套设备。当大型比赛结束后,留下了入以及现代科技水平的提高,场馆的建筑设计为其后期开展体育运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如上海体育馆在设计中考虑设置了篮球、排球等液压升降架设备,为拓展场地使用看台和座椅自动缩进装置,这使得上海体育馆年平均安排体育竞赛100余场,包括大型国际国内乒乓球、体操、男女篮、排球、举重等多种比赛[2]。

3.3组织文艺演出及会展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居民文化活动等组成的文化产业和事业对场馆设施的需求。大多数体育场馆赛后仍然以体育休闲功能为主,但其承担文化娱乐活动的功能也不容忽视。北京作为国家的文化中心,一方面有着优秀的文化资源和文艺团体,另一方面有着庞大的文化需求群体,发展文化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文化产业中与场馆利用最为相关的是演出市场,包括各种音乐会、演唱会、联欢会、歌舞剧演出等,体育场馆是这些活动重要的载体之一。

3.4开展餐饮及休闲娱乐服务

在体育场馆周围预留空地,管理者利用可利用的一切资源和场地大力开展人们感兴趣的体育娱乐项目、休闲购物及餐饮服务,主要是利用广场建设娱乐性活动场地、招商引资建设商场、娱乐中心、餐厅、酒店等。

4.赛后体育场馆的可持续利用策略

4.1向社区居民开放

4.1.1创办体育俱乐部、学习班、体育爱好者协会等。

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的不同人口需要指导分别占48.58%、50.79%和44.80%,这些数据都反映了人们对于体育运动的渴求,表明我国居民体育健身消费的巨大潜力[4]。基于此,赛后体育场馆管理者应该充分利用赛后场馆的体育设施设备,可以通过学习班或各种体育协会的形式将社区居民组织起来,一方面满足社区居民的体育消费需求、丰富其业余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向居民征收会费、培训费、场地费获得相应收入。

4.1.2举办大型庆典、节事

随着我国居民娱乐休闲意识的增强,体育经营者可以通过向市民出租场地办大型的集会,可以利用节假日举办大型节日庆典晚会等社会文化活动来获得门票收入并提高场馆的利用率.

4.2向高校开放

我国的赛后体育场馆通过相应的途径向高校开放,在为高校体育教育质量提升做出贡献同时,也解决了场馆的利用率低下问题。对一些没有专业游泳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等场馆的院系,经营者可以通过租赁、出售或者合作经营等途径使这些高校获得指定时段内的使用权,把赛后场馆作为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提升高校运动员的竞技体育水平的训练基地[4]。

4.3充分考虑场馆的改造利用,实现多功能化

4.3.1商业功能

会展、体育房地产业。在体育场馆商业功能开发方面,有两个途径:一是可以针对我国大型会展场馆短缺的现状,将一些经贸发达城市的体育馆用于本区域内大型会展活动;二是可以借用体馆提供的良好的硬件环境,以体育文化传播为主题来发展体育主题房地产,以体育为龙头带动周围相关地产或者物业、商业的增值。

4.3.2娱乐功能

承办大型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在开发体育场馆的娱乐功能上,香港的红磡体育馆为我们做出了示范。香港红磡体育馆在启用后前两年,使用率分别只有55.7%和46.3%,而经过多年的功能转化和市场推广,2004年的使用率高达96.7%。在其举办和承办的187项,有147项(78.6%)属娱乐性节目,专业体育性质的活动则只有5项(2.7%)[3]。

4.3.3旅游功能

赛后展览馆。大型赛事的举行使得举办城市的名声远播,从而带来旅游活动。因此,可以把赛后体育场馆建设成为具有赛后展览馆,一方面向游客展示举办城市辉煌;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获得游人门票以及旅游活动带来的餐饮、交通、购物等其他收入。因此,我国各大型赛事举办城市应借举办赛事的大好时机,努力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激活和促进本地区产业化,并进一步开发本地区的体育旅游业发展,以保证本地区赛后经济可持续发展、赛后场馆可持续利用。

5.结语

赛后场馆利用是任何一个举办国或举办城市关注的热点,赛后的场馆可能在促进当地体育产业发展的同时给举办城市带来声誉和收入,也可能使举办城市和国家带来债务和累赘,赛后场馆实现赛后可持续利用对举办国和举办城市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各级政府和体育、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还应该结合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发展需求居民的精神文化发展需求,刺激、引导民众通过赛后的场馆的利用来尽量满足其各种需求,从而进一步提高赛后场馆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韩开成,顾长海,云欣.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21(4):27-29.

[2]林显鹏.现代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及赛后利用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11):1441-1444.

[3]陈忠英.我国城镇居民参与型体育消费市场发展策略研究[J].商业现代化,2006(9):225-226.

[4]霍炎.高校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6,14(10):12-14.

体育赛事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本区(县级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20日向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在备案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从事备案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有关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举办。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第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十条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

禁止伪造、加价倒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

第二十一条举办人可以在出售门票时与观众约定观看秩序。

进入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根据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

第二十六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举办人应当对活动场所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没有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履行保密义务对举办人造成损害的,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本区(县级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20日向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在备案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从事备案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有关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举办。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第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十条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

禁止伪造、加价倒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

第二十一条举办人可以在出售门票时与观众约定观看秩序。

进入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根据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

第二十六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举办人应当对活动场所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没有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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