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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识范文精选

审计常识

审计常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计失败;证券审计;市场监管

研究动机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0年的长足发展时,独立审计的信息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证券市场的“老三案”到“新三案”,再到近两年来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失败案的出现,包括市场监管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都在不断地思考着原因与对策。

游士兵、吴圣涛(2001)考察了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违规的226个处罚公告,统计出346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在346个观察值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例占10.7%;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比重为8.4%,两者合计19.1%;从各年度的分析来看,这两类事件的处罚公告在大多数年份也非常频繁(尤其在1998-2000年)。由此可见,公司欺诈发行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关注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反证券法规情况,详细考察了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分析这些案例的某些共同特征;相应地,我们也大体回顾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有关监管政策,希望通过对有关监管思想和潜在影响的分析,从审计及相关鉴证服务的监管视角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与综合治理提供相对全面、合理的思路。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始终非常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加大了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研究与监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爆发了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其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违反法规行为,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作为有关信息或行为的鉴证者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他有关涉案主体做出处罚的同时,也对有关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这些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线索和经验来源,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审计风险,提高执业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以中国证监会历年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初步考察其中的某些信息与含义。

1、数据来源

我们在收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以下信息来源:

(1)对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通报批评及新闻稿进行了阅读、分析(可通过以及书面公告查得),共识别出35例个案;

(2)根据胡春元(2001)文章补充两例案件。

根据以上程序,我们得到了37个处罚案例,基本包含了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中较有影响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案件。37个处罚公告中,包括了33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4例新闻稿(其中两例尚未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2、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

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之前年度仅有4例,1998年8例,1999年7例,2000年达到10例,2001年为8例。如果以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的时点(1998年4月9日)为界,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注册会计师在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之下形势日益严峻。但值得注意的是,1999-2001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25个案例中,有23例针对的是1996-1998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目前接连爆发的审计失败案在多数情况下是证监会对脱钩改制以前大量不规范审计行为的揭示与处理,不能以此全盘否定脱钩改制以后我国审计市场取得的进步与发展,也应当看到相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近年来执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的事实。

3、处罚公告类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时涉及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6例系单纯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名义做出。表1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提供了处罚类型的组成,但并不能充分反映监管处罚的变动趋势。例如,1998年以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以警告和通报批评为主,少有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而在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对琼民源(于1998年4月27日公告处罚决定)涉案各方进行了处理,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形式的普遍采用,是在红光实业案件(于1998年10月26日公告处罚决定)之后;根据现有资料显示,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做出的处罚始于蓝田股份案件(于1999年10月15日公告处罚决定),此后证监会越来越多地在处罚决定中直接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个人处罚最重的个案包括红光实业案件中涉案注册会计师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以及郑百文案件中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个人罚款30万元以及暂停执业资格三年)。2001年爆发的银广夏、麦科特两大案,则进一步显现出注册会计师个人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加重,社会舆论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涉案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有更高的呼声。

表1证监会处罚公告类型

处罚类型针对会计师事务所(34例)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77人次#)

未处罚——5##6.5%

通报批评926.5%***67.8%

警告1750.0%3950.6%

没收违法收入1132.4%——

罚款1544.1%2431.2%

暂停执业资格5*14.7%1519.5%

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1**2.9%——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911.7%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5%

证券市场禁入者——22.6%

注:*分别为山东所(石油大明)、中华所(琼民源)、海南大正(琼民源)、成都蜀都(红光实业)以及四川所(东方锅炉);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按9/34计算而得,表1和表2的其他频数计算方法均与此相同。

#由于缺失部分资料或尚未结案,此人数会少于实际处罚人数。

##有2人系在处罚时已不具证券业务资格,另有3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予行政处罚。

###分别是银广夏和麦科特案件中的涉案注册会计师。由于尚未结案,此人数仅根据有关媒体的披露确定,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如果将表1中的后5类(从暂停执业资格到证券市场禁入者)涉及的案例界定为“重案”,有14个案例可被归为重案;其余23个案例则作为非重案。

4.处罚原因分析

表2描述了37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

表2证监会的处罚原因分类汇总

处罚原因案例数频数

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562.5%

其中:涉及审计报告的1537.5%

涉及验资报告的410%

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的25%

涉及盈利预测审核的410%

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050%

审计常识范文第2篇

如今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营销审计成为企业市场营销管理和企业战略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营销审计作为搞好市场营销工作和提高市场营销水平和效果的重要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营销审计的应用在许多发达国家备受重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果说市场营销理论和方法,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发生了质的飞跃的话,那么,市场营销审计则使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更加完善,而且又进一步推动整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国外企业重视应用市场营销审计,不仅在于市场营销审计可以控制企业市场营销管理过程,提高市场营销管理水平,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市场营销审计是企业战略控制的工具,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营销审计就是产生于企业的市场营销战略管理,目的在于使企业经营与不断变化的环境相适应,实现对企业战略的有效监督、控制和调节,防止发生战略性失误,以保证企业战略方向的正确性,从战略高度改善企业经营业绩。因此,重视市场营销审计是与重视企业战略管理分不开的。在国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应用市场营销审计,有的大型企业专门设置了市场营销审计部门,或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内设市场营销小组,或在专设的管理审计机构中有专门的市场营销审计人员。一些企业聘请企业外部的管理咨询师或市场营销工程师从事市场营销审计,还有的企业聘请经验丰富信誉卓著的注册会计师实施市场营销审计。市场营销审计的明显效果,受到企业界的公认。

一、70年代前的应用情况

尽管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的思想早在30年代就由管理咨询师提了出来,但市场营销审计的应用还是50年代以后的事。在1959年阿贝·肖克曼提出“市场营销审计”一词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企业自发地对自身的市场营销活动进行反思和审查了,不过,那个时候的市场营销审计仅处于一种萌芽状态,没有任何规范,是企业的一种自发的自我检查行为。当“市场营销审计”概念提出以后,随着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和企业界实践经验的增长,市场营销审计逐步由营销管理当局自我审计,改为交叉审计,以后演进为上级审计,再以后演进为任务小组进行审计。此后随着市场营销理论的日益成熟和发展,以及企业内部审计范围由财务领域向非财务领域的扩大,许多企业改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市场营销审计职能。一直到现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市场营销审计仍占主导地位,这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功能作用日益完善发展的结果。实际上,与此同时,更多的小型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审计仍然是采用自我审计、交叉审计等形式,因为这些小型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同时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是聘请管理咨询师、市场营销顾问以及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专家从事市场营销审计。这样,在西方就形成了内部审计、自我审计(包括交叉审计)和外部审计三分天下的局面:较大的企业设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它们实施市场营销审计;中型和小型企业一部分聘请企业外部的管理咨询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另一部分则实施市场营销的自我审计,即由非审计专业人员进行。当然,实际上仍有一些小型企业并未开展市场营销审计,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太小。另外,有些中小型企业有时进行企业内部的非审计专业人员的自我审计,有时则改由聘请社会外部的中介组织开展市场营销审计。美国莱塞·威特公司(LesterWitteCompany)管理委员会主席阿瑟威特(ArthurE.Witte)从60年代初便开始热衷于包括市场营销审计在内的管理审计,他指导公司进行了有益的管理审计实践。1967年3月他在芝加哥大学管理年会上将其公司的经验作了详细介绍,他说:由外部人员对管理部门的方针和方法进行审计是非常有益的,在实践中该公司主要完成了内部控制、管理控制及纳税控制三个方面的审计,其中,管理控制审计中即包括市场营销审计。威特认为包括市场营销审计在内的管理控制审计是管理审计内容,其重点是审查问题所在领域,目的在于鉴定管理实务或需要进行改进和组织的细节研究;问题的解决不属于(审计)这个过程,不属于审计公司的责任。“最后一步是就管理业绩发表详细意见,实际上他对管理业绩的意见已经包含在会计公司的建议里”;“当有兴趣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需要进行此种审计时,由审计师表达的意见就会随之而来”。

二、70年代后的应用情况

70年代以来市场营销审计的应用在国外企业中出现了三种值得注意的趋势。第一种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设立了专门的市场营销审计机构,专门从事市场营销审计,有的大型企业设立与传统内部审计部门(只进行财务审计)相分离且平级的管理审计机构,在其管理审计机构中有专人从事市场营销审计,或者管理审计机构负有市场营销审计职责,由全体管理审计师从事市场营销审计。第二种趋势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存在的各种弊端,如机构庞大,费用开支大,内部不经济现象增多,部门间矛盾磨擦和利害关系难以根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较差,审计效果受限制等,开始转由会计公司或管理咨询公司进行市场营销审计。一些企业干脆把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与市场营销等管理审计工作全部交由一个比较固定的会计公司实施,这样既可降低费用,又能提高管理审计的质量。第三种趋势是,随着西方社会民主进程加快,信息化日益受到重视,企业的资金委托人越来越重视自己对被投资企业的“知情权”,他们不但要了解企业运用资金的效果——主要是企业财务状况与赢利能力,而且还特别关心和重视与此有关的经营管理信息。一方面他们要了解企业管理当局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便在股东大会或相应场合决策,或充分行使选举权和投票权,或决定是否继续充当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他们还关心企业经营管理中到底出了哪些问题,未来前景如何,如果有了问题是否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等。这样他们就需要站在第三者地位的独立审计师来对企业的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由他们对企业管理者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鉴证与评价,并对改进经营管理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由于市场营销和企业战略的至关重要性,股东更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这种外向型市场营销审计的趋势。

三、未来国外市场营销审计的发展方向

如上所述,国外市场营销审计目前存在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但出现了三种显著的趋势:l、内部(市场营销)审计机构审计;2、外部中介组织代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3、外向型市场营销审计。

审计常识范文第3篇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所有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之前都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核,这是各国证券市场通行的做法。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审计需求的产生及特点

在证券发行的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公司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注册手续,提供了所有情况和统计资料,并且所提供的信息经审核完全属实,不管证券发行公司自身条件如何,证券价值高与低,都可以获得证券公开发行的资格。投资者购买证券时,是根据发行者提供的能够帮助投资者判定证券质量的资料,做出判定选择并且自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必然关注证券发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且当证券公开文件中有虚假或遗漏时,只要投资者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就有权向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承销商、控股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赔偿要求。在此制度下,拟发行证券公司要吸引投资者,并表明其具有应有的投资价值,以便以较高的发行价格募得资金,必须借助于某种方式向投资者证实其所具有的可投资性-通过注册会计师具有权威性的审计报告表明,从而产生对审计的主动需求。而作为投资者其对证券的选择主要是依赖证券发行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他们欲使自己的投资风险尽可能降低,必然要求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较高,从而也对审计存在主动需求。对证券承销商来说,为不致因发行证券公司虚假报告而招致巨额赔偿,其也会要求发行人接受高质量的审计。因而在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公司必然对高质量的审计存在自发性的主动需求。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产生和特点

我国的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鉴于我国企业发行债券并不顺利,且我国企业目前的主要筹资渠道还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以本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讨论主要以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我国的股票市场分为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流通市场,我国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定,不论是一级市场中拟发行股票的公司还是二级市场中已上市的公司,都必须公开披露其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信息,因而在我国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都存在对审计的需求。

1.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产生。我国公司发行证券长期实行核准制。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是在规定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在核准制下,规定有证券发行的详细条件并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我国证券市场刚刚成立时,鉴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缺乏资本运作的经验,因而我国的证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采用“额度治理”的办法。

从1984年我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有关的证券发行治理办法中(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治理办法》等)就规定了公司发行股票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比例、盈利情况等)及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报批时所需报送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正是这些规定促使股票发行公司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导致对审计服务的最原始需求的产生,并直接促进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及以后近3年时间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没有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治理,上海和深圳各自制定了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基本是由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选择当地股份公司上市。1992年底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全国性的证券市场逐步形成,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计划治理、额度控制”到“标准控制”再到目前的向核准制过渡;证券发行治理法规制度也从《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逐渐成熟为《证券法》。其间公司发行证券,一方面要取得发行额度;另一方面,是要按照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企业总体情况的资料(其中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盈利预测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在形式上(各级审核机构并不详细查实公司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等,由此,在各有关证券发行治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下,产生了证券发行公司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需求。

2.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特点。由于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中的证券发行公司多为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这些企业总体来说经济效益不佳,面临改变经营机制,扭转亏损的迫切要求。而发行股票筹资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社会基于投机欲望对新股发行存在强烈的需求,对于公司而言,公开发行股票与向银行贷款相比是一项成本相称低廉的筹资渠道,并且取得上市资格则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期地利用这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政府采用“计划治理、额度控制”后又采用“标准控制”对新股发行市场进行调控,使公司上市额度成为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争取上市额度并通过有关审核是发行股票中最重要的环节,并不需要通过呈报的财务及其他信息向投资者显示自己的投资价值,加之在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的发行价格由政府确定而非市场自由确定,即以统一的市盈率乘以相应的每股盈余(这一指标的计算变化多次),对于相称数量的经营业绩并不十分理想的拟发行股票公司来讲,要想提高发行价格,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就在“每股盈余”的计算上下功夫,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拟公开发行或上市公司应报送有关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资料的要求下,公司为通过审核条件被迫寻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而上市后的公司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拥有配股资格和保持上市资格的条件以及进行财务报告的年度审计,在此状况下为满足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企业不得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审计。我国证券发行公司特有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其不会对审计产生自发性的主动需求,而只是迫于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被迫寻求审计服务。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即股东,泾渭分明地分为两大类,非流通股股东(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在我国特有的公司股本结构下,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并且直接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因此,国有和法人大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完全一致。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志在公司中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其利益也没有实质性的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投票权在非流通股占绝对控制地位的情况下发挥不了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而社会公众股股东也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长期投资者,而只能是期望获取股票上市投机利润的投机者。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低风险、高收益,更加使得社会公众股股东成为短期的投机主义者,他们的注重力,更多的投向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对于公司的发展前景、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等真正与公司投资价值有关的问题,反倒并不十分关注,他们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积极性去观察、判定证券发行公司的不老实行为,同时我国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也使社会公众股股东无法对证券发行公司的这种不老实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一方面是与证券发行公司利益一致而丧失了监督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力量薄弱和其投机性而放弃了对证券发行公司的监督,没有产生对审计的需求。

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需求是在政府管制的要求下产生的,这种审计需求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的审计需求截然不同,完全是基于管制的要求被迫产生的,仅仅是一种停留于形式的被迫性的法定要求,或者,这一审计需求与其说是证券发行公司的审计需求,不如说是满足政府管制需要的需求,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了(应该说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也存在一部分效益和信用良好的企业,它们在证券市场中会为表明自己所具有的优良品质而主动寻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但毕竟这些企业目前没有占到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主流,因而它们所形成的自发性审计需求也没有占到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主导部分)。

三、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审计需求现状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对审计的有效自发需求不足的状况,在今后相称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市场和审计、会计业界应主要致力于以下几方面的改善:

1.发展机构投资者,培育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主体。我国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具有的特点,使他们很难真正成为审计的有效需求主体,而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可以使其成为证券市场中制衡上市公司行为的有效力量,而其所特具的经营风险性势必使其注重对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监控,从而产生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自发需求。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弱小和大股东专权内控,才造成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审计有效需求者的缺位,因此,只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产权真正明晰,两权真正分离,才能形成对外部独立审计监督的自发需要。

审计常识范文第4篇

一、独立审计市场的含义及特征

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独立审计市场是指在独立审计活动中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定价格水平下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其功能是通过审计市场机制——审计市场运动中内在的机能与其各要素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而实现的,即依靠审计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来实现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促进审计商品的供给方提高产品质量,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优化审计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水平。审计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买卖“审计服务”的产品市场,与一般的产品市场类似,审计市场也存在着审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交易“审计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行为。但审计服务还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价值高,审计服务直接影响广大社会相关利害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三是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一般商品的供需双方关系明确而单一,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尽管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仅仅表明目前大股东的意愿,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的委托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一定会对事务所施加某种压力。

二、独立审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一)政府及法律法规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政府作为最大的审计信息需求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最早的是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我国第一批法定审计需求。此后财政部、证监会陆续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年报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法定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它报告;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政策和上市规则中都将审计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等。

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进行了脱钩改制,审计市场的地区分割开始被打破,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着主要的股权,这些地方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便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欠发达完善,国有股份所有者“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审计市场上存在着没有委托人的契约人。公司的权利掌握在人管理当局手中,因此,审计服务的需求表现为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只要能符合或满足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获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避免被摘牌,获得配股资格等。对企业来讲,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因素,因为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数的变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对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影响;相反,若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可能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企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审计需求是形式上的审计需求者,管理当局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只不过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信息向公众传达公司的财务信息。这部分需求者(其实是管理当局)迫于无奈,为了应付政府管理机构的要求而接受审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审计需求及审计产品质量的高低却与其无关;管理当局关注的是审计费用,往往根据审计价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价值选择供给方,且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小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IPO市场,还是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均缺乏对高独立性产生自愿性需求的制度环境。这就从根本上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机。由于经济还处于转轨时期,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未有效地建立起来,上市公司中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的投票权形同虚设,其利益没有制度保障,管理当局很难有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动机。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这种被扭曲了的审计关系造成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淡漠。如果公司存在刻意粉饰报表的现象,公司管理当局自然是不愿意被社会公众了解,因此管理当局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另外,管理当局拥有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同时还是审计费用的支付者,因此审计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

(三)社会公众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是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更关注审计的质量,这源于对资本市场中相关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广大的社会公众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但为了转嫁或降低自身资产保值增值风险,往往会对审计质量提出尽可能高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表明: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其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债权人为保证所贷出款项的安全收回,必须对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准确把握。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独立鉴证,能够最好地满足债权人的这一需求。但从我国的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股东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少,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只能成为“搭便车”者。这部分投资者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和股票市场较高的换手率。据统计,我国的换手率一般在200%,如果考虑到流通股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30%,我国的换手率将达到700%-1000%,是美国67%的15倍。极高的换手率说明个人股股东大部分在投资股票时是做短线操作,甚至直接把股市当作,根本就不需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谈不上对上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督。现实中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一部分人为数众多,各自独立地提出审计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通常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的机构(如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等)代为提出审计服务需求,并代为约束和评判审计服务的质量。因此,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尽可能保证审计服务需求者与其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目标的一致性。

三、独立审计市场强化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减少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提高管制效率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逐渐向独立管制模式过渡。我国审计市场建立之初,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创造市场需求,并直接创造或间接调节审计供给。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市场化的效率,但这种行政干预下的市场,缺乏对独立审计的自发需求,审计供求主体之间缺乏正常的供需关系,低价竞争大量存在,审计市场难以正常的成长。近年来虽然审计市场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分干预依然存在,审计供求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自愿性需求市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是:“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审计中应该保持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聘用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股东大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制不至于流于形式。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管理当局掌握了聘请主审事务所的所有权力,管理当局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条件和审计收费水平,在不满意时还能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鉴于上市公司中由于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过小,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起的制衡作用就显得太弱,由此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管理层谈判时力量单薄。建议在上市公司中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轻客户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三)大力推进开产权制度改革由于几乎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股东“一言堂”的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和监事会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当局的作用,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的公司机制才真正是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根本制度保障。但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有赖于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各方面的完善。客户是否真正需要独立性高的事务所,取决于管理当局有无向所有股东提供可信财务信息的动机。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管理当局很少有动机聘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而是聘请“独立性低”、“容易配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满足其目的。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几乎都是控股的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不同。这些股票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没有动机通过提高其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使其财富最大化;正因为不能流通几乎不用担心失去控股权。然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具有需要高独立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强烈动机。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显得迫在眉睫。降低或削减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比例,相应扩大社会公众持股份额,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特征,这是奠定形成有效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也是最终可以使公司股东中的众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对公司的控制(包括对独立审计的需求)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使股权(产权)真正流动起来的方法。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与参与,才使“高独立性”的自愿需求市场所需的产权基础得以确立,自愿需求高质量的审计市场才能够被培育起来。

(四)积极引导普通投资者,提高素质提高普通投资者的素质,培养其投资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积极扶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如养老金基金、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其有能力也有激励去关心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积极引入境外投资者(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同时让境外法人股减持,实现境外股全流通;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成为真正的投资场所,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作用。

审计常识范文第5篇

1、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实施情况的好坏,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并强化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最终决定着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内部审计恰恰是以此作为工作重点,监督和协调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提高决策信息的有效程度。

2、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企业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中生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同时企业运行中总有一些关键环节,对企业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对于这些项目,企业会经常组织内部专项审计,就如何应对环境变化、如何改善内部管理、如何提高管理效率进行讨论和决策。

3、防范性作用。开展事前决策审计,防患于未然。通过内部审计,企业可以了解资金投放方式的优化程度,投资对效益的影响,投资风险。内部人员通过参加事前经济合同审计,把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因素排除,尽量减少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一个内部部门,独立性差。内部审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对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内部审计即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法人)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由于被审部门是内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使得内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工作质量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甚至有些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其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不力。

2、法规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出台了《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从部门和行业上来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够健全,规范审计工作质量和约束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制度和法规还不够系统,使得审计人员在检查和评价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处理违纪问题时,缺乏可靠依据。当内审人员碰到具体问题时感到无章可循,甚至无所适从。

3、人员素质不高。现代内部审计不仅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电子数据处理等各个方面,而且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在目前国内企业相当部分的内部审计机构中,会计人员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尽管他们有会计的实践经验,但对企业自身很需要运用的管理会计以及控制理论与实践、风险管理、经济预警等方面,还显得很不够,其知识结构与企业需要与发展相距较远。因此,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已经被提高到一个战略的高度,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水平,才能使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提高竞争力,少走弯路。

三、加强内部审计的途径

1、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内部审计是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转换企业经营体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首先取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主体必须具备必要的权力,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西方著名审计学家劳伦斯在《内部审计的理论与方法》中说过:“没有必要的职权,所有为提高改善所做的宝贵的努力都是空想。”而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是其职权的第一要素。《国际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可见,按照国际内部审计的惯例,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就不可能进行经常、及时、有效的经济监督。根据我国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状况、经验教训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尤其要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内部审计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2、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选调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健全内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要不断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着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要重视和加强业务培训,一方面要针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计算机知识等。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以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并注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丹萍.我国内部审计管理现状与对策[J].审计研究,2007.6.

[2]廖洪,周冉.从一项调查看我国内部审计现状[J].审计月刊,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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