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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同范文精选

人力资源合同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劳务派谴

1新《劳动合同法》亮点分析

1.1强调劳动者权益

长久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之上的。我国劳工问题确实需要强调。因为劳动者待遇低下,用工成本过低,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并且还会影响企业的成长,而且甚至影响到国家竞争力。此外,我国劳动法制环境过于宽松,使得企业在劳资关系上受到的约束非常有限。因此,必须加强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

1.2加速企业战略发展转型

《劳动合同法》虽然强调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是不关注企业的利益。如果企业更关心员工,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对企业的发展非常关键。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但不会削弱企业竞争力,反而能促使企业加速转型,提高竞争力。在企业的创新发展中,劳动者是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一个守法、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更加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会有利于企业发展。

1.3对劳动力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同时也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在新《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2.1政策制度制定方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新法加大了有关政策制度通过的难度,企业要想根据管理需要及时进行政策制度调整的灵活性将受到影响。企业必须要着眼于积极完善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掌握通过职工民主程序实现管理政策意图的方式、方法。显然,所有此类管理制度均通过民主程序是不现实的。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工作要求,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定期汇编。只有那些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才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

2.2招聘用工方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要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和纠纷,实际用工单位将被直接追索。而事实上,企业之所以使用派遣制用工,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希望利用派遣制的三方机制隔开与这些员工的直接关系,将部分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转交派遣组织代为承担。在法律以往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尚可以利用这种三方机制,以相对独立的第三人身份“回避”与员工的直接争议,尽可能不介入劳动关系处理的纠葛。而在新法背景下,这种隔离机制被打破,企业不再是相对独立的第三人,而要直接面对派遣员工提起的争议,直接作为承担实体责任的被告。当然,从理论上讲,选择管理较为规范,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虽然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的一个途径,但就目前而言,除北京、上海、深圳等劳务派遣较为发达的地区存在个别这样的机构外,大部分劳务派遣机构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派遣资质”,并无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合作风险。2.3人员退出方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难度要远大于到期不续签。前者必须符合如严重违规或者经培训、调岗仍认定不胜任工作等特别法定理由,而后者可完全依据单位的管理需要,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理由。故从理论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退出难度要大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长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又要大于短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来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企业可以多次与员工签订1-2年的短期劳动合同,直到满10年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如员工有“不当”行为或人员配置管理上有调整的需要,即可以行使到期不予续用的权利,与员工在短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到期不续签是实现人员退出,特别是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员工退出的重要手段。在新法律制度背景下,由于2次续签后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避免在3-4年后即不得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只能选择在制度上普遍延长初次和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在合同期限延长后,如员工出现“不当”行为,除非是严重违规,则并不能强制使其退出。

2.4员工培训和培养开发方面

新法规定了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形下,才存在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新法的规定无疑对企业培训费用核算管理的精细化和费用支出依据书面化提出了要求。更深远的影响则是在员工的持续培养开发方面。我们认为,尽管员工持续培养开发一直是企业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在目前新法制度安排下更具有突出的意义。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员工各方面知识、技能提出新的要求,但新法又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鼓励员工长期化、稳定化,这就造成了外部不断提出的“新”要求与单位一直稳定的“老”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缓解这种紧张关系的重要一环,就是着眼于对存量员工进行持续培养开发,保证这些员工始终具备适应新业务、新要求的能力。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就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多一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定期合同和无定期合同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陪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尽可能将劳动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照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目前,不少企业故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就可以解雇原来的员工再招聘工资较低的新员工,以此降低劳动成本。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劳动者本人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否则,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补偿金。这是针对近年来许多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制定的特别保护劳动者权益得条款。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否则企业就要补偿员工,多支付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连续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如果企业总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新员工,还要对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3违约金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这次《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争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起到重要作用。这里应用几个案例说明违约金制度该如何使用。

案例12005年6月,李某应聘到深圳某企业任研发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公司核心技术是商业秘密,如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按照泄露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赔偿支付3-10万元的赔偿金。2007年6月,李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没有同意,且公司发现李某在项目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公司技术秘密等的情况,2007年7月后,李某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遂神情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支付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10万元。仲裁委决定:李某支付公司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4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出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分析,劳动者的辞职权力是受倾斜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这条赋予了劳动者实体上不受约束的解除权,只要符合程序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不合法的。(2)劳动者解除权的存在并不抵触违约责任的产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责任,给用人单位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中的保密义务,理应对用人单位作出赔偿。

案例2:王某于2005年7月应聘到北京一家民营企业任研发经理,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06年4月,公司因开发一种新产品,准备送王某到澳大利亚进行3个月的培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从培训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离开公司,如提前辞职,需支付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培训经费+职工的日工资*脱产培训的时间。2007年6月2日,王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辞职。2007年7月2日王某向公司交接了工作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张某向公司支付培训费4.5万元、培训期间工资1.5万元,共计违约金6万元。仲裁委裁决:王某支付公司培训费3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延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劳动者违反这种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就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服务的,因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张某在服务期未满情况下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具有惩罚性,并且将所要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特殊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王某受公司的委派参加培训,也属公司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的一种形式,公司要求赔偿培训期间工资是不合法的。

(3)违约金数额应当受设于服务期与原定服务期之比例的制约。即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定服务期中的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王某服务期为三年,实际只履行一年,故只需赔偿培训总费用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部赔偿。

总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得恰当,将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会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N].光明日报,2006-03-21.

[2]任鸿升.社会保障法制化与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1)。

[3]董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管理 用工模式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已经越来越重要,而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例的改进和完善,使得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得到切实的保护。中国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实施《劳动法》,由于中国的劳动力过剩现象的存在,导致劳动关系紧张,一些企业没有按照规范建立完善的用工模式,甚至存在任意录用劳动者,对劳动者随意辞退的现象,使得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没有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多的条款明确了劳资关系的同时,还针对一些用工不合理现象进行了法律保护。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法制体系下运行,要创造科学合理的用工模式,就要熟悉劳动合同化,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法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以维护企业长久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企业用工情况

1.劳动合同期短导致人才流动频繁。

根据2005年的中国劳动法的执行检查结果,中国的《劳动法》实施以来,虽然要求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以短期的劳动合同居多。超过一半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签订一年的合同,一些劳动合同甚至还不到一年。这样就会导致用人单位的人才流动频繁,而劳动者也不会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而不会持有长期为企业服务的观念。一方面企业难以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也不会有所保障。

2.劳务派遣用工不按照规范执行。

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使得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与日俱增,大大地缓解了中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用工不按照规范执行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根据全国总工会所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中,建筑系统占有60%。由于建筑用工存在着暂时性,用工数量大,但是劳动力流动性也大,且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从建筑行业的劳动用工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以明确规定,导致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违反劳动法规范将企业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再将这类职工派到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上,采用这种方式降低工资成本,严重危害劳动者利益。

3.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

中国虽然已经有劳动法出台,但是,一些企业在制定用工管理制度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规章适度,使得故障制度不仅与劳动法内容存在不一致现象,甚至与企业的实际不相吻合,而仅仅是简单地照抄其他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在用工管理制度中,规范笼统、一些语句还存在歧义,使得企业会利用这种这种漏洞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中出台的新规定

1.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规章制度以完善。

由于多年以来,劳动者的权益都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内容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对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完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关乎到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制度要做到民主化。征求员工的意见之后才可以实施。此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多会考虑到单位自身的利益,并不会倾向于企业员工,不仅试用期存在着随意性,而且还会克扣员工的工资以获利。

2.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定要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要受到处罚。此前的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会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资关系,但是,往往会是口头承诺。当劳动者上岗工作之后,就会以任何理由降低工资标准,与当初的口头约定不同。与此同时,也会存在员工没有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就离开单位。这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劳资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属于是不利因素。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劳资关系法制化都会从法律的层面以约束,强化了用工制度管理。

3.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可以将劳动者的个人证件扣押。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扣押劳动者的个人证件。特别是在员工招聘和录用的过程中,不仅不能够扣押个人证件,更不可以收取报名费或者押金等等。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虽然这些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并没有诉诸到法律层面。按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如果出现上述的行为,就会按照相关处罚条例执行不低于500元,不高于2000元的罚款[3]。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有所明确规定。要求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单位以及用人单位都要与接受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都要履行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内容。随着劳务派遣制度建立起来,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单位就要在派遣劳动者的同时,还要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充分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1.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要依法实施。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进入到法制化管理轨道,就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要对劳动合同法以充分认识,避免存在用工违法行为[4]。这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企业要塑造普法教育环境,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懂得运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的管理人员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建立风险机制,将劳动合同法融入其中对企业的员工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随着企业的用工防控体系构建起来,使得人力资源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

2.重视企业劳动关系规范化管理。

中国劳动法实施倾向于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较为模糊化,使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要实施法制化管理,往往会将工作内容落实到招聘和培训的流程上,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是薪酬问题和绩效问题,而劳动关系没有做出必要的调整[6]。企业要实施劳动关系管理,并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强化劳动关系管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还要针对相关内容实施系统化的培训,使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解决各种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拟订等等,使得劳资双方都可以获得一定的权益保障,不仅可以稳定劳动关系,而且还确保了权益发展的稳定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运行,就要提高劳资关系法制化管理的认识度。针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企业用工情况与劳动合同法中出台的新规定进行研究,基于此而提出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以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宏瑞,韩树杰,张静.《劳动合同法》视野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与管控要点[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2(10):90-94.

[2]孟凡林.《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8):14-15.

[3]李杰,张琳.浅论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规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5):52-53.

[4]吴汉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04):45-48.

[5]闫新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05):121-124.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第4篇

劳动合同法凸显出来的侧重点,是化解掉了短期化这一合同疑难。短期化态势下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没能拥有稳固的职业,缺失应有的认同。与此同时,企业及聘用过来的职员,也缺失互通情形下的信任,破坏了建构起来的劳动关系。短期化倾向之下的合同,会让职员惯常去混沌度日,损伤了长时段的企业进展。对于如上的疑难,法律明晰了多层的规制。首先,法律框架以内的劳动合同,多被表征为书面特性的合同。若累积着的用工时段会超出一个月,但没能累积一年,那么企业没能订立如上的书面合同,就要每月去偿付应有的双倍工资。若累积起来的用工时段超出一年,则视为经由长时段的劳动,签订了没能固定期限的、独特情形下的合同。其次,若经由两次签订,再去签订接续的这种合同,则应当依循无固定期限特有的规制规则,予以订立。终止合同这一时点,用人单位惯常依循拟定好的标准,偿付预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再次,在法规给出来的情形之下,必须预设无固定期限这一范畴的合同。例如:劳动者累积着的年限会超出十年,同时预设了接续的合同。如上的规制规则,会促动关系的稳固。劳动合同法预设的这些规制,会限缩流动偏快态势下的成本耗费,且搭建起了互通及互信依托着的平台。这种必备规制,也让职员体悟出归属感,凸显了应有的责任认知,激发潜藏着的创造热情。

二、明辨现有的挑战

法律架构的建构,让企业注重平日之内的人力管理,凸显出了人力管理独有的战略位置。劳动合同法这一法规创设以前,企业细分出来的管理部门,常常带有附属的倾向,或被划归至后勤关涉的部门。新法出台的态势下,这样的状态被更替。这是因为,法律依循宽进严出这样的总指引,来规制既有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没能注重惯常的管理,会引发偏多纠纷,阻碍到了平日生产。这样的态势下,企业变更了旧有的成本模式,朝向创造特性的新颖模式去变动。企业建构起来的管控框架,应当建构在合规的根基之上。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特有的管理挑战,表征在如下层级:

(一)偿付更多的金额劳动合同法促动之下,人力管理耗费掉的成本,会凸显递增的倾向。例如:合同到期这一情形之下,企业应偿付足量的补偿。违规解雇应偿付的金额,比对原初的规定,也凸显了递增的状态。若违法去解聘,则应被付出的金额,是经济补偿固有数值的二倍。除此以外,企业偿付着的税收成本递增。法规被创设之前,很多企业没能预设合同,在报税这一范畴,也隐瞒了应有的真实状态。如上的黑户,会渐渐被法律查验出来,这也添加了原有的纳税成本。此前没能预设合同的企业,经由劳动诉讼,被迫偿付了补充进来的社保。这样一来,就限缩了社保范畴内的违规空间。

(二)注重稳固的关系无固定期限架构之下的新合同,限缩了用工潜藏着的灵活度。企业惯常在繁忙时段内,招聘偏多的职员;在业务偏少的时段,又去解雇既有的职员。这种潜藏着的灵活变更,将被法律限缩。建构稳固的关系,就要依凭无固定期限这一合同。这种合同被划归成合同签订特有的常态规制,而固定期限范畴之内的合同,应被看成特例。这种从严框架之下的规制,会强迫企业依循设定好的规制去雇佣,而不是惯常见到的灵活聘用。

(三)缩减了管控力原初的劳动法,并没能明晰违约金关涉的条文。劳动合同法预设了这种条文,修补了原初的漏洞。为回避掉人才流失这一状态,企业惯常在初始时段,就约定特有的违约金;若劳动者接续的工作中,会自动辞职,那么就要偿付拟定好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预设的规制中,慎重缩减了这一金额原有的范围:只有存在特有的竞业禁止,或单位耗费掉了足量的培训金额,才能预设这一违约金。若要挽留某人才,就应依托更优的待遇,建构起业绩考量的合规机制。

三、疑难化解的路径

新时段的市场经济,被划归成法治架构下的新经济。只有预设了合法管理,依凭拟定出来的机制架构,去规范多层级的劳动关系,才能创设最佳情形下的收益。若没能做到如上的要点,则会带来潜藏着的漏洞,甚至招致特有的法律惩戒。劳动合同法特有的规制之下,企业应当接纳法规理念,注重明辨雇佣管理应有的合法特性,注重各个时段的查验。建构机制的框架,严格依托设定好的机制去管控,回避掉随意特性的管控。经由人性化态势下的规制管理,规避偏多的纠纷冲撞。

(一)防范特有的事实关系正规框架之内的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预设的本源前提。企业若要规避接续的罚款,以及数额偏大的补偿金,就应有序限缩事实劳动关系,及时去预定这样的合同。不要企图逃避掉规制层级内的制裁,而不去预定合同。在合同更替、续订及接续的解除中,都要注重细节特性的事宜。

(二)初始时段的入职查验新法拟定以前,期满情形之下的终止,不用偿付特有数额的补偿。但依凭既有的法律规制,遇到类似特性的情形,企业就应去偿付补偿了。为此,企业应审慎把握初始时段的聘用关口,在前序时段的选取流程之内,就谨慎去选出最优人才。不要草率拟定某合同,然后才发觉解除中的疑难,或者偿付了偏多的成本。企业拥有入职这一时段的审验权利。法规规制中明晰:企业有权明辨真实情形下的职员状态,劳动者供应过来的信息,都要带有真实性。从现状看,企业惯常为了省事,对完整架构下的聘用流程,予以缩略及简化。对将被接纳的职员,没能审慎核验关涉的资料。例如:劳动者存留着原初的劳动关系,或者带有特有的保密职责,或带有竞业禁止范畴之内的职责,或供应了虚假特性的应聘材料。与此同时,为获取期待中的某职位,劳动者也惯常隐瞒如上的情形。由此可见,若忽视掉了前期的规制,就会遗留偏多的麻烦。

(三)明辨培训事宜试用期这样的时段中,若解除了建构的关系,则企业没能要求这一劳动者,去返还偿付了的培训金额。这就表征着,试用期偿付着的培训费,无法被返回。为此,企业要明晰特有的培训细节,不要对这一时段的职员,付出偏多的培训耗费。培训协议涵盖着的内涵,应当明辨多样的细节,并配有详尽的架构。例如:培训协议应明辨特有的服务时限、服务期依托的违约职责。这样做,能防止接续的流程中,由于辞职招致偏大损失。

(四)绩效考量依托的新体系法规更改以前,企业惯常拟定短期特性的合同,如一两年这样的合同,以便束缚聘用过来的劳动者。这样的态势下,即便原初的合同到期,也不必接续签订。企业也不用预设完整架构下的绩效考量,只要添加续签这样的压力,就能促动劳动者去尽力,并形成偏大的压力。新法创设之后,无固定期限范畴以内的合同,被设定成常态,短时段的合同签订,失掉了原有的震慑力。在这时,企业就要更替旧有的绩效管控,提出高层级的绩效查验了。例如:关涉岗位考量的、关涉机制这样的层面,都应经由重设及梳理。公开态势下的科学考量,才能评判真正的绩效。若劳动者没能达到预设的规则,则合法去解聘。若仍沿用惯用的、粗放特性的考量机制,就很难辨别出绩效水准特有的漏洞,把企业安设于被动位置。

四、应注重的事宜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第5篇

将关于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如对劳动合同归档、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来管理等等活动。劳动合同管理是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劳动管理,甚至是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之一。为此,劳动合同管理具有以下三点作用:(1)有助于促进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订立来严格执行。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加强,能及时发现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及时推出相关的调解措施进行改善,充分体现其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能将劳动合同的履行率充分提升起来。(2)有助于培养劳动合同双方遵守与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意识,以保障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能促使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对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的履行,并存在一定的教育效应。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一旦违约必然会根据合同的条款进行处罚,也就有效保障了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的发展,更好地对双方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与履行,促进企业内部生产秩序与工作秩序稳定发展,对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现实的作用与意义。(3)能对劳动纠纷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减少,促进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使其劳动合同制度更加规范化、更加制度化,就能进一步减少关于劳动纠纷、争议的情况发生;即便有类似的矛盾发生,也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调解手段,进而让双方的矛盾能有效的化解。

二、企业人力资源中劳动合同管理新举措

(一)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完善用人企业要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中存在与中国《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的条款就必须及时的进行修改,重要的条款若是不全,应及时进行内容上的补充;某些条款可能会过于原则,可以通过与企业员工进行协商成功之后签订必要的补充协议,可以将具体的内容补充到劳动合同中。在这些措施的支持下,劳动合同就会更加全面仔细,让主体双方的利益与义务更明显,促进劳动合同稳定履行。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认识企业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意义与作用的宣传教育,要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中来,为自己争取合理的权益,并培养他们的风险意识。同时,企业领导层要积极学习《劳动管理法》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践,合理利用法律手段来对企业的用工制度进行规范,还有必要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学习,逐步增加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义务和权利,认知到主体双方的权益是根据劳动合同来进行保障的。另外,要严格根据程序来进行办事,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积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资源的原则。

(三)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保障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企业应该积极构建劳动合同台账。对企业职员的基本个人情况及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及期限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劳动合同的台账提供新渠道。企业构建合同管理信息化能对劳动合同台账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如查询员工情况,如员工工种、性别、年龄、部门、岗位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生效时期等。在构建合同管理的台账的过程中,要根据合同的期限时间,将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进行分类造册,这样便能将企业劳动合同期限的具体构成情况充分展现出来了。

(四)建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构建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其中包含的内容有: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相关鼓励制度等等,必须将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与职工的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充分结合起来,保障工资的灵活性,如“工资能多也能少,岗位能上也能下,人员能进也能出”的新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五)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力度用人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施工方案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而最终定案,方案的实施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终止与解除等等环节来进行具体的规定,进而成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针对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要将相关手续落实办理。

(六)劳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用人企业要制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实施针对性的负责。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力度,让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熟悉,并逐步掌握,要坚持依法管理的模式,让企业劳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要不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工作力度。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参与到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管理的过程中,对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针对劳动合同中履行存在的问题,提出客观的建议。企业劳动纠纷调解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要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劳动合同能持续稳定的运行。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