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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论文范文精选

普法论文

普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普法教育

0引言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如何使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是所有法制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1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大部分村庄没有固定的、长期的普法阵地

由于受资金、人力的限制,大部分村庄没有长期的普法宣传栏,有宣传栏的也长期得不到更新,群众普法工作只能通过每年的法制纪念宣传日进行集中普法教育,时间短,针对性差,导致一些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走过场,普法教育工作很不理想。

1.2普法方式不能与时俱进

现行普法方式主要是以“法律六进”为载体,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传单、播放录音、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重于实效,片面追求表面的热闹,忽视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对单位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普法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各种会议、举办学习班进行集中学习,形式单一,无法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的热情,“以考促学”成了走程序,普法教育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1.3法制教材内容过于单一

编印的法制宣传手册和单页,在内容上多为法制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不够生动具体,比较空洞,无法调动群众学法的积极性,普法教育的效果很差。

1.4对中小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不够重视

当前,我们对中小学生普法方式也仅仅是停留在发放宣传手册和单页等传统方式上。由于中小学生年龄小、知识不够全面、理解能力不强,宣传手册和单页上的内容很难让他们理解,难以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2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2.1要运用多种手段,大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由于中国农村教育的落后,农民大多文化基础差、法律意识淡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普法教育工作者抓住重点,长期不懈的努力工作。

2.1.1在农村地区建立长期的普法阵地

普法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投入必要的资金和人力,在各个村庄建立长期的普法宣传栏。通过张贴宣传画、典型案例分析、图片展览等方式,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

2.1.2在农村建立完善普法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法制讲座

普法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全面的工作,在农村建立完善普法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法制讲座,让普法教育工作在各村庄落地生根。普法联络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村民及时咨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各村的动态,对各种违法行为作出及时的反应,把各种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2.2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普法教育工作的新方式

普法教育工作因涉及面广,所以不能采取单一的宣传形式。在新形势下,要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形式、新方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颖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2.2.1要重视广播电视媒体的普法教育作用

广播电视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具影响力电子媒介,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最重要桥梁和纽带。因此,我们应该多开办法制教育栏目,例如,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栏目,让群众在欢乐中学法,使学法不再是一件枯燥的事,能有效的调动群众学法的积极性,引导人们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更是能让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更加生动,从而使普法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要让广播电视切实成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宣传阵地,成为人民群众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窗口。

2.2.2要重视网络普法教育的作用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的世纪,人们可以通过电脑网络轻松的获得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因此,我们应该对网络普法有充分的认识,不断更新、完善已经建立的普法网站,以更丰富的内容,更新颖的形式,更多、更详实的案例使普法网站成为我们普法教育工作强有力的工具。

2.3宣传材料应该多元化,避免千篇一律的内容

宣传材料是普法教育工作的主要载体,宣传材料的内容是否新颖、是否易懂、是否能切合实际,是否符合阅读者的喜好等,都直接影响普法教育工作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将普法对象进行分类,对每一类普法对象制定相应的普法教育材料。例如,针对农民文化基础知识薄弱的特点,宣传材料的内容应当以切合实际的案例为主,法律条文为辅等。只有将普法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不同的宣传材料,才能使我们的普法教育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4把对中小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当前,我们一直把对成人的普法教育作为工作的重点,忽视了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应该是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能使孩子们从小就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形成遵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和良好习惯,为将来实现依法治国打下良好的基础。

2.4.1编制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法制教材

由于中小学生年龄小,知识量少,理解能力不深,单纯的法律条文难以调动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根据他们爱看漫画书的特点,将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制作成漫画的形式,在娱乐中不断向他们传授法律知识。

2.4.2开发适合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电脑游戏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脑的普及率的提高,网络的不断完善,电脑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游戏模式正在被广大的学生所接受。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种模式,创作与普法教育内容相关的电脑游戏,让广大中小学生在游戏中获得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他们法律知识和水平。

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加强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是我们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不断创新普法教育工作的思路,需要对新形势下普法教育工作的任务、职能有新的思考、新的认识,自觉地把普法教育工作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要求中来思考和部署,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普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时期、保密普法、发展、动力之源

创新观念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以满足干部、群众对保密法律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措施上,以指导工作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解决实际问题之中;在宣传教育的形式上,以贴近实际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摒弃教条式、纯理论性的宣讲;在宣传教育的指导上,需要承认和重视宣传教育对象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方式;在宣传教育的成效上,坚持以掌握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养成保密习惯为原则。

二是要树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其效果具有抽象性、广泛性、延时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宣传教育效果的唯一标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切实增加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必须立足于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素质现状的准确评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宣传规划,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确保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要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总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等要与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相适应,才能确保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必须随着保密工作形势的发展而进步。同时,要与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立足民主法制的发展,与社会法治文明进行协调发展,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

四是要树立发挥部门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的观念。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仅靠保密工作部门专职保密法制宣传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各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作用,久的保密法制宣传。另外,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宣传教育资源,如法学专家队伍等、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报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是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事半功倍的重要途径。

整合资源

保密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应是一种互动的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保密普法对象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命攸关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科学整合资源,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创新。

一是创新教育手段。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作用,巩固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并充分利用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占领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采取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二是重视日常宣传。一方面利用报告会、纪念日等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营造氛围;另一方面,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这一工作重在平时、点滴渗透、潜移默化的特点,只有重视日常宣传教育,才能实现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制观念由量变到质变的提高。

三是注重法治实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践证明,仅靠说教、灌输俨培育方方面面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观念是不够的,尖注重让大家在工作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一次良好的保密工作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为此,要重视“观念更新”和“知识升级”,加大保密专兼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和工作实践指导力度。同时,要统筹培训规划,认真研究保密专兼职干部在各阶段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时补充和更新知识,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是突出有重点的教育。保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保密知识、责任、义务不应被神秘化,应该面向社会宣传。面向社会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但某些特定人群如领导干部、保密专兼职干部、涉密人员等,或因其在推进保密工作中的作用,或因其在保密岗位工作的意义,或因其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自然现象、迫切需求,而成为特定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在面向社会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对象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健全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推进机制必须覆盖保密法制宣传全过程,包括预测机制,主要是指对广大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掌握、评估和分析等;如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开展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为组织实施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摸清底数,奠定基础。决策机制,主要指制定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意见等,明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步实施、措施手段、资源保障等,这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执行保障机制,主要任务在于加强对法制宣传决策的贯彻执行,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必要、适时的引导及经费保障等。

二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机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政机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建立协调有效的职能作用机制,是协调各方作用、提高宣传效果的保障。建立职能作用机制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开展好荼,保证宣传的方向性;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资源配置,避免资源重复、浪费,防止和减少宣传教育的真空和死角;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宣传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超级秘书网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广大干部群众参加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受教育的积极性;了解掌握他们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评估和反馈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如利用现代传媒手段积极搭建信息互动和交流平台,大量的信息交流和互动通过网络进行,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普法论文范文第3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普法论文范文第4篇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

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

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普法论文范文第5篇

应当说,从《布鲁塞尔公约》制定的范围上看,对普通法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限定该公约适用范围的“民商事”概念就是大陆法系文化的产物。在大陆法系中通常将法律划分为二,即私法和公法,实质上私法是指规制与自然人相关的规定,而公法是指规制与国家以及其内部机构相关的规定。尽管不是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能接受“民商事”的概念,但至少可以统一的是,私法是规制个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普通法律体系却没有将法律一分为二地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在普通法系中,有时也使用“民法”的字样,但这只是简单地相对于刑法而言的,并没有其他意义。

由于英国在加入《布鲁塞尔公约》的时候已经是一些国际公约的缔约方,而这些国际公约也使用了同样的表达方式,比如,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公约①以及1970年3月18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域外对民商事案件取证的公约》②等,因此,英国对“民商事”这种提法并不完全陌生。但是,在《布鲁塞尔公约》的制定过程中,概念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幸运的是,在加入公约的谈判过程中,欧洲法院对“民商事”的表达作出了一个非常及时的阐释。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对这个概念的解释必须根据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原则以及符合公约的目的。①因此,欧洲法院在NetllerlandsStatev.Rfferr案②中,对“民商事”作出了一个宽松的定义,认为除了当事人因素外,公约中所涉及的诉讼应当排除了公权力的因素。欧洲法院的判决也影响了普通法系国家,使他们不再对概念的问题提出过多不同的观点,而且在修订后的公约即《布鲁塞尔规则》第l条中的陈述中,只是作了简洁的规定,即公约不适用于财政、关税以及行政事务。

同样地,当英国和爱尔兰加入《布鲁塞尔公约》时,对公约中解决管辖冲突的规定几乎没有作出修改。只有当需要反映一些实质问题的区别或强调一些新加盟国家的经济利益时,才会对公约的修改作出必要的努力。比如,对公约需要作更详细的解释或者制定一些关乎国家经济的关键方面的规则,如保险和航运等,或者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并不熟悉的概念如信托作出规定等。

英国在加人公约时对保险合同管辖的考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英国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英国基于利益的考虑,希望保险纠纷仍然能受英国法院的管辖,并且能够适用英国法律,防止保险纠纷由诉讼转入到仲裁。英国人始终认为,英国法院的管辖以及英国法律的适用有利于继续推行英国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作出的规则。

最终的结果是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英国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公约最初文本对被保险人的特殊保护。一定程度上讲,这种保护在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加强,而且导致了一个特殊的部分,即消费合同。英国利益的基础在于,英国与其他缔约方的保险业务大多在欧盟以外,并且涉及一些大型的工业险,而且当事人的住所不在欧盟区域,以及保险业的从业者均是一些富有经验的人员,基于此,《布鲁塞尔公约》应当体现一些特别的保护。因此,经过修订的公约允许在与欧盟区域外的缔约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以及航运险中出现选择法院条款。虽然这一规定并不完美,但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英国保险市场在海运业务方面提供完整服务的能力,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由诉讼转向仲裁的威胁。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在法律文化的碰撞上几乎没有太大的反应,但是在市场利益上却不同。

在公约的修订过程中,文化的冲突并不显得非常明显。比如住所(domicile)是公约的核心问题,尽管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但是经过修订的公约在这一基本概念上并没有作出多大的变动,因此,公约对英国国际私法中最传统且富有特色的概念之一作出了改变。而且,英国在制定其国内法时将公约中住所的概念纳入到了其法律体系中,以便适应公约的规定。

当然,修订的公约接受了普通法系中特有的信托概念,反映了普通法的文明成果。

(一)自由裁量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

从一定程度上讲,在普通法系国家加入《布鲁塞尔公约》后,其最初的结构并没有改变则表明,普通法系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并没有导致公约的变化。

也许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普通法中对管辖的规定相当广泛,同时也是松散和原则的。在普通法国家中,只要被告人出现在其国家,即使是短暂的出现,其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以及因财产位于其国内而享有管辖权等。一些管辖理由的规定往往过多地考虑了国家主权的因素,忽视了国家享有管辖权应具有的充分必要的联系,被认为是随意的,并且受到了指责。毋庸置疑,原因就在于规定了广泛的管辖标准,因此,宽泛的管辖标准被排除在公约之外是必要的。特别是对被告人在其领域内临时短暂的出现就享有管辖权被放入了公约的黑色清单中(第3条规定的禁止管辖根据)。

即使是英国在国际管辖中最具有特色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公约中也没有得到体现。英国法院自始以来就有以公正为由中止诉讼或者拒绝管辖的权力。SpiladaMaritimeCorp.v.ConsulexLtd.①案是英国在批准公约之前,英国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的一个典型判决。英国法院在该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自身或外国法院是否联系最密切以及是否是最合适法院、是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以及是否带来公平的结果作出了判断。因此,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案件时,结果是不同的,主要是考虑了主权、合适的法院、当事人的便利,对具体案件而言,则主要是强调司法公正,而不是抽象的公正。实际上,英国和爱尔兰在加入公约时同意了公约中有关管辖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就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要求,这样就避免了对公约中的管辖问题作出调整。

但对于《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布鲁塞尔规则》的结构和目的而言,是否绝对地反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或者有限度地适用自由裁量权仍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布鲁塞尔规则》拒绝了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否则就会有损于规则的和谐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布鲁塞尔规则》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允许有限度地适用自由裁量权。但是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跨欧盟区域的纠纷中,《布鲁塞尔规则》第27条至第30条在管辖上所具有的强制性特点并没有给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留下空间。这种看法在CustomMadev.StawaMetallbaun案②中得到了体现,欧洲法院拒绝了在行使管辖权上的自由裁量,并且判决认为,即使《布鲁塞尔公约》规定的受诉法院与纠纷不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但是体现公约规范的确定性以及可预见性必须得到遵守,也就是说,确立案件的管辖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不能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确定与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

(二)禁诉令的问题(Anti-suitinjunctions)

关于管辖的自由裁量问题在公约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缔约国法院不能以另一法院为更合适法院为由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但是,英国法院凭借禁诉令的方式,仍有权力限制诉讼在国外的开始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