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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范文精选

旅游景区管理

旅游景区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问题;对策

1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特殊性及其对于游客的特殊要求

1.1文化遗产类景区的特殊性

与自然遗产类旅游景区不同,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主要旅游吸引物是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遗存下来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简单地说,此类景区最吸引游客的地方是它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而非自然风光或其他因素。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活动记录,它反映了特定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时期的人类生活状况,是人类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遗存环境的见证物,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有其重要的特性,即主题性,原真性,垄断性与不可再生性。

1.2文化遗产类景区对于游客的特殊要求

鉴于文化遗产类景区的特殊性,其对于游客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型景区的特殊要求,首先,文化遗产类景区有其自身特有的主题,展现给人们的是一定时期的人类真实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与文化,因而,其主要吸引的游客是希望了解这段史实的人。是以“文化”为主要目的而来的人。游客如若抱有“文化”以外其他更强的期望,恐怕是要败兴而归。此外,这个“文化”的目的,同时也要求游客有一定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知识,适当了解景区的文化背景,有助于游客在参观体验过程中收获更多,从而有更高的满意度。最后,文化遗产类景区所展示的都是真正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物、建筑及遗址,一旦受到破坏将不可修复。这种不可再生性,也要求游客具备较高的个人素质,在参观体验过程中尽量不对景区造成不良影响。

2我国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游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对于游客管理的目的已基本达成共识,主要有两个:一是减小对于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提高游客的满意度。但结合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特殊性及其对游客的特殊要求,在现实的经营中,许多企业在游客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致使无法达到这两个预期目的。

2.1旺季游客量过大,景区资源破坏严重

众所周知,旅游具有季节性,淡旺季客流量有差异也极为正常。但是当控制不好这个差异度,尤其是当旺季游客量过大而超过景区承载力的时候,就会造成景区、游客及社区居民三方利益受损的局面。

客流量能带给景区丰厚的利益,但是如果超过了景区负荷,所造成的损失就不是经济利益所能衡量的了。因为一旦这些文化遗产受到破坏,将无法恢复原样,也许可以适当地修补,但是无论使用多么高超的技艺,其修补后的产物也再不是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而是一定程度上的“仿制品”,何况如敦煌壁画这样的文物,一经践踏,恐怕任谁也无力回天。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景区可持续发展的短视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景区自身,进一步说,损害的是整个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

此外,过大的客流量也给游客自身和当地社区居民带来不良影响,游客满意度的高低与其周围的其他游客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旅游团队活动带来的视线遮挡、声音干扰以及人员拥挤很可能影响另一个团队的活动和体验。而如果游客密度太大,这种影响则会更加负面。最后,社区居民这个常常被忽略的因素,在此也会因为过多的游客,受到较大干扰。游客量的增大意味着外来者的冲击力也随之增大。最终带来的是本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从而更多不合作等负而声音传来,这也同样制约了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2.2展示解说形式单调,体验性活动缺乏

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文化”与“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因此游客游览的重点是对其“文化”与“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解读,而现在的大多数文化遗产类景区,其展示形式仅限于文字,机械乏味。导游员讲解水平的参差不齐,也严重影响了游客对景区文化的感知。

在游客体验方面,笔者认为文化遗产类景区还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现阶段,除了参观景区、拍照、购买工艺品以及用餐之外。游客很少有机会参与到别的体验活动中,由于人们花了更多的时间用于拍照和参观,而非参与由景区组织的活动,景区文物古迹受到威胁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大佛”的脚被游人“抱”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除了景区没有做好保护工作以外,游客的注意力太过集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另外,过少的体验项目,也无法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游客游览过后除了照片收获甚少,文化遗产类景区也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作用。

2.3对游客行为的引导方式不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

我国的很多景区,不仅指文化遗产类景区,都试图在游客行为上加以约束,以减少其对于景区资源的破坏。然而,这种游客行为管理却收效甚微。游客说明,公告牌等常常形同虚设,绝大多数游人在游览之前不会仔细阅读这类字数繁多的规则。然后在景区内部,“严禁”“罚款”的警示字样总是充斥着各个角落,这类语言刻板生硬,容易让游客产生反感。更有景区本身开发规划不利,缺少公共厕所和垃圾筒,又疏于清洁工作、垃圾满地,却反过来要求游客注意卫生,其效果可想而知。以上所述的强硬的管束方式和糟糕的景区氛围,使游客的行为更加难以控制,景区环境岌岌可危。

3对策分析

3.1多种手段相结合,调节景区客流量

客流量管理是游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合理的客流量控制将对之后的游客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旅游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景区经常伴随着“淡季吃不饱,旺季吃不了”的状况。而从长远来看,这种旺季的客流量过大对文化遗产资源所造成的破坏,对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尤为不利,笔者认为,针对文化遗产类景区游客量的管理应该做到“预防”与“治理”双管齐下。

第一,重视游客在进入旅游地前的管理,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总结了一些事前调节客流量的方法,包括:调节景区淡旺季促销力度,合理定位目标市场,充分应用价格杠杆,积极利用大众传媒传播信息,与旅行社及其他旅游中介机构紧密合作等,景区经营者可以利用这些手段,尽量调控淡旺季客流,以减小旺季游客对文化遗产及社区居民的冲击,同时宽松适度的景区环境也有助于提高游客自身的满意度。

第二,做好游客到达旅游地后的“治理”工作,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事前管理对于游客量的调节有时并不尽如人意,仍会有过多游客到来,当游客到达景区后,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拒之门外,笔者把这部分工作分为游客进入景区之前和之后两部分。首先,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前,经营者可以在其进入方式上做文章,如游客必须乘坐专用旅游车进入景区等,当然这种管理方式比较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文化遗产类景区,对进入景区的游客量设定限额是必要的,同时,在景区外增建餐饮愉乐设施对于游客的排队管理和景区创收都有较好的作用,其次,游客进入景区后的管理工作则对于景区的规划布局有较高的要求,单行道的设置,游览规则的表述,路标、垃圾筒及公共厕所的设置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景区内还应更加注重对于游客体验项目的规划,以此转移游客的注意力,这个问题将在本部分的第二个标题下详细讨论。

综上,出于减少文化遗产承受的压力,降低游客间相互干扰度及其对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经营者应尤其重视景区游客量的调节,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打“组合拳”,只有将游客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们本来脆弱的文化遗产类旅游资源才有可能达到细水长流式地发展。

3.2增加游客体验项目的力度,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景点展现、解说中

游客体验管理应受到文化遗产类景区的尤其重视,一直以来,景区的经营者一直忙于做景区美化等表面工作,而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游客的深入感知,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主打的是“文化牌”,然而,迄今为止,游客在景区的文化体验除了参观、照相以外,再进一步的恐怕也只有餐饮和购物,而许多餐饮和购物项目价格虚高使游客望而却步,无法真正达到游客体验的目的。

要使游客真正深入感知景区文化,需要对景区内现有餐饮、购物项目做进一步调整。经营者应该结合当地文化背景,对于餐饮、购物的内容、价格及服务进行合理定位,这样即有助于深入游客的文化体验,也有助于景区创收。此外,除了改良现有体验项目,还应该深入挖掘景区文化内涵,大量增加新的游客体验项目,如手工艺品制作等,使游客深入其中,提高景区的愉乐性。增加体验项目的力度。除了有助于提高游客的满意度之外,还能转移其注意力,游客把注意力分散到其他活动中,也就客观上减小了文物、建筑群或遗址的客流量,进而减少其所承受的压力,有助于资源的保护。

另外,针对前文提到的对于文物古迹展示解说形式单调的问题,笔者建议将现代科技手段嫁接到景区展示解说中来,现在一些景区已经引入了电子展示系统,游客可以通过触摸屏自助了解文物古迹概况。笔者认为,此类先进的展示方式可以在文化遗产类景区中大力推广。这种高科技的展示自身也是一个不错的游客体验项目。

旅游景区管理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游客是旅游景区的"主角",是带来经济收益的"顾客",注重对游客的管理对景区的规范、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对景区游客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只有充分理解其主要内容,才能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及技术等,这有利于促进旅游景区乃至整个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收入的增多,闲暇时间的增加,旅游需求的增长,作为"朝阳产业"的旅游业正在迅速蓬勃的壮大,越来越多的旅游景区在不断的开发,同时也得到了很多游客的"青睐",为了保证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游客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研究也是当务之急。大体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一、分析与掌握景区旅游流的时空分布特征

旅游者借助交通工具,从各个游客集散中心或常住社区前往景区进行观赏、游乐等活动,在景区内部和外部系统之间形成一定强度的旅游流。这里主要探讨旅游景区内部游客活动的时空规律。

1.景区旅游流的时间变化

景区旅游流的强度在一年中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表现出较强的季节性。淡季游客较少,大量设施设备闲置;旺季人满为患,景区资源环境承受较大压力。由于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旅游景区的植被、地表景观等一年四季呈现出节律性的变化。因此,我国的许多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室外景区都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从接待游客数量来看,有明显的淡季和旺季。例如,每当冬季来临,由于九寨沟大雪封山,进入景区的公路、山路路面结冰、结霜,汽车难以进入,部分游客对寒冷天气无法适应,冬季九寨沟的游客明显减少,形成淡季。影响景区客流季节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出游时间。对于我国出游人口的大多数而言,由于工作等原因,平时一般没有外出旅游的时间,中、远程距离的旅游往往集中在节假日或长假期间,而周末双休日是近程旅游的高峰期,寒暑假是教师、学生出游的集中期。例如,故宫每天接待游客以三万人左右为宜,最多可接待六万人,如果游人达到八万人,就到了故宫接待能力的极限,而2005年"五一"期间,故宫博物馆7天假日共接待了52万人左右,最多一天达12万人左右,远远超过了其承受能力。

在一天之中,景区旅游流的强度也是不均衡的,表现出明显的时段性。高峰时段会形成游客排队等待,低谷时段则游客稀疏。景区由于与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基地的距离远近不同、开放时间、活动内容等不同,在一天之中的不同时段,会形成客流的高峰和低谷。在进入景区的高峰期,景区入口处客流量巨大,会形成游客的排队现象;在没有开展夜游的景区,黄昏时段是游客离开景区的高峰期,在景区出口,客流强度较大等等。例如,深圳欢乐谷的开放时间是每天9:30-21:00,由于晚19:00有大型主题晚会,每天3:00前后是入园高峰期之一。

2.景区旅游流的空间变化

一般而言。景区都有一个或多个出入口,进入景区后,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在导游图或路标系统的导引下,会沿着一定的线路或景区游道进行游览。以最简单的一日游景区为例,旅游者要经过到达-泊车-买票-验票进入-参观、游乐、看节目等-午餐-参观、游乐、看节目等-出口-取车-离去完整的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游客的空间位移过程是线性的、连续的,如果游客在某一处停留时间过长,或者说是某个景点停留游客过多,也会出现旅游流。同时,在旅游景区出入口、高级别的吸引物、主要游乐场、表演场所、购物场所、就餐地点、游道的交汇处等节点会形成人流汇聚,特别是在旅游旺季的高峰期,这些节点会承受游客超负荷的压力,对资源环境、接待设施产生较大的影响,会出现游客排队、等待,容易产生各种事故。二、对旅游景区最大环境容量的确定与控制

旅游环境是指旅游活动得以生存、进行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综合,是旅游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旅游环境系统不是指一个单纯的自然环境,而是一个包含了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在内的复杂系统,该系统是围绕作为环境主体的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它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与主体的多种组合产生相互联系的复杂系统。而旅游环境容量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状态或某种条件下,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文化、经济以及旅游者旅游感受质量等方面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规模最高限度。它是建立在旅游环境系统基础之上的,在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量化的旅游地接待的旅游人数最大值,即在满足游人的最低要求和保护风景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情况下该风景区所能容量的最大的游客量。

旅游环境容量具有静态性和动态性的特点,长期而言,旅游环境容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它随着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变化、旅游地的发展及旅游时间的延伸而不段变化。影响旅游景区环境容量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生态、资源、天气、当地风俗文化、当地居民态度、游客素质、游客心理、时间、空间分布、接待能力等等。旅游景区应利用现代化、先进的科技工具,随时检测并关注景区内游客的数量,在景区热门景点未达到饱和前,不需要采取任何控制容量的管理措施;一旦热门景点出现拥挤,应立即通过电子公告牌向游客发出预警信息,引导游客流的合理改向;如果热门景点的超载经常发生,景区应考虑设立新的景点,或者是提高门票价格,强制分流等,同时为预防以后超载事件的发生,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加强淡季促销,分流一部分旅游旺季时的游客。

三、规范旅游景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是指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所有可能有损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手乱扔废纸、果瓶、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吐痰之类。另一类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景区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刻、乱画、违章拍照等,由于游客道德意识感弱化,对环境保护信息缺乏等,这两类行为在景区都极为常见。例如:在上海的部分免费公园内就发生过市民在绿地上竞相采摘野菜而破坏草地的事件;而在山西太原的某些公园里一些市民拿着袋子在园里偷挖嫩小的竹笋等。如此种种问题都向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游客行为的管理和控制,通过管理和控制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和旅游过程的安全性,并将正确的行为方式和态度通过教育途径传递给旅游者,让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除了获得愉悦的游览经历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升华,同时,这也有利于保障游客的人生、财产安全和保全景区资源。

综上所述,已了解到游客管理应该做的工作,明确游客是旅游景区的主要服务对象,做好对游客的相关管理工作,处理好景区与游客之间的关系,是顺应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之趋势,在以后景区管理者应该重视旅游者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更进一步的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桂华.旅游景区管理[M].科学出版社,2006.

[2]马勇.旅游景区管理[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旅游景区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收入的增多,闲暇时间的增加,旅游需求的增长,作为"朝阳产业"的旅游业正在迅速蓬勃的壮大,越来越多的旅游景区在不断的开发,同时也得到了很多游客的"青睐",为了保证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游客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研究也是当务之急。大体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一、分析与掌握景区旅游流的时空分布特征

旅游者借助交通工具,从各个游客集散中心或常住社区前往景区进行观赏、游乐等活动,在景区内部和外部系统之间形成一定强度的旅游流。这里主要探讨旅游景区内部游客活动的时空规律。

1.景区旅游流的时间变化

景区旅游流的强度在一年中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表现出较强的季节性。淡季游客较少,大量设施设备闲置;旺季人满为患,景区资源环境承受较大压力。由于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旅游景区的植被、地表景观等一年四季呈现出节律性的变化。因此,我国的许多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室外景区都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从接待游客数量来看,有明显的淡季和旺季。例如,每当冬季来临,由于九寨沟大雪封山,进入景区的公路、山路路面结冰、结霜,汽车难以进入,部分游客对寒冷天气无法适应,冬季九寨沟的游客明显减少,形成淡季。影响景区客流季节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出游时间。对于我国出游人口的大多数而言,由于工作等原因,平时一般没有外出旅游的时间,中、远程距离的旅游往往集中在节假日或长假期间,而周末双休日是近程旅游的高峰期,寒暑假是教师、学生出游的集中期。例如,故宫每天接待游客以三万人左右为宜,最多可接待六万人,如果游人达到八万人,就到了故宫接待能力的极限,而2005年"五一"期间,故宫博物馆7天假日共接待了52万人左右,最多一天达12万人左右,远远超过了其承受能力。

在一天之中,景区旅游流的强度也是不均衡的,表现出明显的时段性。高峰时段会形成游客排队等待,低谷时段则游客稀疏。景区由于与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基地的距离远近不同、开放时间、活动内容等不同,在一天之中的不同时段,会形成客流的高峰和低谷。在进入景区的高峰期,景区入口处客流量巨大,会形成游客的排队现象;在没有开展夜游的景区,黄昏时段是游客离开景区的高峰期,在景区出口,客流强度较大等等。例如,深圳欢乐谷的开放时间是每天9:30-21:00,由于晚19:00有大型主题晚会,每天3:00前后是入园高峰期之一。

2.景区旅游流的空间变化

一般而言。景区都有一个或多个出入口,进入景区后,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在导游图或路标系统的导引下,会沿着一定的线路或景区游道进行游览。以最简单的一日游景区为例,旅游者要经过到达-泊车-买票-验票进入-参观、游乐、看节目等-午餐-参观、游乐、看节目等-出口-取车-离去完整的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游客的空间位移过程是线性的、连续的,如果游客在某一处停留时间过长,或者说是某个景点停留游客过多,也会出现旅游流。同时,在旅游景区出入口、高级别的吸引物、主要游乐场、表演场所、购物场所、就餐地点、游道的交汇处等节点会形成人流汇聚,特别是在旅游旺季的高峰期,这些节点会承受游客超负荷的压力,对资源环境、接待设施产生较大的影响,会出现游客排队、等待,容易产生各种事故。

二、对旅游景区最大环境容量的确定与控制

旅游环境是指旅游活动得以生存、进行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综合,是旅游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旅游环境系统不是指一个单纯的自然环境,而是一个包含了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在内的复杂系统,该系统是围绕作为环境主体的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它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与主体的多种组合产生相互联系的复杂系统。而旅游环境容量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状态或某种条件下,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文化、经济以及旅游者旅游感受质量等方面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规模最高限度。它是建立在旅游环境系统基础之上的,在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量化的旅游地接待的旅游人数最大值,即在满足游人的最低要求和保护风景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情况下该风景区所能容量的最大的游客量。

旅游环境容量具有静态性和动态性的特点,长期而言,旅游环境容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它随着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变化、旅游地的发展及旅游时间的延伸而不段变化。影响旅游景区环境容量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生态、资源、天气、当地风俗文化、当地居民态度、游客素质、游客心理、时间、空间分布、接待能力等等。旅游景区应利用现代化、先进的科技工具,随时检测并关注景区内游客的数量,在景区热门景点未达到饱和前,不需要采取任何控制容量的管理措施;一旦热门景点出现拥挤,应立即通过电子公告牌向游客发出预警信息,引导游客流的合理改向;如果热门景点的超载经常发生,景区应考虑设立新的景点,或者是提高门票价格,强制分流等,同时为预防以后超载事件的发生,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加强淡季促销,分流一部分旅游旺季时的游客。

三、规范旅游景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是指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所有可能有损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手乱扔废纸、果瓶、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吐痰之类。另一类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景区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刻、乱画、违章拍照等,由于游客道德意识感弱化,对环境保护信息缺乏等,这两类行为在景区都极为常见。例如:在上海的部分免费公园内就发生过市民在绿地上竞相采摘野菜而破坏草地的事件;而在山西太原的某些公园里一些市民拿着袋子在园里偷挖嫩小的竹笋等。如此种种问题都向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游客行为的管理和控制,通过管理和控制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和旅游过程的安全性,并将正确的行为方式和态度通过教育途径传递给旅游者,让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除了获得愉悦的游览经历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升华,同时,这也有利于保障游客的人生、财产安全和保全景区资源。

综上所述,已了解到游客管理应该做的工作,明确游客是旅游景区的主要服务对象,做好对游客的相关管理工作,处理好景区与游客之间的关系,是顺应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之趋势,在以后景区管理者应该重视旅游者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更进一步的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桂华.旅游景区管理[M].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出版社,2006.

[2]马勇.旅游景区管理[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旅游景区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旅游景区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问题;对策

1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特殊性及其对于游客的特殊要求

1.1文化遗产类景区的特殊性

与自然遗产类旅游景区不同,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主要旅游吸引物是历史遗存下来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简单地说,此类景区最吸引游客的地方是它的“历史”,而非自然风光或其他因素。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动记录,它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人类生活状况,是人类历史遗存环境的见证物,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有其重要的特性,即主题性,原真性,垄断性与不可再生性。

1.2文化遗产类景区对于游客的特殊要求

鉴于文化遗产类景区的特殊性,其对于游客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型景区的特殊要求,首先,文化遗产类景区有其自身特有的主题,展现给人们的是一定时期的人类真实的历史与文化,因而,其主要吸引的游客是希望了解这段史实的人。是以“文化”为主要目的而来的人。游客如若抱有“文化”以外其他更强的期望,恐怕是要败兴而归。此外,这个“文化”的目的,同时也要求游客有一定的历史知识,适当了解景区的文化背景,有助于游客在参观体验过程中收获更多,从而有更高的满意度。最后,文化遗产类景区所展示的都是真正的历史文物、建筑及遗址,一旦受到破坏将不可修复。这种不可再生性,也要求游客具备较高的个人素质,在参观体验过程中尽量不对景区造成不良影响。

2我国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游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对于游客管理的目的已基本达成共识,主要有两个:一是减小对于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提高游客的满意度。但结合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特殊性及其对游客的特殊要求,在现实的经营中,许多企业在游客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致使无法达到这两个预期目的。

2.1旺季游客量过大,景区资源破坏严重

众所周知,旅游具有季节性,淡旺季客流量有差异也极为正常。但是当控制不好这个差异度,尤其是当旺季游客量过大而超过景区承载力的时候,就会造成景区、游客及社区居民三方利益受损的局面。

客流量能带给景区丰厚的利益,但是如果超过了景区负荷,所造成的损失就不是经济利益所能衡量的了。因为一旦这些文化遗产受到破坏,将无法恢复原样,也许可以适当地修补,但是无论使用多么高超的技艺,其修补后的产物也再不是历史,而是一定程度上的“仿制品”,何况如敦煌壁画这样的文物,一经践踏,恐怕任谁也无力回天。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景区可持续发展的短视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景区自身,进一步说,损害的是整个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

此外,过大的客流量也给游客自身和当地社区居民带来不良影响,游客满意度的高低与其周围的其他游客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旅游团队活动带来的视线遮挡、声音干扰以及人员拥挤很可能影响另一个团队的活动和体验。而如果游客密度太大,这种影响则会更加负面。最后,社区居民这个常常被忽略的因素,在此也会因为过多的游客,受到较大干扰。游客量的增大意味着外来者的冲击力也随之增大。最终带来的是本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从而更多不合作等负而声音传来,这也同样制约了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2.2展示解说形式单调,体验性活动缺乏

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文化”与“历史”,因此游客游览的重点是对其“文化”与“历史”的解读,而现在的大多数文化遗产类景区,其展示形式仅限于文字,机械乏味。导游员讲解水平的参差不齐,也严重影响了游客对景区文化的感知。

在游客体验方面,笔者认为文化遗产类景区还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现阶段,除了参观景区、拍照、购买工艺品以及用餐之外。游客很少有机会参与到别的体验活动中,由于人们花了更多的时间用于拍照和参观,而非参与由景区组织的活动,景区文物古迹受到威胁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大佛”的脚被游人“抱”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除了景区没有做好保护工作以外,游客的注意力太过集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另外,过少的体验项目,也无法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游客游览过后除了照片收获甚少,文化遗产类景区也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作用。

2.3对游客行为的引导方式不科学

我国的很多景区,不仅指文化遗产类景区,都试图在游客行为上加以约束,以减少其对于景区资源的破坏。然而,这种游客行为管理却收效甚微。游客说明,公告牌等常常形同虚设,绝大多数游人在游览之前不会仔细阅读这类字数繁多的规则。然后在景区内部,“严禁”“罚款”的警示字样总是充斥着各个角落,这类语言刻板生硬,容易让游客产生反感。更有景区本身开发规划不利,缺少公共厕所和垃圾筒,又疏于清洁工作、垃圾满地,却反过来要求游客注意卫生,其效果可想而知。以上所述的强硬的管束方式和糟糕的景区氛围,使游客的行为更加难以控制,景区环境岌岌可危。

3对策分析

3.1多种手段相结合,调节景区客流量

客流量管理是游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合理的客流量控制将对之后的游客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旅游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景区经常伴随着“淡季吃不饱,旺季吃不了”的状况。而从长远来看,这种旺季的客流量过大对文化遗产资源所造成的破坏,对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尤为不利,笔者认为,针对文化遗产类景区游客量的管理应该做到“预防”与“治理”双管齐下。

第一,重视游客在进入旅游地前的管理,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总结了一些事前调节客流量的方法,包括:调节景区淡旺季促销力度,合理定位目标市场,充分应用价格杠杆,积极利用大众传媒传播信息,与旅行社及其他旅游中介机构紧密合作等,景区经营者可以利用这些手段,尽量调控淡旺季客流,以减小旺季游客对文化遗产及社区居民的冲击,同时宽松适度的景区环境也有助于提高游客自身的满意度。

第二,做好游客到达旅游地后的“治理”工作,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事前管理对于游客量的调节有时并不尽如人意,仍会有过多游客到来,当游客到达景区后,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拒之门外,笔者把这部分工作分为游客进入景区之前和之后两部分。首先,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前,经营者可以在其进入方式上做文章,如游客必须乘坐专用旅游车进入景区等,当然这种管理方式比较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文化遗产类景区,对进入景区的游客量设定限额是必要的,同时,在景区外增建餐饮愉乐设施对于游客的排队管理和景区创收都有较好的作用,其次,游客进入景区后的管理工作则对于景区的规划布局有较高的要求,单行道的设置,游览规则的表述,路标、垃圾筒及公共厕所的设置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景区内还应更加注重对于游客体验项目的规划,以此转移游客的注意力,这个问题将在本部分的第二个标题下详细讨论。

综上,出于减少文化遗产承受的压力,降低游客间相互干扰度及其对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经营者应尤其重视景区游客量的调节,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打“组合拳”,只有将游客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们本来脆弱的文化遗产类旅游资源才有可能达到细水长流式地发展。

3.2增加游客体验项目的力度,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景点展现、解说中

游客体验管理应受到文化遗产类景区的尤其重视,一直以来,景区的经营者一直忙于做景区美化等表面工作,而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游客的深入感知,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主打的是“文化牌”,然而,迄今为止,游客在景区的文化体验除了参观、照相以外,再进一步的恐怕也只有餐饮和购物,而许多餐饮和购物项目价格虚高使游客望而却步,无法真正达到游客体验的目的。

要使游客真正深入感知景区文化,需要对景区内现有餐饮、购物项目做进一步调整。经营者应该结合当地文化背景,对于餐饮、购物的内容、价格及服务进行合理定位,这样即有助于深入游客的文化体验,也有助于景区创收。此外,除了改良现有体验项目,还应该深入挖掘景区文化内涵,大量增加新的游客体验项目,如手工艺品制作等,使游客深入其中,提高景区的愉乐性。增加体验项目的力度。除了有助于提高游客的满意度之外,还能转移其注意力,游客把注意力分散到其他活动中,也就客观上减小了文物、建筑群或遗址的客流量,进而减少其所承受的压力,有助于资源的保护。

另外,针对前文提到的对于文物古迹展示解说形式单调的问题,笔者建议将现代科技手段嫁接到景区展示解说中来,现在一些景区已经引入了电子展示系统,游客可以通过触摸屏自助了解文物古迹概况。笔者认为,此类先进的展示方式可以在文化遗产类景区中大力推广。这种高科技的展示自身也是一个不错的游客体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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