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精选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第1篇

一、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内涵

关于生态补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不同学者对生态补偿进行研究与阐释的角度不同,使得他们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出现了不同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因而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权威定义。一般而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性质,而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一部分人完全可能在不支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到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者的付出而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效益。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激励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然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所支付的额外成本以及对所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予以补偿。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所谓生态补偿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促进生态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法律与制度安排。它要求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生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应者获得相应报酬;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和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保值、增值。[3]本文所提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是从绿色农业正外部性的角度来研究生态补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指的是给绿色农业生态产品以及生态服务提供补偿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向绿色农业经营者支付生态发展、生态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以此激励人们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消耗和污染。同时,采用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还可以增强绿色农业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和改善绿色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农业综合效益,形成有利于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问题透视

(一)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补偿的“市场失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绿色农业模式的提出可以克服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的负外部性,保证农产品的数量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生态、资源的安全,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长期协调发展。在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绿色农业发展的支撑条件;其次,绿色农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限制或禁止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投入到生产、加工工程中,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保证,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再次,绿色农产品在加工环节中,必须使用可更新资源以及可自然降解和回收利用材料,避免过度包装等,保证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无污染性。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这种安全性和环保性,将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长远和可持续性的,只是这种收益很难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4](P11-12)换言之,绿色农业经营者无法将这些溢出的正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相应补偿,表现为显著的“市场失灵”,而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进行生态补偿的财政、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与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相比,绿色农业经营者要承受更高的成本,对微观经济主体灵活的财政金融支持等政策手段的激励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市场经济主体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投资。

(二)绿色农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绿色农业技术是人们改造自然并使之适合生存与发展需要,且又不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的生产与生活产生明显危害的工具与手段。绿色农业技术和常规的农业技术相比,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绿色”上,体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上。必须予以说明的是,高新农业技术与绿色农业技术的概念是存在一定差别的。高新农业技术是把农业经济发展的效率作为衡量指标。而绿色农业技术主要是着眼于把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主要测定因素。因此可以说,绿色农业技术是一种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技术,保证了农业生态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高新农业技术来说,有些则可能是非绿色的,比如某些转基因食品就对人体和环境存在着潜在的危害。但从总体上看,绿色农业技术与高新农业技术可以相互依存的,体现在绿色农业技术可以是高新农业技术,高新农业技术也可以成为绿色农业技术,两者融合的技术可以称之为绿色农业高新技术。[5](P36-37)而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创新从研发、推广到实施与一般农业技术相比,其在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但我们也应明确,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决定了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时间的长期性、人力物力的耗费性。当前我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尚很欠缺,所需科研经费无法得到充足保障,从而使得绿色农业发展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6](P177-179)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绿色农业的生态补偿需要国有资本、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三者的共同支持,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满足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建设的资金需要。投融资渠道狭窄,过分依靠政府投资,引导力和有效性不足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近年来,虽然引入了部分银行信贷和外商投资,初步改善了仅依赖财政投资的单一渠道,但在资本运作、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决策方式、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据有关部门统计,各级政府或公共资金的投入已超过环保投资总额的70%。[7](P155-158)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在资金结构上,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依然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绿色农业生态改善所需的资金基本通过政府直接投入和间接融资(贷款)来解决,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很低。第二,外资利用规模较小,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外资利用主要包括外国政府援助、捐赠,世行、亚行贷款等,外商直接投资比较少见。第三,民间资本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筹资机制没有形成,当然社会资金的进入退出机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生态补偿的封闭式运作,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筹资、经营、资本回收等各个环节都极易出现阻滞,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8](P77-78)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融资需求

(四)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界定不明确,导致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失效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环境产权的界定尚不明确。为了保证绿色农业经营者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的利益,从而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对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绿色农业为人们提供了优越的生态环境和优质、安全、生态的绿色农产品,确保了人们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弥散性与流动性的特点,没有明确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使得环境产权的界定非常困难。[9](P56-57)由于环境产权界定的模糊性,绿色农业因此而增加的内部成本和产量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市场机制亦无法直接调节,使得绿色农业经营者收益减少,成为生态环境改良和绿色农产品提供所产生的外部经济的买单者,造成绿色农业环境贡献者与受益者利益的“非对称性”。因此,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有一个难以突破的技术难题,即如何界定生态环境产权,以明确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10](P83-84)当前我国政府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补偿原则,但具体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行为时,生态效益的贡献者、受益者却很难界定。环境产权所有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农业,从而无法发挥财政生态补偿投入的“杠杆作用”,这与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大量的建设资金需求不相适应,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实际运作举步维艰,不利于绿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实现路径与措施

(一)拓展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渠道

1.政府财政设立固定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

(1)将资源税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根据我国资源税结构和规模,建议在资源税中央共享部分中设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而资源税地方收入部分则按一定比例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2)绿色农业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绿色农业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形成的非税收入,在这些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针对负生态效应外溢所形成的生态惩罚性收入。包括排污费等,建议将这类生态惩罚性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4)土地出让金。建议在土地出让金改革中,截取一定比例作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固定收入,一旦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共享,则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一定比例作为二级财政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固定收入。

(5)明确环境产权界定,开征环境优化税。将这一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上述财政性资金提取的部分,设立一个纯政府性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额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支出。

2.政府引导促成多渠道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融资手段,解决可能存在的环境资金缺口问题;同时考虑发行或者中长期特种环保债券,筹集绿色农业环保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绿色农业企业上市,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出现绿色环保板块;鼓励私人投资绿色农业产业;对私人从事绿色农业产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提供低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期的信贷政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入绿色产业,应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绿色农业,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国外资金。

3.调动市场力量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通过绿色农业生态成本内部化,增加企业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通过参与生态补偿项目,形成来自市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企业可通过如下途径,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1)鼓励企业捐赠;

(2)通过财政补贴激励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在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建设“经济特区”,用生态效应受益地的市场资源为生态效应生产地提供发展机会;

(4)设立奖励基金,重点奖励帮助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企业和居民的单位,促进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之中;

(5)引导金融部门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二)完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在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方面。应继续加大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入力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生态发展等基础研究以及相关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等方面。建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杜绝“重拨款、轻管理”的现象,做到追踪问效,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2.在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方面。一是确定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标准。交易双方要达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共识,这是建立起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首先,国家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其次,生态效应受益地政府提出、上级政府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政府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二是横向转移支付的支付方式与载体。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是由地方政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的、不向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专项用于生态补偿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准公共的生态补偿机制所必备的工具。通过建立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这一平台,完成双方的横向转移支付。在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初期,需要横向补偿纵向化,即在确定横向补偿标准后,将生态受益区向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统一上缴给省政府,由省财政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将横向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区政府。

(三)构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包括:

1.绿色农业生态保护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激励农户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导入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补偿内容包括农户因环保转产而闲置停用的原有农机具设施设备费用、因导入绿色农业生产而需添置的工具及农资费用、农户转产期间直接损失的农业收益等。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的成本计算,包括农户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直接投入成本、间接损失成本和机会成本。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色经济;责任;担当

一、绿色经济的内涵与特点

“绿色经济”的概念是由英国经济学家皮尔斯1989年在其出版的《绿色经济蓝皮书》首次提出来的。作为新兴的社会发展模式的绿色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各国的热烈追捧,不过有关绿色经济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各抒己见。本文认为:绿色经济是以人类的幸福生活为最终发展目标的经济形态;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生态自身循环的有机结合的现代生态经济;是应对当前世界正面临着全球气候变化和全球金融危机这两个重大挑战的新的社会发展模式。

绿色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环境资源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必须以球所能提供的资源量和环境容纳生产废弃物的限度为硬指标,一旦超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自然将会以“悄然层累的方式”集聚能量,最终足以使人类创造的灿烂文明重归寂静。这是因为:一是在绿色经济发展中,经济系统只是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经济发展的规模和增长的速度必须与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相互依存。经济生产从以原材料输入作为开端经过交换,流通到最后产品被消耗产生废弃物为一个流程。但整个流程都少不了要和地球环境资源系统的再生和可吸收进行交换。为此绿色经济发展规模绝对不能超出地球生态环境资源系统的容纳范围。二是生态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承载能力都是有限度的。当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在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和自然环境所能容纳排放废弃物的范围内,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就能相互出促进。反之,如果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出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能承受的程度,必将导致生态困境与危机。这是由于自然自然的再生和人类所批发的废弃物在自然环境中进行降解、吸收和转化的总量及单位时间有效降解转化量都是有一定极限的。

二、发展绿色经济的意义

后金融危机时代,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等世界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考验这世界经济是否能可持续发展,考验这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历史罕见的自然灾害又以高频率和破坏力强对人类频频发出警告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凸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绿色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1989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皮尔斯等人在《绿色经济蓝图》中首次提出了绿色经济的概念,强调通过对资源环境产品和服务进行适当的估价,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统一,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2008年10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出了一项“绿色经济计划”,提出了全球绿色新政的新概念。紧接着,在4月初又了《全球绿色新政政策概要》的报告,呼吁各国领导人实行绿色新政,实施绿色经济发展战略。2003年英国政府首次提出绿色经济概念。不仅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发展绿色经济的政策措施,即使印度、巴西这些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展了绿色经济政策研究。美国一改昔日对环境保护所持的消极态度,为了重树自身的外交形象,奥巴马政府把新能源产业作为摆脱经济衰退、创造就业机会、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重要战略产业。

可见,绿色经济不仅是世界各国摆脱当前金融危机困境的应急对策,而且有望为应对能源危机和生态危机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从而在全球发起绿色经济发展的潮流。发明和创新是发展绿色经济中应有之义,为此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必然会带来新的产业革命,其规模之大,可能是工业革命以来所罕见的。

三、发展绿色经济责任担当主体

任何事业的开展主体的作用始终是第一位的,而要想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就必须先辨明这些主体各自应发挥什么作用。只有这样,不同类型的主体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首先,每一位生活在这个地球村的村民是应当的主体。因为我们没一个生活在这个地球村的村民为了生命的延续都要和大自然进行物资交换,譬如最基本的吃喝拉撒。为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应当的绿色经济发展责任的主体。其次就是企业,因为企业可以说是环境破坏,资源消耗的直接者。任何产品的生产、交换、流通、销售每一个环节都要消耗资源,产生废弃物。再次就是非政府组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非政府组织在有组织的政府和分散的个人之间起了很好的缓冲带作用。它是个人组织起来的有效方式。最后就是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人民赋予的,为此必须对全体选民的美好生活负责。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绿色金融;现状;问题;对策

引言

目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化建设是极其重视的,商业银行在开拓绿色金融服务的时候,将绿色信贷当作重要的模式,和融资主体相互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及需求,发展更加多样的绿色金融,促使经济效益获得提升。但是,商业银行在世界的金融发展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可能会给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的了解商业银行,并解决绿色金融发展中有可能会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的社会拥有更加繁荣的经济。

1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绿色金融一般情况下主要指的就是,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当作一项比较基础的政策,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的过程当中,要充分地考虑目前潜在环境的影响,将环境条件有关的潜在回报以及潜在的风险,还有成本都要充分地融合在金融部门的业务当中去。在进行金融经营活动的时候,要能够尽量重视对生态环境方面的保护,还有治理环境污染,通过引导社会经济资源,让社会获得可持续发展。在商业银行当中发展绿色金融,主要指的就是商业银行在绿色环保产业部分开展绿色信贷等相关的业务,同时也要尽量将绿色环保等相关因素和投资融资的全程相互结合起来,进行充分的考虑[1]。

2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这些年以来,随着经济在不断地发展,绿色金融业逐渐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有关部门了很多相关的方案。比如在几年前,我国的相关部门就已经和绿色信贷的评估项目相结合,建立了我国第一家绿色信贷的数据中心,给未来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并打造了极为可靠的基础。根据总体发展的角度,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仍然处于摸索的阶段。

3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长期以来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当中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绿色产业获得快速的增长,商业银行也获得了健康的发展。可是,其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长远方面,如果想要促使绿色金融获得更多发展,就必须要更加客观地承认问题,并且及时分析问题,找到其中解决的办法,根据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商业银行在金融发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分析这些问题。在绿色金融当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3.1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问题。在发展商业银行的过程当中,绿色金融的业务拓展仍然存在极大的问题,在一定情况下,规模不足也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发展出现障碍。首先,商银行的规模一旦不足,那么绿色金融能力的发展也会不足,其次,绿色金融的产品规模一旦不足,业务的规模就难以拓张,那么投入就很难持续下去,这对于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也会使得很多商业银行虽然开展了绿色金融的业务,但是只是生硬的套用概念,其实际上仍然是一般信贷,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绿色的特质,这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是非常有害的。只有真正的利用绿色的特质,将绿色金融的业务规模扩张,才能够产生规模效应,从而促使我国的绿色金融业务获得更加长远并且可靠的发展[2]。

3.2绿色金融服务产品完善性的问题。在探索绿色金融业务的时候,可以发现很多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无论是系统性或是针对性方面都十分不足,大部分银行都并没有根据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对绿色产品进行创新,也没有深层次的挖掘绿色金融的服务,对绿色金融产品的认知不够深刻,在这样的情形下,打造绿色金融产品,很难真正了解绿色产业的需求,也很难充分地发挥出绿色金融产品的价值。

3.3政策扶持与法律体系建设的问题。考察政策和扶持以及法律体系建设的相关角度,不难发现,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我国绿色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很多行为主体事实上是比较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也会使得金融业务的拓展存在极大的风险,甚至会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在不断的发展,有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以此为背景,传统的法律难以符合目前绿色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绿色金融的有关法律体系也必须要更加健全。不仅如此,如果政府没有及时相关的政策扶持绿色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只是依靠自己所积累的业务来拓展绿色金融业务,那么绿色金融业务是很难带动绿色产业获得有效发展。

3.4激励机制建立与完善的问题。绿色金融如果想要获得发展,就必须拥有合理的激励机制,绿色产业并不是朝阳行业,所以投资的收益率并不很高,一旦激励不足,那么商业银行是很难主动展开相关服务的。绿色产业如果想要获得发展,那么就必须要依赖绿色金融,而绿色金融最重要的核心,就是政府必须要建立激励政策,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不难发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给绿色金融的发展,确实提供了相对较为优厚的激励,但是考核却并不十分严格。一旦激励政策和考核相互不配套,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套利行为。比如有一些商业银行,为了可以获取国家激励,就会把一些非绿色金融的项目,通过不合理的手段包装成绿色金融项目,来套取国家的奖励,有一些绿色信贷资金也会被挪作他用,并没有用在发展绿色产业方面,这些都是考核存在问题所造成的。所以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激励考核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完善考核的政策,不但要让商业银行可以主动积极地开展绿色金融,同时也要让绿色金融的业务获得健康的发展,避免套利或者是资金挪用的现象发生。

4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策略

有关工作人员要系统的分析以及讨论在金融产品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清晰地了解商银行在有效拓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时候,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合理地利用政策扶持条件,来拓展自己的绿色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同时也要积极地了解目前时代的发展背景,并且通过利用政策优势,开辟更加新颖的业务,从而促使未来的发展有所进步[3]。

4.1拓展业务规模。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进行较为系统的沟通以及交流,并且提高了合作的力度,通过这样的模式,可以共担风险,并且尽量减少自身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风险,在这样的过程当中,充分地让金融业务有所拓宽,并且建设有关制度,系统的支撑一些实质性的内容,可以让消费者更加容易接受这一类的金融产品,很多商业银行也在逐渐提供服务更加优质的绿色金融业务,促使整个社会都朝着绿色环保的方向不断地发展[4]。

4.2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在探索金融产品的过程当中,对区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开发利用必须要重视起来,要根据银行自身发展的实际特点,了解不同地区发展的情况,具有针对性的开发更多的新产品和科学技术相互融合,这是极其重要的,在这样的过程当中,要系统地和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合作,并且统一地使绿色金融实施的方案有所规范,从而促使绿色金融的实质内容可以被系统地把握,我国经济因此而获得更多进步[5]。

4.3加强政策扶持。有关部门也必须要完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要完善和绿色金融有关的配套制度,比如一些激励制度或者规范制度。按照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系统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或是其他的相关社会主体,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尽量完善其法律法规,在足够规范的法律文件里,要能够对绿色金融的地位重视起来,在统一的标准之下,拓宽相关业务,从而促使金融产品获得全面发展[6]。

4.4建立规范的配套制度。为了促使绿色金融产品获得更多改进,相关部门必须要让绿色金融的配套制度更加完善,并且积极和国际之间进行交流合作,比如某银行就了低碳信用卡,使自身业务得到创新,让金融量化的评价标准变得更加统一,通过利用我国较为完善的激励制度,使自身获得更多发展。

5结语

综上所述,考察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不难发现,商业银行在拓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时候,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对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会直接限制绿色金融业务以及产业的发展。本文主要讨论了目前商业银行发展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在肯定了商业银行成绩的过程当中,也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且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比如拓展业务的规模,以及创新金融产品的服务,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的扶持,以及规范相关的配套制度,通过这些方式可以促使我们的绿色产业能够不断壮大,经济获得更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雪琪,蔡洋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问题探讨[J].中国商论,2019(11):31-32.

[2]何滟校.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9(18):22-22.

[3]林鲁宁.浅析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9(23):155-157.

[4]白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对策研究[J].福建质量管理,2018(016):83.

[5]张娜,武立勋,田彦花,等.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和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04):109-111.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金融;碳金融

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获得世界范同的认同与推广。2009年1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尽管最终没有达成有具体指标的约束性协议,但“低碳经济”这个词汇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震撼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和政治思维,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发展低碳经济,金融服务要先行。

经济决定金融,低碳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消费模式乃至生活模式的变革,必然会导致国际金融业发生结构性革命。金融要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金融本身需要新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绿色金融”、“碳金融”等新的概念。金融业要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绿色金融”、“碳金融”是必经之路。

一、绿色金融:低碳经济下发展势头迅猛

“绿色金融”是金融理论和实践领域的一个新概念,又称“环境金融”或“可持续性融资”。所谓绿色金融,就是要通过绿色金融业务,将资源和环境保护变量纳入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因素加以考量,即在投融资行为中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具体地讲,绿色金融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从金融和环境的关系人手,重新审视金融,将生态观念引入金融,改变过去高消耗、低产出、重数量、轻质量的金融增长模式,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改善环境的金融增长模式。二是以绿色金融观念关注产业发展,依靠金融手段和金融创新影响企业的投资取向,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进而影响企业经济取向和市场行为,促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和新型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可见,绿色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扩展,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绿色金融”提出于1997年。在此前后,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取得了不少经验。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欧美共有绿色风险投资机构约45家,总投资额达1亿欧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2003年6月,花旗银行(Citigroup)、巴克莱银行(Barclays)、荷兰银行(ABNAMRO)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WestLB)等10家国际领先银行(分属7个国家)宣布实行“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简称EP),即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这些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对所有产业部门的项目融资实行这些原则。“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审慎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强调环境、社会与企业发展和谐统一,推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从早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新阶段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赤道银行”已成为推动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和公司治理理念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的领跑者。三年后,“赤道原则”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同时“绿色保险”、“绿色资本市场”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业务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蓬勃发展起来。

中国面临的节能减排形势日益严峻,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运用金融杠杆、推行“绿色金融”不仅是助力低碳经济的现实需要,而且是顺应国际潮流、实现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兴业银行在国内银行业中率先掀起了一股绿色金融创新之风,成为国内绿色金融先行者,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瞩目。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截至2008年2月25日能效融资二期合作协议签订时,能效融资一期合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国际金融公司为兴业银行发放能效贷款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贷款本金风险分担;兴业银行为中国46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9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绝大多数贷款企业为中小企业。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协议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类似于伊斯兰金融模式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2008年l0月31日,兴业银行正式对外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第一家本土赤道银行。2009年1月,兴业银行成立了国内首个可持续金融业务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2009年12月3日,兴业银行首笔适用赤道原则项目——福建华电永安发电2×300MW扩建项目正式落地,这也是我同银行业首笔适用赤道原则项目。

2007年以来,中国环保总局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出“环保新政”,相继出台“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从而在中国掀起了一场“绿色金融”风暴。

2008年,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提到金融要推动节能减排环保产业发展。这是自2008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由省市级政府的这一领域内的重要文件。2008年,浦发银行在全国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首个针对低碳经济的整合服务方案《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具体包括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融资方案、法国开发署能效融资方案、清洁发展机制财务顾问方案、绿色股权融资方案和专业支持方案,形成业内迄今最全面的覆盖绿色产业链上下游的金融产品体系。2009年10月25日,浦发银行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在天津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EGIAo在贷款方面,民生银行创新推出了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节能减排融资项目。在理财产品方面,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率先推挂钩排放权交易的理财产品。国家开发银行等也探索出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各种创新融资方案,如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随着低碳经济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绿色金融也从被动的社会责任层面,上升到了主动的可持续金融层面。金融机构对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从事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倾斜信贷、保险等提供金融支持,而对污染企业进行金融限制的政策和制度,将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环境友好企业流动的效果。

“绿色金融”之所以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各类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重视,是由于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方面,还是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绿色金融”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从低碳经济发展的趋势判断来看,绿色金融的发展潜力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低碳产业,既包括传统钢铁、有色金属、建筑等传统产业的升级与改造,也包括多金硅、智能电网、碳存储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二是低碳能源,随着煤、石油和天然气等传统石化能源储量的逐渐枯竭,风能、太阳能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2008年世界各国对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已经达到1150亿美元,预计到2012年这些数字将达到4500亿美元,2020年将超过6千亿美元。三是低碳技术,既包括传统部门也涉及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众多领域。四是碳金融交易,预计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交易市场。

二、碳金融交易市场:低碳经济制高点

(一)碳金融。

随着“绿色金融”的深化,人们开始用“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能源行业思想先驱彼得·c·福萨洛(PeterC.Fusaro)早于2006年在其《能源与环境对冲基金:新投资范式》中曾指出,金融模型现在已经发生了变化,包括更多的股权投资、商品交易,开始模糊了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和对冲基金的业务范围。推动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最近出现的“环境金融市场”。

这里的“环境金融市场”就是碳金融。从理论上讲,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通常来看,国际范围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碳交易”市场机制,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2、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3、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排放信用之类的环保衍生品逐渐成为西方机构投资者热衷的新兴交易品种;4、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碳金融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碳金融的核心是碳排放权。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基于经济实力、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进行多方博弈所形成的碳排放量成为一种可以获利的能力和资产,碳金融逐渐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因JH=,碳金融无疑成为金融机构尚待开掘的“富矿”。

(二)碳金融市场的源起。

碳金融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1)。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提供了3种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其一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它们的排放配额。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承担定量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开展合作的一种灵活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但任何这种贸易应是为实现规定的量化的减排或限排承诺而采取的对本国行动的补充。其二是联合履行机制(JI),指发达国家从其在具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取减排信用,用于抵减其排减义务。联合实施机制是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基于项目的合作机制,它类似于CDM,但有其独立的管理机构、注册程序、方法学等。转型国家本应承担定量减排或限排义务,但由于《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基准年是1990年,而这些国家在当时经济比较繁荣,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较高,进入转型期后,经济大幅下滑,在制定《京都议定书》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大大低于1990年的水平,遂存在大量的“热空气”。如果按照排放贸易机制,允许这些没有采取任何减排行动而获得的排放配额进入全球碳市场,既不公平,也会扰乱碳市场,于是针对转型国家制定了联合履行机制。其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中实施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以抵减其排减义务。

其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附件一国家履行其在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减排义务的成本;二是通过资金和技术的转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而,CDM被看成是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双赢的合作机制,是唯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双效机制。

正是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催生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欧盟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欧盟委员会向各成员国发放排放许可(EUA),各成员国将EUA再分配给管制下的企业,这些核定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EUETS)的正式运行和《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标志着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形成。

(三)碳金融交易的市场体系。

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正是国际碳交易市场。根据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以是否受《京都议定书》辖定为标准,可以将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其中,京都市场主要由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EUETS)、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和联合履行机制(JI)市场组成,非京都市场包括自愿实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强制实施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和零售市场等。

碳交易市场也可以划分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和自愿型市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是指由强制性减排义务驱动的碳市场,大部分买家从事碳交易是为了满足(目前或预计)国际、国内或国内某些区域的碳排放约束的要求。而自愿型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其市场需求并不由履行减排义务的要求来推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碳减排额是不确定的。

目前碳市场尚处于过渡阶段,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还在制定、完善中,尚未形成全球市场,呈现出各区域竞争发展的特点。在众多碳交易市场中,主要有四个专门从事碳金融的交易所,包括欧盟的EUETS、澳大利亚的NewSouthWales、美国的ChicagoClimateExchange和英国的UKETS等。其中,EUETS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08年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的近60%,主导全球碳交易市场。EUETS对欧盟27国实行“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是一个欧盟内部的强制减排配额市场。

而英国的UKETS和美国的ChicagoClimateExchange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也是碳排放权额期货交易模式的开创者。

按照交易原理划分,碳交易市场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其原理为限量一交易,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京都议定书》设定的国际排放权交易、EUETS和一些自愿交易机制均属于这类市场。二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市场,其原理为基准一交易。在这类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这两类市场为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原生产品(碳排放权)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

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具有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配额交易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

当然,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更为严格,因此,受管制的配额市场上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而交易规模也会远远大于自愿交易市场。

配额交易创造出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这种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包括CERs、ERS和VERs)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人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或参与CDM和JI交易,以进行套利或满足监管需要。这种价差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强,这会进一步促进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白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碳金融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交易平台和交易工具日趋多元化,交易规模逐年成倍增长。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全球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1亿吨上升到2008年的48.1亿吨,年均增长率达到89.2%;碳交易额从2005年的1O8.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263.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26.6%。其中,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规模远大于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

2008年,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交易额为920亿美元,占全部碳金融交易总额的74%左右;以项目为基础的市场交易成交金额为72亿美元。此外,以CDM为基础从事CERs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0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1%。据世界银行预测,2008-2012年每年的碳金融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达600亿美元,201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而发展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而碳排放额度也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

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拓展了金融业的盈利空间。金融机构围绕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即通过成立各种低碳基金、环保基金或直接贷款支持相关产业;二是围绕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各种融资、产品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据麦肯锡预计,到2020年,全球银行业仅从碳交易、基础设施融资和咨询业务的一小部分业务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就可能高达15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银行所有企业相关投融资业务的6%。此外,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企业甚至私募资本涉足碳金融领域,这有助于金融业提升创新能力。除了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积极介入碳金融活动、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环保衍生品之外,碳交易指数也成为重要的市场指标。可以预计,碳排放量交易有可能成为未来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的创新性因素,这极有可能导致未来几十年全球定价权格局的重新安排。

三、碳金融助推中国低碳经济腾飞

(一)中国碳金融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在碳交易方面,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并不需要承担义务,所以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近几年来,无论是注册成功的CDM合作项目和CER签发量都得到了迅猛增长,在全球碳市场中,中国已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CER)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国。2008年3月14日,中国最大的CDM项目之一——中国石油辽阳石化氧化二氮CDM减排项目正式引气开车。这一项目是国内能源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推进节能减排的一次成功尝试,也为国内能源企业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开辟了道路。据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的信息显示,截至2009年11月25日,中国已注册项目671个,占EB全部注册项目总数的35.15%,已获得核发CER1.69亿吨,占核发总量的47.51%,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在2030年二氧化碳减排量可达20—30亿吨,超过欧洲国家减排量的总和。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中国碳排放市场备受瞩目。碳金融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也是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备内容。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巾国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坚实基础,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就产业规模和范围而言,仅在新能源领域,最新预测称10年内中国的新增投资就将高达4.5万亿元人民币。近期国内外多家银行推出的“绿色信贷”项目,便是碳金融的有益尝试。

为了适应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为统一和规范中国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准备推出中同围内首个碳市场,其于2008年12月15日发出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电子竞价公告,七家单位参与竞价。2008年12月23日,天津弘鹏有限公司以每吨3100元的价格竞购成功,这是国内排污权网上竞价第一单,标志着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在天津启动。2009年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于8月5日达成了首单自愿碳减排交易,奥运会限行期间部分市民通过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其中的8026吨指标被一家汽车保险公司以27.7万元的价格购得。此前一天,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也宣布正式启动“绿色世博”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平台。2009年9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并达成了国内第一笔以碳足迹盘查为基础的碳中和交易。广东、江苏等省也在加紧筹备成立碳排放交易所。碳交易开始在中国活跃起来。

(二)中国应积极发展碳金融,获得主动权。

尽管中国拥有巨大的排放市场,但在国际碳市场上没有定价权。虽然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已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欧元至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更为重要的是,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目前,美元、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交易市场上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碳交易市场上的不平等。没有碳金融的支撑,中国不仅将失去碳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将又一次失去金融创新的机会。

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碳金融逐渐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为了让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和资金流,更为了从碳减排权中获得能源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全球开始建立碳资本与碳金融体系,这将对危机后的全球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研究中国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争取主动权刻不容缓。

1、要积极制定碳金融发展的战略规划。政府应当站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碳资源价值和相关金融服务的重要作用,准确评估面临的碳风险,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统筹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发展碳金融是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进一步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开辟CDM项目在项目审批、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的绿色通道,营造有利于碳交易发展的政策环境。

2、要健全碳金融监管和法律框架。碳金融是一个新事物,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探索、实践和总结。金融监管机构要拓宽宏观视野,更新服务理念,转换监管方式,探索监管创新服务新思路。金融监管当局应规范碳金融管理机制,并积极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对相关碳金融业务的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出台相关的风险控制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地开展碳金融业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保障碳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超级秘书网

3、要培育碳金融创新机制,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区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碳金融产品的交易规模、工具要求、服务能级、风险评级都更加严格。因此,要从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的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一个与节能减排指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的链条很长,关系非常复杂,需要有中介机构专业化的服务。既然要打造碳金融市场,就需要有金融中介机构。碳交易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机构向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购买或参与联合开发CDM项目等服务。

4、要创新和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要发展和创建低碳经济所需要的碳金融工具。从目前中国的状态来看,碳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绿色信贷尽管有很大的推进,但还是存在很大的障碍,如对于绿色信贷的标准,现在还是比较容易混淆,还没有统一的界定。

要利用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基础设施、交易结算系统上的互补性,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品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的规模效应;要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发行债券,建立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开发绿色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信贷业务和保险产品;要通过协同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共同努力,以金融衍生产品为载体,融入低碳经济内涵、特征和技术等要素,创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权质押贷款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

5、要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由于低碳产业有赖于高标准技术创新的支持与推动,其技术密集型要求比知识密集型要求更高,因此,简单的金融市场不能满足其高层次金融需求,必须加快高层次金融市场建设。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经济、行政、法律、市场四位一体的新型节能减排机制,引进先进的排放权交易技术,组织各类排放权交易,培育多层次碳交易市场体系。要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建设三方面的经验,合理布局中国碳排放交易所,可以相对集中发展有特色、分层级的区域性交易市场。要对当前各地争相规划“碳排放交易所”(就像近年来各大城市争相规划金融中心一样)的现象有所警惕,不能过多过滥。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徐州等城市已经通过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或者其他形式开始碳排放项目交易和绿色金融项目服务,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中心。要通过积极开展区域性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的构建,使中国未来形成区域碳市场,将它们链接起来,进而构成统一的国内碳市场。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碳达峰;激励机制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首次为“绿色金融”做出了官方定义[1],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绿色化转型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2020年底,中国累计发行绿色债券1.2万亿元,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碳交易发展实现里程碑式的突破。但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我们仍要重视当下中国绿色金融还面临着激励措施不全面、金融产品不丰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绿色金融的环境效益及其发展的制度难题

(一)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

二十一世纪初,中国部分地区的沙尘暴、雾霾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事实证明,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并非长久之计。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正在从“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向,这要求经济发展在追求经济增长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推动国民经济绿色化转型,是构建高质量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考察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与金融调整有着密切关系,而金融发展的突破性升级都是倚靠金融体制创新[2]。在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时,有必要通过调整金融体制实现产业结构转化的平稳过渡,进而使产业结构与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绿色金融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在促进制造业绿色发展的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在“30·60”的大背景下,绿色金融将是中国金融服务的重要发力点,是促进中国经济全方面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催化剂。

(二)绿色金融的中国发展模式———政府主导

中国采取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的差异较大。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为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增长而长期采用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使得经济产业以高污染、高能耗为主,绿色产业基础较为薄弱。这种发展方式虽然使中国在三十年间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在“30·60”的背景下中国迫切需要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化转型,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仅靠政府扶持难以填补所需的资金漏洞。金融业自身具有显著的杠杆作用,是实现资本注入实体经济的最好方式,发展绿色金融有助于让资本更多地流向实体产业。但中国金融市场对绿色金融还未形成规模性的需求,现有的市场力量不足以撬动中国的绿色发展,需要从政府层面引导市场进行合理过渡。不同发展模式的背后是国家国情和市场发展水平共同作用的结果,只体现差异而不分优劣。单一的政府主导或市场主导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会遇到瓶颈,即使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政府管理和引导[3]。以政府力量引导市场发展的模式,方向性更强、发展速度更快、效率更高。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于2016年启动绿色债券市场,截至2020年底累计发行1.2万元绿色债券,是世界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政府引导并非生硬的改变金融市场,而是激励政策与约束政策双管齐下引导资本的绿色流向。比如,国家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目的在于约束高污染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改变企业发展理念、再通过宣传教育改善投资者的绿色投资意识、促进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入。

(三)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难题

1.环境友好的判断标准。虽然绿色金融的概念早有界定,但中国绿色项目认定的标准仍未统一。以金融产品的绿色债券为例,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绿色债券公告》(以下简称《债券公告》)和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发行指引》),两份文件对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债券范围的规定都不相同[4]。二者对绿色债券的范围规定既有重合部分,也有不兼容的部分,究其原因在于文件的机构不同,对绿色金融的利益考量也有差异。金融机构天然具有营利性,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使得其采用较低的绿色标准。但这也为一些非绿企业“漂绿”留下操作空间,真正的绿色企业会由于“劣币驱逐良币”而丧失进一步绿色发展的动力。中国的绿色金融标准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两种金融产品,这是由于这两种金融产品在中国绿色金融产品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基金业和保险业也在积极探寻绿色化发展,金融行业对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规定还不够重视,现有的绿色金融标准制定部门的协调性不强,规定的标准之间呈现碎片化、条块化、不兼容的现象而难以做到相互衔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金融的流动性。与此同时,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在制作认证评估报告时,由于采取的标准不同,导致投资人难以在不同的金融产品中进行横向对比。2.盈利与公益的冲突难题。盈利性是金融机构运营最为突出的性质,与传统金融业相比,绿色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舆论风险和环境风险更大,资金投入更多且投资回报期更长。绿色金融天然负担的“社会公益性”与金融本质上的“逐利性”之间存在天然矛盾。绿色金融是金融业符合新时展的新模式,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只有还原其“盈利性”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在金融市场为企业配置资金和资源[5]。绿色金融投资回报的延迟性更强,以近几年火热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研究新能源汽车需要高昂的研发费用,比亚迪汽车2021年上半年财报披露其2021年上半年投入研发资金达44亿元。新能源汽车行业虽然在近两年风生水起,但少有人注意到的是早在2003年新能源汽车就已经准备研发,2008年就已投入市场。绿色行业的成功经历了十数载的投入,如此长期的回报周期在金融市场难受青睐。商业投资追寻的是投资金额的利益最大化,如何平衡环保的“公益性”和金融的“盈利性”,让金融机构享受到相应的商业利益并吸引更多投资者向绿色金融市场投入,是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克服的重点问题。对此,优化顶层设计,通过较好的激励机制来提高绿色项目的回报率,解决绿色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是可行之策[6]。

二、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挑战及问题

(一)经济发展产业转型期的挑战

中国正出于经济发展模式大变化时期,一方面是国内原因: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的发展模式沿袭了苏联的工业化发展模式,根据苏联笃定的“马克思主义再生产基本原理”,加大投资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7]。在中国经济建设初期的几十年,政府通过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方式可以实现GDP高速增长。但这种经济快速发展模式是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降低为代价,且经济体量虽然大但前排产业不够多。对此,中国十四五规划强调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从供给侧入手,全面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中国过去的经济发展以赶超式为主,资本更容易注入“短平快”的产业项目中,在保证国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发展“短平快”产业的同时,还需要发掘一些“长稳远”的绿色产业。从另一方面看,在“30·60”的大背景下,中国从实现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这一阶段的过渡时间只有三十年,对比欧盟的六十年和美国的四十五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转型所付出的努力要远大于发达国家。单以发电行业来说,中国当下主要还是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2020年,火力发电同比增长4.7%,装机容量达124517万千瓦,占比56.58%。其中煤电占比达到49.07%,考虑到碳汇增长需要的技术成本和时间成本,即使中国碳汇近年来取得较好成绩,中国能源产业的结构也仍需要继续向低碳化、无碳化改变,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政府主导模式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是中国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发展模式最突出的特征是金融市场主体单一,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以金融机构和国企为主,民营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未积极投身于绿色金融市场中。原因在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并不是企业和投资者对绿色发展的内生需求,而是环境现状对社会倒逼形成的,政府不得不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前以行政力量先予引导。但金融市场的绿色化转型必须配以成熟的制度设计,否则会面临市场意愿不强、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绿色金融“可持续性”不足的问题。绿色金融与其他金融的显著差异在于绿色金融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比如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融资效果良好,企业将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线上帮助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从而降低工厂的污染水平,此时工厂周围的居民也会因污染减少得到利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环境系统都得到优化。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的本质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此时需要调整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使其与社会成本或收益接近或匹配。传统的经济学提供的思路有补贴或者征税,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可以加收排污费等行为,从而把企业的部分营收转移到环境治理中降低社会成本。绿色金融对社会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可以从政府端以津贴的形式马飞宇:绿色金融的中国模式及实现路径提高企业的收益,但据测算,中国绿色金融每年的投入在两万亿元左右,但政府只能提供10%-15%的资金支持,要将绿色金融的外部性内化,仅靠补贴难以完成,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运用金融市场的杠杆原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三)健全的绿色金融市场面临的制度短板

1.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绿色金融工具和一般金融工具相比之下优势还不够突出,传统的金融工具在提供资金时考虑的是商业利益最大化,实体产业将资本转化为收益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产生损害。绿色金融工具在投资时不仅会考虑到商机,还会将“绿色”因素纳入投资的考量中,在盈利的同时对环境产生积极作用,但很有可能会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况。针对投资回报的问题,中国已出台了一些激励政策:如央行的绿色再贷款政策、将绿色信贷和债券纳入合格担保范围政策等,但现行激励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措施也不够多、覆盖的金融工具类型不全面。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中国当下的激励机制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对于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工具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激励机制的对象大多围绕产品提供者以加大绿色产品的开发和投放,却忽略了投资者这一金融市场的另一重要组成。当绿色金融产品增长的速率显著高于投资者进入绿色金融市场的速率时,会产生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现象,进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看似大体量的金融市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业可持续性,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生态。中国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的形式还较为单一,往往在绿色产业的融资端发力,但提高绿色产业利润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风险分散、税收政策、还款条件、债务受偿等多方面[8]。另外,中国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主要集中在对原则性问题的描述,具体的激励措施还需地方金融机构细化。2.缺乏完整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将本公司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者选择的信息向公众披露的行为。研究表明,较好的信息披露质量会对公司融资产生积极影响[9]。在绿色金融体系中,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的绿色化发展。尤其在“30·60”的背景下,企业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的选择,环境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的环境治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参考标准,其必要性可见一斑,但中国对上市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环境信息披露并无强制性要求。国际上将环境信息披露的外延扩展,形成并推广以环境信息、社会、公司治理为核心的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信息披露制度,欧美国家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大多以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披露为主,对披露主体的规定也较为明确。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做出修订,其中对部分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其强制披露;证监会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要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在第九章信息披露中并未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内容,而第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10]。虽然第九十五条和九十六条借鉴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可以看作是国内披露机制与国际披露机制的接轨,但由于相关部门的披露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对违反后的处罚也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导致“遵守为原则,强制为例外”的披露形式没有改变。

三、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路径

(一)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市场活力

在以政府力量推动绿色金融起步之后,想要保持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发挥市场作用,激活市场活力。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最活跃的交易者,是调动金融市场活力的突破口。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应当将绿色元素、环境风险主动纳入考量范围,结合中国碳中和碳达峰的的战略,合理评估投资方风险,引导社会资源向绿色流动[11]。在金融市场交易中更多地以发挥市场定价的作用,降低非市场因素的干预并逐渐建立成熟的市场定价机制。可以合理借鉴德国的KFW和日本的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地方设立政策性银行性质的绿色银行,鼓励发放绿色贷款;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投入到生产技术革新中;政府主导的绿色金融发展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国字头企业活跃在绿色金融市场中,缺乏民营组织的参与,政府可以PPP项目为突破口,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PPP项目在推动民间力量进入绿色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政府应当联系民间企业,共同探索PPP项目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绿色治理,进而调动绿色金融市场的活力。

(二)强化披露义务,规定披露标准

1.明确披露义务的“强制性”。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更好地识别“绿色”,同时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2016年中央银行联合七部委共同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要针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制定强制性信息披露政策、统一披露标准。“绿色金融”保持其绿色特性的同时并没有跳出金融的范畴,上位法对强制性披露义务规定的缺位可以直接以“既有为主、创新为辅”的形式设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将“环境信息”直接列入“对投资者做出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要求其在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强制性披露。对违反披露义务时应当辅以惩罚性措施,由于绿色金融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合理利用舆论也可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治作用,可借鉴美国证券交易《92财务报告》中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公司处以50万美元以上的罚款之外还要予以媒体曝光以降低其社会评价。对于违反披露义务的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做出财产处罚同时,可以对其进行“名誉罚”,可以借鉴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设立“绿色失信名单”并由证监会公布。企业虚假披露环境信息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与《刑法》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衔接。2.确立ESG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ESG包括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方面。国外经验表明ESG对企业信息披露、金融机构评估评级、投资者的投资指引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2017年6月,环保部与证监会签订《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2018年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表明中国ESG体系由构想开始逐渐落地[12]。但无论是老牌集团阿里集团2020年的ESG报告,还是新生代企业哔哩哔哩2021年8月的首份ESG报告都暴露出中国企业对ESG信息披露的重点把握不清、披露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影响力较大的ESG披露标准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四版(以下简称G4)。G4单就环境信息披露指标就要求企业披露34项包括污水、废弃物、能源使用等方面。G4以条框清晰的方式呈现给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和种类而收到各国ESG披露的青睐。但G4只是给予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和条目的参考,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国国情的ESG披露指南。加拿大的的《环境和社会披露入门》以及哔哩哔哩公司参照的港交所的《ESG报告指引》都是在G4的框架上予以完善。中国可以以G4为本国《指引》的基础和国际接轨,结合本国”30·60“碳中和、碳达峰的国情制定具有碳减排倾向性的披露指引。

(三)加强部门沟通,保证监管质量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