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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在独立学院的施行状况和改良办法

医保在独立学院的施行状况和改良办法

1.独立学院大学生医保的历史背景

早在1952年,我国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就已经开始实施,并在之后的数十年里不断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随着1998年大学生扩招之后,一种依托普通高等学校,通过引进新的机制和办学模式创办的民办独立学院应运而生。由于独立学院自身性质的约束,使得这部分学生未能纳入大学生公费医疗范围。

2.江苏省大学生医保在独立学院实施的优势

2009年9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文件的相关精神,将在宁各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这项政策在独立学院实施,显示出了极大的优势。

2.1提高独立学院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由于独立学院的民办性质,使得这部分学生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只能依靠学校办理的商业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而商业保险本身带有盈利性质,只能对因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的情况进行部分保障,而无法解决学生普通门诊、门诊大病的保障问题。随着大学生医保的实施,独立学院可以通过参加居民医保来填补学生医疗保障的空白,重点解决大学生因住院及门诊大病所支付的高额费用,减轻家庭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也缩小了独立学院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差距。

2.2学生参保有利政策多

首先,学生缴费标准低,学生作为无收入的弱势群体有别于居民缴纳医保,每学生每学年只需缴纳100元。其次,大学生参加医保,可以解决学生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问题,待遇优于居民。最后,大学生参保政府有补助,且符合标准的低保学生可不需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2.3学生看病、报销更方便学生看病可在定点医院中任意选择,而定点医院包括了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及大学生所在高校的医疗机构,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部分独立学院校医院软、硬件跟不上的问题,从而提高学生接受治疗的水平。在费用报销方面,对于学生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的费用报销,可直接凭《南京市民卡》与医院结算,学生只须支付个人自负自理的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不需学生垫付;对于学生的门诊费用报销,只需在学校指定部门办理。

3.大学生医保在独立学院实施的现状———基于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的分析

大学生医保在江苏省高校特别是独立学院的实施时间尚短,在执行中不免出现一些问题。以下将以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的医保报销状况为例,列举大学生医保在独立学院实施的现状。

3.1学生参保认识不清、意识不强

学生对医保的了解还很欠缺。在日常的门诊报销中可发现,有的学生更多的关注于当年报销的金额是否能弥补所缴费用,如不能弥补就觉得不够划算;有的学生对医保一知半见,只因从众心理,所以跟风参保。正是由于这些学生不能从思想上认同参保的重要性,使得出现参保率降低的现象。例如金陵学院2010级学生,在2010-2011保期参保率为71%,2011-2012保期参保率为67%。

3.2医疗保险被闲置

从金陵学院目前的报销情况来看,还存在医疗保险被闲置的问题,即学生参保后未充分行使医保权利。大部分学生参加了医保,看病的人不少,但凭单报销的人却不够多。原因有以下几点:

(1)大部分学生怕报销程序复杂,不愿花时间办理报销手续。

(2)部分学生因为报销金额较少且自己可以承受,因此不去报销。

(3)还有少部分学生是出于保护私隐的目的,例如一些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他们担心在报销的过程中被同学、老师知道。出于这些原因,使得学生不能充分行使医保权利,倒置医疗保险被闲置。

3.3普通门诊报销支付上限偏低

江苏省现行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报销的基金支付标准为0至300元之间费用的40%,即支付上限为120元。在日常的门诊报销时,有部分学生所得病症即不需住院治疗又不属于门诊大病,他们只能参照普通门诊标准报销,这样对于学生几千元的治疗费用,经济负担并没有得到实质缓解。

3.4学生寒暑假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的普通门诊费用无法保障

针对学生寒暑假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大学生医保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学校统一报医保中心结算。而在政策中针对普通门诊部分未作说明。

4.独立学院大学生医保的改进措施

4.1加强独立学院大学生医保的宣传

工作针对独立学院大学生的医疗保障状况,应加强医保的宣传工作。让学生一方面了解参保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了解如何行使权力。学校可专门为学生开设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知识讲座或医保咨询会,并让学生统一学习医保报销流程。通过各种方式的宣传和学习,不仅要从思想上正确引导学生加强自我保险意识,更要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医疗保障的效力。

4.2鼓励学生在自愿的原则下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社会医疗

保险保障的是居民的基本医疗水平,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一般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大病,覆盖范围仍不足够全面,这时就需要商业保险发挥他的补充作用。通过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的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4.3采取强制性原则而非自愿原则

自愿性的参保原则,会使得一部分即不参加大学生医保同时又不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彻底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必然会形成医疗保障的空白地带。而如果采取强制性原则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对于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大多采取强制性原则,如德国要求大学生必须是参加医疗保险后才能报到注册。

4.4加强独立学院医保工作的管理

独立学院要在学生参保的整个过程中提供便利,不能出现缴费容易、兑现困难的现象。学校应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并出台更完善的实施办法。同时应关注学生的隐私保护,让学生消除顾虑,享受医保权利。

4.5进一步完善独立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从注重人才资源的角度看,民办学院学生已成为大学生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独立学院门诊报销自负盈亏的特点,一方面可以适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提高支付上限,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良性运作。另一方面,可增加对贫困生、患重大疾病学生的关注,增加专项救助基金及大病保障贷款,将救助基金与保障贷款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一个可满足多方需求的覆盖全体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