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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一、合作社的界定及几个问题的判断和辨析

(一)关于合作社的界定

合作社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际社会关于合作社的定义、价值观、原则、作用及如何发挥优势,形成了很多共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2002年6月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也接受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观和合作社原则。这里,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和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在为2002年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就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原则、作用和如何发挥优势问题试作归纳阐述。

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台湾省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为“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定义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在瑞典,合作社就是农民拥有和控制的公司。纵观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及各国或地区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有这样几个共同特征:(1)合作社是社员入股、联合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的经济组织;(2)合作社是经济实体,有可供支配的财产;(3)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有不同于公司制企业的内在规定性。

价值观: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合作社应尊重并实践“自助、自我负责、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合作社价值观和“诚信、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观。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2002年7月5日“纪念国际合作社日促进合作经济发展座谈会”上说,合作社“是一个大学校,是培养社员集体主义和民主精神,发扬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的极好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阵地”。总之,合作社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追求社会效益,培育公民的责任感和团结合作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原则:最早的合作社原则是罗虚代尔原则(共5条),一个半世纪的实践证明这是各国合作社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合作社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百年庆典大会将国际合作社原则增加至7条,即: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民主的社员控制[1];③社员经济参与[2];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和社员经济参与这2项原则规定了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它规定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最普遍的是在基层合作社一级坚持平等投票,即一人一票;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上,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利润是合作制的核心,认为社员为合作社未来提供的额外(除缴纳股金外)资本,可以获得相当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但不得分红。笔者认为,合作社原则不可否认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加以运用,并根据实践要求予以创新和丰富,否则合作社就会被淘汰,但一些体现合作社特性的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是根本性原则,应得到遵循[3]。

作用:2002年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承认合作社在创造就业、整合资源、投资形成和对经济作贡献方面的重要性。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中说:“合作社支持社会力量的凝聚和稳定,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义务。”国际合作社联盟致辞说:“合作社是以团结和社会责任为价值取向而运行的企业——它们关注其成员及其社会。”“合作社实实在在地为社会更加公正和更加尊重人类的价值做出贡献。”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局致辞说:“‘机会、赋予能力和提供保障’这3个因素是帮助摆脱贫困和社会歧视的基石;使得合作社能够提高在非主流经济的边际工作效应,将未受保护的工人的利益融入到主流经济生活中。”“合作社及其价值观能够创造出关心人民、关注社区、民主的、以人为本的经济形式,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助组织,对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有突出的作用,在目前劳动力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合作经济,这也是合作经济面临的机遇。

如何发挥优势:2002年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营造适合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以增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稳定。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中说:“合作社采用以人为本的方法来应对各种社会挑战,帮助残疾人并保护环境。通过提供培训、帮助业务开发和信贷等,赋予了个人和社区更大的发展潜力。”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局致辞说:“通过合作社的企业化来创造就业、摆脱贫困、战胜社会歧视、维护可持续发展。”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致辞说:“为了从‘合作社的优势’中受益,合作社需要具有远见、勇气和诚实品质的领导者。”号召其成员“通过可效仿的对成员服务和坚持重要的合作社价值——诚实、责任、透明和民主来提升合作社的优势”。

(二)几个问题的判断和辨析

根据上述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可以推演出以下判断和评析:

1.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

长期以来,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混淆是困扰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理论障碍。为此,必须对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予以澄清。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韩俊,1998)。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两个概念虽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各具外延,但两者有重叠之处,即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因为合作经济有共同产权[4],但并不是所有集体经济都是合作经济,这就是不能完全重叠之处。

2.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质是集体化

综观我国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其实质是集体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建立高级社和过程中,自愿原则没有得到遵循,多数是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入社。第二,不承认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目标是建立高级社,有的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才到高级社,有的是直接到高级社。后,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民所有,实行分散经营。互助组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等归农户,分散经营,农户之间调节劳力或畜力、农具等余缺。初级社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户,入股分红,有少量公共积累。到高级社,入社的所有生产资料无偿合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收益权被完全剥夺,这种合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归大堆”。时期,实行政权与产权合一,将排他性公有产权“升级”为无限制公有产权(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公共决策也介入社员个人生活(公共食堂)。这种尝试失败之后,1962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形式。第三,政社合一制度使国家人的公共决策通过行政体系到达农村基层,合作社自主权被弱化,还能使农户而非国家承受公共决策的种种后果。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

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应瑞瑶、何军,2002)。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显著差别表现在:第一,从产权结构上看,股份合作制是社员占有与股东占有结合,它与合作制的社员个人占有和股份制的按股多少占有不同,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第二,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即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即农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第三,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额相互挂钩。

4.合作经济生存空间广阔

合作社自产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产生的经济动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费者,为抵御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而走向联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管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并对合作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但合作经济仍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社,维护自身的利益。换言之,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条件是市场经济和弱势群体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农民,以及农业的弱质性,这给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合作经济:兴起的背景和发育模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特点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经济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很难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关于合作经济组织产生背景的分析,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分布得到验证。在浙江省衢州市625个(2001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65个、占26.4%,从事养殖业的有213个、占34.1%,从事加工业的有57个、占9.1%,从事运输业的64个、占10.2%,从事其他经营的有126个、占20.1%。就种、养业而言,养殖业的合作组织发育比种植业多;就种植业内部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蔬菜、果业上,而粮食合作组织不仅由于商品率低且还由于实行垄断经营而缺乏滋生的政策空间而发育缓慢。这一现象说明,在种养业中,由于蔬菜、果蔗、水产、家禽、蚕桑等商品率较高、市场风险较大,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弱势的分散的农民需要合作。同时,从事加工业、运输业的合作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停留在初级产品上,这是由于加工业和运输业利润率较高,且对资金、设备、技术要求较高,较适合资本运作。这也验证了我们的一个假设,即在市场经济体制和WTO框架下,农村资源配置方式是有利于农民自主的经济组织成长的。

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二是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三是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据浙江省农业厅调查,2000年全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自己组建的529家、占19.8%;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建1996家、占74.8%(其中依托农业部门组建的1204家、占45.1%,依托科协部门组建的340家、占12%,依托供销部门组建的90家、占3.4%,依托政府其他部门组建的362家、占13.6%);依托“龙头”加工企业组建的142家、占5.32%。可见,不存在依托而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足20%,而依托政府部门组建的高达70%以上,依托“龙头”企业组建的只有5%,这表明我国合作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

上述3种发育方式只是一种简单概括。在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发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下5种组织模式:

(1)邯郸模式。其特点是“官民结合”,由政府及有关涉农的技术经济部门选派少量骨干,与农民一起共同组织“农业服务协会”。按服务功能和产品类别不同,分别成立“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主要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农协侧重围绕主导产品发展,办一体化经营的实体,为专业农户提供服务。邯郸市从1989年底开始进行农协试点,逐步在全市形成了以农协为中心,横联政府涉农部门,纵贯各类专业农协、“龙头”企业、服务实体和千家万户的服务体系,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农业部在陕西、山西、安徽3省进行的农民专业协会的试点,大体也属于这类模式。类似邯郸市采取“官民结合”的组建形式,在陕西省试点初期也比较普遍,说明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始阶段,依托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出面,与农民联合组织,是一种较为现实和有效的过渡模式。陕西省试点中开始由“官民结合”形式组建的农协,目前已开始向以民办为主转变,一些在农协担任主要职务的乡镇领导干部正在逐步退出,由在当地有影响的农民来担任。

(2)莱阳模式。其特点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需要,组织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农民是兴办合作社的主体,同时发挥国合流通企业和农口服务部门以不同形式参与兴办合作社的作用。自1994年底以来,全市已建立合作社420个,基本社员16.7万户,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已有212个,占总数的50%。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合商业与农民联合组建新的合作社;有国合流通企业以资金、物资、设施、设备等折股参与农民办的合作社。全市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组建的合作社有88个,这些合作社的规模都比较大。莱阳模式探索创造出一条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专业农户联合方方面面涉农部门兴办专业合作社,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优化整合,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新路子。根据陕西等省的试点经验,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类专业合作组织仍然要坚持民办性质,重视民主管理,绝不能办成国家技术经济部门的经济实体和附属物,也不能打着合作社的牌子,谋求部门利益。

(3)宁津模式。其特点是在培育农民组建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上实行两步走的步骤,即:先以“农民合作协会”形式组织起来,作为初级阶段,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再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县有近40%的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协会,近期已有一批农民合作协会,组建成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山东省的禹城、江苏省的高邮市的做法与宁津县有类似之处。

(4)安岳模式。其特点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四川省从1985年3月安岳县创建驯龙科学养猪协会以来,目前全省已有200多个农村协会实行股份合作制。据101个股份合作制农村技术协会调查,有会员14783人,平均每个协会1664人,拥有资金额6684.4万元,平均每个协会66.18万元。协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受到农民的欢迎。

(5)江山模式。其特点是农民联合起来办专业合作社,再由若干合作社联合起来办“龙头”加工企业,形成“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格局。这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办合作社的一种较好的模式。他们还以行业协会为纽带,把农户、合作社、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的一体化经营体系。江山市养蜂协会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目前已形成以蜂业为主体,集科工资、产加销为一体的产业化体系。“江山模式”已在全国推广。“江山模式”说明,国际合作社原则中第六条“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是可以在我国具体加以运用的,并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同类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可以单独,也可以联合起来办加工企业,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所获取的利润留在农业内部,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农户”的模式相比,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更有利于“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它预示着合作社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同时也预示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上5种模式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而探索发展起来的,各有特色,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邯郸、莱阳、宁津、安岳和江山虽做法不同,但从中可以归纳出共同的启示,即: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生产力发展、经济水平的差异很大,加上各地区的社会环境、干部条件也有差异,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问题上,不能一刀切、一种模式,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我们建议将此作为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原则。可以相信,在此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然会避免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失误,获得健康发展。

三、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发展趋势

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类型的划分方法很多,如:有的学者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5]。有的学者依据功能进行分类,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产品销售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技术服务型[6]。有的学者依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有无依托进行分类,分为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有的是按产业分类。前述5种模式也是一种分类法。我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遵循合作制原则是共性,但其组织形式又有多样性,其分类应根据制定政策和立法等不同需要进行。之所以从这一角度考虑,是因为现行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问题发生了混乱,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还有60%左右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这不仅是一个登记的问题,而是有无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事关合作经济组织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已经制约着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此,我们主张从政策制定和立法调整对象划分合作经济类型,具体分类依据有两项:(1)入社获得社员的资格条件,即是缴纳会费还是缴纳股金;(2)合作经济组织是否经济实体。根据这两项依据分类,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两类:

一是协会型。其特征是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8]。它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是合作社型。其特征是入社时缴纳股金,属于经济实体。其性质是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入股只是取得社员资格,若分红要受到限制(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分红)。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把所获得的利润,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民,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所区别的重要特征。它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是借鉴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以为社员服务、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为了吸引资金,有的合作社开始引入股份制,于是,合作型合作社又演变成两种类型,即:(1)会员制合作社,它是典型的合作社;(2)股份合作制合作社,其特点是在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对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或两者结合。

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同,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即:协会型属于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进行运作和管理;合作社型属于合作社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型数量少,而协会型数量多。课题组所到6个省的调查点,只见到了宁夏汉灵渔业联合社和湖南省浏阳市张家店花木合作社2个专业合作社。2001年杭州市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34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5个,专业协会119人。根据山东省的抽样调查,截至1999年底,农村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占21.9%,农民协会占55.2%,股份合作组织占22.9%。

协会将朝着两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协会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协会向合作社转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专业协会为主的现状,正是合作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协会型是合作社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即可以以发展专业协会为起点,首先培育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表达能力和民主意识,再逐步形成合作社。协会型向合作社型演进的机理是,协会是松散型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的合作社型的认识逐步提高,要求演进的迫切性渐强。

合作社朝着两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合作社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合作社发展为股份合作制型。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型演进的机理是,合作社面临资本的挑战,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将制约其吸引资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到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有的股份合作型企业还会向公司型企业转变。对于农业而言,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对于非农产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组织形式,这是由其产权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所决定的: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社相比,允许资本参与分配,增强了吸引资本的能力,这是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变的动因。尽管如此,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不能变现,是一种准股权,这也会成为这种制度广为实行的一种障碍。因为社会上人们不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再交易而且本金也无法再收回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前的集体企业相比,产权明晰,职工的激励机制建立起来,但由于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方式的原因,经营者的激励不充分,资本利益得不到完全保障。虽有个别成功的例子,但从“大数”规律看,这种产权关系在短期内问题不大,因为资本积累的问题还有待充分显现出来,但长期地看则很难成功。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会导致其向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企业演变,这可以从常熟市乡镇企业两次改制过程中得到证实。地处苏南的常熟市在1996年7月至1999年10月对乡镇企业进行的第一轮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915家,占40%,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只有420家、占18.4%,拍卖、转让企业953家、占41.6%。此轮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将原来产权“归大堆”的集体经济,改为产权明晰到职工个人的集体经济。应当说,这一步的迈出,也非易事。从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性分析,实行维系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过渡性改革,是因为意识形态在改制中起着决定作用。股份合作制被认定为姓“社”,而这一渐进改革还“赎买”了职工,从而减少了制度变迁的成本。从改制后企业发展实践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是因为股权分散,企业形不成核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家积极性的发挥,而且也束缚着企业家的手脚,企业利益最大化难以实现。由于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些,使得常熟市乡镇企业在第一轮改制后不久即开始了第二轮改制。在2001年2月开始的第二轮改革中,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私营企业,当地称之为“两头转化”。其目的是实现产权、责任、利益明晰到人,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至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常熟市农村消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过渡性组织形式,这一结论对非农产业是成立的(上述关于常熟市的案例也是非农产业),而对于农业而言,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以农民协会为基础,以专业合作为重点,以股份合作为方向,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四、合作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制度创新

在资本收益率高的背景下,合作制的限制资本参与分配原则受到挑战。在资本利益最大化驱动下,资本向公司制集中,而合作社缺乏资本的问题将渐显,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发展的背景下,资本导向型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等)成为主流经济,这对合作社的发展构成挑战。这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但是,作为弱势群众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在有9亿农民的广大农村,尚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面对资本对合作制原则的挑战,合作社也在进行制度创新,一些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引入资本参与分配机制,使得合

(1)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形式分割。一般而言,合作社财产由3部分组成,即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和国家支援投入。现行的行政规章规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即两个财产主体:一部分是社员名下的公共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合作社,但实际上没有人能真正对这部分财产行使所有权,对此,可以通过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分解为零的办法加以解决,即先按社员各自的惠顾返还,记在社员个人名下,再提取积累,这样形成的积累以“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形式加以分割。“个人内部资本帐户”的增值,不得以现金方式提走;职工的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只享受股息,利率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若干个百分点,不再分红。

(2)按股分红与利润返还相结合。允许资本在合作社参与分配,即在一人一票和股金外资本报酬制度上加以改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规定“一人一票制”,即合作社对重大问题的表决,不管你持有股金多少,也不管你是普通社员还是董事,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这被认为是合作社区别于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之一。但是,各国实践表明,“一人一票”不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惟一模式。在欧洲,表决权的一人多票已十分普遍,非盈利和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由强调发展和承认个人能力差别的原则所取代,并由个人能力差别决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美国法律规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或采取一人一票制,或者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8%。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资本稀缺,农业合作社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成为突破“一人一票制”的客观要求,否则将制约着合作社对资本的吸纳,甚至可能发生“大户”选择“以脚投票”而离开合作社。有鉴于此,应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果按持股多少表决,则应把股金分配的红利限制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若干个百分点。利益分配上实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即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也可以采取“一社两制”形式,即对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

五、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是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但它是一个弱势组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一)通过给予合作社民事主体地位并制定合作社法,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现在,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城市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及“三资”经济,都相继颁布了法律法规,唯独合作社经济尚未制定法律。《合作社法》立法滞后,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绝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不予登记,而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使其不能以合作社法人的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进而导致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例如,许多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应有的体制环境,在经济交往中无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这使得许多工商企业宁愿与县乡政府签订合同,也不愿与合作社签订协议,严重地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技术经济交往的范围和信誉,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如此下去,各类合作社得不到广泛发展,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与各国的大公司、大合作社进行竞争。这样,在激烈的国际竞争条件下,我国的“三农”问题将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农产品贸易国际竞争十分激烈,反倾销问题将更加突出,但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不能参与诉讼和应诉,必然在反倾销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尽快制定《合作社法》,填补这个空白,已迫在眉睫。制定《合作社法》,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在欧美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亚洲,除中国、朝鲜和越南外,都早已制定了合作社法,其目的是给予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对农业和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的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补充合作社法人的相关条文。具体而言,在《第三章法人》中,增加合作社法人一节,列为第四节。其条文拟为:“合作社是城乡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上谋求互助合作或有关服务,对内实行非盈利原则,对外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群众性组织。合作社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将原第四节联营改为第五节,其中参与联营的,除企业、事业单位外,相应地加上合作社。

其次,加快制定《合作社法》。这一法律主要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共性的基本内容。国家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与法律,不应把调整合作社的内部经济关系作为重点。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立法在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上,主要是解决国家如何指导和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合作社的内部活动、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等问题,可以由合作社的章程去解决。

(二)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世界各国对合作社都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日本农协进行的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

农业直接补贴与合作社。主要是通过补贴以低价供应生产资料。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

各级政府及所属有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政府在各种综合性和专项投资、拨款、贷款、基金项目中,应列入支持合作社的相关科目[9]。政府对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自助性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财政税收[10]优惠政策。

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要在合作社登记注册、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培训、提高素质、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协调工作。政府要尊重农民自愿原则,农民有选择合作的自由,也有不选择合作的自由,合作的程度及合作的规模完全由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自己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政府对合作社的引导。应当通过示范章程,引导合作社建立民主管理制度:(1)建立和完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模式。(2)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聘任经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合作社要逐步走向专业化管理,应当用管理现代企业的方式来管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中国及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可以有效地推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政府还应保障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调合作社的资产。

主要参考文献:

肖万钧、巴音朝鲁、武小欣:《浙江省航民村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村庄》,《当代中国典型农业合作社史》,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缪建平:《中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必然趋势》,《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1月。

李贵卿:《不同条件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约束方式的比较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7期。

张曙光、赵农:《决策权的分配与决策方式的变迁––––关于中国农村问题的宏观思索》,《共和国农业史料征集与研究报告》(第七集)。

阎寿根:《衢州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杨志文:《对专业技术协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注释

[1]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的解释是:指社员管理合作社的民主形式,在基层合作社实行社员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权由其章程规定。

[2]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的解释是:指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本;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分红要受到限制。换言之,社员必须向他们的合作社投资,但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的资本从属于这个宗旨,入股只是取得社员资格、获得合作社的服务和享受社员优惠的条件,不是以获取股金分红为目的。因而,入股要采取公平的方式,如果实行股金分红,对分红也要有所限制。

[3]有的学者提出了中国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则。

[4]产权共有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合作社采取成员份额所有的形式,但财产的实际支配权,即使用权、经营权和一定的处分权等,则整合于合作社集体之手,这种份额所有权形式,属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形式之一;二是合作社通过公共积累方式形成公有产权。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5]专业合作社是按不同的专业组建的,多分布在人少地多的国家。西欧、北美许多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社区合作社是按地域组建的,多分布在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日本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就属于这类合作社。

[6]缪建平:《中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必然趋势》,《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1月。

[7]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8]国家规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一类的非营利组织本身不能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非法人经营机构,协会可以兴办营利性的经营实体。在这类实体中,会员的劳动和资金可以参加分配,从而能够实现会员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协会经营实体的运营中,任何组织形式,如合作制、会员制、合伙制、股份制等方式都可以引进和应用。

[9]合作社发展应与其他各方面发展结合起来。如扶贫基金会,把合作的理念注入进去,建立广泛的合作。

[10]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应免征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收购免税农产品按一定比例扣减进项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