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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税收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巨大影响

人类逐步进入了电子商务时代,其特征是:互联网在全球迅速普及并且向经济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纳税人的影响

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有明确了纳税人,才能将特定纳税义务对应的人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税负公平,从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在网络经济中,纳税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1)纳税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刷卡消费、电子汇款、异地通存通兑、网上证券业务、网络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越来越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你我的整合关系;企业内部任何一个部门再也难以封闭起来独立经营了,而是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越来越多的经济事项很难从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代表国家宏观利益的税务机关,作为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税收工作中及时判定收益的归属显得日益困难。

(2)纳税人传统的依靠账表凭证的计税方式受到冲击。因为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和会计资料等有形依据为基础的,而“网上交易”经常是通过“无纸化货币”的数字信息或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使得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都难以把握,因而税收监管工作受到了严峻挑战。

2.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深远影响

(1)对现行所得税确认有深刻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立足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于有形商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在网络经济中,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与传输,使得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如网上信息服务和数据销售业务中,电子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就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易于造成课税对象的混乱,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

(2)对增值税确认有巨大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确认销售目的地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就数字化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尤其是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当然也不纳关税,从而影响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税基,进一步对于非网上形成的进口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由于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变得更加困难,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进而影响了税额的计算。

3.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在网络交易中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大大削弱了中间商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使得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越来越多的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更易于实现转移定价,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二、应对电子商务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税务立法应该首先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对于网上形成的有形产品的交易,可以参照传统税法征税,而对于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比如针对网上形成的应税交易,不管其有多少个部门或多少个独立的企业所组成或参与,或者是虚拟公司之间,只要存在经济利益的转移,或曾经发生过应税行为或项目,其实质就是纳税人;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3.对于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也给现行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国只有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的特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