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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常听人们把腐败归咎“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似乎制度和体制能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事实上,体制虽然能提升个体责任,但并不能完全保证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规则。制度是建立后,互相监督得不到保证,这就不能完全归咎为制度的问题,人的因素则是更大的问题了。

好的体制与国民的素质相适应,没有自由思考的群体作保证,再好的制度实行起来,也会大大地打折扣。当然,体制不完善、不健全,容易滋生腐败,但是一味埋怨体制而忽视人群的因素显然是有失偏颇。国有大企业的制度是比较严的,而贪官们拿公款比拿自家的钱还方便随便。那么,那些监督机构和人员都哪儿去了呢?显然有人的因素在起作用。

人是起决定性的东西。俄国普希金说过:“我们强大有力,并非因为将士英勇,也不是波兰人援助得力,而是因为民意——老百姓的公意。”雨果说:“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一位智者说过:“民主的获得有赖于政治的清明和人的因素的提高。”说:“政策一经制订,干部起决定作用。”

同样的体制,不同的作为,谈腐败之源,又怎能对人的因素视而不见?更何况人是一切活动的推动者、实施者,是体制的制订和完善者!在任何极端的体制和制度下,也不乏不出卖自己灵魂和良心的人;再宽松的环境里,也会产生的软骨头的个人和群体。民主和法制的灵性有赖于忠实于它的人群的灵性。没有道德、良心和灵性的人民,就不会有强大的法律和秩序。

华盛顿说:“民主社会必须有人民大众的德行作依靠,否则秩序就不能维持。”早在十九世纪,法国人托克维克就指出:“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的民主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英国人伯克说:“有德的人民不会推举出腐败的代议士;卑劣、懒惰、不懂辨别的人民,不会拥有廉能的政府,这是古今的通则。”

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于每一份子都享有充分自由的同时,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道德、有责任的群体不会漠视人们对法律破坏和滥用,只有愚顽劣根、不识好歹的群体,才会把透支法律精神为能事。没有一大批恪守法律道德的执法者和敢于监督执法的群体,任何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

先有高尚的群体,而后才会有良善的社会。离开道德,一切法律都不可能做到公道。象所有的规范一样,法律制度也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比任何一种规范更加需要国民全体的自觉和拥戴。因此,法律制度对人的自律要求更高,作为他律性的规范,当这种规范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时,如果再缺乏自律精神,那么无论多么美好的法律和制度也只能形同虚设。没有一只严格恪守法律精神和道德的队伍,再美好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制更深的因子,则在社会的法制精神。因而,我们在完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必须构筑起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人治不如法治,但法治也要靠人来保证实施。人是靠不住的,但人又是很关键的。没有一只高素质的恪守法制精神和道德的庞大群体,任何法律的监督都会流于形式。正如王安石变法的执行者不效忠变法一样,保证监督的执法人员一旦不恪守法律,护法机关和人员也就成了司法的符号。

有法不依,甚于无法。中国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敢于监督的力量。斯迈尔斯说:“政治权利,不管多么广泛,也不会使一个堕落的民族变得高尚。”“以个体的不道德为基础的政治道德,从来就没有任何稳定的存在形式。”以众多个体不道德为基础的法律,也从来就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生命只有一次,而我们的同志却说:即便生命赋予我十次、百次,我的生命也要献给专制的“集体”。如此国情、民情,很难让人恭维我们是生活在依法治国的二十一世纪。

群体需要良知,社会呼唤道德。惟有群体良知,才能支撑国家的法律。要依法治国,就要呼唤社会的良知和道德。没有了良知和道德,法律也就缺少了骨骼。高尚的道德和行为,并非绝对地产生和依赖于它的管理体制和思想教育,相反取决于它的民风和社会风气。个人道德的提升,成为良好的社会风气的源泉。好的民风,能给人们开创自觉向善的生活模式。

当美国就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很多中国人都觉得不可思议,认为未免小题大做。其实回过头来看,美国人又岂只是无聊于总统的性丑闻,他们揪缠不休的根子在于“总统对法律的不忠”——阻挠司法调查。美国人对克林顿事件的不依不饶,是他们护法的坚定和对法律的绝对忠诚,这才是法制得以维持的基石。撇开社会制度上的差异不论,光看美国人对法律的这份孤忠,我们就能看到我们和美国人的差距。

老枭说:“只恨平民无势力,敢期公仆有心肝。”老翟说:“百姓如果没底气,社会如何能争气。”个体是群体的骨骼,群体是社会的骨骼,社会是国家、民族的骨骼。政治的品质是有社会的品质决定,社会的品质是有群体的品质决定,群体的品质是有个体的平治决定的。个体的精神风貌始终左右社会的风貌,一个社会政治制度的良善,始终要与社会的精神风貌相匹配。惟有那些真正珍视和善待自己权利的人,才能撑起未来中国的脊梁。

决定法制精神的的因素,并不是法律,而是民治精神。有时侯,法多,非但不好,反而有害。一个法律制裁一批腐败分子的同时,又在自发地、大批地、每日、每时的培养新的腐败,执法的过程其实就是再腐败的过程。在缺乏良知和社会道德的群体和社会里,我们宁愿抱着让一个饱虱子咬死的可能,也不原让一批饿虱子为我们打发寂寞和无聊。

民主的秩序,有赖于独立自主、见义勇为的个体参与。只有众多的个体有效辨别的正义与邪恶,公理与强权,勇敢与懦弱,强健与萎靡,自由与专制,明智地站在真善美的一边,摈弃底气不足的病态,并自觉地行动起来,维护社会公义,只有如此,精神文明才大有希望,物质文明才有永恒的保障。一个人有底气可能是飓风中的篱芭,千万个人就可能是逆流中的抵柱。

周有光说:“清末老一代不解帝国主义的性质,今天我们一代人了解现代文化的性质吗?”这句话显然问得很好。现在有些中国人的的确确还不知现代民主政治为何物。也许正因为这样,社会才常常喜欢重温“秦汉”旧梦。满脑没有民主思想、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的人,怎能成为强健的现代公民?没有强健的公民群体,何来强大的民主国家?(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