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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政绩观及语义阐释

生态政绩观及语义阐释

生态政绩观的内涵

1.生态政绩观考核的目标更具全面性和科学性。生态政绩观要求考核各级干部的政绩时,兼顾经济建设成果和社会进步;兼顾硬环境的加强和软环境的改善;兼顾当前的发展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兼顾经济增长的总量和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兼顾城市变化和农村发展;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和党的建设的成效。这将有助于引导公务员更多地关注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关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及代际长远利益,从而使干部的工作成绩能够得到较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助于营造求真务实的良好氛围。2.生态政绩观检验政绩的标准在于人民群众利益。在《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中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都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自觉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和政绩,做到凡是为民造福的事情就一定要千方百计办好,凡是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事情就坚决不办。”[2]29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人们的利益需求结构开始发生变化,人们追求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和精神利益等多元化。生态政绩观从人民多元利益出发,使领导干部认识到自己的“政绩”,不应局限于某些指标,而要体现在为群众造福上。它可以是收入水平和财富的增加,就业率的增长,可以是资源的有效利用,空气、水等环境质量的提高,可以是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公民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升[3]。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政绩观从只对上级负责转变到对人民群众负责上来。

3.生态政绩观考核的方法凸显生态保护。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1],这就为生态政绩观的价值体系指明了方向。一是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将生态资源环境成本、民生成本和社会成本纳入考核体系,从而科学全面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政绩。二是建立环保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真正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生态化。三是建立生态问责体系,实施责任追究制。将生态责任延伸到行政体系内部的每一个部门,对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浪费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厉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这与十八大报告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的精神完全吻合。四是推行生态审计制度。主要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生态环境改善情况,主要投资项目的环境效应,生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情况,招商引资过程中是否引进污染严重的企业等。五是完善生态政绩考核机制。设立多元考核主体与多元考核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人民群众、媒体、社会中介机构应成为政绩考核的主体,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干部政绩公示和公议制度等,这样评估结果才更真实、公正、可靠,使得各级干部不仅对上级机关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人民负责,建立让老百姓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4.生态政绩观考核的结果必须与政府官员的提拔和晋升相结合,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1]。对只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任期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辖区环境质量大幅下降,引起群众投诉的干部,应当给予降免职处理。如果任期内当地经济发展效率和质量改善了,环境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水平达标了,能源资源消耗下降了,区域生态质量改善了,市民对生活、环境比较满意了,这样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从而建立一套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评价体系,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生态政绩观的基本原则

1.发展经济与维护生态并重“,生态价值优先”。在《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观念。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人们生存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2]37因此,生态政绩观要求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的传统政绩观,坚持发展经济与维护生态并重,“生态价值优先”原则。所谓“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即生态价值优先于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以生态价值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4]。它包含生态规律优先、生态资本优先和生态效益优先的具体要求。生态价值优先的经济,是一种在生态效益必须为正数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经济,以“生态价值大于零”的效益取向来导引经济社会发展。即经济发展以不破坏既有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原则,实现生态效益“至少等于零,力求大于零”的价值目标。当市场原则、科技原则和政策制度原则等与生态规律、生态价值的基础性地位发生冲突时,要服从生态规律生态价值优先的原则。

2.区内发展与区际共荣并重,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中说道“: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是贯彻全国一盘棋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各个区域优势,增强全国发展合力的现实需要。”[2]42因此,生态政绩观要求摒弃“只重视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传统政绩观,坚持区内发展与区际共荣并重,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整体利益最大化要求各经济区域必须坚持全国经济“一盘棋”,区域经济优势互补共融互动、协调发展,以达到生态环境资源配学习十八大专栏置最优化、整体发展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预期。各区域在谋划自身经济增长的同时,自觉把自身经济发展的方向、重点、力度放到经济发展的全局中考量,局部区域的发展必须有益于整体利益最大化。

3.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未来利益至上。在《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指出“:领导干部……那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那种畸轻畸重、忽视协调的做法,那种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的做法,那种好大喜功、脱离实际的做法,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2]92生态政绩观强调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把经济发展和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统一起来,实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相结合,又要把实现当前发展的目标和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统一起来,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既要充分考虑当代人利益的发展诉求,更要重视后代人永续发展的需要,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科学理性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政绩观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可以说,树立生态政绩观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是生态文明核心价值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从广义上讲是指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希求人与自然生态的互利共生,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方位的生态化构建,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文明形态[5]。生态文明具有多层次内涵和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生态系统平衡、人与自然协调进化、人类社会永续和谐发展等。但生态文明核心价值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即人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不能超出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阈限,要在尊重生态规律、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组织安排人类的各种活动,并且要努力通过人自身的实践活动来修复破损的自然,真正实现生态良好和生活良好并存的格局。以过分重视经济绩效指标,忽视生态环保指标;过分重视短期的显性政绩,忽视长远的隐性政绩;过分重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为特征的传统政绩观,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完全背离了生态文明核心价值的要求。因此,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树立以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生态政绩观。

(二)树立生态政绩观是生态文明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强调人、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世界观,世界是系统性的关联存在,是由各种共生的关系网络构成的有机整体。它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人—自然—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性,人、自然和社会构成了完整的物质世界,它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二是“经济—生态—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性,当代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是由经济、生态、社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复杂系统,它们相互交织在一起成为一个和谐、协调发展的、循环再生的、动态进化的有机整体。生态政绩观与生态文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是以生态哲学为基础,认为人的存在状态、性质及其发展趋势,与自然生态系统密切相关,人类正是在“人—自然—社会”复合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中生成、发展,并丰富自身的本性。人与自然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是一个不断打破原有的平衡,又不断创造着新的平衡的动态过程,人类作为有理性的实践者,应该成为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平衡的引导者、调控者和建设者,有效促进生态系统整体的优化,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官员作为经济活动的引导者、调控者只有树立生态政绩观,才能在创造政绩过程中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承担起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稳定和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树立生态政绩观才能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三)树立生态政绩观是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人类与生态环境协同进化与和谐发展,是生态文明的真谛。这就是说,人与自然必须是共同生息、共同发展与共同繁荣[6]。这就决定了现代人类的生产实践必须以人类与自然界的共存共荣作为价值取向,在保障与满足人类的需要与利益的同时兼顾自然的需要与利益,人与自然休戚与共的价值观规定了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既应遵循人的价值尺度,又要重视自然的价值尺度,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是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客观要求。这充分显示出现代人类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新的价值追求与价值尺度的调整。而传统的政绩观片面地把人的价值尺度作为人类实践唯一的价值取向,显然不能适合生态文明发展的时代需要。生态政绩观正是适应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政绩观。生态政绩观遵循生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观,不仅要承认人作为类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而且应认同非人类物种作为自在存在物同样具有内在价值;不仅要考虑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应考虑自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既不能单纯以人为尺度,也不能单纯以自然为尺度,而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尺度。因此,生态政绩观要求现代人类的生产实践必须突破传统政绩观片面的价值取向,实现价值尺度的生态转换:人的价值尺度和自然的价值尺度的有机统一是人类实践最高的行为准则和终极的价值。这与马克思的基本观点相符合“: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则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7]

建构生态政绩观必须实现价值观的生态转向

生态政绩观不是自然生成的,是建构而成的。建构生态政绩观需要从多方面创造条件,而更为根本的是价值观的生态转向。因为政绩观是对政绩活动本质的认识及其价值诉求,它最直接地体现了政权机构的领导者从政、施政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建构生态政绩观,要求领导者的价值观实现从经济理性转向生态理性,从个人价值诉求转向整体价值诉求,由单一价值诉求转向综合价值诉求,从无视成本价值诉求转向生态成本价值诉求,这集中体现了生态政绩观的价值意蕴。

(一)从经济理性转向生态理性建构生态政绩观首先要求领导者转变世界观。经济理性作为一种传统机械论哲学的世界观,从主体角度讲,是单一主体,是一种更接近于人的本能的理性,只重视人们的需要,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映;从价值角度讲,是看重交换价值,在交换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目的合理性角度讲,是支配目的合理性行为的工具理性;从理念角度讲,是指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指向的价值理念。[8]以经济理性为导向的政绩观把经济增长作为唯一目的,把提高GDP作为唯一标准,以牺牲生态环境、子孙后代的利益和非人类存在物的生存条件为代价,来获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对当下的生态危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生态理性是在生态文明视域下对经济理性反思的成果。它作为生态哲学的世界观,从主体角度讲,生态理性是双重主体。生态理性不仅重视人的价值,而且也重视非人类的内在价值;从价值角度讲,生态理性是看重使用价值,提高产品的使用价值与耐用性;从价值合理性角度讲,生态理性是支配价值合理性行为的价值理性;从理念角度讲,生态理性是以整个生态和谐为理念的实践活动[8]。生态理性是强调人和人、人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的价值理性,是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理性。以生态理性为导向的政绩观要求领导干部应以尊重自然生态规律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价值取向,以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用生态思维模式来关注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关注代内公平和代际公正,这既是生态文明进步的充分体现,也表征了生态政绩观的基本要义。因此,建构生态政绩观,政府官员必须在世界观上实现从经济理性转向生态理性。

(二)从个人价值诉求转向整体价值诉求政绩观说到底是公务人员的价值观在政绩问题上的思想折射,是人生观、利益观和权力观等方面的反映,是为谁创造政绩、由谁评价政绩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官与民的关系问题的反映。所谓个人价值诉求就是在处理官与民的关系时将官与民对立起来,是“以官为本”的个人主义的政绩观,它把谋取个人名利地位作为创造政绩的价值目标;以实现个人价值最大化和获得职位升迁作为创造政绩的目的;把上级领导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绩的唯一标准。因而他们热衷于搞一些与自己官位升迁捆绑在一起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干“民心工程”,不干“利民工程”,不干那些为后人打基础的工程。这种既不对党和国家的事业负责,也不对民族和人民利益负责的个人主义的政绩观完全背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所谓整体价值诉求就是在处理官与民的关系时将官与民的关系看成是平等的关系,是“以民本位”的马克思主义的政绩观。它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创造政绩作为价值目标;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创造政绩的目的;把人民群众视为评价政绩的主体;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视为评价政绩的标准,这也是生态政绩观的价值诉求。生态政绩观强调以人为本,讲求社会发展和政绩就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立执政为民是创政绩的最高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作为创政绩的最高价值主体,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创政绩的最高价值追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创政绩的最高价值理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建构生态政绩观,政府官员必须在人生观、利益观和权力观上实现从个人价值诉求转向整体价值诉求。

(三)由单一价值诉求转向综合价值诉求这是遵循怎样的发展观创造政绩的问题。传统的政绩观以“唯经济主义”发展观为指导,把人类社会的发展片面地理解为单一的经济增长,经济利益是人的唯一利益,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活动的唯一动力,经济目标是人类发展的唯一目标或最高目标,经济手段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唯一手段,只要经济发展了各种社会矛盾都自然化解,经济发展即社会全面发展,导致政绩等同于经济业绩,以GDP的增长数量作为政绩考核唯一尺度,造成浪费资源、环境破坏和社会发展失衡。生态政绩观以生态文明的整体发展观为指导,强调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经济可持续是发展得基础和手段,社会文明持续进步是发展的目的和目标。人类共同追求的应该是自然—经济—社会复合大系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进步。因此,生态政绩观要求政府官员在发展观上从单一重经济效益的价值诉求转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综合价值诉求,驾驭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复杂格局,把创造政绩的行为限制在生态的自我再生能力、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以及资源的自我循环能力所允许的阈值内,争取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佳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四)从无视成本价值诉求转向生态成本价值诉求传统的政绩观无视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的付出,一味强调经济增长,形成了以“资源环境换增长”的高资源、高污染、高风险、粗放式发展模式,经历了“先破坏,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耗竭,后节约;先砍林,后种树”的发展道路,资源环境严重透支。生态政绩观旨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强调创造政绩时所付的资源、环保等成本,反对单纯以经济效益、生产成本、生产总值来衡量政绩的优劣,在定性政绩的优劣时不仅看其所带来的直接效益,更重要的是考评其赢取的社会效果和付出的资源代价、环境成本,对以高额生态成本代价换取的政绩予以否定。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1]的精神,建构生态政绩观必须要求政府官员从无视成本价值诉求转向生态成本价值诉求。生态成本是人类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以及因此而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危害所构成的负经济效益[9]。它包括生产过程资源耗竭全部、生产过程环境污染全部、资源恢复过程耗竭全部、资源恢复过程环境污染全部、污染治理过程资源耗竭全部、污染治理过程污染全部、最终使用资源耗竭全部、最终使用环境污染全部等[10]。对生态政绩实施中生态成本进行分析,有助于增强政府官员政绩成本意识,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要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综合效益,切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不计成本的重复建设,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经济运行模式。

作者:温莲香单位: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