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的优化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的优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搭建起了法律齐备、参加国际条约(公约)众多、授予专利、商标和版权数量日益攀升、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已形成了行政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由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的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全面、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中小企业独立的政策体系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不明晰到逐渐明晰、由不太科学到相对科学的沿革过程。

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到地方政府颁布了大量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虽然大部分政策法规不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基本上适用于中小企业。我国目前关涉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有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也有关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近年来国家各相关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足以说明国家越来越关注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重视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宏观环境,越来越重视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的制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我国建立的与国际接轨、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并没有同步,法律体系建立的速度相对较快,而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展比较缓慢,尤其是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政策相对有些滞后。例如,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且根据客观发展需要几经修改,使其相对比较完善。但是,《专利法》中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促进专利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原则性条款和规定,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能够有效贯彻落实这些上位条款和规定的政策体系。[2]再如,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低税率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那些已经成功研制出新的产品、技术或者工艺并能够实现成果转让有所收入的企业,这样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很多能享受到此优惠,而对那些正在进行且投入很大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由于缺乏适时的税收激励措施,这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投资压力和风险依然很大。[3]政策与法律规范相比,更具有灵活性,因为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有相对较长的制定和施行周期,这就需要政策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发挥导向作用。并且,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当一国有效竞争政策体制能够成为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益补充时,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就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而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现实情况则是“强法律,弱政策”,这种局面亟需改善!另外,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要顺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仍需要对其不断修正和完善。公共政策中的法律形态部分自然会出现有失全面、有失系统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盲区。比如,由于缺少必要的立法,我国的传统文化遗产,诸如民间文艺等原本占优势的资源很难转化为市场竞争力。

(二)政策结构功能失衡一直以来,我国不同的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来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上过于分散,管理不科学,缺少权威、统一的管理主体。有近十个知识产权的直管部门和二十多个间接且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往往容易各自为政、封闭割据,缺乏有效协调。“法出多门”容易造成内容交叉或者冲突;“政出多门”、“多龙治水”的多元式管理往往出现“多人负责,无人负责”的现象,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造成极大的管理成本浪费、行政成本膨胀。例如,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形式被纳入商标保护范围,由商标局直接主管。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质检总局主管。由两个部门主管地理标志,相互之间缺少工作上的协调,存在着行政冲突。[4]再如,关于建立海外维权机制,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加大我国企业海外商标注册,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机制的通知》,其中的海外维权仅仅是针对商标领域的。商务部虽然早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建立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实际上并没有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显然,这样的扶持政策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另外,多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能共享、权力冲突、审查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既给授权与登记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不利于TRIPS协议透明度原则的贯彻实施。

(三)政策执行不到位、效率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实际上是以法律形态为主,而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较之于非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具有很强的被动性。一般而言,在法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主动加以干预,即“不告不理”,但政府在实施政策时却是主动地进行的。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施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主动性比较低,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制度失灵”[5]。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少而且质量不高。以我国中小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关村为例,其中,中小企业原创型的技术创新极少,在申请的专利中,多数是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其比例占到了全部专利申请的70%以上,发明专利的比例仅为30%左右。而发达国家专利申请的类型构成中,发明专利占到了65%左右。另据资料显示,我国有大中型企业10万多个,加上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共有3500多万个。2007年,我国企业共申请各种专利45862件,占国内申请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按全国10万家大中型企业计算,每个大中型企业的年专利申请量只有0.46件,也就是说有一半的大中型企业一年也没有提出一件专利申请。[6]我国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近年来,我国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呈现不协调增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行业、不同类型企业间的差异非常大。而且,虽然近些年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在一些地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并不到位,有些地方甚至很消极。由于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出现了诸如在商标领域存在的查处概率低、惩处力度小这一问题,使得侵权假冒的成本很低,导致侵权假冒行为在一些地方非常猖獗。

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四国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经验

(一)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经验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采用了实用主义做法。20世纪70年代前,美国的科技文化实力弱于欧洲发达国家,知识产品依赖进口,此时施行的是本国保护主义策略。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此后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美国的出版业都是以对欧洲作品盗版为基础,盗版行业甚至被视为履行公共职责而受到尊重。而且不保护居住在美国以外的作者。即使到了1836年,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费也高出美国公民的9倍(如果是英国人,还要再高三分之二),直到1861年,外国人在这方面才(几乎完全)不受歧视。[7]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政府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进行反思,意识到科技和人才是其最大的竞争资源优势,开始采取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卡特政府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尤其保护本国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目标。基于国有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美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不断进行修改,强化鼓励创新方面的立法。美国政府往往进攻性地参与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国际规则。1984年,美国将“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扩展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后,通过政府设计、企业出资的多边主义和双边谈判、双边协定的双边主义,以及发出威胁、实施制裁的单边主义(即霸权主义)来筹划设计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美国还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教育,不惜拆巨资培养中小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政府与一些民间知识产权机构都致力于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并由全美各大学法学院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近几年来,美国知识产权政策有一些新动向:为加速危机后经济复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造知识产权摩擦用以维持其在经济、科技领域的霸主地位;制定“21世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输出知识产权价值理念和专利技术。美国对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实施细则以及知识产权政策的不断调整,都是以美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不断适应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进程。[8]

(二)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经验日本的知识产权实践走了一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之路,以本国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为依托,不盲从国外,视本国经济技术发展需要不断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早在19世纪末期,日本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其国内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1885年效仿德国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早期的知识产权采取“吸收性技术革新”战略,呈弱保护、不鼓励创新、促进知识扩散的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采取了宽松的知识产权政策,依靠模仿西方技术实现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有一份1955—1970年的调查,显示出当时日本引进并吸收了几乎是全世界半个世纪以来研发的先进科技的全部。日本政府尤其重视对尚未被商业化的高新技术的引进,继而进行创新快速形成并不断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有针对性地采取能够将欧美关键技术拒之门外以保护国内市场的专利网战略。直到1994年以前,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倾向于鼓励知识扩散。1994年,在美国“攻势”下进行专利法改革。日本改革之前的专利法与美国明显的差异,在于通过公开申请、单一的专利权利诉求和专利授权的拖而不决而实行弱的专利保护,驱使创新者急于许可自己的专利技术,这种专利策略在客观上更利于推动技术扩散。日本政府通过鼓励改良性质的技术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的政策,产生了众多实用新型专利。这些实用新型专利成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行技术革新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不大但效果积极的实用新型专利对于日本生产力的提高产生了重大和积极的影响。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深受其集体主义文化背景的影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目标主要不在于突出个人和给个人支付报酬,而是旨在实现效率、生产力和公共产品的最大化(Garrouss,1997)。这一独特的文化背景最终造就了日本政府与本国企业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进入21世纪,伴随着基础领域技术创新全球领先地位的获得,日本的专利制度明显向更为强势地保护本国发明专利方向转变。1990年代末,日本政府着手制订的2000—2010年“国家产业技术战略”再一次说明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是顺应本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变化。2002年7月,日本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利用和人才培养,并将“知识产权立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全世界“知识产权战略”的最早倡导者。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又通过年度“推进计划”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几个方面布署具体施行措施,将知识产权提升至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战略总部部长由小泉首相出任,使尊重发明创造这一国策得到进一步强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在其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具体“推进计划”中,对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都非常明确地作以规定。[9]日本的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日本政府通过制定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企业申请专利、激励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海外维权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援助。例如,政府为中小企业投资于基础技术开发提供7%的免税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征6%的支持;积极引导风险资金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倾斜,等等。

(三)韩国知识产权政策经验韩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经济和科技发展施行了赶超战略,与其密切相联的知识产权政策在不同发展阶段其内容有所不同。20世纪70年代中期,韩国重点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对国外资本与先进技术的引进并快速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但“石油危机”对韩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驱动韩国政府开始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参照国际标准多次修订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强有力地推动了技术转移和技术积累,使技术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得到大幅提高,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增长。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伴随经济体制向企业主导型转变,韩国政府提出“科技立国”发展战略,确定科技投资目标占GNP比值2.5%以上,重点发展机械、电子等制造业。韩国知识产权政策系统的调整重点是以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知识产权保护以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为主,促进了韩国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20世纪末,韩国政府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确立以“文化立国”战略推动本国经济的复兴,把文化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加入WTO之后,韩国知识产权政策转向赢得全球竞争优势,政府通过鼓励大企业收购研发型小企业或者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建立国际联盟等方式,大大增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实力,专利申请总量跻身于世界前列。2003年初,韩国政府提出了“科学技术第二次立国”和建立“以科技为中心的社会”的两点科技政策目标。韩国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颁布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愿景与目标》中明确了要建成21世纪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韩国确立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造、管理和提高内部管理能力等项具体的政策目标。将知识产权局转属于科技部,并对其职能做重新部署。又通过科技发展战略等系列改革强力推行其科技振兴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开始对韩国的科技、经济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韩国已跻身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强国。[10]以汽车工业为例,2011年韩国汽车产量465.8万辆,同比增长9.0%,占世界汽车总产量的5.8%,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5大汽车生产国。韩国政府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当作是推动本国经济腾飞的引擎,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通过各种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援助。(1)专利申请。政府为中小企业国内申请专利提供减免50%的手续费,为中小企业申请国外专利提供政府补贴申请费,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2)海外维权。韩国专利厅在《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有出口业务或者在海外投资的国内中小企业或者个人的产业财产权在海外遭侵权时,所产生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由韩国专利厅以补贴方式为它们提供。(3)政府出面聘请中小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所需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团,帮助企业确定研发方向和领域,规避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方面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其中,75%的审查费用由政府以补贴方式支付。(4)韩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网上专利信息服务,通过运营“优秀专利产品电子商业交易系统”,[11]给予优先考虑购买优秀专利产品的公共机构以80%的技术转让评估手续费补贴。产业能源部、负责专利的专利厅和农林部等通过融资等方式对那些旨在对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而缺乏资金的企业进行援助。成立包括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援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由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的减免到海外维权的“一站式”服务。

(四)印度知识产权政策经验印度是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有效运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典范国家之一。印度政府非常重视制定和调整科技政策,自上世纪50年代末起,先后通过(公布)了《科学政策决议案》(1958年)、《技术政策声明》(1993年)、《新技术政策声明》(1993年)、《新科学技术政策》(2003年),后来提出了15个目标和十几项战略和行动措施以配合实施“十五”计划。进入新世纪,印度总理提出要建设“知识大国”和建立“知识社会”。以此为目标,印度政府在产业、外贸、税收、文化和人才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突出以知识产权政策为导向的各公共政策的有效衔接。印度知识产权政策最大的特点即是对最引以为荣的软件产业的保护和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其软件产业以争取在国际上占据更大份额为产业目标。印度政府通过软贷款、赠款及“产业研究伙伴计划”等方式支持制药业,因此印度大多数制药公司的研发投入都是比较低的。印度政府在传统医药知识收集归档、建造数字图书馆、建立注册登记和发明专利体系“蜜蜂数据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化,印度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堪称发展中国家保护传统知识工作的楷模。

借鉴四国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对策

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以期构建全面科学系统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是我国顺应世界经济发展之大势所趋,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需充分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成功经验。

第一,制定与施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企业自身成长特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小企业不同成长时期对知识产权政策有不同的需求,需要知识产权政策解决的问题也必然有所区别,政策的侧重点也会有所差别。

第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应与国家的经济、科技等政策密切相联,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创新政策体系。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国家创新系统的一个子目标。在国家科技、经济等政策框架内,以知识产权政策效益为核心,鼓励创新、促进竞争、推进知识资源合理流动,使市场机制配置知识资源使之有效利用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2]

第三,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13],力避政策结构功能失衡,使政策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知识产权系统政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知识产权系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政府的引导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其次,要健全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再次,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破解制约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障碍性难题。另外,政府要适时开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国内外业界动态,引导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府要协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减少或避免发展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的不一致,努力实现知识产权政策与其他科技、文化、教育等政策的功能整合与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必须充分调动中小企业这一重要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执行效率。市场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社会效益也必须在企业知识产权建设能力的提高上有所体现。这就要求,必须充分调动中小企业这一重要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理应建立起密切合作关系,努力做好人力资源协调和其他资源配置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性浪费,共同推进我国经济更快发展、科技更加进步、社会更加和谐。第五,全面、系统、科学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其具体的基本措施是面向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创设能够高效运行的良性互动体制、机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绝不能囿于传统观念,要勇于冲破传统、解放思想,以建设高效的良性互动体制和机制为突破口,着力于进行制度创新。

作者:赵亚静单位:吉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