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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中介组织相关问题分析

农业中介组织相关问题分析

一、中介组织的界定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本文所要界定的中介组织是指经济生活中的中介组织。对于这一特定范围内的中介组织的含义,学术界已作过较多的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是:

(1)中介组织或称市场中介组织(MarketintermediaryOrganization)主要是指市场经济中,在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市场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联系和沟通作用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中介交易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出现、为交易双方提供公证、仲裁、监督等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行业性的社会监督组织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中介组织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是:第一类是顺应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通而产生的,是市场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第二类是依据各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或义务,实施社会化服务,以减少经济纠纷,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类主要是围绕市场主体协调社会关系,侧重在维护本行业、本集团利益的基础上,为加强行业内、集团内的协调,沟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服务,并常常起到社会和政府沟通桥梁的作用,其目的是为本行业、本集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①。

(2)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市场中介组织就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社会化组织;从广义上讲,在市场经济范畴中,从生产到消费,一切为其服务的机构都纳入市场中介组织的范畴。以农村市场中介组织为例,主要有以国家的经济技术部门的隶属单位在农村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合作社形式设立的各类服务组织;以部门、集体及个人形式组建的商业性服务机构和以某项生产为中心,由专业户组成的民间经济、科技组织等四种形式或类型②。

(3)市场中介组织就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以优化资源配置、最佳组合生产要素、取得最好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劳动联合、资产联合、技术服务、权益保护为合作方式,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经济组织。

中介组织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中介组织既可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又可视作一种“行动集团”。(2)中介组织与本文所介绍的从经济组织的多样性角度区分出的“中间性组织”是一致的,二者名称上的不同是由于认识的前提和角度不同造成的。(3)中介组织或中间性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制度安排”或“行动集团”,其形成及稳定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这就是说,由于资产专用性以及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不确定性与不完全信息等原因,致使交易在某些情况下由市场、企业、政府三种经济组织之一来协调,势必产生“失灵”或“不合算”,只有采用中介组织或中间性组织,才能使交易费用最低。简言之,中介组织亦可称中间性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有关交易主体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选择的一种与市场、企业、政府组织互补的“制度安排”或“行动集团”。

二、农业中介组织的基本类型及其特点与现实形态

根据中介组织的内涵,农业中介组织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和准企业、准政府性质的中介组织。这两种类型的农业中介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现实形态也应有所不同。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农业中介组织具有以下特点:(1)这种组织处于农户的生产与市场需求衔接的中间环节,为农户的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提供中介服务。(2)从交易角度看,这种组织充当农户与其他有关交易主体交易中介的角色,起着农产品和(或)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组织者的作用,将农户与其他交易主体之间的直接交易转变为组织化间接交易。(3)经济活动的一体化程度介于纯粹的市场和纯粹的企业之间,即比纯粹的市场高,但又比纯粹的企业低。(4)联合个体在组织内部按合作方式行事的同时并不丧失其原有的地位,最为明显的是农户仍然体现为“剩余索取者”,在此前提下结成利益共同体。根据这些特点,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把握这种中介组织的现实形态。

这就是,当我们的观察点是农户的生产与最终产品市场如何衔接时,那么,“市场+农业合作社或农民协会+农户”、“市场+公司+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的农业合作社、农民协会、专业批发市场、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就是这种中介组织;当我们的观察点是农户生产与中间产品市场如何衔接时,那么,“公司+农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民协会+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的农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组织形式就是这种中介组织;当我们综合考察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如何衔接时,那么,“市场+公司+农业合作社或农民协会+农户”这种模式中的公司、农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就是这种类型的中介组织,所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主体不同的中介组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和专业批发市场都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但当二者纳入到“市场+公司+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之中时,客观上起着联结农户的生产与市场需求的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农户交易的中介,所以实际上起着本文所指的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农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因而可以将之理解为这种中介组织。这也就是说,尽管公司、专业批发市场等实体是典型的企业组织,但当其介入市场农业的组织经营过程之中后,对市场农业的发展客观上起着“制度安排”或“行动集团”的作用。

当然,这种作用是以其行为方式的相应调整为前提的。为了将实际上具有这种中介组织作用的公司和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组织与没有这种作用的企业组织区别开来,本文倾向于将之称为“龙头企业”。由此可见,市场农业中的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主要有农业合作社、农民协会(专业和综合的)、“龙头企业”等现实形态。准企业、准政府性质的农业中介组织的特点是:(1)这种组织处于农户与政府联系的中间环节,为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中介服务。(2)经济活动的一体化程度介于纯粹的企业和纯粹的政府之间,即比纯粹的企业高,但又比纯粹的政府低。(3)这种组织在某些方面发挥着政府的作用。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这类组织并不多见,特别是纯粹的准企业、准政府性质的农业中介组织难以找到。也就是说,这种组织的现实形态在当前来看只能主要从一些综合性的农民组织的功能方面来认定。现有的一些综合性的农民组织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发挥准政府的作用。这方面的代表性组织有日本的农协和美国的农业行业协会。

日本农协具有非常完备的组织体系和分工合理的高效管理体制。这主要体现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采取“三段制”,即:市、町、村设单位农协,都、道、府设农协联合会,国家级设农协全国联合会,而且每一级组织都与行政组织相对应,因此在总体上看,几乎将全部农民组织起来了,实现了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认为它具有准政府的性质。因为各种经济组织的功能范围都是有限度的,在现有的认识程度上,严格来说,能够将一国的农户几乎全部组织起来,加入到某一组织体系之中,只有政府这种组织才能做到。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政府的等级管理体制才能把大范围的市场交易行为转化为内部管理交易行为。在上述两类农业中介组织中,准市场、准企业组织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这是因为,根据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及其对农业经济活动制度安排的限定,由企业或政府来组织农业经济活动的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管理成本很高,并且政府与企业相比,显然前者的内部交易成本要高于后者。

由此可以推论准企业、准政府组织也有较高的制度运行成本。这也正是我国历史上实行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之所以解体的主要原因。而准市场、准企业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既非完全的市场交易关系,也非完全的管理交易关系。较之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准市场、准企业组织内部由于共同计划和组织成员间相互依赖、长期关系的多样性契约安排,使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等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大为降低,因而具有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较之于纯粹企业的内部科层制度,由于参与准市场、准企业组织的农户并不丧失独立性,还有相当的剩余索取权,因而具有较企业更低的管理交易成本。并且,这种组织形式下的市场交易成本在制度运行成本中占较大比重,但其绝对数值比市场组织下的有较大节省;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下的管理交易成本并不比市场组织下的管理交易成本高出许多。所以,准市场、准企业组织的制度运行成本应比准企业、准政府组织的更低。因此,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是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主导方向。

三、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主导形式

根据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及其未来趋势,本文认为,农业中介组织相应的主导形式是“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其原因或依据可简述如下:

1•在农业市场化的起步阶段,体制转轨和经营机制的转换是我国农业的中心任务,其关键是广大农户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要由以计划为导向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这个阶段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农户的市场意识和经营决策能力还很不适应,因此,农户经营要与市场需求衔接起来面临巨大困难。也就是说,这个阶段的突出问题是农户普遍地陷入难以独立做出经营决策的困扰之中。这就客观上需要一种能帮助农户决策并带动农户开展商品生产的组织,而“龙头企业”这种中介组织形式正好可以适应这种需要。因为通过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产销协议,农户摆脱了市场不确定性和自身决策能力不足的困扰。所以,这个阶段农业中介组织的主导形式是“龙头企业”,其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农户经营与市场需求的衔接。

2•在农业市场化的发展阶段,农户通过“龙头企业”的中介作用已经将其经营活动与市场需求衔接起来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而是如何提高交易收益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在与龙头企业的交易中,由于农户是分散的,在谈判中处于弱小地位,因此不可能争取到合理的交易利益。随着农户之间认同感和聚合力的增强,为了尽可能争取交易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户客观上需要组织起来,成立一个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群体性组织,即某种(专业)协会。这样,农民(专业)协会便成为这个阶段农业中介组织的主导形式。这种形式除了有利于增进农户的交易利益之外,也有利于减少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对公司和农户双方都是有利的。

3•在农业市场化的发达阶段,广大农户从“龙头企业”这种中介组织形式和“公司+协会+农户”这种运行模式之中将逐渐意识到。(1)“龙头企业”对农户而言主要是起分工协调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即:通过内部协议明确农户生产经营什么以及在供应商(农户)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交易的中介。(2)尽管以协会沟通农户与公司的联系比农户直接与公司发生联系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毕竟交易净利益的分配中存在一个异已力量,利益的纷争在所难免。因此,一种既能保留这种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的“合理内核”,又能避免利益分配中的异已力量的影响,更有利于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组织形式必然产生出来。这种组织形式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个体形式就是农业合作社。笔者认为,粗线条地明确农业市场化的不同阶段农业中介组织的相应主导形式及其相互联系,对于制订旨在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而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