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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区农户土地流转研究

农业区农户土地流转研究

一、样本与资料

调查地点的选择。调查地区高密市地处鲁中平原,是传统的粮棉产区,地势平坦,天然地块大,有利于机械耕作,具备规模经营的自然条件。同时高密市的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分别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7.3%、35.9%。高密市农村的城市化程度也比较高,因为受到青岛、潍坊等中型城市的近距离辐射,本市的大量劳动力外出,土地私下流转相当普遍,调查的数据显示,有28.5%的农户参与过土地流转。调查的10个行政村平均分布在康庄镇、仁和镇、初家镇、双羊镇和大牟家镇,分别处于高密市的中、东、南、西、北。在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程度方面对全市有较高的代表性。高密市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方面对经济较发达的平原农村具有较高的代表性。本次调查有效回收283份问卷,其中家里有田地的样本共242个,将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占收回样本的85.5%。据调查统计,样本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为2310亩,户均耕地9.55亩,最大值35亩,最小值2亩。样本户2003年平均每户纯收入为10878.66元,其中来自农业的收入为5814.35元,占58.2%,农业仍然是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样本户对农业投入较大,农业设备折合值6160.34元。样本户的家庭最主要收入来源情况,其中种植和养殖业作为最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占69.4%,农业仍然是当下大部分农民的衣食之源,选择打工及个体经营作为最主要收入的分别为14.9%和9.9%,另外大约有6%的农村居民主要依靠正式单位工资。可见,当地农村中的约30%的居民已经脱离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

二、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

所谓土地流转是指现阶段家庭联产承包制条件下,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根据经营权的流向可分为(1)转包、代耕、互换(农户-农户),(2)反租倒包(农户-集体),(3)入股分红(农户-企业)等多种形式[4]。本文重点讨论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的流动。土地流转包括的转出和转入,本地区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我们看到大部分农民愿意土地流转(76.5%)。其中约1/3的农民只愿意转出土地,说明这一部分农民如果外出,就会把自己现在种的土地全部或者部分转出。约有43%的农民愿意转入土地(注:这部分人包括“只愿意转入土地”和“既愿意转出又愿意转入土地”两组,因为前文提到,愿意转出的前提条件是外出,但是目前还没有,所以应归于愿意转入的一组),他们觉得种田太少,希望经营更多的土地,一定程度反映了农村现在人地矛盾的紧张状态,另外近1/4的农民愿意保持现状。

(一)农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

农民土地流转意愿是一个动态的心理状态,因为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下面着重分析各种特征变量对农民土地流转意向的影响。本文用SPSS10.5统计软件对调查所得数据进行分析,首先将各个自变量按序号进行赋值,建立虚拟变量,分别对转出意愿和转入意愿进行Linear逐步回归。最后确定,影响转出意愿的因素有3个:进城定居意愿、农业收入比重、身体状况;影响转入意愿的因素有6个:婚姻状况、农业收入比重、对负担的认知、进城定居意愿和性别等。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经济利益的估计影响了农民土地转入的意愿。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农民是否愿意转包土地依赖于两点,一是土地的重要性(来自土地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一是土地的租金[5]。关于土地的重要性的影响,统计数字我们看出,农业收入的比重在土地转出和转入两个模型中均发挥很大的作用,对土地流转的意愿有较大的影响,这方面相关的研究表明:农民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地方,土地的流转越多,农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越低的地方,土地的流转越多[6],基本可以肯定,土地对于农民越重要,就越不愿意转出土地,相反愿意转入。关于土地租金,主要取决于两项:(1)土地流转所得剩余的大小,剩余多,租金自然就高;剩余少,租金就低。(2)剩余在双方的分配比例。种田越“划算”表示有较多的剩余,这样,土地的流转就有了条件,因为无论对于转出者还是转入者,都可以从中分配到一些剩余。统计的结果显示,种田的净收益,与土地的转入意愿正相关。可是我们发现这个变量对土地的转出意愿却没有明显的影响,这里还有由于其它方面的原因,转出一方在失去土地之后,必须从事其它职业获得收入,外加所得的土地租金,如果大于原先的收入,就会将土地转出,否则不会。也就是说必须找到农业以外其它有更高利润的职业,才会实现流转,也就是说农民进城打工或者从事非农职业促进土地流转的实现。可见单单依靠提高土地的剩余,不足以使农民转出土地。另外,如前所说,由于土地对农民来说太重要,尽管转出土地有利可图,也不一定会将土地转出。

2.城市化的愿望影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要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结合经济问题去考虑,很多学者认为加快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农村剩余劳动力会自动转移到城市中去,进而实现土地流转[7]。有的学者通过对河南东部一个自然村的全面剖析,得出农民外出打工是当地农民土地流转的动力,把土地转包出去就成了这些在外打工的农民职业转变之后的必然选择[8]。通过分析表明,城市化的愿望对于土地的流转意愿存在明显的影响。进城定居的意愿对两个模型的贡献率很大,是影响土地转出意愿的最大因素,证明了以前学者的研究。

3.从两个模型中可以看到,身体状况对土地转出有影响,婚姻状况、性别、农村负担的认知以及离城距离等对土地的转入有影响。各个模型参数显示,身体状况不好者不愿意转出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的保障功能。结婚者比未婚者,女性相对于男性更愿意再承包一些土地,认为农村负担重的农民不愿意转入土地。

4.除了上述模型中的因素以外,对土地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土地流转。对土地的感情,即恋土情结,无法用具体的指标测量,但它对农民流转土地决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情感已经被新一代的农民正在建立的相对开放的思想观念所冲击。土地在这一代人的眼里与其它生产资料别无二致。鉴于此,年龄虽然没有被纳入模型,但我们有必要单独将年龄与农民的流出意愿和流入意愿做相关分析(见表5),显而易见,年龄不同对土地的流转意愿有差异,年龄越大越不愿转出土地,而且似乎有转入的愿望。长期的农业劳动,会使土地染上个人的和情感的色彩,这是确切无疑的,但相对于这种感情的社会基础却是次要的,后者的消失会带来前者的消失,随着与新的技术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法律结构在更多的农村建立起来,这种感情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这在年轻一代的表现更加突出。但“年轻一代”是相对的概念,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可能会趋向于在自己理性的、经济的思想观念和自己祖辈的思想观念之间达成妥协。如果对土地的感情,真的随年龄增长而增长,如果青年人对现在的新的生活方式感到失望,那么这些人会在将来发现土地情结的某些意义,而在今天,农村的年轻人正像孟德拉斯对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国的年轻农民的描述那样,“他们把这种土地依恋如此粗暴地抛弃掉了”[9]。尽管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年轻的农民比长辈更少的存在“恋土情结”,也并不能完全认定,几年之后年轻的农民的这一情结会增加,新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最终的确立,农外产业经营上的成功,都会使这一代的农民放弃对土地的依恋,就像郊区城市化了的农民一样。

(二)土地流转方式的选择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民的土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所有权,其二是承包权,其三是经营权(使用权),这三种权利是由里及表的关系。所有权是最根本的,经营权是最表层,最不稳定的权利,承包权介于二者之间。作为个体的农民所拥有的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如何处理这两种权利,决定了农民流转土地所采取的方式。统计表明,愿意转出自己土地的农民绝大部分希望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仅放弃经营权(87.3%),只有少数人表示愿意放弃承包权(12.7%),放弃承包权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农民完全脱离与土地的法律关系并放弃农民这一身份,他们要么在城里找到了很满意的职业,要举家进城,不打算回乡,要么是升学、参军等带有永久迁移性质的流动。但现阶段农民外出仍处于浮动状态,农民外出就业不稳定,已经外出的农民在自己生命周期的一定阶段一般会回乡种田[10],这说明,稳定农民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并支持现在土地流转保持经营权的层次,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三)土地流转去向与来源的选择

关于土地流转的去向与来源,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多次表明,农民更愿意将土地转包给较亲近的人[11][12]。本次调查也证实了这一观点,对于转出者来说,把土地转让给自己信任的人,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更容易收回,方便快捷,省去了跟集体组织打交道的麻烦,在协商时,是自己处于与对方相同的地位。同时还可以保证原来的地块不变。对于转入者而言,同样更愿意从这些人那里转入土地,因为从集体转入承包地价格高于私下流转价格,而且都是熟人亲朋,容易协商。目前农民土地流转去向与来源是使流转双方最大利益的理性选择。

(四)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认识与期望

补充一下农民对现在土地制度的认识和期望对于分析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十分必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废除的基础上,生产大队目前已经不存在,现在的土地发包者为村民委员会,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13]。这种产权不明确的状况,影响到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在调查中发现只有15.2%的农民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大部分人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还有少数人认为土地是个人的(见表7),可见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认识不清。尽管没有研究表明产权不清会影响到土地流转的规模,但是造成的影响确是能够看到的,如在流转方式上,选择私下流转给信任的人,而没有面向市场。在“希望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上,有超过一半的农民希望土地归个人所有,同时超过40%的人希望土地国有,少数人希望土地集体所有。这反映了地权的两极化取向,即国有化和私有化。有的学者主张土地国有,对农民实行永佃制,以防止代表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基层干部的谋私行为[14]。有的学者认为,切不可因为现在各方面矛盾比较复杂而轻易改变原有的土地制度[15]。这一制度强调的是,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这三方面内容是高度相关的一个整体,所以无论讲集体土地国有,还是讲农村土地私有,都动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根本[16]。作者认为,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有必要参考农民的意愿,但是理性的认清当前的形势更为关键。

三、结论与讨论

现在大部分农民既有土地转出的意愿又有转入的意愿。一部分农民表示,如果外出就会转让出自己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由此可以预测,随着城市化的继续推进,更多的土地会参与到流转过程中。但是也有很大一部分农民愿意转入土地,这部分农民的经营能力已经允许扩大经营的规模,可是目前农村的土地却不能满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状况。在实践中,在如何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问题上,首先就是认清农民的意愿和要求。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利益最大化,城市化意愿,对土地的感情都影响到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随着土地剩余的增加,城市化的继续,恋土情结的淡化,土地流转意愿会有所变动。如果在将来土地收入对于农民来说不再重要,即土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低时,土地的流转会更加频繁,土地的规模经营就会实现。

因此,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土地流转有重要意义。在土地流转方式的选择上,农民倾向于保留土地的承包权。绝大部分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只愿将经营权私下转让给亲朋好友,采取的是转包和代耕的方式,这决定了当前土地流转的暂时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符合农民意愿的合理举措。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期望呈现两极化。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土地产权成了一个模糊的问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缺乏一个明确的事实载体。因此,当下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缺乏认识,而且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期望呈现两极化的特点,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希望土地国有化或者私有化,少数人认为土地应该继续集体所有,可见当前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不完全认同。要继续稳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地权关系,最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