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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视角下旅游公共交通服务供给分析

博弈视角下旅游公共交通服务供给分析

【摘要】旅游业在我国已经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由此游客对旅游交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旅游集散中心在旅游交通服务中已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旅游集散中心本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但其民营化后的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所以在建设旅游集散中心的过程中政府应起到相应的作用。论文对旅游集散中心服务供给的市场化进行了博弈分析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旅游交通服务;旅游集散中心;市场化;垄断

1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概念的辨析

公共服务一词来源于公共产品,1956年萨谬尔森在《公共支出的存粹理论》中对公共产品做出了标准化的定义,即公共产品是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而私人产品的概念与公共产品的概念相反,也就是一个人对该物品消费后,其他人不能再消费的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由于公共服务是一种无形的公共产品,而旅游业提供给旅游者的产品大多数都是服务,所以旅游公共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

2准旅游公共产品的概述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公共性纯度较高的旅游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提供,例如旅游公共基础设施、旅游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旅游目的地公共卫生、旅游目的地宣传、旅游景观建设、旅游政策法规等,公共性纯度较高的旅游公共产品一般是最基础的、私营企业在其中无法得到利润且没有能力提供或不愿意提供的、能够惠及到每一个旅游者、以公益性为目的能够支持旅游业正常有序的发展。另一种是准旅游公共产品,它既具有纯旅游公共产品的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即旅游者必须给予一定的费用,经营者可以得到一定利润的旅游公共产品,也是旅游者为了获得更高一个档次的旅游公共服务必须购买的旅游公共产品。这类产品服务包括旅游集散地服务、旅游保险服务、导游服务等。

3旅游公共交通服务

对于准公共产品,其中一种最为典型的被称为“拥挤性公共产品”,例如拥挤的公路、桥梁、汽车、火车车厢等。其特征是随着使用者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逐渐达到拥挤点,在这个过程中会减少每个使用者获得的效益,如果不对这类产品进行收费,会使得使用者人数继续增加,最终突破拥挤点,不仅破坏了公共服务设施,也会使每个使用者得不到效益。收取费用可以使一部分人因为不愿意缴纳费用而退出消费,从而保证了消费者的效益。对于旅游公共交通服务来说,一方面,每一个旅游者都可以平等的享受旅游交通服务,即旅游公共交通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旅游公共交通有运营成本,每一位需要获得旅游交通服务的旅游者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当旅游交通服务出现拥挤点时,就会出现拥挤成本,影响一部分旅游者的消费,即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因此旅游公共交通属于“拥挤性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旅游公共交通的提供会随着消费者的增加而产生拥挤现象,所以旅游公共交通产品在拥挤点附近或之上会有一定的消费竞争性,而在拥挤点之下具有更多纯公共产品的特征。

4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博弈分析

由于旅游集散中心能为旅游者带来方便,如果完全由私营部门来提供,经营企业可能通过恶性竞争来获取收益。如果完全由政府来提供,可能会因为政府独家垄断经营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现象,也有可能会因为政府投入资金不足导致服务质量差的现象假设政府对于企业是否向旅游集散中心进行投资持支持和不支持的态度,对于投资企业在市场中是否通过扰乱市场进行恶性竞争从中获利持监督或不监督的态度;投资企业在政府支持的情况下,是否要通过扰乱市场秩序从中获利。由于政府与投资企业之间的选择会发生相互作用,因此在各自不同的策略下双方所获得的收益会不同。对该博弈赋予假设数据进行估测:由于政府在不支持企业对集散中心进行投资的情况下,政府会对旅游集散中心直接进行经营,在缺乏竞争的前提下,政府很难破除进入壁垒来规制自己的企业,最终进行垄断经营,所以在政府不支持私营企业对旅游集散中心进行经营的时候会导致服务的提供出现低效率或者是非效率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收益的损失记为10。由于私营部门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会得到更大的收益,假设企业扰乱市场所获的总收益为10,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规制市场秩序会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假设政府监督的成本为3,对扰乱市场的企业处罚为10,扰乱市场给政府带来的损失为4,所以当政府监督且企业扰乱市场的情况下各自收益为(-2,0),政府监督且企业不扰乱市场的情况下各自收益为(2,3),政府不监督且企业扰乱市场的情况下各自收益为(1,10),政府不监督且企业不扰乱市场的情况下各自收益为(5,3)。综上,如果政府选择不监督,私营部门会选择扰乱市场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政府最终收益为1。如果政府选择监督,企业是否扰乱市场要看政府的处罚力度,如果政府的处罚力度较小,比如在本博弈中政府的处罚小于7,则企业的总收益就会大于3,企业知道会处罚,仍然会通过恶性竞争扰乱市场;如果政府加大处罚力度大于7,则企业的收益小于遵守法规经营所获的收益(收益为3),则此时企业会选择不扰乱市场,所以政府明智的选择为监督且加大处罚力度[1]。

5旅游集散中心垄断博弈分析

政府为了提高供给效率,就会与私营企业签订合同进行合作。私营部门会寻找政府政策上的漏洞想方设法获取旅游公共产品的经营权。当政府将该项目完全承包给了私营部门,私营部门便利用公共产品经营上的垄断性,强行向消费者收取各种使用费,以实现盈利的目的。由于企业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政府,私营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假设政府不对市场进行调节且市场井然有序,在自然状态下收益为0.3,且垄断企业不进行垄断时收益为0.8,这时消费者不会进行投诉,消费者收益为1;但在这种情况下给了垄断企业可乘之机,因为企业进行垄断后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设垄断收益为1,在企业垄断的情况下,消费者不投诉其损失为1,政府的损失也为1,若消费者进行投诉,这时企业遭受处罚设为-1,政府和消费者各得补偿为0.5。所以,在政府不对市场进行调节的情况下,这个时候的均衡状态为企业垄断,消费者投诉,三者各自收益为(-0.5,0,-0.5)。如果政府对市场进行调节,调节成本为0.5,调节后市场井然有序,政府收益为1;在政府选择调节市场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垄断就没那么容易,若企业坚持垄断假设其收益为1,不过其要付出一定的垄断成本设为0.3,若企业不进行垄断其收益为0.8;若企业实施垄断,消费者的损失记为-1,进行投诉成本为0.5,遭到投诉后企业受罚记为-1,政府和消费者各得补偿为0.5。综上所述,最优选择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调节,企业不进行垄断经营,则消费者也就不会进行投诉,其各自的收益为(0.5,0.8,1)。在以上两个博弈中,可以看出政府必须将旅游集散中心的经营承包给旅游经营者才能提高供给效率,而且要以招标的形式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将项目承包给几个经营商,营造竞争的环境并下设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与协调,所以旅游交通服务的供给必须要以政府调节的方式。

6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营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建于1998年,是通过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并由上海市旅游局直接进行管理,是我国旅游集散中心建设中比较成功的案例。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包含了游客集散站、客运车队、旅行社、管理部门四个部分。其中集散站和旅行社是国有旅游企业,客运车队是向政府签约,政府给予经营权的私营企业,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在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下上海集散中心开通了大约200条旅游线路,利用“旅游专线车”从上海向周边地区疏通客源,形成了丰富的旅游产品系列,景点覆盖了本市及周边的地区,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不仅改善了市区的交通环境,而且为游客提供了交通上的便捷性。从上海的集散中心运营过程可以看出首先政府的决策与生产要进行分离,这样消除了决策与生产的随意性,打破行政垄断,同时促进了市场化竞争,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其次,要进行多主体经营,这样可以实现经营的资本多元化,使得各内私营企业都能进入该领域,提高了效率;同时也能够将一家私营企业经营的项目分成多家企业进行经营,分散了垄断化经营。再者,为了限制旅游交通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政府要对相关企业的定价权进行限制,政府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例如根据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旅游淡旺季、不同的旅游目的地或景区实行差别定价方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市场的秩序。

作者:赵文炜 陶颖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