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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征拆费管控对策

公路工程征拆费管控对策

本文作者:张存锐作者单位:唐山市公路建设管理处

近年来,为了构筑完善区域交通网络、增强交通服务功能、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增大,公路项目逐年增多,投资的规模逐年增长,为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一批公路工程项目的建成,反映了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工程投资屡屡超概,尤其是征地拆迁费用的增加成为超概的主要因素,这就说明了公路工程造价管控特别是征地拆迁费用管控还有待加强。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超概就必须进行调概、审批。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投资大,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超概严重将造成在调概审批前无法注入资金,导致工程建设缓慢或停滞,影响交(竣)工、结算、审计、调概等一系列工作,成为难以解决的矛盾,给项目资金筹措、竣工验收和决算增加了难度。所以,在公路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做好公路工程征拆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加强项目前期阶段征拆费用造价的控制

由于我国体制和认知上的原因,普遍忽视策划和决策阶段的征地拆迁造价控制工作。有的项目法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动态变化不够重视,没有或很少掌握相关信息,对设计咨询单位的各项文件的监督、检查不够彻底,又没有引入设计监理机制,容易造成投资估算不且实际。设计咨询单位则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不但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不足,而且片面追求工作进度,造成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够切合实际,缺乏详细的调查数据资料,缺乏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深入理解和掌握,对项目当地的生产、生活状况及历史沿革调查不够,造成为项目法人提供不切实际甚至错误的决策依据。这些因素都将导致前期阶段征地拆迁费用不能反映客观实际,一旦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获得批复,到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估算和概算费用都很难调整,而且项目法人大都不愿选择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极大的影响了建设投资的科学性,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为了消除这些弊端,对于公路项目建议将项目决策权上交并与项目实施者进行分离,决策权交由实施单位的上级政府交通部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委托资质高、信誉好的咨询单位完成,引入设计监理机制,并由上级政府成立审查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论证,过程中若发现估算阶段存在的不足应及时纠编,确保估算、概算、预算征地拆迁费用切合实际。

控制和管理好概算、预算编制工作

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范围之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指标,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或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施工图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之内。

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算和预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符合基建项目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咨询)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经济管理工作,配备和充实相应工程造价人员,切实做好概、预算的编制工作。

设计人员要充分了解业主关于项目资金筹措、实施计划、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等意见,认真进行详实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当地的生产、生活现状,不断优化、完善设计方案。尤其是潜在的一些问题要特别重视,比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交通、灌溉、排涝系统以及环境保护等等,一定要考虑全面、周到,因为设计方案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征拆费用的准确性。

与建筑安装费不同的是,征拆费用是没有概、预算定额依据的,设计(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人员首先要全面学习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掌握项目所在地有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其次要对征拆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统计,包括权属、性质、规格、数量等,集齐概算编制的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做到实事求是、力求准确。

对于没有具体补偿政策标准的,如电力、水利、通讯、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设施需要拆迁的,要及时函告和咨询有关单位获得处理方案及工程造价,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做好设计方案的经济比较,使技术工作和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有效地提高设计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在建设实施阶段严格控制和管理征拆费用

一旦投资决策后,控制征拆费用的重点应放在建设实施阶段。征地、拆迁工作在建设实施阶段是一项非常庞大和繁杂的工作,由于公路工程属线性工程,占地量大、涉及面广且跨地区多,涉及农民、城镇居民、商业、工业等方方面面,面临的社会稳定问题和挑战也就更多,必须依法依归,实事求是,有组织、系统、全面的进行控制和管理征拆费用。

征地、拆迁前期组织工作

目前,我国的征地政策是由国务院委托地方政府代表征收土地,在项目法人(出资人)和地方政府之间,就必须建立一个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和落实补偿资金渠道的机制,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被征拆人补偿款的发放。首先项目法人应积极联系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组建专门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的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设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也就是项目法人联系工作、支付补偿款的集中对象。因为受项目法人职责、人员所限,无法面对众多的被征拆对象,只有通过地方政府的征拆机构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中开展工作。其次双方应确定开展工作及履行补偿手续的原则和办法,形成制度,使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使征地、拆迁费用作为国家资金能够合法、安全的使用,保障工程建设按计划进行。

征地调查

项目法人要联合地方政府,在征地公告的同时,组织一次全面的征地调查。项目法人负责放征地红线,同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产权人、承租人、评估公司、项目法人参加的清点登记工作,确定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物、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权属、位置、规格、数量等,经过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并对整个过程和数据进行录像和公证,做到事实求是,形成核算征拆补偿费用的第一手资料,防止抢栽、抢种、抢建现象的发生,才能切合实际、贴近概算。

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征地调查的结果,地方政府应依法依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和公示,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项目法人要在方案制定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提供概、预算的依据和数据,包括设计取、弃土场设置的数量、位置、费用,设计关于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修复措施和费用,施工组织、环保措施等等。

核算补偿费用

依据征地调查的结果及补偿安置方案,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共同核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土地补偿费用要依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需要进行评估作价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需要造价咨询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以及地方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等等。

支付补偿款并落实发放

补偿费用核算完成后,依据跟踪审计意见,由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履行拨款程序。但项目法人的工作并非到此为止,还应按照工程实施计划,督导和验证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及整体进展情况,使建设投资更好的发挥效益,并将征地、拆迁实际补偿费用与概、预算进行对比、分析,不断总结、完善建设实施阶段控制和管理征拆费用的方法和制度。

总之,公路工程征拆费用的控制与管理,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把征地、拆迁费用的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范围之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使公路项目投资控制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阶段,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