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信用证托收风险管理

信用证托收风险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托收支付方式的风险;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风险比较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相符交单”原则所引起的拒付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引起有风险、进口人资信不佳的风险、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信用证方式中存在着开证行资信不良、单证不符、软条款、进口人资信不良及进口人欺诈等风险,托收方式中则有着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进口人的资信风险和进口人指定代收行所引起的风险等等。理论上信用证方式更为安全,实际业务中并非总是如此。

[关键词]信用证托收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托收是最为常用的两种支付方式。然而,两种支付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出口企业而言,需要对这两种支付方式的风险有深刻的认识,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支付方式,并采用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做出付款承诺。因此,如果开证行本身资信不良,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2.“相符交单”原则所引起的拒付风险。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和指定银行只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按《UCP600》的规定,所谓“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对出口商而言,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符,有时还并不太难,因为毕竟有章可循,但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则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对此,国际商会也有些无能为力。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首次交单被拒付的比例高达70%。

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引起有风险。对于何谓软条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凡是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都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但在实际业务中,此类软条款的出现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出口人难以做到全部拒绝,从而增大了自己的风险。

4.进口人资信不佳的风险。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不论进口人资信状况如何,只要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就能得到开证行的承付。但在实际业务中,一些资信不佳的进口人在货物的市场行情对自己不利时,就会指示开证行在单据中挑毛病,以达到降价、迟付甚至拒付的目的,从而使出口商面临不能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

5.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人使用仿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仿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托收支付方式的风险

1.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国政府领导人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更。都有可能妨碍进口人履行合同。如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人不能按时付款,进口人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变化而造成进口人不能付款等等。

2.进口人的资信风险。在托收方式下,资信不良的进口人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人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导致出口人的货款不能收回。

3.进口人指定代收行所引起的风险。托收支付方式中,代收行一般由出口人指定。但有时出口人急于成交,从而答应由进口人指定代收行,结果代收行与进口人相互勾结,在没收到货款的情况下,直接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立即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提出,导致出口人货款两空。

三、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风险比较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支付方式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人所面临的风险比托收方式要更大一些。尽管信用证方式属银行信用,从理论上来说,比托收方式的商业信用更为可靠、安全,但在实际业务中却并非总是如此。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和托收方式中,出口人都要面临进口人的资信风险。所不同的是,托收方式下,如进口人资信不良,出口人可能会晚收或少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甚至会货款两空;而信用证方式下,如进口人资信不良,出口人会因单证不符而被进口人凭以要求迟付、降价或拒付。

2.托收方式中,出口人虽然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但这些风险都是可控的,出口人可以通过慎选交易对象、控制成交金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做国际保理业务等措施来防范、降低、甚至避免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人所面临的风险,有一些是可控的,如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不良的风险、欺诈的风险,可以通过指定开证行、选择交易对象、提高专业知识的技能等措施来防范,但单证不符的风险及软条款引起的风险,却不是出口人所能控制的,即便出口人如何小心谨慎、认真细致,也难免会受损。

3.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精细的支付方式,它要求当事人,尤其是出口人,拥有全面的专业知识,深刻理解《UCP》、《ISBP》等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并能准确、熟练地应用于实际业务当中,这不是短时间可以做到的。而托收方式则相对简单,上手快,用较短的时间就可基本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因此,对于那些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大型外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而言,使用信用证方式也未尝不可,但对于那些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使用托收方式反而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