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电子商务税收体制

电子商务税收体制

摘要: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出现了超越传统营销方式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国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带来的挑战、我国宜采取的税收原则以及当前可以采取的一些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体制税收管辖电子合同电子支付

Internet,已经成为当今信息社会中最繁忙、最富有挑战性也最具活力的系统。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通信信道的带宽增加,使得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在网络空间里得到了蓬勃发展。然而,当政府对这一领域实施其权利,特别是税收权利的时候,却发现这一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各国的传统税制都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1997年11月在法国举行的国际商会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上给出的电子商务最有权威的概念阐述是:

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获取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获取数据(条码)等。

电子商务涵盖的业务包括:电子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广告、销售、电子支付(电子资金转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运输(包括有形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等。

电子商务从交易双方和实质内容进行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BtoB)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BtoC)的电子商务。

(一)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

这是指企业(或商务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业网络向供应商(企业或公司)交货、接受发票和付款。据Forrester公司统计,尽管时下网上企业直接面向客户的销售方式发展速度强劲,但企业间的商务活动将以三倍于企业--个人商务速度发展。在现实世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贸易金额高达消费者直接购买的10倍。

(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近年来,由于Internet提供的双向、交互式通讯,大量的网上商店兴起,使得网上购物不仅可能,而且成为热门和时尚。1996年,网上商店的销售额是6亿美元,而1998年则达到了24亿,1999年参与网上购物的家庭已经超过700万,几乎是1998年的两倍。

目前从国内的部分统计资料来看,大部分的消费者都有电子商务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这样的认知,这使得BtoC的模式暂时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代名词。

二、电子商务的优越性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环境,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1)全球化的网络支持,大大提高了通信范围和速度。

(2)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的交换,节省了大量的通信费用和开销。

(3)提供了交互式、全天候的服务,使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得到商家的信息,买到需要的商品。

(4)最重要的一点是:电子商务向传统的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增强了企业

的竞争力。

下表给出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增长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1994199619971998200020012002

销售额1213265003000--

营业收入--150--100011000

三、当前电子商务给我国带来的税收挑战

目前,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配套设施还未出台,国家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我国税制也没有对电子商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的税收带来的挑战有:

(一)税收管辖权范围的难以确定。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有两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国依地域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一国依人员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在传统的税收中,交换的形式、固定商业的位置、企业的机构所在地、管理中心、合同缔结地等概念都有重要意义。但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却使得很多概念都变得淡化而无法判断。以网上销售软件为例:一个在中国大陆的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美国某软件公司出品的软件,而该软件是在新加坡的服务器上提供的下载,软件的实际开发是由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地的软件工程师通过网络共同开发出来的。对于这种情况,究竟由哪一个国家征税,如何征税都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真实可靠的信息。由于交易的无纸化,使得买卖双方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据的相关票据难以确认和取得;电子数据的易消失和易被篡改的特性又决定了难以保证数据的正确和完整性。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追踪行为变得更加困难。另外,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使用完全虚拟的姓名和地址,存在着未可知的虚假和欺骗因素;同时,还有更多涉及知识产权、个人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消费信用诚信、计算机犯罪等一系列的问题尚未解决。这一切都增加了税务机关取得相关真实可靠信息的难度。

(三)传统的法制体系中存在着不适合电子商务活动的部分,从而相关地影响到了网上税收的实施。这比较集中地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货币支付方面。具体地说,有:

(1)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后,能否撤消,如何撤消?各国法律认为,合同是经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对要约的撤消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由于Internet传播的高速度,一旦受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接收到要约和电子订单时,即可自动进行处理,并通过网络发出承诺,这时要约就很难撤消。能否撤消,如何撤消?这方面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加以约束。在税收上,也就难以确认这个电子合同的正确和有效性。

(2)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地点和时间。按照目前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就要接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定义合同的地点和时间的确定,对于诉讼时确定主管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确定适用的国际司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3)电子商务中文件的证据效力。目前,我国的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电子数

据合同和文书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多方面协调比较困难。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电信、银行、海关、税务甚至公安等各个部门,而各部门目前仅就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部分规定,并未能使电子商务的运作有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环境,同时多头管理的做法也容易导致实际税收操作上的难以协调。

(5)由于各国税制及实际操作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间的税收问题。如美国实行的是销售税制,欧共体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实行的是增值税(VAT)制。在国家间不同的税制环境下,网络上的国际贸易将导致双重征税或逃税。

四、我国目前宜采取的一些税收原则

(一)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宜采取属人原则为主,属地原则为辅的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源流失。在这种模式下,当一笔网络交易发生后,消费者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就拥有对该笔交易的管辖权,而消费者同时也就成为纳税义务人(属人原则)。若我国与他国之间制订有相关的税收协定的,也可采取由发生网络贸易的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该笔交易征税(属地原则),从而也达到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二)在制订相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宜采取中性原则。包括:在实际制订过程中,应坚持尽可能依据现有税制,最好不要另外征收新的税种,并且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为原则,同时绝对不要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体系应简单明了与透明化,符合中国电子商务的客观情况和国际社会现行的征税体系。

(三)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采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在美国,1997年7月1日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还是美国国内的跨州交易,均一律免税;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又通过了Internet免税法案,为美国本土企业自由化发展铺平了道路;同年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的部长们达成了Internet零关税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

在我国,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近两年来虽然无论在用户群还是营销额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几家著名的网络公司如中华网、亚信,还有最近才在美国NASDAQ上市的新浪网,也都已经在海外市场占有了一席之地。但无可否认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仍处于相对稚嫩的阶段。很多在国外已经解决的事情,如信用、支付、物流等环节,在中国仍然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这决定了我国的电子商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中国,电子商务这个新兴的朝阳产业拥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与市场潜力。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在我国,更应该采取一些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鼓励、促进更多的企业参与电子商务的竞争,同时也培育新的税收增长点。

五、现时可以采取的一些税收对策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对策可以从税收登记、税收征管以及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三方面来抓。具体地说: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在已有的商业网站上附加相关税收项目,把税收项目作为网上交易必不可少的内容,且这些项目都是不可删除的,使每次进行网上交易时,相关的税收项目都能永久性地附加在网上交易地内容上;

2.对于已在互联网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内容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未申报的要向税务机关补报,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查询到税务登记情况和进行税收检查。

3.建立数字身份证明。对于在银行设立帐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在实际登记及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真实的身份证号。

4.目前工商登记对电子商务的划分是:电子商务被划入零售业,电子商务相关服务被划入计算机应用服务业。而在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中,可能的涉税事项很多,比如一家电子商务网站经营的零售业务可能既涉及自产自销,又涉及代购代销及委托代销等多种业务。这在税务登记关就必须正确地加以区分。

5.在中国,客观存在着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额很小的情况。有资料说,在国内500家上网的企业中,有85%的网站所的信息有6个月没有更新或添加新内容,90%的网站只有总经理和企业产品照片。参照现行的鉴定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将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划分为正常申报户和带征户,二者之间以一定的经营额为界限进行划分,将那些经营规模小、难以正确确定经营额度的经营户划归带征。

(二)税收征管方面

1.正确界定电子商务活动中物流配送的成本。笔者的考虑是,是否可以参照现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计算方式,在一定限额下,配送成本按照营业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扣除,超出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促使企业减少成本的目的。

2.加强对纳税时间的确认。一般地,在电子商务上可以认为实际付款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在现实情况下,有以下三种形式:

(1)采用电子货币(EFT)或电子现金支付的,其订购时间与付款时间相同,即为纳税时间;

(2)采用信用卡方式的,由于消费者支付时间与电子商务供应商的银行收款时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此时应以供应商实际收到消费者货款的时间作为纳税时间;

(3)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可以以供应商实际收到消费者货款的时间作为纳税时间。

3.制订网上服务专用发票。每次网上交易完毕后,必须开具纸质的专用发票;同时只有在将电子化的发票通过邮件方式发往银行的支付网关之后,才能进行交易款项的电子结算。

4.借鉴国内部分城市中实行的出租车自动计税器方式,可以考虑在实行电子商务的网站上安装智能化的自动计税软件。该软件应具有的功能有:

(1)自动启动,后台运行进行监控;

(2)能进行自身的校验与查错,防止网站计算机人员的恶意修改,能将有关变动情况自动通过网络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控制;

(3)提供与税务局信息中心的连接与下载功能。当税务局端的软件进行了功能的完善和增加后,能自动下载并升级,达到与税务局同步的目的。

设想中的这个软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有:

(1)当电子商务已成普及时,在申报期内发送给税务机关的数据势必是巨量的,将给税务机关的申报服务器造成很大的压力;

(2)在从企业发送数据时,由于涉及到企业、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将引发多方面的连锁问题。

与在税务局内部建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完全镜像方法相比,该方法实现起来的难度增加了,但同时也减少了税务部门逐比核对网络交易的工作量,可说各有利弊。

5.借鉴国内部分税务局电子申报的可行做法,建立一种新的支付确认体系,具体由商务网站、电子商务认证中心、银行的支付网关、税务局信息中心及最终的消费者五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协同工作,其流程如下(以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为例):

(1)消费者通过网络与商务网站订立购销合同,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

(2)电子货币及电子合同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的认证,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消费者信用卡上的货币资金足以支付购买金额后,转入下一步骤;否则取消当前的交易,并相应降低商务网站与消费者二者之间责任人的信用等级;

(3)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将经过确认的电子合同通过网络传至税务局信息中心,由税务局信息中心进行加工、备份,计算出该比交易应纳税额,并下指令给银行支付网关划出相应的税款给税务局;

(4)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在将资料传给税务局的同时,也将支付指令下达给消费者开户银行的支付网关,由银行的支付网关从消费者的信用卡上划出相应金额转至电子商务网站帐号下。一笔完整的网络交易完成。

6.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不断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从各部门取得税收相关资料;同时必须依靠一个中立的、独立于政府的部级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来完成大量的前期认证工作,同时相应地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制度。

(三)不断加强税务干部自身的素质,建立建设一支适应电子商务运作方式的高科技税务干部队伍。包括:

1.不断加强现有税收征管软件的功能,开发相应的网络电子申报模块,预留和工商、银行、海关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软件接口;

2.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干部队伍掌握高科技的能力;

3.培养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又精通计算机(包括软件的设计和编程)、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外语水平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类似西方国家中已有的税收电子警察制度,加强网络税收的执法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及我国应对策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2)《电子商务与税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3)《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模式及其实现》第四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论文

(4)《中国电子商务现状、趋势及对策研究》第四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论文

(5)《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探讨》浙江财经学院论文

(6)《我的电子商务观》BillGates

(7)摘自Yahoo,ChinaByte,互联网周刊等网络上的部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