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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税收

摘要:分析总结了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基本观点,并在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这一角度,讨论了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税收政策

前言

中国被看作是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在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方面,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遵循国际公认的基本规则,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环境,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1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的观点及政策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引起全球的广泛重视,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到目前为止,虽然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未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但都在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并逐渐形成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1以美国为代表的“温和派”

美国为首的关于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中性原则的基本观点。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白皮书。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从上述两文件可看出,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电子商务形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美国现行税务局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以居民管辖权取代收入来源管辖权;采用新技术,改进管理,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此外欧盟、日本也表明要为电子商务创建一个中性的税收环境。综上所述,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在政策选择上采取了扶持本国电子商务的策略。

这种政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富国之间的差距。

1.2以“比特税”方案为代表的“严厉派”

与美国提出不开征新税的原则相反的另一种主张是:关于开辟新的电子商务税种的观点。具体表现是字节税方案(BitTax)。“bit”是最小的信息单位,即对国际互联网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单位征税,同时适用于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传输、图像或声音的传递。该方案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Cordell提出构想,后由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教授LueSoete提出具体内容。他们认为网络贸易侵蚀现有税基,必须对此采取措施,否则将造成大量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中流失。该方案虽然保障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但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而且该方案也受到企业界强烈反对。反对者认为这一方案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应征税网上信息的识别及如何避

免双重征税等。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虽己取得相当进展,但整体发展水平仍然很低,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仅为美国的0.23%。电子商务交易额约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不足0.02%,这一比例仅占发达国家的1/70左右。同时,中国B2C类电子商务网站去年平均每家的交易额仅为58470元。但可以看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潜力和空间相当大。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从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相关问题来看,电子商务给原有的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主要有:

第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挑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不再适用;(2)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4)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5)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

第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互联网的出现,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对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税,而在商品交易无形化的同时,纳税人也正向无形化方向发展。现在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在于能实实在在确定纳税对象,随着互联网上各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的确认将越来越难,并且,互联网的运用使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更易操作。

第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激烈挑战,电子商务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税种选择等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制定相关政策的一个难题。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讨

从国际上电子商务的不同政策与实践中我们看出,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与严厉征收均不可行的方法。为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在遵循国际上公认的几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与电子商务政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的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3.1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当前,国家和有关部门以及许多科研单位都在抓紧研究和制定对电子商务发展前瞻性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在2000年5月的一次会议上提出,我国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时应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4)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3.2制定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3.2.1实施电子税务工程:电子税务就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完成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对纳税人提供纳税前的电子税法辅导、税法公报,纳税过程中的电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服务,以及通过电子网络方式完成其它各项税收事宜。通过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遵从纳税的成本,减少税务局征收成本。电子商务可通过内联网、外联网或互联网技术,将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管理服务系统、纳税申报征收系统与纳税人计算机系统、银行计算机系统等直接相连,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实施金税工程,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

3.2.2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应定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2.3加快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同时大力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科技化进程,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并逐步实行在智能性服务器上设置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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