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科技金融体系构成和运作机制研究

科技金融体系构成和运作机制研究

一、科技金融体系构成

1、科技金融市场体系

(1)中介市场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科技金融的供需双方之间通常通过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连接。一般情况下,科技金融的中介市场体系主要由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以及盈利性的中介机构构成。前者多为政府有关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通过构建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后者多为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科技金融供需双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通过专业化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担保市场体系。

科技金融具有高风险性的特征,因此科技企业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为其高风险项目筹集到足够的金融资源。在此背景下,科技金融担保市场应运而生。科技金融担保市场主要由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组成,但也有部分担保机构使用自有资金直接对科技企业进行权益投资。科技金融担保机构通过进行金融机制与产品的创新,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分散了科技企业本身的风险。就我国而言,现有科技担保机构多由政府出资建立,即政策性科技金融担保机构,此类机构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风险池基金”,在分散科技企业风险的同时,为其科技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3)资本市场体系。

科技金融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与融资者存在着明显的多样化特征,不同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性,而不同的融资者拥有不同规模的融资需求。科技金融资本市场具有多层次特征,伴随着资本市场层次的不断提高,其风险程度不断减小,其服务的科技企业越成熟,各层次的资本市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体系。具体而言,我国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体系包括五类,即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债券市场。其中,主板市场,即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中层次最高的资本市场,该市场公开面向所有投资者进行资金筹措。但是出于对风险水平的调控需求,该市场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有较为苛刻的准入标准,因此该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而言并不适宜。创业板市场,即层次稍低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该市场的准入标准相对较低,对比于主板市场,该市场可以更好地满足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需求。三板市场,即层次更低的场外交易资本市场,该市场对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规模的要求更低,因此其风险相对较大,该市场中企业股票并不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发行,且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更强,是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即企业进行产权有偿转让的场所,该市场实质上扮演着中介资本市场的角色,大多不涉及资本投入,而是以出售或转让产权的形式为初创科技企业的资本退出途径提供一个选择,分散其风险。债券市场,即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中层次最低的市场,尽管该市场通常服务于风险性较高的科技企业,然而由于科技企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独立发行的债券难以有效筹集到必要规模的资金,因此科技企业通常需要借助政府或信托公司的力量集合发行债券,通过分散风险实现资金的有效筹措。

2、科技金融监管体系

科技金融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高于传统金融的风险隐患,因此,加强相应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应建立科技金融监管体系。事实上,科技金融的高风险是与高收益相对应的,而这种收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远远高于与其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的,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金融资本而言,流入科技企业成为了其最佳的选择。由于科技金融资本通常都是与实体产业相挂钩的,一旦有了实业的保障,其风险实质上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因此科技金融监管的重点集中在了对金融资本与产业结合度的监控。就我国而言,该项监管职能现在依旧集中在金融监管当局手中,部分企业也采用了聘请专业监管人才的形式实现科技金融监管,避免泡沫化现象的出现。

二、科技金融运作机制

1、投入引导机制

金融通过投入激励机制促进了科技的发展。金融可以通过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引导市场上的金融资源流入科技企业中,满足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期或者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进而促进科技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相对较高,单凭科技企业自身进行融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恰好弥补了这一失灵。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金融可以通过政府配置以及采用金融中介的方式形成面向科技企业的投入引导机制。一方面,政府可以对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而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政府既可以调控其财政资金,又可以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引导资金流向有潜力的科技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方式改变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而间接对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进行引导。另一方面,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其中介服务,为金融资源的供需双方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降低供需双方的信息搜集费用以及交易成本。我国科技行业的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与科技企业发展中资金供需缺口较大直接相关,因此国家应当灵活运用这两种投入引导机制,在不断加大金融创新的同时,间接促进科技创新。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鼓励政策性金融率先将资金投入到具有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中,以向金融市场发出投资信号,待金融中介引导商业性金融资源流入科技企业后再选择退出,以充分提高我国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金融促进机制

科技可以通过其高收益的特性加强金融主体间的竞争,促进金融发展。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存在明显的资金需求,而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也相对最高,因此这一阶段科技企业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相对有限。但越接近成熟期,科技企业的盈利能力就越可观,也越具备吸引金融资源的能力,具有逐利倾向的金融资源就越倾向于主动流入科技企业,然而初创期后,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是相对有限的,因此金融主体之间必然出现激烈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必然会激励各金融主体进行金融创新,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3、风险分散机制

科技企业因为其高风险难以在发展过程中获取充足的金融资源,同样因为其高风险,科技企业自身的发展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存活率并不高。然而,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可以有效分散风险,这种风险的分散主要通过资本市场与中介服务市场实现。

(1)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正如前文对资本市场体系的分析,资本市场具有整合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规模需求的投资者与需求方并进行匹配的能力。因此资本市场可以通过为科技企业发行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产品进而分散投资者风险。一方面,资本市场可以通过发行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工具与金融产品供投资者进行选择,并使投资者获取与其投资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进而分散投资者的收益风险。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下各层次交易市场可以实现金融工具与产品的灵活买卖,投资者可在债券等市场将其拥有的债券卖给其他投资者,分散了投资者因面对流动性冲击而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2)通过中介服务市场分散风险。

金融资源供给方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本就可以分散科技企业面临的一部分风险,中介机构通过充分整合有效信息,可以降低因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等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服务机构既可以通过向金融主体提供科技信贷需求信息,对金融主体的信贷规模加以调控,降低金融主体的流动性风险;又可以通过整合科技企业信息,为金融主体的收益率提供保障,最终在保障金融主体利益的同时,满足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资金需求。

作者:吴悠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