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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科生司法伦理教育

高等法科生司法伦理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我国法官的数量已经从1981年的6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9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官达到51·4%;检察官的数量从1986年的9·7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2·6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检察官达到44%;律师数量从1981年的8571人发展到2006年的13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律师达到70%。作为培养法律职业的后备军,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已经从1976年的8所上升到2006年的603所,每年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前不足1000人发展到2005年超过10万人。

从而大大改变了缺乏足够的法律执业人员,已有的法律执业者文化素质低的状况,为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严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事件,诸如许霆案、李庄案以及多起法官腐败案件,这无形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职业队伍而言,精湛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经验更重要,还是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更重要?在我们思考造成法律人违法的原因时,除了从其职业后的种种因素外,其职业前接受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无疑与上述行为有着或多或少的抑制或催化作用。本文就此以准法律人(即获得正式法律职业资格之前正在接受高等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为研究对象,以其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内容,力图寻找破解的对策,以期为提升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伦理素养提供些许帮助。

二、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伦理发展的趋势及成因分析

(一)发展趋势

1·去意识形态化

我国法学院校的学生在看待法律职业伦理时,更突出其法律性而忽视其伦理性。在分类上,倾向于将法律职业伦理看成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而不是伦理学的下位概念。这样,法律职业伦理难以称为法治的“本土资源”,而具有更多的外生性[2]。作为我国法治建设有意无意效仿的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就成为其认为的理想的样本予以全盘接受。在中西法律比较时,对西方顶礼膜拜,缺乏对本土法律文化和制度的认同,将司法伦理看做超意识形态的可以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遍理念,这就是去意识形态化。

2·去道德化

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尽管多有学者将其作严格区分[3],但本文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即司法伦理就是指司法职业道德,这样司法伦理就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其源于并又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具体来讲,法律职业伦理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底线道德即社会公众道德,例如诚信原则、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等;二是专门道德及法律职业道德还包含了特有的行为规范,诸如为律师要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等;三是最高道德,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守夜人,法律职业者还应当负有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的使命,这应当成为其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而反观目前高校法科学生对其即将从事的职业伦理却普遍存在认识上的偏颇,排除了将前者绝对化。

3·去信仰化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从表象上看,法律职业道德体现为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从本质上看,法律职业伦理应内化为司法职业人员的自我认同和自觉服从的信仰。司法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伦理信仰和伦理规范两方面的结合,并且以伦理信仰的培养为出发点和归宿。而现实中,大多数法科学生将司法伦理理解为一些空洞无物的条条框框,为应付学科考试或司法考试进行机械的记忆,没有将其与自身行为挂钩。某些学生在考场回答关于诚信、公平等司法职业伦理问题,居然泰然自若的采取舞弊手段,这无疑是对法律伦理教育教学的极大讽刺,也是为其今后走向司法职业队伍留下了隐患。

(二)成因分析

1·表层原因: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是围绕16门核心课程展开,其中又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前者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后者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法律院系的本科层次的教育教学工作也立足于核心课程,因此,核心课程成为高等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指向针。上述核心课程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基本法与一般法、传统法与现代法,几乎涵盖了法学本科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学各个层面的法学基础知识。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职业伦理专门教育没有一席之地,缺乏教学依据和课程支撑,从而成为其他课程教学的附庸。司法伦理教育大多依赖于其他专业课程教师的重视程度与教学时间预余留多少,教育主管部门课程设置中对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或有意或无意的疏忽在操作层面被法学院系和教师加剧,传递给学生的信息即司法职业伦理是可讲可不讲、可学可不学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除了表现在上述课程设置方面,还体现在考试、专业见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环节。

2·深层原因: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技术化倾向

原本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目前呈现出越来越显著的技术化特点。技术化主要表现在国际化、专业化和可操作化。国际化是指法律要像科学一样跨越国界,摆脱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与历史传统的,成为全人类共同适用的规范;专业化是指法律体系应当进行明确的分工,建立部门法各自的知识系统;可操作化则是指法律的适用应当尽可能精细、可量。

技术化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体现则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职业化。以司法考试为标志,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已被全社会认可,高等法学教育以往单纯重视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传授的教育教学模式已经过时。适应新形势需要,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系都在坚持双基教学的同时,突出技能的实训,这种转向有其正面效果。但我们认为,单纯“知识+技能”的教育模式能否培养出适应现代司法的高素质的职业人才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缺少的是司法职业伦理精神的培养。早在20世纪30年代,著名教育家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一书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是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4]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司法伦理培养的目标与实现路径

(一)目标定位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是司法职业队伍培养的主要途径,其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直接关系到未来我国司法队伍素质的高低,进而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无不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把握好法律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职业队伍缺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背景有着重要的关系。”[5]如果说以前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高知低能的人才的话,目前的法学教育则容易成为高能低德者的摇篮。因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接受者是高中毕业的涉世未深的青年,大学四年是其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基本法律技能的时期,更是其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期。此时如果缺乏司法职业伦理意识的有效灌输和培养,则容易导致其无法正确面对和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最后将司法职业伦理的精神抛之脑后或者不予践行。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未来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将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置于比知识、技能教育更为重要的地位即培养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信仰、精湛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执业技能的法律人才。

(二)实现路径与方法

1.纠正观念认识上的偏差

观念决定行动进而影响结果。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学部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所致。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忽视态度,对司法职业伦理教育有意无意的忽视是主要原因。除了在上文已述的司法职业伦理未纳入核心课程以外,在就业率、考研率以及司法考试通过率等主要评价指标中,亦没有体现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应有地位。以司法考试为例,目前我国法学院系学生均可在大三下学期报考,在资格审查时对在校表现不设任何审查;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职业伦理规范相关内容仅有不足20分(总分为600分);全国近600所法学院系中,专门设立司法职业伦理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的仅有不足10家。对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可见一斑。二是畏难心理,认为司法职业伦理教育固然重要,但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大的心血,并且教学成果不成显性,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蚀;加上其他课程教学任务已经很重,所以无暇顾及。

2.建立整套有力有效的制度

首先,合理设置课程强化司法职业伦理教育和考核方法,使学生掌握司法职业伦理基本规范的意义和内容并自觉践行。将司法职业伦理课列入法学核心课程,在大一阶段开设。这样可以使法科学生从刚入校开始了解自己将来从事该职业必须的规范要求。当然,做到这一点并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将背诵得滚瓜烂熟的纯知识转化为自觉的道德实践,单靠两三个小时内完成一张试卷或提交一篇论文无法完成。因此,还应将重点放在考核方法的更新,笔者认为,应当将整个大学四年作为该课程的考试时间,考核内容包括被校方记录在案的各种正面及负面信息,如历次考试诚信记录、法纪校规遵守情况、学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评奖评优等。

其次,将司法职业伦理教育与司法考试挂钩。2002年开始的司法考试制度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司法队伍设置了一道门槛。适应这一形势,各高校法学院系均将教学工作的目标着眼于司法考试。但目前的司法考试形式是单一的笔试,考试内容侧重于各部门法律知识的考察,造成司法考试与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严重脱钩。我们认为,今后应当将司法职业伦理相关内容更多地纳入司法考试当中;同时,在报考资格方面,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度作为其报考的一项审查条件。诚信度集中体现了学生司法伦理课程的实践状况,决定其未来从事司法职业的道德方向。从内容填充到条件限制双管齐下,才能将司法考试与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

最后,加大对严重违反司法伦理行为的惩罚力度。惩戒制度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一环。对于舞弊等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进行校内处分直至不予颁发学位证、不准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外,还可禁止其终生进入司法职业。只有将严格的惩戒措施不打折扣的落实,才能使职业伦理准则不只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次或沦为口号,才能维护法律职业群体的尊严,才能在对被惩戒个体特殊的教育作用的同时,对其他个体起着一般的预防教育作用。

3.实现学校教育和执业教育的衔接

对于司法职业伦理教育而言,学校教育是对准法律人进行的集中的职业前教育,在整个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体系中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培养的人才的素质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来整体司法职业队伍素质的高低。但是,这并不表明,其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已经成熟定型,还需要接受社会大学校的检验和挑战。随着身分的转换,进入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时常面临来自权力、金钱、关系、人情等因素的诱惑,除了依靠严格的监督制裁措施外,进行长期甚至终身的职业伦理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职业期间的教育往往都是以各部门为单位进行,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分别负责法官、检察官及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内容大多为业务为主,缺少对法律共同体法律信仰、职业伦理定期培训的统一机构和机制。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各类培训档案都是重新建立,均没有与学校职业伦理教育有机衔接。笔者建议,应当积极探索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互动机制。例如,在司法职业准入方面,引进学校评价机制;在职业退出方面,建立及时的向校方反馈机制等,最终实现学校专门教育与执业的过程教育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