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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评估研究

本科教学评估研究

一、本科教学评估现状

(一)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

本科教学评估,其主导者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必然为评估主体之一。本科院校的评估自述材料也是评估的重要参考,被评高校作为评估客体的同时扮演评估主体的角色。首先,作为评估主体的教育主管部门主导性过强,我国采取的是行政式、民主集中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非常有利于利用国家的力量恢复破败的高等教育,但我国一直延续这种自上而下的教育管理体制,将教育看做是政府部门而进行行政命令式管理,对于高校遵循教育规律的自主发展非常不利。在本科教学评估中,最大的评估主体是各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对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且不论这种行为的教育合理性有多大,这种评估只能引导高校趋向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要求,而社会各界对于高等教育的需求则很难反映在评估中。其次,被评估高校自主性过低,作为评估工作的另一主体,本评估高校在接受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评估的同时,也要进行自评,很多高校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自我评价,递交材料较为真实,但不排除某些高校存在迎合政府心理,一方面,自我评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严重缺乏高等院校所应具有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为了在评估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某些高校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两大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都会影响评估工作实际效用的发挥,评估工作很难达到引导高校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方向引领、人才智力支持的作用,使得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劳民伤财。

(二)评估取向存在的问题

评估为哪般?这是关于评估取向的问题,国家和高校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本科高校进行评估,根本目的是提高整体高等教育的质量。但在上轮的本科教学评估中暴露出其他评估取向,值得关注,并及时给予纠正。如,将本科教学评估作为管理高校的行政手段,用整齐划一的指标体系规整所属高校,对高校管理过于微观严重影响高校自主性的发挥;部分高校以应对检查的取向看待评估,没有认识到评估工作对于本校建设的重大意义,只是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在自评中大谈建设成绩却较少涉及不足之处。这种种不正确的评估取向使评估作用大打折扣,不能发挥评估结果对于高等教育的促进作用。

二、本科教学评估改革趋势探究

本科教学评估作为一种舶来的高等教育管理手段,在中国的历史还很短,能否恰当本土化是其实际效用大小的关键。中国的本科教学评估第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已经落下帷幕,上述评估建设工作取得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都值得重视,更重要的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究改革的趋势,革新评估理念,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要创新评估制度,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提高中国高等教育质量。

(一)改革评估理念

评估理念是评估工作的风向标,对具体的评估工作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二十一世纪,中国高等教育在规模上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大国,但无论是从量性统计资料还是从质性分析来看,中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并不高,质量提高任重道远。国外本科教学评估对于高校的促进作用明显,在于评估理念正确。在中国由于特殊的教育管理体制,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存在,各高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上下级的关系,因此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评估的理念是行政式、命令式的;部分迎评高校以迎合检查的心理对待,并未真正遵循教育自身规律。知识的客观性决定高校发展的自主性,高校的发展是内部需要的满足,而不是依靠其他外在力量。为此,本科教学评估应该在遵循教育规律,特别是高等教育规律的基础上以高校为主,充分尊重高校的独立人格和自主性;摒弃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评估理念,坚持评估目的是促进高校发现不足、不断改进;坚持本科教学评估的辅助地位,决不可因为评估而打乱高校原有的办学秩序。

(二)完善评估体制

建立合理的评估体制是评估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的本科教学评估体制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不完善的评估体制导致评估工作不能完全实现预设评估目标。合理完善的评估体制应成为本科教学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评估展开的常态依据。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入大众化阶段,教育受益群体不断扩大,同时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多元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和完善评估体制成为必然。建设政府主导、借助中间专业评估机构、尊重高校的评估主体地位和自主性的评估体制成为目前评估工作中体制建设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规范政府在本科教学评估中的地位和职能①。改变以往政府集中管理高等教育的模式,改变过去为便于管理而注重高校间的共性建设的做法,明确政府在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而并非主体地位,形成体制化模式,避免过多干扰高校建设。政府主要的任务是通过立法、规划等手段为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营造良好的外在环境;其次要加强专业评估机构的建设,在现阶段,本科教学评估应在政府主导下,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和高校一起进行评估,充分体现管理、评估相分离的组织体系原则,有利于加强高校和社会的沟通交流。

(三)创新评估制度

本科教学评估不仅需要认识论上的合理性,即高校发展需要外部力量的推动,更需要事实上的合法性,即以法律将评估工作制度化。首先是坚持评估指标的分类管理、评估指标的多样化,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在同一类高校内部,能够适应不同高校的不同特点,比如新建院校和老牌高校的评估标准应有差距,对于新建院校要侧重于其生长力的评估,定量评估应占主要地位。对于老牌高校而言,评估重点应放在院校声誉和软实力的评估上,主要应用质性评估;在不同类型高校之间,要针对科研型、教学科研型和教学型这三类不同的高校设计不同的指标体系,针对这三类高校的不同任务设置相对应的评估指标,比如针对教学型高校,评估重点应为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实际能力。对于科研型高校而言,教师和学生的科学研究实力和潜力应为重点评估对象。其次是严格控制评估过程,严惩评估中的作弊行为,包括评估机构、专家和迎评高校。评估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是造成部分评估结果公信力不高的原因,特别是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因急于通过评估,提高学校社会地位,采取一些不太合法的手段,如贿赂评估专家,自评材料夸大其实,甚至是造假。这不仅对于其他高校而言不公平,而且打乱了评估工作的正常秩序,应严厉制止,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开、公正。再次是评估结果只能作为高校建设和政府宏观管理的参考,杜绝任何形式的排名现象,过多关注评估的排队作用就会淡化评估的出发点,造成导向性错误,引导各高校盲目追求教育之外的东西。

作者:刘金松单位: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