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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问题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问题分析

【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其发展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经济增长的速度,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融资方面的难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总结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揭示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同时提出防范对策,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虽然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正随着国家的重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而有所好转,但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作为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方式的银行贷款融资、民间借贷融资、债券融资方面的融资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银行贷款融资现阶段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最为主要的融资渠道,然而中小企业因“先天不足”以及家族式管理混乱、财务状况不透明而使其自身发展具有高风险性,同时因生产经营规模小所贷资金少,这与银行所追求的稳定性与高收益性相悖,故而难以取得银行的信任进而获得贷款。第二,民间借贷融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最为简单快捷的方式之一,较之银行贷款融资,民间借贷融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然而在带来便捷的同时,其高额的利率也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第三,债券融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我国的债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即先批项目,再批额度,最后才允许发行债券。《证券法》对于债券的发行明文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因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导致债券融资很少有企业问津。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首先,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不足,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差,难以获得金融机构信任。中小企业大多固定资产少、资金薄弱,银行在审批中小企业的贷款时所耗费成本与其预期收益不成正比,同时面临企业破产、贷款成为呆账坏账风险较大。其次,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失衡、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缺陷。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加大了监管力度,权利的过分上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小企业贷款难。最后,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制不完善,法律定位不明确,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缺乏完备的担保体制机制,难以为其融资提供坚强的后盾支撑。

二、我国中小企业常见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的融资按照资金来源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是指所融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如企业所有者的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利润等。外源融资是指资金来自于企业外部,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间接融资是指利用一定的金融中介机构来完成一定金额的融资。

1、银行贷款融资。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信用、提供相应的资产进行抵押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取得资金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最为主要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融资已帮助我国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起来。

2、民间借贷融资。

民间借贷融资,即中小企业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集资,并承诺还本付息。民间借贷融资虽程序简单易操作,却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容易构成犯罪。

3、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即中小企业通过特定渠道引入风险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进而获得融资。股权融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投资金无需偿还且风险由投资者独自承担,但投资者有权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4、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即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融资。债券融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占据很重要的地位,然而因我国的国情和所施行法律的情况来看,债券融资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而言是有一定的难度,很难操作实行的。

5、租赁式融资。

租赁式融资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租赁合同的主体是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三、我国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银行贷款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即担保贷款方式;同时规定:“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即信用贷款方式。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原因,很难取得信用贷款。因此,在一般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下列风险:一是为获得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而相应地为该企业提供担保的互保法律风险。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可能会“饥不择食”,在未调查清楚对方企业资信情况的条件下便同意双方互保。在承担自身经营风险的同时还要承担另一企业的信贷风险。二是抵押担保自身可能包含的法律风险。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往往会确定价值高于贷款金额的资产来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一旦发生了不能还款的情形,法律所赋予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会加重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三是受迫保证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面对银行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可能会被要求为银行的某些经营状况不佳或信誉不良的客户提供担保,中小企业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贷款资金而被迫同意。四是因银行贷款程序的繁琐复杂,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编辑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报固定资产甚至通过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同银行的经办人员相勾结来达到取得融资的目的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为了能够更加有准备地应对上述法律风险,从宏观方面来看,首先,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以政府的扶持为主,兼行市场化的运作规则。其次,应大力发展多类型的中小金融机构,如地方性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进而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相比较来说更容易掌握当地中小企业的信息,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后,可以由当地政府主导建立中小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提供和披露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状况。确定特定且权威的评判资信状况的主体,制定评判中小企业资信状况的规则,由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资信状况的评定划分。从微观方面来看,中小企业自身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企业法律文化的培养,同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其次,企业内部应设立专业的法务部门,在进行银行贷款融资时互保或被要求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同时可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2、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民间借贷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一种,因为此种融资方式一旦操作不当,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刑事犯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践中,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存款150户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面对上述法律风险时,中小企业所能做的首先是规范自己的融资行为,在融资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事,以法律作为行动的标杆。其次,在进行民间借贷融资时,要将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作为首要行动。在融资时切记将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准绳,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

四、结语

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风险与难题,融资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可能面临的最为主要的问题,若不正视此类风险可能会严重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拓展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正确认识法律风险不仅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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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荣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与法制,2012(01)

[4]蒋先玲.项目融资法律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任奕 张宝亚 单位:西安工程大学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