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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下的行政法学论文

我国发展下的行政法学论文

一、我国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

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的影响,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构新型民主集中制,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和概念,有效管理国家行政,规范立法。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开始了对行政立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由于此时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受苏联的影响,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初始阶段的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苏联模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行政法的最终研究成果只是一个空壳,忽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的重点内容是法制监督和法制保障,而此时的行政救济理论却完全不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从属于管理,仅是行政和管理的一种方式,直到九十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导致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被行政学取代,法律文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体现。

(二)初步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是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其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成功地迈出了重要一步,全新定义了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构建了相对健全的控权机制,从此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和独立性,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组织和行政机关,以此达到约束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带动了行政法学的研究发生转变。首先,行政法学理论的根本问题和基础领域更加明朗。其次,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更加明确,概括总结了行政主体、行为、和救济等基本理论和原理,同时结合我国经济、政治改革的实际,借鉴吸收发达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成功模式和经验,使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更加本土化,越来越符合中国实际,最终达到了公民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制约、执法权和程序权的相互抗衡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和效果。从此,我国行政法学改变了不断被行政学取代的形势,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然而,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尚不完整,还不能解答行政法学的本质问题。但是,这个时期的成果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的出现和得到了初步发展。

(三)基本理论体系形成的阶段二十实际九十年代中期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学全面发展和基本理论体系形成的阶段。其中,部门法学主要进行了应用、规范、原理和哲学四个方面的研究,在前三个方面的研究卓有成效,但在哲学方面的研究还有待突破。由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法学研究的意义常常被忽略、地位不受重视。针对这个问题,必须重新构建行政法学系统中的哲学内容,完善行政法制体系,提高行政法调整和监督行政的效率,从而帮助人们进一步认识行政和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行政法学的研究出现了很大的转变,已不再局限于对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规范和相应操作的基本概念的解释,而是更侧重于从哲学的角度解释行政法学的本质和内涵。总之,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变得更加实用、可操作,行政学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初见雏形。

二、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

(一)取得的成果1989年以前,行政组织与机关活动基本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的内涵、行政机关的分类、性质、组成、职权、结构与工作原则以及公务员管理制度等。取得了以下重要成果:首先,初步确立了行政法学的的研究范畴,高校法律系陆续开设了行政法学的相关课程,行政法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法学界开花结果。其次,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的相关研究成果为当时政府的改革和立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基础。然后,突破了苏联行政法管理模式的制约和限制,开始了更加本土化、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法的建立。最后,国外在行政法学方面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为接下来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学习的基础。1989年以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迅速,在广泛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解决了我国行政法学面临的诸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取得了如下重要成果:首先,加强了对行政监督理论、行政救济理论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条例,如《行政诉讼法》等等。其次,加强了对行政侵权责任的研究,在侵权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以及赔偿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家赔偿法》正是在这一时期研究并制定出来的。然后,我国行政法的研究领域有了很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拓展到了行政立法、许可、处罚、强制执行、裁判、合同、指导、程序等诸多领域。最后,这一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深度大大加深,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司法审查的原理和范围,行政行为具体与抽象的划分界限等专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

(二)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从学科的整体发展水平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所起的作用而言,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新的行政法律、法规一旦出台,必定会有各种各样的注释、解说、讲话蜂拥而至。这些读物能够传播普及法律,却大大分散了学术资源的力量,对学术水平的提高与学科队伍的成长不利。第二,研究领域狭窄,尚未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科体系。由于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较多,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薄弱,许多属于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尚未充分展开或者是还根本没有涉及。如对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缺乏深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等重大课题几乎无人问津等。第三,缺乏深入研究的氛围,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行政法学研究人员总体上比较年轻,虽然他们具有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并提出问题等优点,但同时存在学术功底薄弱、理论基础不足等缺点,导致许多学术观点没有深入研究并发展成有价值的、完整的学术思想。另外,我国的行政法学还面临着政府的政治责任模糊不清、中央和地方不和谐、公民对知情权的重视度上升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研究、解决。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平衡理论的研究。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必须适应新形势,既要统筹协调发展行政法的管理和控权功能,又要加强平衡理论的研究。这就要求明确和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的服务职能,突出强调行政主体建设中服务与的重要性。其次,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法学的实用性的研究。这就要求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加大行政法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提高现代行政程序的可操作性,帮助公民树立行政法的观念,让人民群众在生活过程中学会并且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要加强对地方法院从业人员行政审判能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法学知识在司法考试中比重,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构建出具有独立调查权和审判权的行政法院。最后,要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由于当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过分集中,行政法学相关研究领域应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实践证明,如果将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而不进行监督管理,仅依靠其自觉管理监督,会存在很大的危险,甚至会危及到相关法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行政强制权过度集中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未来的行政法学界要重新构建科学严密的行政强制权利模式,实现司法本位与司法改革。总之,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又取得了不同的成果。新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面临着政府的政治责任模糊不清、中央和地方不和谐、公民对知情权的重视度上升等诸多问题,行政法学将呈现出需要加强平衡理论与实用性的研究、要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等趋势。

作者:柴让措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