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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平等权分析

现代宪法平等权分析

一、平等权的内涵

在宪法学界,对于平等权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的社会生活)中,应该收到相同的对待,不能因为其他外在的差别(如性别、民族、种族、肤色等)而有所不同。我个人认为朱应平老师对平等权的界定较为全面合理,朱应平老师认为平等权是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和默认的,要求国家机关或强势者遵循“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原则,没有适当的理由不得进行不同的对待,即使存在需要区别对待的情况,也要对这类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其应该进行区别对待,不能无理由的施行不同的对待。这一概念不仅更全面的阐释了平等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同时也强调了在注重平等的同时也应该承认合理差别,也就是说平等是相对的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二、平等权的内容

1.适用法律平等。关于宪法平等权的适用宪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传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是停留在适用方面的平等,而没有充分的考虑法律在实质上的平等。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必须在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时要严格,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公民,而不能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在我国,法律的平等权是狭义的平等,而不是广义的平等。广义的平等还应该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如果我国的平等仅仅是局限于狭义的平等,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也只是一个虚设的权利而已,没有起到它存在的必要和设立平等权的宗旨。要想真正的拥有平等权,除了要在适用上平等以外,还要实现其在立法上的平等等其他的实质上的平等。

2.立法平等。在我国,由于受阶级性观点的影响,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法律使用的平等,但在立法上并不要求平等,这种观点却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已经受到宪法学界的质疑。立法平等作为司法、执法平等的前提条件,法律只有保证在内容上平等了,才能保证在适用上的平等,如果法律在内容上就是不平等的,那其在适用上也只能是不平等的。我国要想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就必须对我国宪法平等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

三、平等权的种类

每一个国家的宪法平等权都必须经历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平等的转变过程。形式上的平等仅仅是指机会和条件的平等,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平等,因而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1.男女平等。由于历史原因,女性常常受到歧视。随着对平等权的深刻理解,各国宪法都对保护妇女的平等权作出了规定,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虽然有区别,但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因此任何人都不得因某人的性别状况而给予区别对待。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样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保护妇女的权利,同时也在《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予以特殊保护。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男女平等除了上面所描述的平等以外还应该应包括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歧视和虐待妇女的现象,所以必须对妇女的权利给予特殊保护,以实现男女平等的实质平等。这也为我国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了现实的依据,提现了制定本法律的必要性。

2.民族平等。我国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个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民族平等是要对各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进行保护,让各民族自己处理自己本民族的事务,对他们进行充分的尊重。同时针对大汉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要进行严肃的处理,以保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统一。

3.社会经济平等。社会平等是指国家应该提供给每一个公民相等的机会和条件,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生理、社会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所以国家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区别对待,甚至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特殊保护,以实现实质平等。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此经济平等不能因为某一经济主体不是公有制就对其进行歧视或者是区别对待,应该对所有的经济主体赋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所有的经济主体进行相同的保护,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成为我过宪法平等权更好实现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也更应该实现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总之,宪法平等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历史的影响,人们平等思想淡薄,遇到不平等的对待时得过且过,没有维权意识,殊不知平等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没有平等权也就谈不上其他权利。我国的法律深受马克思阶级性思想的影响,认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仅是法律在适用上的平等,不包括在立法和内容上的平等,故我国关于宪法平等权的适用范围的观点应该予以修正。我国应该加快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只有把宪法平等权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做到理论联系实践,真正体现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健全。

四、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传统观点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受到宪法学界的质疑。只有借鉴国外有关宪法平等权的先进理论,结合本国实际,修正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传统观点,才能巩固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刘相徽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