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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

刑事错案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

摘要:预防冤假错案,体制内预防大概是主要的方向,但是也应该结合体制外的预防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司法的职能是解决案件,给当事人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权威,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而冤假错案的发生却是制造了另一场案件,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体制外预防;扬弃

一、体制外预防概述

在党的十八大中对法制建设和政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对于冤假错案的预防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方向。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就等于是一场灾难。司法只能是解决案件,给当事人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权威,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因此,司法人员应当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严格执法司法。所谓体制外预防或许也就是指我国相关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要学会发扬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摒弃消极的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也应该注意司法人员惯性思维的克制,要做到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

(一)司法人员要克服“卷宗中心主义”导致的惯性心理

我国传统的“卷宗中心主义”对于司法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危害,虽然卷宗在刑事审判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记载一定的证据事实,但是卷宗是由相关的侦查司法人员制作而成,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整理难免会掺入主观的因素,例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制作卷宗的时候,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可能会多记录,而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则不一定会全部的记录在案。侦查活动几乎处于刑事司法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很关键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的相关卷宗出现了差错,那么在其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由于依赖卷宗的习惯,就等于走到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由于辩护人的辩护,法官对于相关问题的提问都是围绕卷宗而进行,卷宗对案件产生的作用太大,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就责任重大,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摒弃“怕漏不怕错”的错误传统观念

侦查司法机关“怕漏不怕错”的观念在我国有几千年的传统,传统观念中的“杀人偿命”,“复仇”观念,对于现代化的法制思想来说是不相容的,侦查司法人员要抵制这种思想的影响。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的刑罚中,很多人也常常把报应作为刑罚适用的一种目的,这是很明显的曲解了我国刑罚适用的目的。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确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此原则的贯彻落实却是步步受阻,特别是为了安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若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者无罪释放之后,为了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愤怒之情,侦查司法机关对于贯彻此原则也是很难适用,因此导致很多不必要的关押现象的发生,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

(三)根除“命案必破”的错误思想

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世界上任何事情发生之后都不可能完全还原真相。“命案必破”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没有任何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就一定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程序定罪处罚。在有些案件真的找不到证据证明是由谁制造了此案件时,根据定罪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在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时候,就不能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侦查司法机关要在法律程序中办事,不能因为“命案必破”思想的影响,而为了找到犯罪证据违反程序操作,从而导致更严重的情况发生。在当前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侦查司法机关更应该以身作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找不到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罪名时,宁愿成为悬案也不能宁枉勿纵。只有切实的坚持依法治国,深入贯彻该思想,摒弃落后的不切实际的口号,预防冤假错案才能起到实效。

(四)预防冤假错案应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错案防治的司法实践应与纵深化的理论研究兼容。当代社会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已经越来越复杂,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尚且容易发现并纠正,但是若要预防冤假错案,必须结合深层次的理论学习才能达到治本的效果。从思想理论源头纠正导致冤假错案的错误理论,进而预防实践中错误的发生。刑事冤假错案的杜绝是很困难的,我们只能要求越来越少,社会在一直的发展变革,我国在未来可以建立更多的此类型的研究中心,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找到理论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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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琴琴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