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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

律师职业伦理

【摘要】我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对律师职业和执业操守都有着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洁身自好,恪守执业纪律,他们经常在当事人面前夸夸其谈,信口开河,并与司法人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引诱和欺骗当事人,结成一个稳固的利益共同体,丧失了律师的职业理想,日益走向庸俗,最后蜕化法律的工匠。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独立,妨害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产生了诸多的误解和不信任,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如何重建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理想,是律师文化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从“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到“律师,你要如何争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职业理想

引子——律师为何会被抛弃?

2006年11月,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准备到华侨大学法学院的2007届毕业生中招收几名律师助理。由于我是法学院一个毕业班的班主任,所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汪卫东律师让我事先给学生招聘信息。于是,我就通过法学院团委的《学生工作快报》向全院的毕业生了招聘信息。随后,汪律师率领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同事来法学院,利用召开毕业生大会的机会,花了半个多小时给毕业生讲了有关律师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他认为,律师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是非诉讼业务,律师应该成为政府决策人的智囊团和咨询团,律师今后的发展空间很大,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打官司”,鼓励学生参与律师行业,并加入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队伍中来,欢迎同学们加入天衡所的律师团队。

对于本次招聘,我是非常有信心。因为,据我了解,今年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这些学生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应该会加入律师行业的,况且,天衡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在泉州地区有着比较好的声誉和影响。但是,事后几个月,我们律所竟然没有收到几份应聘简历,更不用说有学生来面试了。于是,有一天,汪律师开玩笑地对我说:“我们律所被你们法学院的学生给抛弃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我回答说:“这说明我们律师在社会上还是没有什么地位,对大学生没有多大的吸引力!毕业生还是喜欢到体制内,不喜欢像律师那样游走在体制的边缘。”

而后的一段时间,在我和毕业生的交谈中,印证了我的看法。他们认为,虽然律师的整体收入比公务员高,但是律师要整天“东跑西窜”,比较辛苦。而最关键是律师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公众对律师没有多少社会认同感,许多人将律师职业比喻成是“拉皮条”的皮肉生意。因此,他们认为,为了当好一名律师,首先要学会拉关系,学会喝酒,酒量大小是衡量一个律师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而一个律师的收入高低不是看他的能力或者才华,而是他的人脉关系,尤其是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因此,他们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前低三下四,没有什么尊严可言!我听后,恍然大悟!是啊!这也许就是律师不能吸引毕业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们应该深刻反省的是,为何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会有这样的负面评价呢?其中,有哪些是源于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误解,又有哪些是因为我们自己努力不够或者律师自己“作贱”自己?对于前者,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地通过说理与行动,向社会大众做出解释,对于后者,我们则应该坦然面对,并引为自励改进的砥砺石。[①]于是,我发出了同样的诘难:“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并觉得有必要将部分律师丑恶的一面揭示出来,以引起“疗救”和自省的注意。因为自省,是重新赢得尊敬的第一步。如果法律人还希望通过反省,赢回社会对法律人的信任,就必须先认真地承认法律人所犯的错误,即便那是“其他的”、“少部分”的法律人所犯的错误,我们也应有一体为谦的雅量。[②]否则,律师这个行业将日益丧失自己的独立品格和理想精神,严重蜕化成纯粹的“讼棍”或者“讼师”!

一、律师的角色——法律解释的技能工匠还是自然正义的担当者

律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颇受人羡慕又颇受人非议的职业——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也正是这种矛盾的角色,使得律师的道德状况在一班人大眼光中是极为堪忧和充满悲观的色彩。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以至于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③]可以说,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扮演者道德的败坏者,他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是“心中始终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而是“心中充满着金钱的诱惑,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假话与伪证之间。”他们完全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打着正义与邪恶的擦边球,满足一些委托人的邪恶目的,尤其是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半路出家的律师,他们只会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将法律当成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不能诠释法律背后所隐含的“微言大义”,对法律没有怀着深深的敬畏感,心中没有一丝的自然正义的理念。而这种糟糕的法律人的盲点就是以为只要善于机械式地诠释法律条文,就可以违背自然正义,任意操弄法律。但其实真正的法律人,不但要能精确地诠释法律,也必须同时具备超然于法律哲学思维。换言之,他不仅要学会正确地援引法条,更要懂得追问法条规范的真义何在。[④]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简单机械地去诠释法律,以为自己找到了法律的空子或者漏洞,并信誓旦旦地向当事人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从而容易造成“以为不违法就是合理的”错误心态,而是应该怀着一种自然正义的理念,对每个法律条文作出善意的诠释,尽量培养自己真正的法律哲学的思维,以免造成公众对律师的假象——律师是最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正义与邪恶只有一步之遥,以正义的名义从事邪恶,或者以邪恶的方式来解读法律,同样是非常危险的行为。[⑤]试问,就连以法律为职业的律师都可以随意,甚至恶意地解释法律,那么,法律的尊严何以存在?法律的信仰如何树立?公众对法律以及对法律共同体的信赖又如何养成?

二、律师的责任——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忠实义务)还是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诚实义务)

因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作为法庭上平衡对抗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方,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⑥]这就是表现出律师到底是要履行诚实的义务,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还是要履行忠实义务,尽量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这样一种矛盾的角色,换言之,就是表现为诚实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冲突或者紧张关系,而这种冲突或者紧张关系几乎贯穿在律师执业生涯的始终。只要有律师,就难免会遇到这两种义务的冲突。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例子:依照律师的伦理规范,律师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要对法官负诚实义务。有一天,有位律师在诉讼进行时,法官突然问他:“你的当事人有无前科?”[⑦]作为律师面临着这种突如其来的提问,到底应该如何回答呢?根据法理学中的义务冲突理论,律师应该选择履行价值高的义务,即保守当事人的前科信息,放弃履行价值低的义务,即揭发当事人前科信息。因为这两种义务对于律师而言,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高于对法律的诚实义务(律师这种忠实于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本身也是对法律的坚定维护,因为《律师法》第27条和第28条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就明确指出,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律师对当事人履行了忠实的义务,才能维系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律师的行业才能得到发展,否则,就会从根本上摧毁了律师行业存在的根基。这种“放弃”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包庇罪”,而是刑法中一种称为“正当的业务行为”,或者按照台湾著名律师陈长文的说话:“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并不是要求律师颠倒黑白、让当事人有罪变无罪,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不违反诚实义务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待遇。”美国律师公会对上述的回答给律师提供了一个模板:“律师应该向法官表示,当事人有无前科,并不难知晓,法官可以向司法或者警政单位调取数据。”[⑧]因此,关于律师的责任,我们可以说,在维护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忠实义务与诚实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维护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当然,如果当事人利用律师的职务来从事一些不正当行为的时候,律师则毫无疑问要站在法律的一边,作为法律忠诚的卫士。

三、律师的功能——麻烦的制造者还是麻烦的消解者

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看来,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或者“司法部分的下属,遇到麻烦就找律师帮忙,成为政府部门的消防队”。[⑨]于是,法官和检察官经常认为律师就是他们“死对头”,律师经常“找岔”,就是因为律师的存在,使得他们的工作量加倍地增加,因此,他们对律师经常表现不是非常欢迎的态度,有时甚至表现出中国官僚特有的官僚习气,好像你欠他钱不还似的,这让我们这些从事辩护和工作的律师感到十分的呕气!这固然有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那么,作为律师自己就没有责任了吗?

我认为,这是一些个别律师的行为所导致了,他们和司法人员沆瀣一气,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丧失了律师自己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理想,甚至丧失了律师独立的人格,成了个别司法不公的帮凶,这样的律师不仅在公众面前没有良好的形象,就是在司法人员面前,也成了“讨饭”似的的乞丐。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司法人员本身的心态和思维。他们不知道,律师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决定了他是帮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纠正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是行政诉讼,均是如此!)中,会先假设利益冲突的双方都各有一个代表他们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初自诉案件外,原则是律师和检察官),双方律师都尽最大能力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辩护()时,信息就在双方律师“全力以赴”的辩护()过程中,得意充分地揭露,从而使得法官或者仲裁员,在这更充分的信息揭露中,才能减低判断错误(违背真理)的可能性,……律师的价值本身,不是在于“创造”一个真理或者事实,而是协助法官或者仲裁者“发现”关键的事实或者真理,让他们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可以说是律师很容易被忽视的“本体价值”。[⑩]正是这种“平衡设计”的司法制度,使得当事人双方所聘请的律师能够在维护其利益的驱动下,尽力去挖掘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并揭露出不利于对方的信息,这种律师所追求的片面社会功能,不是为了创造己方的半面正义,而是通过双方的努力,使得法官能够结合双方两个半面的正义,从而实现“全面的正义”。但是,有些检察官或者法官却不这样认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总是认为,律师其实是一种摆设,是他们办案的阻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他们经常错误地认为,律师的存在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这是对律师功能和律师行业存在必要性的误解。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单纯的公诉人,而是公诉人背后的国家,再强大和险恶的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会低下他那“高贵的头颅”,为了使得双方的力量能够取得相对的均衡,才需要律师来武装被告人,以防止被告人成为恣意司法的牺牲品。正是律师的存在,才能够有有效地方式检察官和法官犯错误,也正是律师的存在,才使得证据所显示出来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可以说,律师不是麻烦的制造者,而是麻烦和纠纷的消解者,没有律师,我们的司法就会蜕化到中世纪的黑暗中。

四、律师的理想(追求)——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社会正义为原则

律师是商人吗?每当我听到某某律师一年的年收入高达几百万元的时候,我经常这样问自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代商业文明导致的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使得律师变成了法务市场中一群特殊的“生意人”,他们以追求财富最大化来作为毕生的理想。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确实扮演着出售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者的角色,他们就如其他服务行业一样,出卖自己的法律知识,获得当事人提供的货币,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季卫东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律师执业中,市场规律与职业伦理的二律背反问题,其中,特别触及了经济伦理与律师职业理念、共同体自律与伦理话语空间、中国律师事务所国营化和营利化(商业化)的关系,他通过论述,提出,应当在这种价值相对主义的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自由的、多样化的伦理性议论的场所和程序——而这又是经济伦理得以制度化的前提。[11]也就是说,律师在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运作的同时,也应该受到自身职业伦理的制约,否则,正如德国著名的思想家马科斯•韦伯所说的那样,律师就会沦落为一群没有灵魂的法律专家。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我国法律关于律师的定位。199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并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并不是将律师定位为商人,而是定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公司,也不是一般的商业合伙或者合作企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都有着自己独立一套的管理模式,既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也不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的规定运作。这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用意,即避免律师堕落为单纯的唯利是图的商人,而忽视了自己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特殊的社会责任,一种非市场机制所能调节的责任,那就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是一种无形的内心自律,并非是把自己完全罩在市场经济的外壳下,机械地受市场规律和当事人的制约,而抛开伦理道德的自律,违背法律的意义宗旨。[12]因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财富,这本无可非议。但是,在现实社会中,部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了营利,忘记了自己身上担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正义。他们为了赚取当事人的律师费,在各种场合夸夸其谈,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对当事人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利用当事人处于危险的境地和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不择手段地“骗取”当事人的钱财。而当最后的判决结果没有达到他事先承诺的要求时,他们又编造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搪塞当事人。更令人愤怒的是,一些律师与检察官或者法官沆瀣一气,通过给检察官、法官行贿的方式,来收揽案件,并影响法官的判决,进而共同“骗取”当事人的钱财。这样的律师如何能赢得民众的信赖?他们一边表面上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一边又在践踏法律,把法律当成赚钱的工具,这样的律师如何能获得其他法律人的尊重?也难怪会在检察官、法官面前要表现出低三下四的可怜样。

五、结束语:律师的未来——中国法政官僚的后备军

虽然,我揭露了许多律师丑恶的一面,但是我们也不必为此丧失信心。观察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发展,我们便可发现,国家的发展往往经历着这样一些阶段:先是由军人通过战争的方式掌握了国家政权,即军人建国——然后由一些学科技出生的政治家发展国家的经济,即科技强国——最后是由一些法律人出身的政治家治理国家,即法律治国,或者按照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那样:军政——训政——宪政,即是由军人出生的人来掌握国家政权,然后在对国民进行开导启蒙,提升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最后再过渡到宪政,由国民通过宪法等法律的方式实现自治。如果运用这个模式来分析我国目前的现状,我们便可惊喜地发现,我们国家军人建国(军政)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目前正处于由科技强国(训政)转向法律治国(宪政)的时代。当我们将目光转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我们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例如,在美国政治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发现,律师政治意识十分强烈,其在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据统计,从华盛顿到小布尸什,美国43任总统中,有28任(27人)当过律师或者攻读法律,约占总统人数的65%,其余总统虽然没有法律专业文凭,但也有不少人是公认的法律专家或者对法律深有研究,如制定美国宪法的华盛顿,除此之外,在各级行政部门中,也有许多人是律师出身的。[13]因此,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律师被要求充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桥梁,充当市民社会的代言人,他们以自身的知识、经验、良心和理性,为社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力量,从而成为国家政治力量和民间社会力量的重要桥梁。[14]

再看看我国台湾地区,其政治发展路程也已告诉了我们这个事实。目前在活跃在台湾政治舞台上的政治人物,许多就是法律人出身的,除了台湾“总统”陈水扁外,“副总统”吕秀莲以及先后均当过“行政院院长”的张俊雄、谢长廷、苏贞昌和中国国民党前主席马英九等等,这些都是法律人出身的。由此可以相信,我们都是中国人,两岸都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台湾政治曾经出现的一些现象,是否也会在大陆政治界出现呢?

对此,我非常有信心!中国未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必将是从我们这些法律人出身的人中产生,而律师要努力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方式,积极参政议政,努力推动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今后治理国家积累必要的执政经验。正如著名的学者朱学勤教授在上海律协上的所坦言的那样,中国未来的领军人物将从最初的人文官僚、技术官僚,最终转到法政官僚,这几乎是全球民主化、法治化通过的通例。[15]而律师,就是未来中国法政官僚的后备军。

总之,律师行业目前虽然存在着众多的弊病,但是,相信未来是美好的。

【注释】

[①]参见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②]参见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③]参见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④]参见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⑤]参见朱征夫:《律师是什么?》,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1期。

[⑥]参见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⑦]布莱恩·肯尼迪著:《美国法律伦理》郭乃嘉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2页,转引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⑧]参见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9页。

[⑨]参见哲沅:《庙堂与江湖——上海律师参政议政冲动调查》,载《南风窗》2007年5月1日版,第16页。

[⑩]参见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11]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55页。

[12]参见王淑荣:《律师法律服务的伦理诉求》,载《长白学刊》2005年第5期。

[13]参见哲沅:《庙堂与江湖——上海律师参政议政冲动调查》,载《南风窗》2007年5月1日版,第17页。

[14]参见石献智:《律师角色转换与社会责任》,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10期。

[15]参见哲沅:《庙堂与江湖——上海律师参政议政冲动调查》,载《南风窗》2007年5月1日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