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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思考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取代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作为全新的交易方式,它利用电子进行的网上交易便捷快速,电子商务因此得到迅速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无疑给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全面发展带来了无尽的可能,但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给了促进市场公平和稳健发展的民主商法巨大的难题。法律部门不得不在现有的市场交易关系中做出战略性的调整,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保证市场经济安全稳定运行。在这场调整中,法律部门要在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明确电子商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义务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挑战传统民商法

(一)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中一些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与传统的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存在难以磨合的差异,在这种差异下,新的法律问题就出来了。其一:不规范的新型民商事主体准人关系;其二: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电子服务商在设立上的不规范,传统的民商法难以适应新的交易方式,在对电子商务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上,设立程序上没有相关的规定,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电子服务商,这样方便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进行犯罪。网络市场十分的广泛,它具有跨行、跨界的特点。在网络市场十分广泛,还具有跨行的特点下,经营商的经营范围随之变大,没有严格的规定,方便了买家卖家进行交易的同时,也导致了电子商务中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显。在法律关系中电子商务、传统商务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的特性,当出现纠纷时,就很难找到正确的解决依据。电子商务是直接用计算机进行网上支付,进行交易过程,自然合同的签订也被无纸化了。虽然书面形式和电子交易形式不大相同,但是却到支付的统一目的。电子交易在享受快捷的同时,也承担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以下就从书面形式、支付、合同成立这三个方面,谈一谈电子商务行为承担的风险。

1.书面形式问题。传统的书面形式采用打字,手写,传真等方式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处理,这种形式双方都有留底,更为可靠也更为合法。电子商务使用无纸化电子合同,计算机数据信息处理,EDI电文等处理方式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备受大家喜爱。书面合同、单据是现实生活中看得见摸得到实物,一旦进行修改能很明显的看出来。因为是实物,保存和收藏也方便许多。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合同只是一串数字存在,看不见也摸不着,这种形式便于不法分子进行修改删除,失去合同的效力。这样极为不安全。

2.合同成立问题。电子商务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都在计算机上面进行。没有人为的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完全无纸质进行,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无法撤回要约,需明确注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所以,就合同法而言,就已经产生了很多矛盾,除去合同形式方面的问题,还有合同生效,规范,要约等方面的问题。

3.支付问题。电子商务不同于以往的使用现金、支票完成支付的商务活动,它仅仅靠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付款,一般用网上银行,支付宝,电子货币完成。这些方式都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用户或者银行的电子信息遭到黑客的潜入,或是不小心植入了病毒,或者是系统故障等等,都会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

二、创新民商法的重要性

民商法其实就是民法与商法,有民商合一,商民合一的说法。民法与商法都的私法,二者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在这个科技进步的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一个电子平台就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买家可通过电子方式将所需的商品数量告知卖家,卖家可通过电子将商品、价格展示出来,方便了大家的选购,也推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电子方式不但快捷,还省去了其他费用,这也是电子商务运用普遍的原因。当前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是科技发展下的产物,它具有计算机的虚拟性,所以只有新的民商法才能起到约束电子商务的作用,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民商法需要不断的改进创新,完善进行电子商务时遇到的问题,致力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公正公平,营造一个法律完善的交易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

。(一)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是一种涉及利益关系极为广泛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促进物流企业、网络服务商等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传统的民商法在民商事主体准入的规范上还没有涉及电子商务这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市场的跨行性,跨界性,电子商务的经营多样性,无疑增大了民商法规范的难度,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难以划定。现有的民商法已经无法满足当代市场交易的需求。创新民商法,通过法律明确民商事主体,确定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并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达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为了避免民众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受到欺诈,必须完善机制,避免电子商务陷入无序状态所以,必须创新民商法,规范、确定民商事主体本身的素质。

(二)安全认证

随着计算机的运用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使用计算机互联网上网,进行经济交易活动。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因为互联网变得更为便捷,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可是物极必反,在另一方面,同样增加网上交易安全的风险。网络具有的虚拟特性,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充满了欺诈,交易的双方都不认识,被欺骗的可能性大大增高,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不仅影响到经济活动交易双方的利益,还给电子商务交易带来负面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民商法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完善民商法的安全性,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保障消费者权利。民商法要规定民商事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时候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确认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时代对仲裁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具有虚拟的特性,电子商务完全依赖于网络,必须完善仲裁机制,才能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网络仲裁机制的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借鉴引用其他国家立法成果,运用于民商法制度创新。致力于解决数字信息化、网络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法规面前的效力等各方面问题。民商法需明确的规定电子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这些在合同中就应该全面清楚的表达出来,进一步的明确,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交易方式,只有依靠法律法规的规范才能保障它的正常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减少电子商务障碍,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修改。

三、结语

民商法的创新,电子商务得以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也随之推动,实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目的。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比如知识产权问题,商业代码不统一问题,税收问题。只有我国创新民商法,重视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重视并完善民商法的法律法规,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民商法的目的就是,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282-286.

[2]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5,3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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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小林 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