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分析

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及其表现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及其表现

现代民商法是一部关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立法的目标是在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实现的同时,保护人民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由此可见,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现代的不断进步的法文化素质,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的体现。从历史层面来说,民商法文化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接受着时代的洗礼、社会的变革等等等一系列挑战,自近代民商法文化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变革,打破了近代民商法文化所具有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等一系列弊病,在高度重视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又把人格权的位置提高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以人为本,开创了民商法文化的新局面,形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主体、平等、权利、诚信、合作等意识法律文化特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文明进步社会的文化标志。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及其表现

适用技术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另一个重要体现,这句话所揭示的含义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一种以技术为体现的文化。在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技术手段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可以说,如果民商法文化没有这种适用技术性那么它的社会进步性就难以发挥出实际的作用。现代民商法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个特殊的定义“一般理性之人”,现代民商法对一般理性之人的判断,这就为体现社会进步性的现代民商法文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商法中,货物销售合同法中关于船舶适航性的规定,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适用的技术手段,这都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的具体表现。现代民商法文化可以为其分支法提供广泛的技术支持,这起源于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起最基本的调节作用,现代民商法的这一属性要求现代民商法必须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按照私法确认权利归属、评估权利价值、规范权利行使、维护受损权利,做出合理的回应。由于这种回应必须有一种实质性统一性的规范和制度,这也就是现代民商法适用技术性之所以存在的充要条件。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不能够有效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取向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贫富不均等社会风险。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形成原因

现代民商法作为实现和保护私权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形式是通过发考虑手段来保护他人的私权,以私法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现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发展产物,在其嬗变过程中,未能完全规避其弊病,为了实现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继承了近代民商法中把所有人均假定为可捍卫自身权利的理性人。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现代民商法的执行程度则主要取决于其诉求能力,这种包含着生理条件、教育背景、判断能力等等的能力可能因人而异,产生巨大的差异,使诉求结果不尽人意,尽管有制度,但是制度仍受制于人的诉求能力。在这种程度上来说,私法自治对于部分诉求能力弱势群体是不够公平的,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分群体是不能实现私法自治,是不被保护的。这种源于私法关于“人”的定义的脱节,是现代民商法局限性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立法上越来越强调实质正义,主张私法必须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这种转变体现在立法中主要表现为对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的捍卫越来越完善。而部分现代民商法也因此做了调整。如果要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就要从加强社会立法兼顾各类人的实际权益及诉求做起。当前,我国正处于立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大胆革新,从实际出发,必将能够对现代民商法有一个革命性的突破。

三、结语

一分为二来说,现代民商法既有其先进性,也有其局限性。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但也不能自吹自擂,既要承认其优越性,也必须同时看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现代民商法一定会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

作者:胡晓宪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