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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分析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分析

摘要:房屋为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物质保障。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房产成为一个主要分割对象。随着社会主要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荐,我国婚姻法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夫妻离婚时的房产问题得到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但是从理论和实践上进程分析,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的认定上还存在不足之处,仍需继续将其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房产;认定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在面对离婚问题上人们越来越关注房产归属问题。目前,在处理离婚问题上,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不断弱化,而财产问题不断增强。财产分配已经成为婚姻法中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1]。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夫妻间房产认定有了新的法律规范。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均必须要面对房产处理问题。法律上不断对房产的处理问题进行细分,但是实践结果显示,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时,可将其看作出资人子女的赠与不动产,其认定为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可认定为以夫妻各自父母出资比例作为根据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该婚姻法实施后,夫妻房产认定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将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进行相互比较发现,在夫妻房产认定问题上,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更为全面和详细[2]。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面对的问题往往存在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新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也还存在一定局限,未能完全解决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的不足

(一)覆盖面过于狭小,实践认定难度大

新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覆盖面过于狭小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细节主要包含父母出资或为一方父母出资,或为婚前婚后的不动产赠与。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要将婚姻解除时需要面对的不动产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当夫妻双方要将婚姻解除时,在房贷偿还问题上,房屋归属认定上均会存在突出复杂性。如夫妻当时为一方出资贷款;或为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承担贷款;或为一方父母出资贷款,然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在接触婚姻时,房产该如何认定?。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未全面涵盖上述这些问题。其次,认定难使得举证也存在难度主要表现如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规定,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以双方出资的具体比例作为根据,按照份额占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当夫妻双方在接触婚姻时,想要按照法律的认定拿出详实的证据存在较大难度,其成为离婚夫妻面对的一个大难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当夫妻双方还为解除婚姻时,大部分的人均不会将这些问题拿出商议,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做这些会影响到夫妻感情,伤了两家的和气[3]。因此,在购房过程中,大部分人不会将各自出资多少的证据完整的保留好。再次,因为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不足,进而导致在婚姻房产纠纷出现时,审判人员无法可依,同时也缺乏相关附属条款作为审判的有利依据。因此,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相关工作的实施困难重重,影响解决问题效率。

(二)界定缺乏清晰度和公平性

目前,我国《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还存在较为清晰的界限模糊问题,进而导致认定缺乏公平性,这个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房产为夫妻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的具体认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夫妻双方父母出资却缺乏清晰的界定。实际上,父母出资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父母部分出资,第二种情况为父母全部出资。当夫妻双方接触婚姻面对房产认定时,如为夫妻双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归夫妻其中的一方所有。当房屋为夫妻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时,又将如何进行认定就成为一个难题。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解除婚姻后,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但事实上,在婚姻尚未解除过程中,夫妻双方均存在一样的还贷行为,如果按照这样的界定对房产归属进行认定的话,夫妻中有一方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公平性。此外,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的认定上应将夫妻关系作为立足点,只有这样夫妻房产的认定才是真正属于夫妻双方的。但是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却存在父母这个第三方。所以,是否必须要将这个第三方明确到在婚姻法中成为目前还需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4]。其次,《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一直以来,在中国的社会中,女性均划分为弱势群体。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过去相比,女性同胞的社会地位已经得到很大提升,但是一些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发生在女性身上。与男性相比,在家庭生活上,女性所作出的贡献并不比男性少,女性应该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家庭地位,甚至社会地位,进而真正实现社会层面上的男女平等。但是新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女性同胞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的损害。例如:在婚姻关系中,我国普遍存在男方买房的观念,但是在房价高涨的当下现实社会中,多数家庭在购房是均无法做到一次性支付房款。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夫妻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给子女买房的例子。若为男方父母支付首付买房,夫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在解除婚姻之后,按照婚姻法规定,房产会归男方所有。在这个过程中,女性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界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从整体上看,我国婚姻法在改进过程中得到不断优化,部分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得到不断细化,更加重视对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保证夫妻双方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但是剖析实质进行分析,婚姻法偏重于对男性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而女性的合法权益被边缘化,其合法权益还为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婚姻法中房产归属认定立法建议

(一)完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明确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适用原则。在婚姻法总则添加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规则,将一般财产法、婚姻法二者的界限划清,明确夫妻房产权属的基本原则,使得各部门法能够真正实现分工明确,防止法律适用中相关矛盾的产生。在处理家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作为根据,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其次,加强对夫妻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婚姻法在房产认定上应该严格坚持公平原则,对家庭各方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加强对家庭中的弱势一方进行保护。在夫妻解除婚姻房产认证问题上,必须以公平原则作为指导,同时需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承认夫妻双方在家事劳动中的价值。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均为了家庭生活、家庭和睦付出劳动和贡献。因此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夫妻任何一方为家庭生活做出的贡献和牺牲均应该作为婚姻期间的一种形式进行公平分割[5]。再次,将维护夫妻利益作为房产认定的根本出发点。在房产认定上,应该以维护夫妻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当夫妻双方将婚姻解除时,如果不重视对双方利益进行维护会直接影响到双方今后的生活水平,进而影响到其家庭中老人的赡养和小孩的抚养,进而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发生。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先,明确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明确对离婚房产认定科学性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明确房产权属的举证责任和夫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其次,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范性。登记存在公示效力,其是对所有权归属进行判断的最具直观性、最具说服力的证据[6]。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更是市场经济实现有效发展的需要。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上,主要包含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处分房屋时登记两大部分内容。设立并不断完善房屋所有权登记体系,便可直接以登记情况作为主要根据对所有权归属认定进行判断,进而降低有权归属认定的难度,提高认定的公平性。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房屋归属认定。

四、结语

随着《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先后施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时的房产认定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得到不断弥补,存在的不足得到不断改进,夫妻房产认定的法律操作性不断增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属以及房产处分等问题绩效了细化规定和处理,其涉及了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权属界定、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权属认定等诸多问题。该婚姻法在实践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在我国婚姻法完善历程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该婚姻法的出台在实质上也并未能有效的将社会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多变、复杂的矛盾进行有效解决。因此,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还需不断加强对婚姻法完善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矛盾得到更好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不断完善,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季长龙.婚前按揭房产分别所有制的法理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为对象[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10(04):151-152.

[2]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J].法学家,2015,06(04):285-286.

[3]朱晓慧,XUXinyan,ZHANGKai.Women'sLiberationduringtheInitialStageofP.R.China:AHumanRightsPerspective[J].HumanRights,2015,18(03):987-988.

[4]杨晋玲.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11(02):111-112.

[5]EditorialDepartment.TheSunsetIsStillBeautiful,EvenIfDuskIsNear———AScanofElderlyMarriageinChinaNow[J].ChinaPopulationToday,2012,08(02):682-683.

[6]杨晋玲.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17(02):98-99.

作者:张萌 单位:中州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