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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制度论文:夫妻财产机制改善探究

财产制度论文:夫妻财产机制改善探究

本文作者:杨林正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制度中财产责任制规定的缺乏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与第三方或者其他方进行交易的时候,可能会由于不同原因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债务关系。而在现行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种关系中产生的债务是由哪一方由什么形式进行偿还,这里包括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

(二)夫妻财产制度中家庭费用的负担问题的缺乏

夫妻的结合是采取双方自愿平等的方式结合的,是通过婚姻关系确立家庭的。家庭的正常运转就势必会有日常的费用支出来进行维系,也就导致了家庭费用担负问题,夫妻双方的开销、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双方老人的赡养以及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具体费用。就目前来看,很多家庭之所以不能走到最后,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家庭费用的负担问题出现了分析。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财产制与约定制相结合的模式中夫妻双方在家庭费用上的负担问题。

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制中应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对对方应有相互告知的义务。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是实现家庭经济基础的基本职能,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体现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婚后维系家庭的重要保障。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的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如果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债务等问题对方不知道,那么就无法实现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平等权益。假如在离婚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另一方举证困难,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婚姻中的一方就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二,夫妻财产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应当有妥善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若有一方恶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损失的,要附有赔偿的义务。在这里,我们可以假设的将该规定叙述成:“夫妻双方针对家庭事务都应当有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以及单方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但一方不对个人财产负有经济责任,若一方有故意损害共同财产或对方的个人财产的行为,或者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或带有恶因损害共同财产或对方的个人财产时,则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从其个人财产中扣除,并且在双方共同财产的的支配上无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