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婚姻制度论文:婚姻缔结机制变迁探究

婚姻制度论文:婚姻缔结机制变迁探究

本文作者:周丽红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唐代的婚姻缔结制度

从秦到汉唐,中国古代封建政治体制走向成熟,法律体系完善、官僚体制健全。同样,社会也有很大的进步,家族体制有了很大发展。伴随着国家的繁盛和家族体制的发展,唐代的婚姻缔结制度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结婚的禁止性条件

1.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源于先秦,并更加细化。唐律对同姓为婚及长幼之间同姓为婚作出了严格规定:“同姓为婚徒二年,若缌麻以上亲,则以奸论。”具体说来,共缌麻亲徒三年,共小功及大功亲为婚流二千里,共期亲为婚则绞。不仅这样,族内通婚的禁忌还扩张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姻有服属间尊卑为婚以奸论,无服之间尊卑为婚杖一百。即共舅、姨为婚者各流二千里;共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为婚者绞,禁止姻亲通婚。第二,娶同母异父姐妺及妻前夫之女者以奸论,徒三年,曾经为袒免亲妻者不得嫁娶。唐律对族内通婚的严厉惩罚已经不仅仅是“所生不蕃”那么简单,更是一种对礼法制度和礼法文化的维护。

2.良贱通婚的限制。《唐律疏议•户婚下》云:“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与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良贱通婚的限制一直到清末,现在,仍有一定的影响。虽然“门当户对”这个词语在元朝才出现,但古代法律一直以来都要求婚姻双方有相当的社会地位,这表明古代社会婚姻的等级性非常强。这种等级文化一直影响至今。

(二)结婚的程序

唐继承了“六礼”的传统,不过唐律规定了三个成立要件:已报婚书、已有私约、已受聘财。这三道程序的意义跟先秦的大致一样,任意一种成立就说明婚约成立,受法律保护。若女方悔婚,杖六十;若另许他人杖一百。与他人婚姻已经成立的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处罚,且后成立的婚姻无效,女方应追还给前夫。只有前夫不娶时,还给前夫聘财,与后夫的婚姻才能成立。但若是男方悔婚,则无需受到刑事处罚,只是不得向女方讨要聘财。婚约订立后,若未按约定之人成婚,或与约定的嫡庶、老幼、疾、残等情况不一致的,则构成冒婚罪。犯冒婚罪女方徒一年,男方则加一等处罚。若冒婚未成,则依本来约定成婚,已经成立的,其婚姻也是无效的,需强行离异。法律之所以对男家惩罚比女家严厉,主要是因为在婚姻成立时,都是由男方主动提出婚约,主动缔约却又做出欺诈行为,理应罪加一等。[10]

(三)婚姻自主权的萌芽

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而缔结婚姻,法律是许可的,只是在未成婚并且不从尊长者的情况下才算违律。这说明社会关系开始出现自由的萌芽。这条律法一直影响到后世。

清代的婚姻缔结制度

1.同姓不婚。同姓不通婚的确定源于周代,明清法律分同姓同宗为两门,“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其次是亲属不婚。清律规定:“娶缌麻亲之妻者,各杖六十,徒一年。”相比唐代,这个处罚减轻了不少。并且这个原则受到了挑战。乾隆五十四年有判例又对其默认。其理由是:“同姓为婚,礼所禁也。第穷乡僻壤,娶同姓者,愚民之所恒有,若尽绳之以律,离异归宗,转失妇人从一而终之仪”。实际上,同姓不婚起源于族内通婚的禁止,而族内通婚的禁止与当时各个氏族严格界分有关系。因为“姓”与氏族联系密切。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已经被家族所取代,“姓”已经没办法对家族进行划分了。可能同一个姓氏,有了很多的家族。所以“同姓不婚”所代表的“氏族内不婚”的意义已经散失,其社会地位逐渐下降。沈家本言:“其氏相同,而其祖不同,谓之同姓,名实殊乖”。同样,在法律上“同姓不婚”也已经逐渐被“族内不婚”所取代,这个“族”包括了血亲和姻亲的关系,清律规定有“服制”的亲属禁止结婚,无服制的尊卑之间也禁止结婚。这样的一种演变轨迹表明,婚姻在社会中起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作用。除了繁衍后代、方便生产之外,其政治作用,亦即在规范族内秩序方面有着独特效能。同样,随着家族制度的消亡,“族内不婚”也将有更大的改变。

2.良贱不婚。良贱不婚在唐代便有。清律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良贱为婚的处罚比唐稍有减轻。可见虽然唐之后经历了多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朝代,但是这样的等级观念和文化依然强大。良贱不婚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另外,还有僧俗不婚、与蕃人不婚等规定,在此不论。

近现代婚姻制度

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到新中国,婚姻制度逐渐实现了现代化。

1.“同姓不婚”的废除。除了一定的血亲关系之外,禁止结婚范围和家族没有了联系。古老的氏族社会诞生的“同姓不婚”,到家族社会产生的“族内不婚”到近代市民社会的“血亲不婚”是一个进步。从表面上看,这个进步将结婚的限制性条件缩小到生理范围上,即结婚会出现生理上的问题。这样,婚姻自由的范围已经很大。从实质上看,这是社会已经从原始的氏族社会发展到市民社会,人逐渐从团体中走出来成为单独的个体。这刚好印证了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推断。

2.结婚的其他禁止性条件也都被废除,剩下的只是生理上不适合结婚的。比如有相关的不宜结婚的疾病的,或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结婚。这表明婚姻的范围扩大了。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废除。“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已经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市民社会,每个适龄的个人均有自主结婚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这种权利观的成熟代表着传统的婚姻原则的消亡。

4.婚姻礼仪的自由化。结婚再也不需要有繁杂的“六礼”了。“六礼”的产生和原始社会对“神”的力量的崇拜有关,而随着人类理性的发展,神已经不再被法律所维护。因此婚姻礼仪由此简化。同样,“婚约”也失去了法律效力。

结论与思考

从法律角度来看,从先秦至今,中国的结婚制度经过了相当大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成熟和近代化而行的。社会从团体、家族本位走向了个人本位;国家从无所不在的政治机器转向有求则应的服务政府;法律也从简单粗糙走向复杂精细。这样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的结婚制度,充分表明了“婚姻”这一形式在社会进步中立下的汗马功劳。但是,结婚制度的变迁,是否真的带动了婚姻文化的进步呢?在中国当今社会,传统的“门当户对”的观念依然存在,父母之命也占有相当分量。这说明某些婚姻依然只被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结合来看待。婚姻的成立表明了两种不同社会关系的结合,表示当事人双方开始进入另一个社会关系。这本也无可厚非,但是这却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来。传统的家族观仍然在影响着当代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