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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范文精选

婚姻档案

婚姻档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婚姻档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为全面了解掌握婚姻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加强和改进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婚姻档案在服务婚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及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并就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1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1.1婚姻档案还存在分散保管的现象。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关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2003年10月以前许多地方的婚姻登记由乡镇进行登记,改革后由县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进行登记。县区级成立婚姻登记机关后,大部分乡镇的婚姻档案交由区档案局统一保管,但还有一部分婚姻档案保存于乡镇机关,这给婚姻档案使用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1.2婚姻档案利用价值大大增加。随着国家各项政策不断推出,结婚证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买房、贷款、司法公证,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等都需要婚姻证明证件,因此,人民群众对婚姻档案的查阅需求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档案查询人次不断增加。婚姻档案管理部门的良好保存为司法公证、计划生育、社会保险、户籍变更以及外出打工等提供了大量真实可靠的凭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2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婚姻档案工作成效比较明显,档案管理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档案室,库房配有防火、防盗、防光设备,配有档案柜等档案基本设施。配备了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婚姻档案实现了有人专门负责收集、管理,及时入档案存的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和加强。

2.1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档案保管较为混乱。由于历史原因一部分档案还有遗留在乡镇档案室保存的现象,由于没有及时的整理,查阅起来十分困难,而且档案保管也存在诸多弊。如没有整理出目录,当事人来查阅时只能在全部档案进行翻阅,多次的翻阅使得档案破损不堪,且由于没有整理出目录,也给查阅带来极大困难。

2.2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归案不及时。由于档案工作是比较枯燥的工作,很多人都不愿意从事档案工作,使得档案人员工作流动性大,交结不明确,归档不及时,造成婚姻档案管理比较混乱。有的档案保管部门借阅婚姻比较随意,不履行借阅手续,使得档案不能及时归还,造成档案丢失的现象发生。

3加强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3.1加大婚姻法及档案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婚姻及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开展婚姻法及档案法规的讲座等使得档案管理深入人心,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保管意识,提高全社会档案利用意识。

3.2要加大婚姻档案培训力度,对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使得婚姻档案管理人员认识到婚姻档案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保管婚姻档案的重要作用,整体提升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

3.3抓好婚姻档案的源头管理,建立婚姻档案。婚姻档案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层面的人群,人们对婚姻档案的需要也越来越多,做好婚姻档案工作既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一是从源头上抓好婚姻档案的管理。要从产生婚姻档案的登记机关的建档工作抓起,切实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档案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婚姻登记工作,提前介入对婚姻档案的指导,及时帮助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完善婚姻档案,及时做好婚姻档案的移交工作,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婚姻档案资源体系;二是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耐心,服务意识较强的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工作,并确保人员的稳定性;三是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立标准化的档案室,添置档案保管设备。保证婚姻档案的保存归档。四是档案管理部门要指导和规范婚姻档案归档范围、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等相关的业务标准,规范婚姻档案管理的归属与流向,健全婚姻档案监管长效机制。

3.4加强婚姻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婚姻档案查阅平台。利用搜索引擎,通过网络检索,减少婚姻档案利用者的时间和费用,增加用户的需求信息内,是婚姻档案工作应着重开展的工作。从目前的形势看,网络检索具有方便廉价快捷形式丰富等几乎所有的优点。将婚姻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列入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建立互联互通的婚姻档案数据库网络体系,进一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对婚姻档案的利用效率。档案管理部门要在丰富馆藏婚姻档案的基础上,集中力量,编制以年度,姓氏以及身份证号等不同方式的查询专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婚姻档案数据库,建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的平台,能够基本满足广大群众的查档需求,提高要婚姻档案的利用效率,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

3.5加大婚姻档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档案工作需要。一是加大婚姻档案工作的投入,将婚姻档案的管理保存费用、档案宣传教育费用以及硬件设施投入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能在婚姻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给以财力的支持,确保婚姻档案工作快速发展,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二是婚姻档案管理部门要确保本单位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确保婚姻档案保存接收传递等工作顺利进行。

婚姻档案范文第3篇

一、本馆基本状况

本馆是一个位于大中型城市并处于中心城区的区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从*年的3万余卷(件)增加到2007年5.6万余卷(件),馆藏结构在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见下

从以上二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馆藏档案的数量以年平均9.95%增加;其中文书档案所占比例下降,专门档案和科技档案所占比例均有所上升。馆藏结构发生变化,得到改善,趋于合理。特别是关连着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的婚姻、城建执照、房屋拆迁、独生子女等内容的档案,即一部分民生档案的种类与数量都增加了。随之而来的是档案利用的人数、范围、目的等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见本馆从*至20*年档案利用状况综合统计表。

分析此表可以看出:

1、每年利用档案人数以年平均约8%递增上升。说明馆藏档案数量增加、结构优化是档案利用增加、利用范围扩大的前提。

2、调阅卷数相对于利用人数却减少下降,说明了二点:一是档案信息化正在不断发挥作用。本馆在20*年底建成了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约80万条的数据库,到20*年底增加至93万条。因此,检索速度及查准率都有所加快和提高,减少了档案案卷的调用与翻阅查找,保护了档案。二是公民利用档案需求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增加,但其所需档案的查到率还不高。

3、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档案,即民生档案,其利用需求在不断增加。表中的“其他利用”一项包括招工名册(包括干部职工调动)、知青下放(包括学历证明)、婚姻登记、独生子女、房产权属、房产管理档案、建筑执照等。

4、表中的另一个“其他”项则包含了公证档案、审计档案、名人档案等的利用。从整个利用情况看:涉及到个人待遇、身份证明的招工名册、婚姻登记、学历、独生子女登记、建筑执照等内容的档案利用率较高,而以学术研究、经济建设、宣传教育为利用目的的档案利用率较低。当然民生档案的的概念是近几来提出的,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即所谓的民生档案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二、档案利用中出现的的问题

随着社会公众对档案利用需求的扩大,档案利用的内容和方式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对档案利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档案利用依据的法律法规、档案利用理论及方式都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档案利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种种问题。现将本馆档案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一一提出。

1、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与档案利用限制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有查阅开放和未开放档案的权力,但查阅未开放档案是有限制的。在具体的接待利用档案中,如何把握对未开放档案的提供利用与限制利用的关系,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如本馆接收了区建设局*年至*年形成的建筑执照档案,对于这部分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人员会遇到二个问题:一、是否作为开放档案来提供利用?因为按照《档案法》第十九条“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二、是否作为部分限制利用档案?因为在接收时,档案形成部门并未对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因此在档案提供利用的具体操作中,工作人员难以把握;作为公民其自由利用的需求没有满足而失望或不满。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房产档案及拆迁档案的提供利用过程中。

2、档案利用的方式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为利用者提供利用档案,采用阅览、复制的这二项方式不存在问题,只要公民符合利用条件即可。而采用摘录方式提供利用档案,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仍以建筑执照档案为例。该专业档案在其形成部门的利用有二个便利条件:一是其“部分限制”的政策很容易自行掌握与操作;二是采用何种利用方式即出具何种方式的档案证明就能满足公民的需要,档案形成部门也容易自行掌握。而这二个问题是由专业档案的特性所决定的,其档案形成部门对专业档案提供利用方式及提供利用程度、范围掌握的准确度、方便度肯定比较高。对于区级综合档案馆在提供这些专业档案时难免会遇到种种问题。如有的利用者要求本馆提供摘录式档案证明,那么在一张“建房申请表”上,有许多公章、签字、简易建筑图、标注的各种数据等档案信息,遇到这种情况,采用复制方式出证,可以保证档案证明的真实性。但却不能满足利用者的需求。

3、档案利用中的出证问题

在档案提供利用中会遇到单位或公民个人对未查到所需档案提出开具未查到档案证明的要求。档案馆依据所查到的档案应该为利用开具其所需证明;但对未查到档案是否也应该按其要求开具未查到证明呢?这在《档案法》及《实施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但有关档案利用理论则提出“档案证明是指档案馆根据有关档案用户的询问和申请为核查某种事实在馆藏档案中记载情况(有无记载和如何记载)而编制的一种书面证明材料.制发档案证明是档案收藏部门开展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方式之一”,以及由*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档案信息化工作实用手册》中“档案工作基础术语”,解释档案证明:“档案馆发给查询者的一种认证文件。说明馆内有无所查询的文件、文件中有无所查询的有关问题与事实的记载,以及该文件的存放地点”。那么,如果按照这种说法,如有单位或公民个人要求档案馆为其开具未查到档案证明是应该开具这种证明的。

但是作为档案馆是否有必要担此之责和风险呢?近年来各级各类档案馆利用馆藏档案出具的证明,在解决户口、工龄、工资、土地纠纷等问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凭据作用。一些人正是看中了档案证明的这种独特作用,想方设法到档案馆骗取证明。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人的因素。但出证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出证程序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这就提醒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档案馆出证程序,以规范出证行为,保证档案证明的真实性。

因为依据所查到的档案开具证明是由档案固有属性及其价值决定的。档案证明应该是依据档案的记载出具的凭证性文件。而没有查到档案被要求开具证明,则似乎有些不妥。但在本馆的档案利用中却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如有些单位来档案馆查询单位职工的招工通知书,如未查到,则会要求档案馆为其开具未查到证明。有些个人来馆查阅有无婚姻关系,经查而未查到,也会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这让接待人员很为难。但又没依据性文件说服利用者,因而引起利用者的不满。

4、档案提前进馆与方便利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法律规定让人们认识到确定婚前财产的重要性。而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中会不断地涉及到婚姻状况的证明问题。如本馆的婚姻登记档案接收从五十年代形成之初到20*年12月31日止已全部进馆。那么凡是户口在本区范围内的到法定婚龄的公民,如果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则至少要到两个地方,即先到档案馆查证有无婚姻登记档案(结婚或离婚或未婚),再到婚姻登记处查阅20*年12月31日以后的婚姻登记档案。这确实造成利用档案的不便,而产生怨言。还有一些户口迁进迁出的公民,其户口所在地的时间段不一定全在本区内,但其会要求本馆为其出具未查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查档人员为难。

三、对档案利用现状的几点思考

以上所述,是本馆档案利用工作之现状,也许是个案。但经笔者与同级同类档案馆的沟通、交流与探讨,了解到这种现状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共性。区(县)级档案馆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上述档案利用中问题。而目前一方面广大公民利用档案的需求在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某些缺失或不配套,以及档案工作标准化程度不够高,都制约着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力不能全部实现。那么就区(县)级档案馆而言,如何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保障可以利用的档案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广大公民所用,以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利用档案的需要呢?笔者针对区(县)级档案馆档案利用的现状做了以下几点思考:

1、要加强对于档案利用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善配套的档案利用制度。既要简化档案利用的手续,又要让档案馆工作人员有法规可依,这样不论是对于档案利用者还是提供档案利用的档案工作人员,都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保证。

婚姻档案范文第4篇

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

××*地处××、××两大经济区的结合部,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区辖==个镇苏木、==个街道办事处,土地面积====.=平方公里,人口约==万,是一个蒙、汉、回、满、朝等多民族的聚居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立于====年,是全区唯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同时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几年来,婚姻登记处始终坚持“抓管理促服务,以服务求发展”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严格依法登记,维护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了广大群众,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婚姻登记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处连续五年被区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称号,是××*民政局命名的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窗口单位。

随着婚姻登记集中办理和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我区婚姻登记工作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年,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对,离婚登记===对,涉外婚姻登记=对,与====年相比,分别增长了===%、==%和==%。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集中登记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平稳过渡

====年=月=日前,我区婚姻登记处和==个镇苏木、==个街道办事处同时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由于各方面原因,“权力登记”、“人情登记”、“越权登记”等违法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无效证件被相关部门扣留或返送现象严重损害了我区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形象。根据自治区和市里对婚姻登记集中管理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区于====年=月=日下发了《关于全区城区婚姻登记工作集中办理的通知》,迈出了全区婚姻登记集中办理的第一步,并顺利完成了相关证件、印章和档案的移交工作。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年==月=日,我区又下发了《关于全区婚姻登记工作集中办理的通知》,明确××*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全区唯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各苏木镇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婚姻登记工作的集中办理,为依法登记,规范管理营造了较好的软环境,但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如没有及时办理身份证的婚姻当事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工作,影响了登记处的声誉,也给婚姻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为解决这个矛盾,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及时联合下发了《关于为办理婚姻登记出具户籍证明的通知》,各公安派出所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为婚姻当事人出具粘贴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代替身份证,作为婚姻登记的归档要件,有效解决了因不能及时办理身份证而耽搁婚姻登记的问题。婚姻登记集中办理之初,一部分人对此不理解。为此,我们协同新闻单位对新《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印发宣传材料=万份,送发到街道乡镇,争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婚姻登记当事人,我们也不厌其烦地给予细致讲解,让他们感受婚姻制度改革后,办理婚姻登记的方便快捷,并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实现再宣传。此外,我们还举办了宣传新《条例》“百合相伴”中秋晚会。通过我们的努力,新《条例》的实施得到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广泛拥护。

二、扩建婚姻登记大厅,改善婚姻登记环境

婚姻登记的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量的大幅度增长,对婚姻登记场所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仅===平方米的婚姻登记场所,改造工程势在必行。在局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多次恳请局属服务大楼协调扩大办公场所,使办公场所由原来的===平方米,扩大到现在的===平方米。同时,召开职工大会筹资==万元,对整个登记大厅进行全面的改造和装修。施工期间,全体职工一方面坚持照常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一方面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能自己干的就自己干,能求人帮忙的就求人帮忙,大家起早贪晚,不计得失,仅此一项就节约资金=万余元。扩容和装修后的登记大厅宽敞明亮,充满了和顺吉庆的气氛。登记大厅设有咨询审核处、结婚登记处、离婚登记处和涉外婚姻登记室;服务大厅设有摄像室、颁证厅、婚姻用品销售专柜及档案室、财务室等。整个大厅环境整洁优美,服务设施完备,可接纳十几对当事人同时办理登记事宜。

三、加强登记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执法水平

目前,我区婚姻登记管理处共有工作人员=名,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均参加过婚姻登记工作培训,具有较深的文化功底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学习,建设专业化婚姻登记队伍

为保证工作人员能汲取更多的业务知识,单位统一订购了《婚姻登记管理资料汇编》、《婚姻登记条例释义》、《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婚姻与家庭》等书报。同时,我们还坚持每周两次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学习,交流学习体会,借以提高工作能力。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们主动派人参加了民政部举办的培训班,并及时把培训内容向工作人员进行传达,对相关的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培训和测试,增强了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建设规范化婚姻登记管理体制

我们首先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用制度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言行,要求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其次,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业务各项规范、办事指南、工作制度、奖惩制度等,并制定了图板,实行政务公开,杜绝了违法登记。第三,建立了行政执法、婚姻服务信息反馈卡制度,对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能够及时了解,畅通了监督渠道。

=、加强管理,建设标准化婚姻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登记档案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填写的各种表册以及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我们都做详实的审核。做到归档材料齐备、准确,档案做到装订规范,分类合理。档案保管做到专人专室,统一使用暗藏式轨道档案柜。对乡镇、街道移交档案清查及时,交接过程中无遗失现象发生。为“在线登记”和网络化管理做出了充分准备。此外,我们还购置了复印机、传真机、数码像机、打印机和四台微机,使归档材实现了标准化,也为档案的微机录入和信息化管理创造了条件,同时加快了自动化办公进程。

四、推行服务公开,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

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开展婚姻登记服务,这不仅方便了婚姻登记当事人,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设立咨询审核处,实行无假日办公

我们把婚姻咨询当作联系婚姻当事人的纽带,当事人通过询问,就明了婚姻登记的整个程序,从材料审核到填表、签字、颁证,一气呵成,全过程只需==分钟左右。我们实行了无假日办公,周六、周日和中午时间不休息,当事人随来随办,有时加班到晚上=、=点钟。

=、增设颁证仪式,赋予婚姻神圣和庄严

“迎您进来是情侣,送您出去是夫妻”,这是我们对新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庄严嘱托和良好祝愿。新人步入仪式厅领取结婚证书的一瞬间,责任意识油然而生,他们既感到了婚姻的神圣和庄严,同时也受到了新生活、新风尚的教育与熏陶。

=、坚持照章办事,严格依法登记

婚姻档案范文第5篇

一、本馆基本状况

本馆是一个位于大中型城市并处于中心城区的区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从2**0年的3万余卷(件)增加到20**年5.6万余卷(件),馆藏结构在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见下二表:

表一2**0年初区档案馆馆藏档案结构比例一览表

表二20**年区档案馆馆藏档案结构比例一览表

从以上二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馆藏档案的数量以年平均9.95%增加;其中文书档案所占比例下降,专门档案和科技档案所占比例均有所上升。馆藏结构发生变化,得到改善,趋于合理。特别是关连着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的婚姻、城建执照、房屋拆迁、独生子女等内容的档案,即一部分民生档案的种类与数量都增加了。随之而来的是档案利用的人数、范围、目的等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见本馆从2**0至20**年档案利用状况综合统计表。

表三

区档案馆2**0至20**年档案利用状况综合统计表

分析此表可以看出:

1、每年利用档案人数以年平均约8%递增上升。说明馆藏档案数量增加、结构优化是档案利用增加、利用范围扩大的前提。

2、调阅卷数相对于利用人数却减少下降,说明了二点:一是档案信息化正在不断发挥作用。本馆在20**年底建成了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约80万条的数据库,到20**年底增加至93万条。因此,检索速度及查准率都有所加快和提高,减少了档案案卷的调用与翻阅查找,保护了档案。二是公民利用档案需求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增加,但其所需档案的查到率还不高。

3、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档案,即民生档案,其利用需求在不断增加。表中的“其他利用”一项包括招工名册(包括干部职工调动)、知青下放(包括学历证明)、婚姻登记、独生子女、房产权属、房产管理档案、建筑执照等。

4、表中的另一个“其他”项则包含了公证档案、审计档案、名人档案等的利用。从整个利用情况看:涉及到个人待遇、身份证明的招工名册、婚姻登记、学历、独生子女登记、建筑执照等内容的档案利用率较高,而以学术研究、经济建设、宣传教育为利用目的的档案利用率较低。当然民生档案的的概念是近几来提出的,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即所谓的民生档案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二、档案利用中出现的的问题

随着社会公众对档案利用需求的扩大,档案利用的内容和方式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对档案利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档案利用依据的法律法规、档案利用理论及方式都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档案利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种种问题。现将本馆档案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一一提出。

1、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与档案利用限制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有查阅开放和未开放档案的权力,但查阅未开放档案是有限制的。在具体的接待利用档案中,如何把握对未开放档案的提供利用与限制利用的关系,是有一定的[本文章来源于21写作秘书网/]难度的。如本馆接收了区建设局1964年至1993年形成的建筑执照档案,对于这部分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人员会遇到二个问题:一、是否作为开放档案来提供利用?因为按照《档案法》第十九条“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二、是否作为部分限制利用档案?因为在接收时,档案形成部门并未对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因此在档案提供利用的具体操作中,工作人员难以把握;作为公民其自由利用的需求没有满足而失望或不满。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房产档案及拆迁档案的提供利用过程中。

2、档案利用中的出证问题

在档案提供利用中会遇到单位或公民个人对未查到所需档案提出开具未查到档案证明的要求。档案馆依据所查到的档案应该为利用开具其所需证明;但对未查到档案是否也应该按其要求开具未查到证明呢?这在《档案法》及《实施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但有关档案利用理论则提出“档案证明是指档案馆根据有关档案用户的询问和申请为核查某种事实在馆藏档案中记载情况(有无记载和如何记载)而编制的一种书面证明材料.制发档案证明是档案收藏部门开展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方式之一”,以及由**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档案信息化工作实用手册》中“档案工作基础术语”,解释档案证明:“档案馆发给查询者的一种认证文件。说明馆内有无所查询的文件、文件中有无所查询的有关问题与事实的记载,以及该文件的存放地点”。那么,如果按照这种说法,如有单位或公民个人要求档案馆为其开具未查到档案证明是应该开具这种证明的。

但是作为档案馆是否有必要担此之责和风险呢?近年来各级各类档案馆利用馆藏档案出具的证明,在解决户口、工龄、工资、土地纠纷等问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凭据作用。一些人正是看中了档案证明的这种独特作用,想方设法到档案馆骗取证明。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人的因素。但出证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出证程序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这就提醒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档案馆出证程序,以规范出证行为,保证档案证明的真实性。

因为依据所查到的档案开具证明是由档案固有属性及其价值决定的。档案证明应该是依据档案的记载出具的凭证性文件。而没有查到档案被要求开具证明,则似乎有些不妥。但在本馆的档案利用中却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如有些单位来档案馆查询单位职工的招工通知书,如未查到,则会要求档案馆为其开具未查到证明。有些个人来馆查阅有无婚姻关系,经查而未查到,也会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这让接待人员很为难。但又没依据性文件说服利用者,因而引起利用者的不满。

3、档案利用的方式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为利用者提供利用档案,采用阅览、复制的这二项方式不存在问题,只要公民符合利用条件即可。而采用摘录方式提供利用档案,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仍以建筑执照档案为例。该专业档案在其形成部门的利用有二个便利条件:一是其“部分限制”的政策很容易自行掌握与操作;二是采用何种利用方式即出具何种方式的档案证明就能满足公民的需要,档案形成部门也容易自行掌握。而这二个问[本文章来源于21写作秘书网/]题是由专业档案的特性所决定的,其档案形成部门对专业档案提供利用方式及提供利用程度、范围掌握的准确度、方便度肯定比较高。对于区级综合档案馆在提供这些专业档案时难免会遇到种种问题。如有的利用者要求本馆提供摘录式档案证明,那么在一张“建房申请表”上,有许多公章、签字、简易建筑图、标注的各种数据等档案信息,遇到这种情况,采用复制方式出证,可以保证档案证明的真实性。但却不能满足利用者的需求。

4、档案提前进馆与方便利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法律规定让人们认识到确定婚前财产的重要性。而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中会不断地涉及到婚姻状况的证明问题。如本馆的婚姻登记档案接收从五十年代形成之初到2**5年12月31日止已全部进馆。那么凡是户口在本区范围内的到法定婚龄的公民,如果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则至少要到两个地方,即先到档案馆查证有无婚姻登记档案(结婚或离婚或未婚),再到婚姻登记处查阅2**5年12月31日以后的婚姻登记档案。这确实造成利用档案的不便,而产生怨言。还有一些户口迁进迁出的公民,其户口所在地的时间段不一定全在本区内,但其会要求本馆为其出具未查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查档人员为难。

三、对档案利用现状的几点思考

以上所述,是本馆档案利用工作之现状,也许是个案。但经笔者与同级同类档案馆的沟通、交流与探讨,了解到这种现状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共性。区(县)级档案馆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上述档案利用中问题。而目前一方面广大公民利用档案的需求在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某些缺失或不配套,以及档案工作标准化程度不够高,都制约着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力不能全部实现。那么就区(县)级档案馆而言,如何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保障可以利用的档案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广大公民所用,以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利用档案的需要呢?笔者针对区(县)级档案馆档案利用的现状做了以下几点思考:

1、要加强对于档案利用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善配套的档案利用制度。既要简化档案利用的手续,又要让档案馆工作人员有法规可依,这样不论是对于档案利用者还是提供档案利用的档案工作人员,都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