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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辅导方案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1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以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公开、公正、高效为原则,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自身建设为保障,以提升婚姻文化为内涵,以拓展婚姻服务为外延。通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树立我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形象,实现婚姻登记工作标准化建设目标,为我市的“三三三八”宏伟蓝图的实现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机关等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副局长同志任组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同志、财务科负责人同志、社会事务科科长同志、婚姻登记处主任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婚姻登记员和婚姻家庭辅导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建工作方案的实施。

三、时间安排

(一)年为全面筹备阶段,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思想素质、服务意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切实按照婚姻法律法规和业务文件做好婚姻登记,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将现存有的婚姻档案的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信息逐步录入婚姻信息网络;

3.探研讨婚姻登记员服装的色彩、样式以及相应价格,力争在年低前实现婚姻登记员的着装统一;

4.积极争取人员编制落实;

5.与电信部门协调,开设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人工咨询或24小时语音咨询的婚姻登记电话,逐步实现网络预约登记。

(二)2013年为创建攻坚阶段,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是硬件建设:

1.对婚姻登记大厅进行扩面,我市辖区内人口约43万人,每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设立了候登大厅(候登座椅11座,填表座椅9座),独立的离婚登记室,现使用面积(含候登区)110㎡,离《标准》还需增加10㎡。

2.根据《标准》要求需新增颁证大厅,面积不小于60㎡,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大厅内应配置国徽(国旗)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同时配置一套音响设施。

3.增设1间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面积不小于15㎡,并分别配有桌椅和饮水用具。

4.婚姻登记大厅内增设1台电视机、增加2台证件打印机、配置5套身份证识别系统、增加1套排队叫号系统、增加1套电子滚动显示系统。

5.按照《标准》的规定,将现有的婚姻档案室进行升级改进,做到室内备有防潮、防火、防盗等设备。

二是软件建设。

1.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我婚姻登记处每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按照《标准》对婚姻颁证员(由婚姻登记员兼任)进行颁证礼仪、表达能力、文化修养、道德品质和颁证程序的教育与培训,并取得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方能为结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

2.增加1名婚姻家庭辅导员。增加1名具有社工资格或心理咨询资格或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免费辅导;

3.加强学习培训。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婚姻登记员到周边的婚姻登记机关参观学习,取长补短,查漏补缺;

4.完善相关制度。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结婚、离婚、出具婚姻记录证明所需证件材料、办公及监督电话公示于候登大厅的显要位置,同时设立意见箱。(5)做好相关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电子文档的报送的准备工作。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庭;家事法官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在主要 工业 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 法律 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wwW..CoM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

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身份,某种亲属身份即使有,也与彼此争议的财产利益无关。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家事诉讼的法律政策定位和解决结果往往长久地影响社会生活。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会较多地干涉家事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导服务。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在证据制度上。婚姻无效等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家事争议,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提出的事项。而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严守不告不理原则。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公权力代表还会全程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保留原有法律关系。通常需要同时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手段。过多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攻防性诉讼活动容易激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利于争议的解决。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满足解决家事事件之需。

其三,家事诉讼程序独立,有利于调判结合化解家事争议,促进司法效率最大化。法院审理家庭争议时,除以裁决平息纠纷外,更要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争议。这需要很多的事前咨询和辅导;不得不裁决时,须着眼于家庭最大利益。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家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客观对待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专司家事案件,配备熟悉这类案件并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专任法官,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高水平的家事法官,犹如家庭医师,对各种家庭情况有更全面了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有助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专门化的固定审判机构,能更好地适应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

其四,有利于配置相关资源适应家事争议解决的特殊需求。家事范围广,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不只是在法律上分是非,而且涉及家庭人际关系相处、对生活的理解和态度等。当事人生活背景不同,对家事争议的理解和处置就不尽相同。家事法官。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掌握调解技巧等,始能赢得当事人信任,使审理达成最适当效果。同时,家事案件涉及的心 理学 、社会学、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若能配备相应专业机构或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辅助,纠纷解决成效将更优。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能够更好地整合相关资源,更合理妥当地解决家事争议。

二、域外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

在德国,家事诉讼属于特殊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第621条规定由家事法院专属管辖,适用该法第六编中的“家事事件程序”。“婚姻案件的一般规定,在许多方面与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同”,家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某些情形下有经特别授权的律师强行介入;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听审,否则,须缴纳罚款,依照主流观点还可强制当事人到庭;如果婚姻关系有继续的希望,法院依职权可中止离婚程序;辩论主义受到了强烈抑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受到限制。{1}德国强调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因离婚引发的特定的家事事件,在准许离婚申请的同时一并作出裁判。除婚姻案件以外的其他家事案件,大部分属于非讼事务。

日本的家事诉讼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家事事件法定区分为两类:一是不经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有关选任监护人、认证遗嘱等诉讼争议较少但要求法院依职权介入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时,有权向高等法院实时抗告:再有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二是须经调解的案件,包括婚姻费用分担、离婚时财产分配、遗产分割等争议;认领、否认婚生子女等不许当事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为标的之争议案件;有关离婚、慰抚金等案件。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合意的效力、抗告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日本强调家事案件审理适用调解程序,对具有讼争性的家事事件,调解是审判的前置程序。家事调解由调解委员会执行,遵循非公开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自主解决家事纠纷。随着社会变迁及价值观的多样化,家庭纷争增加,家庭自行解决争议的难度加大。1992年至1998年间,日本家事法院仅每年受理调解的家事案件在9万至11万。{2}。调解作为化解家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和《1984年婚姻和家事诉讼法》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2003年法院法》第75条至第81条还赋权法院制定不同于民事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提供“家事诉讼指导”,使“家事审判程序成为可接近的、公正的、有效的”。{3}尤其是离婚诉讼程序传统上很特别。离婚判决需经过附生效条件离婚判决和绝对判决两个阶段。当事人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只有在认为未成年子女已有妥善安排的情形下才会制作和宣布绝对离婚判决。涉及儿童的案件,英国十分强调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为法院提供更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家庭法逐步认可、支持和解程序,和解如今已成为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英国法院认为,和解能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修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良好关系,现实地理解和客观对待因离婚而生的法律后果;尤其在离婚诉讼初期,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激励当事人和解,特别在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和解对当事人和子女都很有益。{4}

四、构建

设立预先试行和解制度。在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之前,提请当事人尝试经法官的简单劝解和指导,实行和解。当事人未经开庭举证与质证,矛盾未经法庭对抗性程序激化,更有可能促成和解。法院向当事人签发试行和解通知,告知时间、地点,并要求当事人各方亲自出席。预先试行和解期限以30天为宜。试和解,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又有可能免除了开庭以节约资源。

设立强制性调解制度。凡家事案件,除无明确被告或者被告缺席的以外,原则上均应先行调解;唯调解不成,才能裁判。司法调解是开庭后采取的协商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平息纠纷的有效途径。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仅不能选择,而且不论当事人相互关系好坏,亲属身份往往是“终身制”。家事争议解决,不能单纯追求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非此即彼的裁判,而是通过法官的指导和专业帮助,找出婚姻家庭生活争议的原因,消除对立,使当事人的感情和心理得到疗伤,消除引发冲突的因素。调解是家事诉讼程序追求当事人福祉的一个要素。家事纠纷当事人心理不稳定,甚至陷于感情纷扰无法冷静思考。司法调解人际关系以安定当事人的情绪,向当事人传达正确信息,促使其客观应对纷争,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自主作出判断,自主解决纷争,化解积怨,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 经济 和精神两个层面上获得解脱,顺利回复生活常态,有利于双方长期和平相处。当事人合意达成的解决纷争方案,执行也易落实。

规范争讼程序。开庭期间,法庭对家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典型程序无大差异。不过,家事案件审理,因全程涉及个人隐私,应将不公开审理作为基本原则。只有当事人合意公开的,才能公开审理。如此,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将各自亲友团叫到法庭旁听,在法庭内外相互指责对峙,进一步恶化社会关系的情形发生。

设立非讼案件程序。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请求,虽无争议,但须接受司法监督或须经司法裁定的,可以采用非讼程序予以解决。例如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告案件、确认亲子关系案件等情形,虽然也存在潜在的争讼可能,但是,被告不明确,争议尚未出现的,适用非讼程序处理,会比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更简洁明了,效果也不会受到影响。

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家事案件涉及心理、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家事案件涉及非法律的专业知识的,家事法官需要其他专业配合与协助。可考虑借鉴英国等外国成功经验,设立或指定若干相应公益性服务机构,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专业服务,配合法院审事家事案件,使家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和裁判更有效益。

2.设立家事法庭(院)应成为中国司法改革选项之一。在中国,为家事案件审理配置专门化司法组织机构,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家事案件数量巨大、现行审判机构有可完善空间、提高司法效率等多方面考虑。

首先,巨大数量的家事案件要求配设独立的专门法庭。家事案件是我国民事司法上最大宗的案件类型,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4左右比例。1998年至2002年间,经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抚养、赡养、扶养、继承和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共计678万件,比前五年上升了5%。{25}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2003年为1266593件,占全国法院系统当年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26.2%。{26}2006年为1159437件,同比为21.8%。[1]很显然,现有知识产权等各专业法庭承担的工作量,均远远低于家事类案件。近20余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在1980年为27.2万件的基础上,平均每年增长8.1%,到1999年已达119.9万件。虽然由于各种类型民事案件持续增多,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每年减少近1个百分点,已从1/2下降到1/3左右,但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在持续上升。{27}此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等新型家事案件增加。这些情况对于司法改革中思考组织资源配置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设立家事法庭专理家事案件能够充分发挥调解程序的作用。调解是审理家事案件的重要的有效的方法。婚姻家庭矛盾通常是日积月累起来的,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客观上不能割舍的血缘关系或者曾经在过的良好情感,当事人对于平和地解决家事争议的愿望和期待,较之一般民事争议更为强烈。在家事法庭中,职业和生活两方面经验均丰富的法官,通过建议、劝告、协商、谈判等调解活动,帮助转达善意和诚意,引导当事人克服心理障碍,梳理情绪,疏通感情,消除误会、化解恩仇。恢复亲情,能够解决大部分家事纠纷,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相对于“裁判容易,了事难”,调解具有判决不可比拟的弹性和灵活度。

其三,民事法庭审理家事案件的现行机制存在不足。我国长期以来,家事案件统一由民事法庭审理,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式,对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尽管新中国以来的每一部婚姻法都坚持调解是裁判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而,在民事庭统一审理的体制下,迫于结案压力等原因,调解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甚至常常流于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被错误地视为“婆婆妈妈”的琐碎争议,许多民事法官不愿意主审家事案件,甚至不安心于担任家事法官。主持审理家事案件的许多法官,过于年轻、阅历浅,生活经验少,对婚姻家庭纠纷的理解和判断有时存在简单化倾向,调解工作缺乏耐心和技巧,难以获得当事人信任。有必要对现行法庭制度进行适当改良,以消除不利因素,更贴近实际解决纠纷。

其四,家事法庭专理婚姻家庭案件将有助于完善家事司法审判程序,提高质量。在中国,没有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但是,该法仅针对离婚诉讼有少数专门条款规定,完全未涉及其他类型家事案件。这反映了我国现行司法审判制度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的漠视,对家事争议 规律 性的认识相当粗浅。主审家事案件的法官,更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家事争议解决专门训练。没有适当的程序保障,家事审判高质量也难以断论。因此,从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效率出发,也有必要制定完整的家事诉讼程序,设立家事法庭(院),更好地服务于家事审判。

具体构建审理家事诉讼的专门机构,在设置上可先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家事法庭,待经验成熟后,再设置独立的家事法院系统。根据我国家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规定,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宜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家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第一审家事案件。针对家事案件上诉较多的现状,结合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家事审判庭,受理家事案件上诉的同时,受理重大复杂的家事案件、涉外家事案件的审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还有助于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设家事审判庭。虽然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家事案件的机会很少,但是,这种状况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情形相似,且高级人民法院仍有机会受理由中级法院一审的家事上诉案件。高级法院担负着指导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家事案件审理的职责,设立家事法庭有利更好地履行该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家事法庭,不过该庭主要职责不在于审理个案,而是重在研究家事案件审理,为全国家事审判提供指导。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通过审理家事案件、调查研究等,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思路,引导下级法院家事法庭发挥其应有作用。家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婚姻案件、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亲属关系争议、监护权争议、基于婚姻财产制引发的财产争议、继承争议、家庭暴力案件等等。随着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提高,一切与儿童利益有关的争议,都可以纳入家庭法庭的管辖范围,由司法作出裁决。此外,家事审判庭的法官选任,除应考虑法律专业水平,应强调其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善长于人际沟通等,还应适当考虑到法官的年龄。

总之,民事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能够理解又能便捷利用的民事裁判制度,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充分重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促进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设置家事法庭及相应辅助组织,公正地、高效率地审结家事争议,止争息讼,是中国民事司法改革应考虑的步聚之一。

【注释】

[1]据统计,2006年中国内地法院系统审理民事案件共计5329069件。参见肖扬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参考 文献 】

{1}{6}{8}奥特马·饶厄尼希.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4—471.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3篇

此后,在市中院、市妇联带领下,专门赴外地学习考察(包括____区法院),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做法和经验。通过学习和调研,我院决定在原婚姻家庭合议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庭,家事法庭采取与__区妇联共建形式。2014年8月初,法院正式向__区委提出申请,要求增设“家事审判法庭”, 当月底,区编委批复我院,同意在我院__港人民法庭增设“家事审判法庭”。家事法庭现有审判法官5名(含正副庭长)、书记员6名,__区妇联派驻专职调解员1名常驻家事法庭。

具体共建方式有四个方面:1、诉前或庭前调解。去年8月以来,__区妇联指派一名专职具有陪审资格的调解员常驻家事法庭,负责家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并在工作日安排1名具有陪审资格的街道妇联干部到法庭轮值,协助专职调解员调解家事纠纷。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适宜调解的家事纠纷交由妇联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或逾期调解未果的,依法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今年5月1日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当场立案。立案后,转由法庭主审法官承办,主审法官发现案件适宜调解的,内部流转到妇联专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2、家事纠纷中担任陪审员。妇联驻家事法庭的调解员也是区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对进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家事纠纷,妇联调解员成为当然的合议庭成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起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因妇联调解员往往在庭前对案件进行过调解,对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等较为了解,有利于与其他合议庭成员进行互通,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3、进行判后回访。家事法庭对案件作出宣判后,妇联调解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当事人尤其对处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等进行电话回访,重点对裁判结果的反响、裁判决的效果以及判决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调解员再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辅导服务;4、接待维权妇女。妇联调解员虽常驻家事法庭,但其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代表妇联在家事法庭接待维权妇女。调解员与法庭干警工作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中午在一个食堂就餐),经常就家事法律问题一起切磋、一起讨论,法律水平和素养得到明显提升。妇联调解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家事法庭的资深法官提供法律帮助,家事法庭的共建平台为广大维权妇女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了妇联维权与法院审判的良性互动。

家事法庭工作方式借鉴了其他法院有益经验和做法,但也其自身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庭的专门化。法庭专门化体现在案件受理范围上,一个方面是__法院辖区内所有的家事案件全部集中到家事审判法庭审理,其他业务庭不再受理家事类案件。第二个方面是家事审判法庭的受案范围,只受理家事类案件,不再受理其他类型案件。

2、环境布置家庭化。在调解室的布置上,着重体现浓郁的家庭气氛,缓解原、被告的对立地位。在涉老纠纷调解室,突出安静温暖氛围,用“父母”、“子女”等家庭称呼替代“原告”、“被告”。在婚姻纠纷调解室,体现家庭温馨和睦,用“丈夫”和“妻子”代替原、被告当事人。调解室还布置了儿童娱乐区域,提醒涉讼当事人尽量避免因婚姻问题引发对儿童的伤害。使当事人进入调解室,有家的感觉,放松紧张心理,让当事人有一平静的心理状态对待家事纠纷。

3、调解的亲情化。在工作中创立治疗式家事调解模式。一是精神抚慰法。首先由妇联调解员根据案情分析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使当事人的感情伤口得到治疗,缓解心理冲突,使双方能够在精神层面得到抚慰;二是回忆往事法。适当播放当事人当初的婚礼视频,帮助矛盾双方回忆当初的美好,反思当下发生矛盾的原因,达到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的效果;三是亲情责任法。事先录制并现场播放父母寄语、子女心愿等方式化解对立情绪,提升双方的家庭责任感,帮助他们从感情死角走出来;四是心理专家辅导法。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家事法庭还与__大学婚俗研究所合作,专门聘请了3名高校婚俗心理专家介入家事纠纷,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4、审判的专业化。家事类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关系到个人的幸福感、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目前法庭有5名审判员分成两个审判团队,加上妇联调解员参加案件陪审,作为陪审法官,日常行使家事纠纷审判权的法官实际为6人。经上级法院批准,目前家事法庭试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调整原有的分案机制,直接分案到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不再分案。主审法官对法律文书有签发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主审法官的要求开展证据调查、证据交换、草拟司法文书、文书送达等审判辅工作。法庭在立案阶段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法官箴言,真心、温情感化矛盾双方,预先试行和解制、调解制,有别于其他审判庭的审判方式。

通过家事法庭的共建活动,提高了案件调撤率和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4篇

由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和韩国明知大学妇女家庭生活研究所共同召开的“中韩家庭变化与社会应对”学术研讨会2008年10月10-11日在北京大学召开,中韩80余位学者出席会议。此次会议是有关中韩婚姻家庭变迁比较研究的第三次学术研讨会。自2004年起,两机构曾合作进行了“近50年中韩婚姻家庭政策变化”、“近十年中韩离婚率变化”、“中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等多个课题研究,并在韩国召开了两次小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主要就以下议题展开了讨论。

1、中韩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妇女影响之比较

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课题组在“中国婚姻家庭变迁及其对妇女影响”中对中国近50年婚姻家庭政策变迁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它以《婚姻法》的出台和修订为主线,将新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80年代到20世纪末、新世纪以来进行阐述。论文指出,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以三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主线,辅之以一系列婚姻家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变迁的需求,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当然,不同社会群体受政策变化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女性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重任,加之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格局的制约,她们与婚姻家庭的关系更加密切,婚姻家庭政策的变化与其切身利益更紧密相连。归纳起来,中国婚姻家庭政策法律对女性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女性的家庭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得到特殊保护;女性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

韩国明知大学女性家庭生活研究所柳永洙教授在“韩国的女性及家庭政策的变化:问题与展望”中,对韩国女性政策和家庭政策的概念、特征、发展阶段进行了考察,着重探讨了女性政策与家庭政策的关系。她认为,女性政策可以看作是政府为消除男女不平等而实施的政策,而女性个人的自我实现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又与家庭政策相关联。因此,女性政策与家庭政策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我们应该寻求两个政策之间共存的和谐点,最大限度地扩大两个政策的效能,而不要把女性政策和家庭政策分开研究。

韩国学者还介绍了韩国女性团体一直致力于各种法律的制定与修订,特别是在改革户主制度等问题上,为男女平等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目前,韩国女性在法律上尚处于与男性不平等的差别对待的地位,所以修订法律的运动将会持续下去。

研讨中,中韩学者们一致认为,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因其本国的政治、文化、宗教、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但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固有性、传统性逐渐稀少或丧失,相近性加大。展望未来,世界各国的法律政策,将会朝着维持家庭和谐及加强女利的方向变化。

2、近十年中韩离婚率变化之比较

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研究了当代中国的离婚法与离婚率升高问题。她在主题发言中指出,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状况基本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但离婚绝对数量呈逐年攀升趋势。2006年中国离婚总量达到191.3万对,与1978年离婚总量28.5万对相比,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62.8万对,其增长率高达571%。

她认为,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离婚率的持续上升,是十年内乱积聚的婚姻危机的显性化,是经济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对离婚现象趋向宽容、以及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反映,也是物质生活水平改善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对爱情的期望值相应提高的折射。同时,中国婚姻法的立法变化,是否在客观上影响了离婚数量增加,也值得探讨。譬如,1980年中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初次将“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1981年离婚绝对数量较1980年增长了4.8万对,1年间离婚数量增长了14.1%。2001年4月中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明确了法院认定“感情确己破裂”的具体事由,2001年较2000年离婚绝对数量上升了3.7万对。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登记协议离婚的手续,即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不再需要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也不需要经历“一个月”的审查期,婚姻登记员应当对自愿离婚且达成离婚协议的申请人当场办理离婚登记。2003年的离婚绝对数量达到自1949年以来的最高点――133.1万对,其绝对值比2002年上升了15.4万对,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3.1%。马忆南还指出,虽然离婚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但中国目前的婚姻状况依然具有稳定的特征。平等、互信、和谐仍然是目前中国夫妻关系的主旋律,大多数婚姻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稳定性。

韩国明知大学社会教育学院院长、女性家庭生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金淑子以“最近十年韩国的离婚现状”为题作大会主旨发言。她用大量的数字说明了近十年韩国离婚率的变化,并对地域差异、涉外婚姻离婚、离婚请求事由、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婚龄、子女数量、学历、职业等状况进行了性别视角的解析。

她指出,1997至2006年的十年中,韩国的离婚率呈逐步上升的趋势,2003年达到最高值。从离婚方式看,协议离婚比例最高,占85.1%。从地域看,各地的离婚率差别不大,大城市并不比其他地区高。从离婚当事人看,年龄在30-40岁者最多,占42.9%;婚龄不满5年者比例最高,占75.7%;高中学历者最多,占43.2%,其次是大学学历者,占24.1%;无业者最多,占28.6%。她说,韩国多数学者认为,社会背景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其中,韩国女性社会地位及经济地位的提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个人自由权利的扩大,受孕方式的演变,出生率的下降,对解除不幸福婚姻的肯定评价的增多等,也是离婚率上升的社会因素。她认为,离婚率提高或下降的原因不能单一地从法学的视角分析。韩国自1991年1月1日起,在法律上认可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权之后,有人将其与离婚率的提高进行相关推定。但我发现这一权利的认定与离婚率提高并不具有确定的关联性。1991年和1992年韩国对人口的离婚率虽有所上升,但1993-1996年的离婚率则与1982-1985年的离婚率相同。她还指出,涉外婚姻的增加,促使各国的离婚法以及在私法领域出现了某种融合或趋同的倾向。譬如,2001年,欧盟一些国家的家族法学者成立了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提出了欧盟各国统一的离婚法原则。再者,离婚率升高,也提高了再婚的可能性,有必要从多个视角研究再婚率与再离婚率。

北京大学魏国英教授对中国离婚率升高现象在地域、年龄、性别等方面的特点,作了补充性解析。她

说,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离婚率呈现若干特点。其一,与韩国各地离婚率差别不大有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大城市和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离婚率上升显著。有统计显示,中国离婚增长率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北京、上海和广州。其二,离婚人口年龄趋向年轻,婚龄偏低。这一点与韩国相似。其三,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增多,且与其受教育程度、职业声望相关。《“十五”时期广东妇女发展报告》显示,广东省离婚人口的职业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与有关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但男性与女性离婚者在职业排序上存在差异,女性离婚率最高的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达28.67%,是同类职业男性离婚率的3.83倍。同时,女性离婚者与其受教育程度的相关性比男性明显。女性离婚者的学历排在前两位的,是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她认为,近年来中国离婚率的持续走高,不是一个突发现象,也不是一个特有现象,一定程度上是经济全球化的连锁反应。它所关涉到的问题很多,原因也很复杂。比如,传统社会由家庭所承担的生产功能、消费功能、生育功能、抚育功能、性生活功能、情感功能、娱乐功能、赡养功能等,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外移、淡化或社会化。夫妻共同的责任与义务随之削弱,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传统纽带日渐松弛、弱化,会导致离婚率上升。再者,传统的“家本位”文化,正在被现代社会的“个人本位”文化所取代,会对离婚率上升起到某种催化作用。同时,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导致其自强、自立、自信能力的增强,择偶观念、家庭观念、离异观念也随之改变,女性越来越重视婚姻的质量。另外,离婚夫妻年龄走低,婚龄趋短,这与年轻人的特定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性相关。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一代人,享受到了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受到各种思潮、观念的多重影响。这一代人大多是独生子女,这使得他们往往更倾向于自我,缺少忍让性、宽容度,婚后一旦碰到烦恼,很容易走进婚姻死胡同。

韩国梨花大学崔金淑教授、明知大学金政宜教授也先后在大会上发言。她们从不同角度比较了中韩两国离婚率变化的异同,提出全社会应对离婚家庭的子女给以特殊的关怀、教育与福利保障等问题。

3、中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之比较

中韩学者还集中探讨了调解作为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优长与局限。马忆南介绍说,从诉讼调节来看,中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调节为主,判决为辅”、“着重调节”和“依法自愿调节”。马锡五法官倡导的“调节为主”的审判方式,最早在陕甘宁边区推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着重调节,调节无效依法判决。后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法院全部调解不堪重负;同时,西方“判决至上”的理念传人中国,于是在1991年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来调节。进入21世纪,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的倡导和推进,调节再次受到重视。马忆南认为,调节适合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其原因是: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存在血缘或感情的联系,很难简单地做出是非分明的判断;这种纠纷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不宜公开审理;同时,它还关系到子女抚养,离婚后的夫妻还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合作。

目前中国离婚案件的调节可以分为诉讼外的调节和诉讼内的调节。负责诉讼外调节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单位、群众团体(如妇联、工会)、居委会以及人民调节委员会等。这种调节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诉讼内调节是由法官来进行的。这是一种必经程序。近几年,基层法院产生了一种过分追求调节结案率的倾向,导致法官无谓的拖延调节,迟迟不进行判决。目前,中国法学界正在讨论,如何在加强调节的同时又不违背法律精神。另外,中国现行的登记离婚制度,没有要求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中进行调节,也没有离婚考虑期的要求。我认为,在登记离婚中也需要建立调节机制。若干年前,中国法律是规定这些登记机关要进行调节的,还要求有离婚考虑期。而这些做法在现行的法律中被取消了,这一点值得我们重新考虑。

金淑子教授介绍了韩国离婚争议的解决办法。她说,2008年6月22日开始,韩国的协议离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则要有3个月的熟虑时间;否则,要有1个月。这一制度的设立是让大家慎重考虑离婚的决定。另外,韩国法院在接到离婚申请之后,要先对双方进行调节。调节委员会由1名审判长和3名委员组成,一般是由法院挑选的、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主要调节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调节失败,当事人在两周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判决。近5年,韩国调节离婚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占20%。

金教授认为,目前各国都鼓励在家庭纠纷问题上采取诉讼外的解决方法,但调解离婚也有自己的弊端。首先,诉讼离婚有其严格的程序,因此审判离婚会严格的按照规定来进行。但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或是调解委员会可以以某种方式强制当事人接受一些妥协。其次,在法院,双方可以平等地辩论,但在调解中会失去这种机会。再次,调解离婚中,情感会影响离婚的结果,这有悖于法制主义。况且,调解委员会委员年龄普遍偏高,他们的眼光可能不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如果其相应知识不足,调解很可能导致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哪些民事案件适合诉讼程序,哪些适合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认为,各国都应当采取诉讼的解决方式和诉讼外的解决方式双轨并行,并使这两种方法协调发展。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5篇

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县妇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创新。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后,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衔接取得支持,下发了《关于成立__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将婚调工作纳入县妇联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制定了《__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婚调委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与民政多次沟通协调,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处提供了一间房作为婚调委办公室,完善了办公场地的硬件设施。10月份,举行了__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举办了成立大会,选聘了人民调解员,并进行了相关培训。

2、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正是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运用的有效载体。在婚调委成员单位召开多次协调会后,妇联、民政、司法三家达成共识,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利用联系家庭、联系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切实抓好婚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吸纳有特长和热心公益的个人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门变被动为主动,驻点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员,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对于那些因为冲动或者考虑欠成熟而一心要离婚的夫妇,起到了及时有效的缓冲作用。司法部门积极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在相关培训和工作会上加强业务指导,使调解员能掌握更多司法调解的专业知识,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县妇联充分发挥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资源互补,切实做好诉调对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

3、健全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有了婚姻登记处的婚调委办公室后,为了能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县妇联办公用房紧张地情况下安排出一间办公室做婚调委办公室,又在甘棠桥社区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阵地,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巾帼志愿者”等服务团体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

我县婚调委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需要,从县妇联、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统等单位选聘了14名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首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在我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班上,县司法局副局长左荣华同志作了业务培训讲课,他以多年的实践经验,站在一名律师与调解员的专业角度,运用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案例对婚姻家庭纠纷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浅出的辅导。选派了一名调解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维权培训班,11月,组织婚调委成员及部分调解员到长沙市天心区妇联现场观摩学习,天心区婚姻纠纷调解室的温馨布置与天心区妇联何主席为我们介绍的“三免原则”、“四有四必四心”服务承诺,以及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方法,都让我们受益匪浅。学习回来后,我们印制了调解员工作联系卡,发放到各社区,在婚调委办公室,我们将调解员名单与各项制度上墙公布,便于群众自由选择调解员帮助调解。12月1日下午,县妇联组织30多名巾

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顾问团等进入甘棠桥社区,结合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同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提供纠纷调解、维权指导、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1、注重法制宣传,提升家庭成员素质。2014年县妇联启动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在县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启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长效机制;在县内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县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举办婚姻调处和家预培训班;组织“反家暴、促和谐”现场签名活动及反家暴书画作品巡回展进机关、进社区,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反家暴宣传活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2、注重平安和谐创建,融洽家庭关系。平安家庭创建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载体,也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县妇联积极开展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和谐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主动参与,在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创建和谐幸福泰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县妇联积极利用“六一”、“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爱心结对帮扶贫困单亲母亲、贫困儿童“关爱春蕾女童”等工作,丰富创建内涵,打造关爱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