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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单位绩效考核信息化的建造

检察单位绩效考核信息化的建造

一、政府绩效管理概述和在检察机关实施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一)政府绩效管理概述

政府绩效管理始现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用全新的“绩效途径”取代传统的“效率途径”,“绩效”是一个与”效率”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概念,是一个包括“效率”但又比“效率”更为广泛的概念。尼古拉斯.亨利认为:“效率(efficiency)”指以最少的可得资源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追求投入与产出之比的最大化。而“有效性(effectiveness)”则是指注重实现所预想的结果。”而这里的“有效性就近似于我们今天所谈的“绩效”。

公共管理由重视“效率”转到重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由自上而下的控制转向争取成员的认同和争取对组织使命和工作绩效的认同,用企业管理中已经相当成熟的管理理念重塑政府管理。近年来大量的事实表明,政府绩效管理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强政府人员的服务意识,宣融顾客为上的施政理念,重视结果——也就是成本意识,以此来促进政府更好的应对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贸易一体化的世界发展趋势的挑战。

(二)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机关具有实施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政府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开始注意借鉴和引进国际流行的新的管理机制、管理技术和工具,政府绩效管理也在不断探索中。它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以服务取向、社会取向、市场取向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与建立责任政府、公平政府、廉洁政府、公益政府、廉价政府和法治政府紧密相连。通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可以牢固树立民本主义的公益观念,有助于政府部门形成结果为本的绩效意识以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更能突出体现政府管理中经济、效率、效益和责任等方面的新型价值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选择,他的各项职能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检察机关实施绩效管理势在必行,不仅如此,由于绩效管理在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很多地方我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什么现成的完美的经验让我们学习,我们必须加大力度探索有效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

(三)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机关实施绩效考核必要性

上面已经论述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实施绩效管理是其自身的内在要求,而我们知道,绩效管理最初是来自企业,而政府机关现在要实施绩效管理,没有现成的路子可以走,并且政府机关和企业有些属性都是不相同的,这就要求我们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机制,能够给予检察机关绩效管理以监督,这样才能把绩效管理落到实处。

1、检察机关与企业有很大差别,企业可以以产量衡量其结果,可以进行全面的量化评定。而政府的产出难以量化,给绩效评定带来不确定和难以衡量性,其次政府的目标是多元的,有时也是相互冲突的(比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要谨慎细致,而每年又有承办案件数量的要求),而企业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再就是政府因素的多元性,象有施政者和被施政者、有监督和被监督者,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都决定了政府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可行的评估机制,即绩效考核机制。

2、计划经济的下的“全能政府”的消解仍没完成,给政府绩效管理实施带来现实障碍。改革近二、三十年来,取得了很大成就,国家权力也从很多领域退出,但核心领域仍牢牢掌握在政府手里,因此政府与社会的制衡点仍是社会国家化的诠释。政府官员会利用公共权力制衡绩效管理给自己的约束,甚至可能会造出假的“政绩”来维护和扩展自己的利益。怎样尽可能避免这一弊端,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建立一套能够实施、实施起来有用且方便于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

综上,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绩效考核机制,有效的评估绩效管理的作用,是政府实行绩效管理之路上的必备利器,可以说,如果缺乏一个好的评估体制,政府的绩效管理在实际上极有可能等同于虚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执行绩效管理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

关绩效考核中的必要性

(一)是检察机关贯行“三位一体”建设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实现派驻检察与监管场所的信息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三位一体”机制建设也越来越被强调和重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作为“三位一体”内容之一,在全国各地进行得如火如荼。信息化建设的内涵也日益丰富,由最初的网站建设发展到现在的业务工作信息化,有条件的单位更是将管理信息化纳入了信息化建设内涵之中。绩效考核信息化,作为管理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已渐上日程,初露端倪。如何在检察机关有效地实施绩效考核信息化,成为意欲部署管理信息化的单位要着力研究的重要问题。

所谓的“三位一体”,是自2000年以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建设提出的要求,2003年高检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的“三位一体”建设思路,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检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强调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以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步。即是指要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对监所检察工作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质量控制,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效率。绩效考核既属于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一部分,又是一种事后监督,因此,绩效考核信息化是完全符合检察机关“三位一体”内容的。

(二)检察机关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要把信息化纳入绩效考核中来

9月8日至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聂文权的陪同下,到吉林省和部分市、县检察院考察工作。我们之所以要强调加强检察机关的“三位一体”建设是因为:

第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要监督整个诉讼活动,不能仅靠嘴说、手记,应该有网络化、多媒体的现代信息技术来支撑,以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二,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和起诉,将刑事案件交付法院判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达到法律的要求,这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职务犯罪的侦查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从实体到程序,无论是办案的力度还是办案的质量和水平,都比一般刑事案件要求更高。

因此,检察机关加强“三位一体”建设势在必行。“三位一体”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建设,不仅会提高效率,而且可以解决许多用传统工作方式方法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信息化的构建

(一)信息化纳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的基本体系

1、业绩考核信息采集。考核数据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是业务系统数据库中已有的数据,采用直接调用或查询后过录的方法反映。

二是业务系统没有的考核数据,可以设置专门的信息录入模块,也可以分散在业务系统的相关模块中以链接的方式进入相应介面补充录入,但要保证考核系统的相对独立性。考核数据的补充录入由被考核单位、干警自己负责录入,在一个考核活动开始后,部门领导可以复核干警录入的数据,市院各部门可以复核区县对口部门补录的数据。

2、业绩考核查询。业绩考核查询提供对个人或部门的业绩查询功能,包括部门业绩查询、个人业绩查询和排名位次查询。可以查询个人或部门在某一时期内的业绩,也可以查询在一定范围内按不同考核指标的当前排位情况(只显示查询者本人或本单位的名次,不显示其他位次情况)。

3、用户权限管理。用户权限管理提供领导和上级部门查询干警和部门业绩权限的建立和修改功能,包括领导查询分管部门和干警的业绩,上级部门查询下级对口部门的业绩,部门领导查询本部门干警的业绩,绩效管理部门查询整体的绩效情况等。

4、考核指标管理。考核指标管理提供对干警或部门各项考核指标的查询、录入和修改功能。指标查询可以按部门、人员、指标类型、业务种类等条件查找干警考核指标,然后管理员可以根据考核体系对该项指标值录入或修改。

5、业绩考核报表。提供灵活的报表设置,可以输出多样的业绩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要求可以自由设置某一段时间的考核数据报表输出,输出风格要保持一致。

6、业绩考核分析。通过多种表现形式,如:柱状图、饼图、趋势图等,借助oLAP功能,分析干警、部门业绩排列名次情况、同期比较情况、关键指标实现情况等,为领导决策提供系统的信息支持。

(二)将信息化纳入绩效考核结果评估中也不能绝对化

在绩效考核的结果评估上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方法过于绝对化,认为既然搞了指标,考核的结果就应当象自然科学的公式一样,一目了然地就能把名次拉开。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考核结果公布出来后,又与人们的感受有一定的距离,有的甚至导致被考核者产生抵触情绪。

尤其是检察执法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劳动,其绩效不仅要看“做事”过程,更要注重“做事”的效果,而效果的评价标准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因此,将信息化纳入检察工作的绩效评估工作中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特别是对名列前茅和排名落后的更需要综合考虑,要知道任何一种靠事先设定好的标准来评价检察工作的绩效都是不可能全面的,绝对正确的绩效标准是不存在的,那种试图创造一套象自然科学定理一样,形成所谓“刚性”考核结论的想法是不科学的。信息化只是一个手段,他和其他所有的手段一样,如果过于绝对化,就容易产生问题。尤其是信息化纳入到考核机制中后,由于人为干预过程比较少,不像以往人为的进行绩效考核还可以进行自由裁量,更需要注意这个问题,就是考核标准不能太机械化,要有一定的进退空间。

(三)绩效考核信息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实践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推进检察机关“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必须要确立信息化思维理念,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与创新发展必须要借助信息化才能实现业务建设与队伍管理的有机融合。

第一,应用信息化理念思考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注意整体性、系统性。要实行检察业务一体化的流程管理,不能多元化。通过数字化、信息化原理的信息流动共享作为一个体系,实现所有管理信息的良性运转。

第二,将信息化纳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体系中。必须要保证检察系统全部信息关联顺畅、信息共享,实行网络系统化管理,每个业务部门和业务环节都必须进入到系统中来。

第三,将信息化理念纳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就要求整合人力资源,统筹科学地配置人力资源,对每个人调配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档案,形成信息化的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要处理好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信息化与整体队伍建设的关系,就要求使队伍建设通过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业务服务,使业务发展与队伍素质相配套。绩效考核再怎么信息化,归根结底都是为检察业务更好的发展服务,绩效考核的目标也必须要服从并服务于这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