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国外证券组织机构及职能

国外证券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的,任期为五年,其中一位是主席,委员们相互之间的任期交错衔接,每年六月为任期届满的日寸限。委冷员会主席一般总是与总统属于同一政党,但五位委员中同属一个政党者不得超过三人.这样证券交易委员会便成为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白己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这些工作人员主要由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专家、审计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首要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个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有序运转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其另一个职能是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情况来制定一些专门规则,以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就其执行证券法律的情况,每年向国会报告一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组织体系。它下设四个处卜和十儿个办公室。这四个处包括法律实施处、公司财务处、市场管理处及投资管理处。其所辖的办公室有总顾问办公室、总会计师办公室、政策研究办公室、总经济师办公室、行政法官办公》室、秘书办公室、经济与政策分析指导办公室。其它一些办公室则是为开展正常活动或履行一些特殊的职能而设置的,如执行董事办公室、会计长办公室、客户事务信息服务部、人事办公室、行政事务部、申请与报告服务部、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及公共事务办公室。

二、证券交易委员会各处的分工和职能

1.公司财务处。该处全而负责那些在该委员会注册的公开招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其业务包括审查因新的证券发行而提交的注册文件、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开招股公司提供的股东委托书和年度报告、有关公l!,丫衬几或收购的各种文件等。该处还负责向社会公众、潜在注册人和其它各界提供对1933年证券法的行政解释及对有关小型企业的法律、法规和1939年信托契约法进行解释。该处与总顾问办公室联系密切,共同拟订有关规则和法规,对有关公司财务方面的信息和文件规定了具体要求。

2.市场管理处。该处业务范围包括:对第二市场的经纪人和自营商的注册进行管理,并对那些能自行制定规则的组织(如全国性的股票交易所)和其他第二市场的参与者(如股票过户和清算公司)进行管理;对上述各类主体在金融方面的责任、证券的交易活动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和市政证券立法局的工作。此外,该处还积极致力于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建立全国性证券市场体系的工作目标。

3.投资管理处。该处主要负责执行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该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有效地执行有关投资的一系列法规,包括有关找资注册的注意事项、财务责任、销售实践、互助基金的广告以及投资顾问的广告等法规。他们还负责处理投资公司的注册文件、委托资料、以及各项定期报告。该处下设公共事业法规办公室,对12个业已注册、正在经营中的控股公司进行监督,保证其组织结构和资金筹,言符合控股公司法的要求。该办公室可派员出席证券交易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必要时可以整理有关案件的事实记录向委员会提供简报及参加口头辩论并对委员会的结论提出建议。该室工作人员还须依法对有关法律的、金融的、会计的、工程的及其它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4.法规实施处。该处负责联邦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其职责包括对可能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处理办法以供研究考虑。该处在开始调查工作之前先要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商讨,委员会的决定可能是向当事人发出传票,或是进行正式调查的命令,也可能是采取其它的行动。在对调查结果作出结论时,委员会可授权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违法行动再次发生,对于那些直接受委员会管理的公司或其它组织,则可采取行政措施,另外也可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5.各处的业务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每个处所从事的很多活动通常都与一个或几个室合作进行。这些业务活动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主要可归纳为:

(1)解释与指导。按照联邦证券法规定的职责和授予的权限,每个处向注册人、潜在注册人、公众和其它人负有提供指导的责任,这样做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和法规的实施。

(2)制定规则。制定规则是各处所从事的一项最基本的业务,各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公募公司在某一方面没有按规则办事或是规则本身影响公司的获利,他们就可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反映,然后由委员会考虑修改这些规则或其它法定要求。

(3)调查。按照法律规定,委员会有权对在证券交易方面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和随后的强制实施工作主要由委员会的地区办事机构和强制实施处进行。察觉证券交易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投资者和公众的投诉;二是委员会的地区办事机构和市场管理处对有关人士和组织的帐簿、记录的审查;三是对某一股票不正常的市场波动进行调查。

(4)法律制裁。委员会通过秘密调查一旦确认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委员会可以通过联邦地区法院向当事人发出民事禁令,禁止其违反证券法或委员会规则的行为,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还可采取一些特殊行动进行行政制裁。

(5)撤销经纪人和自营商资格。当发现作为交易所及协会成员的注册经纪人和自营商有违法行为时,委员会先举行听证会,收取当事人的违法证据,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强制执行处的负责人要举证来支持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的处分,如果违法事实确凿,委员会就会作出最终制裁决定,撤销其成员资格。

三、证券交易委员会各室的分工与职责

1.总顾问办公室

该室专门负责处理有关证券交易的上诉及其它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它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机构。其职责包括:(l)在诉讼过程中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席和处理涉及多处室的法律事务。(2)依照破产指导和监督有争议的民事诉讼和有关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诉讼事件,并参与其它所有有关的诉讼案。(3)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席上诉法庭的案件审理,汇集情况,并代表委员会进行口头辩论。(4)在私人诉讼案中,如果涉及到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执行的法律问题,该室还代表委员会在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上出庭,以协助法庭审理。

2.总会计师办公室

总会计师的工作是通过同会计行业的代表协商进行的。对于专门制定会计规范和稽查标准的社会部门,总会计师办公室也要与之协同工作。该室还负责起草有关准则和条例,确定对各种财务文件的要求。

3.经济与政策分析办公室

该室主要与经济问题或在实践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打交道,其成员在工作中,通常要与负责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的处室密切合作,无论是与其它处室联合工作,还是独立向委员会负责,他们都要对所提立法建议进行利弊分析,并对某些特殊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其次,该室要对现行条例的修改或继续适用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对一些政策进行专门研究拟定出计划。另外,该室还进行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的工作,这些信息资料主要有证券业资金状况、注册证券发行状况、证券交易量及上市股票的价值状况等。

4.总经济师办公室

该室负责对证券市场中潜在的重大发展进行分析。其工作包括广泛地收集并分析证券市场的活动情况,以便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注意这种情况。它作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决策程序的一部分,可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某种行动,使委员会得以对市场的情势进行跟踪、掌握。

5.行政法官办公室

该室负责安排并听取处理有关诉讼案件方面的事务,这可以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行政讼案的审理,也可以是由其它方面提出的上诉案的审理。

6.执行董事办公室

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并贯彻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体管理方针,以指导所有职能处室的工作。其职责包括:任命官员;审查并批准计划方针、执行程序和其它条例;批准并向委员会传递有关报告;确保以适宜的方式实现计划。

7.客户事务与信息服务部

该部负责向投资界提供各项直接的服务。其职责主要有:受理对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的公司、交易所及其组织机构的投诉;将上述组织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本身的活动情况向社会通报;此外它还向投资者有偿提供公司、经纪人、自营商等的可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