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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法律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法律防范

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当中的法律缺陷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缺陷主要体现在:

1.贷款业务的监管法律不完善。

一方面,信贷监管的立法不完善,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当中并没有防范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具体条文,同时现有的信贷防范法规内容本身存在着诸多矛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可行性,因此信贷防范的立法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监管的方式十分单一,银行监管当局缺乏大局意识,未对银行业实现全面化的监管,且未将行业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进行有效的结合,跨区域监管的模式使得银行信贷业务的效率低,阻碍了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间的交流与沟通。

2.分业经营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的分业经营立法起步晚,存在着许多缺陷,同时分业经营本身存在着制约银行其他业务开展、限制了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等问题,给信贷业务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3.银行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一方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市场改革不够、追求利润的积极性不高、自律行为不强等缺陷;另一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机构存在着创新机制不足、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控制监管不够等问题。

4.现行立法的不足。

《民法通则》当中的政策法规内容空洞,操作性不强,对债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很难有效地对风险做出防范;《担保法》的制定缺少物权法基础,使得其担保措施很难落实,且和其他的同位法律存在矛盾,疏漏了一些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当中的一些担保制定设计并不适应实际需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防范

1.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的监管。

首先,应当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在深刻认识到信贷风险防范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以对不良资产进行抑制,从而保证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其次,要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是存款人为了实现债权以将来存款的可能损失金额作为保险标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存款损失的一种制度,它通常是用来保障面临破产、经营危机的银行的存款人的财产安全,维护这些银行的信用,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再次,需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出现较大金融危机时通过最后贷款人制度由中央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来给相关商业银行提供联合贷款,以使危机的破坏力降低到最小。最后,要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合作来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需求的混业经营模式,从而保证我国跟上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借助自身竞争力的提高来实现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2.完善治理结构。

一方面,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做出完善。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产权结构的规范化、国有银行结构体系的法制化和内部人员管理体制的制度化来从根本上规范现有的国有银行治理结构,使其真正地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要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做出完善,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来对权利的分配与制衡进行严格的规定,实现股权的分散化,健全“三会”的职能,通过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的健全来防止董事权利的滥用,以促进监事会职责的真正发挥。

3.完善信贷制度。

首先,应当实行总行适当放权的贷款审批管理方式,适当扩大分支行的授信权,促进商业银行分支行授信审批效率的提升。其次,要完善审贷分离机制,由不同层次机构和部门来主办贷款审查和具体发放工作,实现各部门与人员之间的有效监督与约束,建立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科学化责任体系。最后,需实现内部审计的真正独立,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遵循体制牵制、程序牵制、责任牵制的原则,通过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来更好地保障金融安全。

4.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一方面,需要完善防控贷款风险的相关法律体系,根据《物权法》来对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进行确定,实现担保无权制度的实际效用的充分发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法》的制定来给良好信用环境的营造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通过保障银行债权的特别法的制定来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避免因债权事后行使而产生的各种弊端;通过确立起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准备措施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另一方面,要改善当下的法制环境,通过司法环境与行政环境的改善来给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环境。

三、总结

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商业银行以存贷利息之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贷款债权的无法实现是其经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因此,在商业银行的工作当中必须将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目前我国的防控信贷风险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只有通过多种手段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环境,才能实现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防控,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作者:冯忠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