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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体经营风险

商业综合体经营风险

商业综合体经营风险范文第1篇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分析

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制度的各自优势正是对方的劣势,两者存在互补性。银行业综合经营是本源,银行业发展就是不断的金融创新,只有当金融风险危害着经济安全,才促使我们从金融创新中寻找原因,并产生了分业经营存在的基础。当全球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回归时,着眼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就要加快推进银行业综合经营;着眼于国内金融市场和环境的现状,就要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升自我约束和控制的能力。

(一)全球综合经营趋势

美国的金融业早年一直实行自由银行制度的综合经营。上世纪20年代末美国暴发了严重金融危机,综合经营被认为是危机的推手。1933年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趋势,美国金融监督当局采取了一些宽松措施,以提高美国银行的竞争力。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的银行改革方案,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1999年,国会通过了《l998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机构,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日渐成为发达国家许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主流模式,形成了花旗集团、汇丰集团、美国银行、摩根大通集团、荷兰ING国际金融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

(二)金融脱媒的趋势

金融脱媒不仅指资金不经过商业银行而到达融资者手中,而且是指资金需求方抛开金融中介直接在货币市场发行短期债务工具。随着资本市场需求的创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现,市场融资格局变化的结果当直接融资比重逐渐上升达到以至超过间接融资,而银行的媒介作用则趋于萎缩。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银行业同样面临着“金融脱媒”问题的困扰,在政府一系列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多样化投资工具的日益普遍,各种提供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和产品创新不断出现,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的决策有了更多的选择。企业选择直接融资不仅成本更为低廉,而且也有利于企业自我完善和品牌形象建设,因此,优质企业都倾向于绕开银行中介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2009年(据人行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我国企业直接融资1.53万亿元(企业及公司债发行达1.19万亿元),占社会融资总额比重13.2%,在社会融资中所占比重持续上升。近十年来累计融资2.64万亿元,沪深A股市场总市值为24.27万亿元。大量优质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也使银行公司客户群体的质量趋于下降;企业直接发行债券,也导致银行优质贷款被替换,挤压银行利差的缩小。

(三)金融全球化趋势

推进综合经营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一是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要求。我国金融市场已经按照WTO协定全面向外资开放,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可凭借其综合经营优势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当前,国有银行已经通过改制上市增强了资本实力,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了风险和内控能力,在规模、网络和客户资源上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力,国有银行应当发展成为综合经营的大型金融企业以同国外金融集团抗衡。二是与外资银行竞争的要求。外资银行则能够通过其综合经营的母公司,获得综合化的业务支持、客户资源和信息共享,在为高端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竞争中优势明显。我国商业银行为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通过综合经营的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产品创新,为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走向国际化的要求。我国经济国际化和对外依存度上升,大量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要求银行提供国际化的服务。比如,国内企业向海外拓展业务,其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要求银行提供国际结算、进出口贸易融资等服务;为扩大资金来源,要求银行为其提供本外币信贷资金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银行提供各种衍生金融产品及其他投资理财服务;为在境外上市或并购境外公司,要求银行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

商业银行利差收入比重不断缩小,非利差收入不断扩大。自8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摆脱徘徊在20%左右的局面,2005年的占比为43%,其中,非利息收入中的手续费收入占比不到20%,大量的是与综合经营相关的投资银行收入。据银行公开年报2006年数据,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50.78%、55.94%,其中投行业务占总收入的30%以上。2006年全球十大投行业务排名中,以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等为代表的“银行系”金融机构占据了半壁江山。

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比重在不断提高,但与国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相比,国内银行来自非利息收入占比明显偏低,仍然主要是依靠利息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且非利息收入来源单一,主要来自于手续费收入。据对我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9年年报的统计数据,非利息收入占经营净收入的比重为21.46%,比上年提高4.19个百分点;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比重达75.92%,比上年降低了3.22个百分点。这也反映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特点,商业银行来自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的收入较少,只能依靠网点优势赚取结算、等收入。因此,我国金融业面临的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和经营环境已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行综合经营的外资银行不断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银行在规模与业务创新方面具有强大的竞争压力。面对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国外混业经营的强烈冲击和严峻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成为必然选择。

二、对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讨论

分业经营体制建立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首先,如果这些风险的确存在,是否就可以证明分业经营体制的合理性呢?其次,这些风险是综合经营体制独有的特性吗,在综合经营下可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吗,分业经营体制是不是成本最低的风险防范方式?再次,即使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和有效的风险防控,也同样会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最后,这些“风险”从另外的角度看可能是机会?

(一)综合经营是否导致银行风险相互传染和增加

“风险传播来自于‘共同客户风险’和‘共同倒闭风险’两个方面,这是美国在对1929年—1933年大危机进行调查时提出的问题之一,并认为对风险传播缺乏有效的监管是当时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1]在综合经营体制下,金融企业的银证业务单位之间的紧密性,以及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互动所带来的协同效应,为风险在业务单位间的传递提供了可能。但理论和实证分析并不能肯定综合经营必然导致风险传递。

1、金融风险传递不是由综合经营所独有。金融控股集团通过旗下的银行、证券子公司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的关联文易,可能导致单个机构的风险在整个控股公司内传递。但分业经营下银行、证券以及企业之间同样也有风险传递,比如我国德隆系等实业集团出现巨额风险损失,又进而传递到相关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对自身关联交易风险具有完全把控能力,对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掌握主动权;而监管机构能够通过严格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设立“防火墙”等手段,防止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的传递。

2、金融泡沫风险也不是综合经营固有特征。银行资金若大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等市场,将引发与泡沫相联系的金融风险,综合经营为泡沫形成提供了可能性。“但世界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践表明,无论实行综合经营还是分业经营,都有可能产生泡沫经济,实行综合经营制度与泡沫经济的形成并没有必然联系。我国金融业在1993年之前实行综合经营,确实导致信贷资金过多地流入股市和房市,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但这主要是当时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由于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银行业自律等多方面风险的综合反映,不能简单地归结于综合经营”(王广谦,2003)。

3、综合经营金融机构风险并不一定比单一机构风险大。风险组合可能导致风险增大的共振或风险减小的互补,商业银行是货币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证券业务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补性决定了银行与证券的互补性。综合经营下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发生了相应的组合变化,金融机构可以对内部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的风险的通盘考虑,对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总体风险进行主动控制。“通过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并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管理。由于相关性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或零,因此综合经营金融机构的风险并不必然更大,既有可能大,但也有可能小于或等于各单一机构风险的总和”(宗良,2006)。由于综合经营下的风险互补性和管理主动性,业务组合风险一般还趋于减小,即使存在风险增大也主要源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这是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来控制。

4、实证研究也表明综合经营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更高的风险。“美国学者怀特估计,在1930年~1933年倒闭的占全部银行总数26.3%的银行中,拥有金融资产交易部门的62家银行中只有4家倒闭;直接在股票市场进行文易活动的145家银行中,只有11家倒闭;从事金融证券文易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等长期以来实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欧洲大陆国家的实践表明,银行危机倒闭或破产的案例来看,导致银行出现问题的直接诱因几乎都是源自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并非证券业务。”[2]可见,参与证券业的银行在危机中破产比例要远低于整个银行业的破产比例,银行参与风险相对较高的证券业并不是直接导致银行大倒闭的主要原因,而且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导致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更差。

(二)综合经营是否加大对客户的利益冲突

银行业综合经营的利益冲突是指一种有利于银行本身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而且它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很可能没有达到市场的最优配置状态。综合经营可能产生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利益冲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时,利用所承销证券的现金收入来归还公司的银行贷款,从而将银行风险转嫁到投资者,这是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另一类是银行对低风险的客户发放贷款,对高风险的客户承销证券,将低风险留给自己,高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这是银行的逆向选择。由于法律的监管、市场的竞争以及银行自我约束,综合经营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难以成为现实,综合经营的利益冲突问题并没有得到证实。其一,银行向投资者“倾销”不良证券以牟取私利,这是基于投资者缺乏理性的假设。对投资者而言,他们在购买由银行承销的证券时,已经考虑了这种利益冲突的可能,并对银行承销的证券在价格上打了折扣,因而与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同类证券相比,银行承销的证券价格要低一些;对银行而言,在承销证券时也会考虑投资者这种心理,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比如,在1933年以前的综合经营下,英美大多数银行承销证券由附属证券机构来承担,在1987年以后商业银行承销证券通常选择承销辛迪加方式。由于银行在承销证券时可以利用贷款业务中的信息优势,其承销成本相对较低,承销费用和价差也比专业的证券机构低。[3]其二,银行利用信息优势和关联交易以转嫁风险,这是基于金融市场缺乏监管的假设。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只有当证券市场监管较为薄弱,而且银行的经营机制存在缺陷,才具备将风险转嫁给客户的条件,要严格金融监管和规范金融市场来避免风险转嫁。

(三)综合经营相对分业经营的优势

分业经营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防止银行以客户的存款投资于证券,避免证券市场和企业的经营风险对银行产生冲击;但同时产生了条块分割、金融市场不统一、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单一、不灵活、风险高度集中等弊端,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削弱了本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而综合经营的优势是可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拓宽了业务收入来源,增加了经营上的灵活性与主动性,给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一是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当银行业务规模发展、人员数量增多和机构网点扩大时,单位运营成本下降以及单位收益上升。二是有利于降低银行风险。既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又可将不同的业务进行组合可以分散非系统风险。三是有利于各个金融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投行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大量资金的后盾。还可以利用商业银行广泛的客户群和经营网点;而商业银行可通过企业的投资项目获得更多的企业信息,以此来把握对企业的贷款额度。四是有利于资源共享。业务并购可使商业银行充分利用资源存量,实现机构和业务的资源共享,进一步丰富客户和信息资源。六是有助于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效果。七是有利于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八是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使央银公开市场业务发挥更积极作用。”[4][5]

三、我国商业银行具有拓展投行业务的优势

我国商业银行(2008年)有法人机构5416个,从业人员249万;仅五大国有银行有机构网点6.7万个,从业人员148万。商业银行资产总额62.39万亿,五大国有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1.84万亿;而证券公司资产总额1.19万亿,仅为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1.9%,为五大国有银行资产总额的3.74%。我国商业银行不仅有机构和资产的优势,而且一直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践,具有充足的人才和客户储备。

(一)发挥客户资源优势

客户资源是商业银行最大的优势。我国表现为银行主导型的融资体制,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客户存在长期合作,银企之间有较强的相互依存和信赖,企业转向资本市场平台首先会考虑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也是顺应满足客户的需求,双方都有从由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转变的愿望。一是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有投资银行的业务和人才储备。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除了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业务之外,已经开展大多数投资银行业务,包括银行间市场承销经纪与交易、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与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等。并建立一支投资银行业务专业人员队伍,为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打好基础。二是商行业务与投行业务互为依托和互相促进。在部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中本身也包含着投资银行业务,比如银团贷款业务,可以通过组建银团、组织起草贷款协议等收取费和承诺费;在风险资产处置方面,商业银行对协助重组、处置等工作也有优势,通过整理资产管理工作的方案,为收购方提供咨询服务,则既可以化解传统业务风险,又可以增长投行业务收入。三是对优质客户实行交叉销售。交叉销售是充分利用客户信息资源,销售更多种产品与服务给同一客户的一种销售方式。由于商业银行在开展传统业务的过程中已经建立起了广泛的客户网络和营销渠道,因此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时无需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投资银行产品与商业银行产品就可以捆绑在一起仍由原有营销渠道销售。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现有客户的价值最大化,减少开发新客户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通过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多种服务达到协同增效的目标。

(二)发挥商业银行资金优势

商业银行资金优势也有利于投行业务的拓展。国际金融机构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证券承销等投行业务的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

比如,高盛认为自己能够赢得客户青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能够集战略咨询、市场知识、风险管理专长和融资、交易技能于一身,并提出了“将资本用作市场营销工具”的理念。由于金融风险可能在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传递,应当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保证合规经营和风险可控。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承担企业并购等活动时,要严格并购等业务决策流程和控制并购贷款额度,对所有与资产收益计划、企业发债、结构化融资等投行业务相关的操作流程中,要从投行业务角度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利用担保业务资源撬动投行业务机会,合理利用担保资源配合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为企业设计可以替代资产收益计划、企业发债等的融资方案,提升商业银行在企业直接融资中的参与程度和角色地位,提高银行的整体收益。

商业综合体经营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风险;银行业绩

1.引言

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于美国的金融体系是一场系统性的改革。该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的员工在证券公司兼职,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也受到严格限制,而仅保留了承销政府债券的资格。该法案对利率上限和银行跨州经营也进行了严格限制。美国自此形成了长达66年的分业经营金融体制。

但是随着金融业深化和扩张,该法案形成的分业经营格局阻碍了银行业务扩展,而非银行机构侵入商业银行的存贷款领域,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出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部分获得特许的商业银行开始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1998年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标志着该法案已名存实亡。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分业经营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准许银行控股公司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的金融防火墙,确立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

我国在资本市场的建设过程中,采用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但是目前严格的分业经营都已被突破,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成为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允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由于现实与法律条文存在着脱节情况,因此立法机关、市场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对这一禁止性规定争议较大。最后,三部法律在修改时,都在原有的综合经营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加上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既为既成事实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和发展预留了空间。

根据世界银行2012年公布的银行监管数据,在其所统计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1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79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加深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对于金融风险的担忧,在综合经营的模型下,源于证券和衍生产品的风险很容易传导至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商业银行部门,降低银行业务的稳健性。从短期影响来看,可能造成银行的监管资本无法有效吸收损失,金融机构的杠杆倍数较高,会进一步恶化市场风险。同时,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银行挤兑,造成银行流动性不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也会失去作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也可能加剧银行的不稳定性。从长期影响来看,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和关联性,微观风险容易演化成为系统性风险,风险的直接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会使风险传导至整个金融链条,造成金融资产缩水,金融机构经营质量下滑;风险的间接传导(“羊群效应”)会放大顺周期性,造成市场信心丧失,市场剧烈波动。

我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时,把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这一原则顺序的变化,表明了立法机关对审慎监管、审慎经营的高度关注。本文认为应该分别从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角度去分析中国是否应当采用综合经营模式、综合经营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具体路径选择。

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73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具体影响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简要回顾文献的基础上探讨综合经营的内涵、影响和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路径安排;第三部分介绍样本情况及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并讨论结果;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2.理论分析

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中,美国倒闭的银行超过9000家,股市崩盘,金融系统无法稳定运行,美国国会对危机的调查认为正是商业银行涉足证券行业导致了金融危机。随后,美国通过《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Q条例》,建立起了金融分业的防火墙,从业务、地域、人员和利率等方面,防止某一金融领域的风险传导到其他领域,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但是,由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受到了严格的管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逐渐绕开监管,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展开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面对着高额利润的刺激,也开始寻求规避途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监管部门顺应金融发展潮流,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如取消存贷款利率上限、扩大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等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批准五家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企业债的承销业务,并允许摩根大通公司承销股票,随后又扩展到其他银行。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交叉持股,业务经营相互渗透。

我国在金融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曾经尝试过综合经营的模式,中信公司、交通银行等都涉足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但由于宏观经济的波动以及制度建设不完善,金融市场出现过较大的混乱,1993年中国政府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实施,为分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上依据;从监管体制上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分业监管。但是,现实中已经存在了所谓“光大模式”和“中信模式”(王鹤立,2008)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律修改时在坚持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定限度上认可了综合经营模式,也预留了改革空间。

是否应当采纳综合经营模式,核心问题是综合经营对金融的影响程度。《证券法》在立法之初,正是吸取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因而禁止综合经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是否已经具备了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条件?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而绝对的分业经营已经非常罕见。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133.6万亿元人民币,与2004年底相比,增长了324.1%。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9月末,已有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06万亿元人民币;综合经营的模式具有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的特点,有利于银行的降低经营成本,扩大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走出去”的发展步伐,。

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综合经营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巨大影响,监管标准和监管质量都较高的美国金融业在危机中损失惨重,以至于美国不得不实施“沃尔克规则”,禁止商业银行开展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类似工具的大额投资,而且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呼声不绝于耳。

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建立,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席涛,2010),纵然中国金融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我们不能忽视我国金融市场仍然较为落后,监管水平依然有限,金融机构治理水平不高,客观分析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经济增长、政策扶持等外部因素支撑,银行业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生能力依旧欠缺,内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依然不足。截止2012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达4929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类贷款余额为2176亿元人民币。中国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宏观经济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次级类贷款违约风险上升,进而造成流动性不足,影响银行稳定经营。建立综合经营体制必须考虑到我国证券业和保险业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尤其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较大。

金融风险监管能力也是建立综合经营体制必须考虑的因素。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不足,虽然已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该法缺乏具体实施细节的规定,难以直接适用。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银监会近年来制定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但是,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然较少,而红头文件的颁布和废止却十分随意,总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十分不健全。监管机构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也较为欠缺,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金融风险的测算、预防和处置,都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和经验。

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渗透,可能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综合经营模式下,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金融机构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相互挪用客户资金,金融防火墙无法发挥作用,原有的微观风险没有消除,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并表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难以识别,由于顺周期性的存在,控股公司持有的高杠杆工具在市场形势较好时,往往产生了较高的估值,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虚高,处于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则可能从事相应的业务予以配合,因此被迫承担了本不需要承担的风险,造成经营效益低下。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两个待验证的假说:

假说1: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高。

假说2: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3.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本文使用了73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银行经营业绩数据取自于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的全球金融发展数据库(Glob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Database),金融经营体制的情况来源于《银行监督管理数据库》(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atabase)。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源于世行《世界发展指标》(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及《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

(2)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根据前文提出的假说1和假说2,本文将待检验的回归模型设定为:

Bankperformanceit=β0+β1Universalbankingit+β2Xit+it (1)

1)被解释变量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Bankperformance代表银行业绩,包括银行的不良贷款率(Nonperformingloan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前者是指不良贷款(包括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之前的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的比率;后者是银行净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2)解释变量

在世界银行公布的《银行监督管理数据库》中,披露了各国金融机构分业和综合经营的情况,本文将是否采用综合经营模式设置为虚拟变量Universalbanking,采用了综合经营体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保险业),虚拟变量为1;禁止综合经营的,虚拟变量为0。

3)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城镇化率(Urban)、法治水平(LAW)、银行业集中程度(Concentration)和贷款拨备覆盖率(Provision)作为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变量,引入回归模型。

(3)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表1报告了本文变量的描述统计,包括了2005年至2010年73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数据显示,被解释变量中,不良贷款率的平均值为4.59%,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11.94%。解释变量中,综合经营的均值是0.4。表1还列出了5个控制变量的描述统计,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化率、法治水平、银行业集中程度和贷款拨备覆盖率,从中可以发现,标准差较大,说明各国在这几个指标上差异很大。

4.实证检验与分析

为了系统地考察综合经营金融体制对金融稳定以及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本节在控制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化率、法治水平、银行业集中程度和贷款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对面板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

经过豪斯曼检验(Hausman Test),P值较小,本文所使用的两个回归模型都应当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

我们对综合经营下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情况进行检验,表2中的(1)列显示,综合经营模式对于银行不良贷款率存在着正向影响,并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证明了假说1是成立的。

本文对综合经营下银行净资产收益率的情况进行检验,在控制了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指标的情况下,表2中列(2)显示综合经营体制对银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着负向影响,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由此说明,采用了综合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其金融机构呆坏账越多,银行的经营风险较高,经营效率越低。这也验证了假说2。

基于实证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发现,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渗透,的确与金融危机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虽然我们无法验证这种相关关系是否是因果关系,但是,这也提醒我们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我国综合经营模式的建立。银行的安全性已经超过流动性和效益性,成为最主要的经营原则。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贷款损失拨备和流动性都是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最关心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提升,不仅要反映在利润率指标上,更要注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而这不仅仅需要银行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监管部门做好制度设计,不断完善促进金融也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规范,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具体到综合经营的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综合经营试点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但仍然缺少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条例》,法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具体适用的依据,拥有综合经营特许的控股集团,一般仅能依靠政府部门的批准、决定等“红头文件”从事试点业务,这样不仅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稳定发展。

对于综合经营立法的影响,立法机关和学术界都缺少定量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难以证明为建立综合经营所支付的成本小于其带来的收益,那么综合经营体制的建设就缺少合理性、效益性和稳定性。

5.结论及建议

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目前已有数家金融控股集团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综合经营业务,但是综合经营仍然缺少较高位阶的立法,而且对综合经营带来的影响分析非常不足。

目前大多数国家,尤其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已经采用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综(下转第157页)(上接第154页)合经营的收益,认为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交易和经营成本,有利于金融市场规模扩张和业务创新。但是本文对综合经营下银行业的经营效益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综合经营显著地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效益,提高了银行的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发生存在着相关关系。本文认为,不论是宏观经济稳定性、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还是制度建设以及监管水平,我国建立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条件都还不成熟,现阶段不适宜直接放开综合经营。

本文建议,应当加强对综合经营的影响研究,充分分析其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综合经营的法律建设,尤其加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防和化解制度建设,为未来综合经营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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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鹤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前景研究[J].金融研究,2008(9).

[9]吴晓灵.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N].金融时报,2004-3-23.

商业综合体经营风险范文第3篇

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总体原则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要以提升小微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为宗旨,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综合贡献度为导向,以创新服务模式、推进批量化营销作业为途径,以电子化渠道建设和各项管理工具推广应用为手段,深化结构调整,提升客户质量,强化基础管理,增加综合收益,全面提升业务管理和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小微企业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业务要从各区域同步发展向重点地区优先发展转变;要从单一经营信贷向综合经营客户转变;要从单户分散营销向围绕“社区”开展批量化营销转变;要从主要服务中小型客户向小型、微小型客户延伸转变;要从主要依靠传统服务渠道向电子化渠道转变;要从注重增量和有贷户向“增量与存量并重、有贷户与无贷户并举”转变。商业银行在继续支持传统行业小微企业客户的同时,要密切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进入民生服务行业,严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落后产能行业,对“两高一剩”行业要严控新增产能项目,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客户和项目不得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强产品风险分类管理,积极营销战略性产品和中低风险产品。根据风险缓释措施与客户信用等级设定经营机构的小微企业风险资产分布结构,明确高信用等级客户信贷余额占比的下限、低信用等级客户信贷余额占比的上限。

商业银行内控风险管理是以系统管理理论、流程管理理论、内部控制理论的范式为指导,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达到有效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从而实现综合管理风险的目的。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流程是银行实现自身价值所进行的一系列的业务活动,它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活动,也是隐含风险造成损失的重要载体。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涉及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各个方面,流程中的人、系统、操作程序成为内控风险管理的重点。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流程中,对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风险易发点进行识别、分类、度量,构建基于流程管理的综合控制技术。实践证明,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在有效的抵(质)押物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违约损失率并不高。小微企业客户中不乏大量优质客户,通过有效的营销模式和客户甄别方法,可以扶优汰劣,降低风险。

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模式商业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应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特点、主导行业、产业集群、专业市场、商圈分布等特征,调整各分支机构小微企业资源优势特色及重点营销方向,细化区域差异化信贷政策,深入推进“一行一策、一地一策”的经营模式。1.创新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针对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和抵(质)押品不足等问题,商业银行应该开办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该业务主要是通过组建企业联合体来实现联合贷款、联合担保,保证优质小微企业融资的实现。联合担保企业间的横向约束,还可以起到互相支持、相互监督、分散风险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优质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足的融资难题,疏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实现银企双赢。为了确保这项业务严格规范、稳步健康推进,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充分做好业务开办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联贷联保业务每一个环节的操作内容,深入把握风险点,并做好业务培训,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及法律部门人员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创新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目前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正在逐渐建立和规范,政府为了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增加了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投入,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风险保障。这些担保机构为了分散和抵御担保风险,一方面要把好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关口,采用分保、再保险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灵活的担保制度;另一方面呼吁考虑建立政府补偿机制,在每年的地方财政支出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列支,增强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抗风险能力。此外,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也应不断地创新。利用政策导向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大企业、大公司参股,壮大担保公司实力,提高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能力。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自律。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业准则及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健康发展。3.创新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产品业务供应链融资产品以核心企业为基础,以供应链融资系列产品为依托,通过有效掌控供应链上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变单个小微企业的不可控融资风险为整条供应链的可控风险,提升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业务综合贡献及价值创造能力,促进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作者:李斌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商业综合体经营风险范文第4篇

〔摘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的能力。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行风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加大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为此,必须创新风险管理制度,改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再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设施,实现对所有风险准确和及时地度量、分析、防范和化解。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风险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

目前的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全面整体的风险管理系统,仅在个别业务部门有所体现,缺乏统一管理,全行业风险管理零散,各自为战,从决策层面到基层机构缺乏整体的、系统的风险评估、识别、预警和反映机制,特别是风险管理的理念还没有根植于银行从业人员思想中去。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普遍实行“行长负责制基础上的分级授权职能分离”的审批制度,具有信贷审批权限的银行的决策程序简单概括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在上述决策程序中,当客户提出信贷申请时,首先由信贷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开展贷前调查,收集客户的各项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若受理申请,则在收集到客户的完整资料后,交给贷前风险管理部门,由其运用有关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主要包括评定客户资信等级、评估项目风险以及设定客户信用限额等,然后将有关资料提交信贷审批机构。再由信贷审批机构按照有关的信贷政策和客户的信贷限额对具体的信贷项目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发放信贷的决策。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一般包括审查和批准两个子环节,即首先由信贷审查机构对信贷项目进行审查,然后再由银行行长进行确认批准,作出最后决策。信贷发放后,由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的各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到期收回信贷。若信贷项目发生风险,则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根据金融风险管理基本流程,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信贷决策程序整体尚欠完整,仅涵盖了信用风险识别与度量、防范与控制等两个步骤,风险战略及管理评价等两个环节相对薄弱,有的银行甚至没有明确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也未对一定时期的风险管理效果进行系统地评价和反馈,同时各银行在决策环节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1.理念上的认识还和现代风险管理存在着差距。商业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加上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产值多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银行风险一触即发。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认识极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一是过分看重商业银行经营规模,而对利润、资产质量等质的提高认识不足。由于商业化改革的加强,竞争压力的加大,以及考核评价体系的偏差,商业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分、支行仍把“存款立行”作为指导思想,以存款论英雄;而对“质量立行”则停留在口号上,只求规模越来越大,不求银行质量最好。二是对现代银行的长短期经营目标认识不足,这在资产质量的提高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三是商业银行对资本覆盖的风险认识不充分。一方面,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认为风险管理是为难业务人员,没有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是同等重要的事情,未能把风险和利润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不能把风险控制与市场营销、市场拓展有机结合起来,部分风险管理人员简单地认为控制风险就是少发展业务,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的责任,使很多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2.在风险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差距。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产权清晰、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有效,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我国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归属缺位,致使委托—关系(1)流于形式,政府以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非透明的方式影响银行经营行为十分方便,加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欠缺,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健全。商业银行即使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也由于其独立性、权威性不够,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而无力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风险管理也只能停留在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决策服务的层次上,而不能上升到银行发展的战略高度。另外,我国商业银行都是实行以分行为核算主体的横向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不利于董事会的控制,极易受外界因素干扰,使银行在风险的评估、控制、监管等方面存在事后性。

3.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诸因素的密切配合,才能真正达到有效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国外商业银行之所以风险管理比较到位,很重要的一点是具有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包括:风险甄别机制,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风险预警机制,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风险决策机制,确立、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风险避险机制,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和转移,并作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我国商业银行则普遍存在风险管理机制缺失问题,具体表现在风险管理的体系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控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4.风险管理技术上的差距。首先是风险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别的风险,其管理方法有所差异,特别是对于市场风险的管理要求较高。但是,我们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信用,难以实现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分离,难以实行独立的专险管理。其次是风险量化管理技术比较落后。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大致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管理的水平上,风险管理的内容大多还只是简单的比例管理,采用一些静态的财务数据计算一些比例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方法也主要是账面价值分析法,而较少使用市场价值分析法。对于当今国际上流行的分析量化和管理方法,只停留在理论介绍和引入阶段,尚未在实践中具体运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是一个识别和管理所有潜在重大风险的过程,它应该运行于银行的所有结构层次、经营过程和活动中,是为防范银行业务风险、保障业务正常开展所制定的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应该是根植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而不是依附于经营管理之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机构的总体目标,具体包括: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遵循法律、制度和合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比国内市场更大的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创新风险管理制度,其目标模式是建立面向未来的综合风险管理制度,即改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再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风险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实现对所有风险准确和及时地度量、分析、防范和化解。

1.改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控制环节——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应着力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划分和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迫在眉睫。董事会设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揽全行全面风险控制,负责制定、执行内部控制程序,从整体上对全行经营管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构建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全行经营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对全行经营风险实行有序、规范的动态管理,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风险防范环节的权限控制、整体运作和信息支持。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组织执行部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经营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实时的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价,负责机构业务平行部门的风险管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方案,各业务部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条线风险管理职能,从而形成在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纵横交错、层次分明、相互配合、齐防共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遵循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按照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准则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职能上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政上向总行行长报告工作,排除了总审计室、审计办事处的行政经费、组织人事受制于一级分行的干扰,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得到了保障。本文出自:

2.再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都采用矩阵式结构(2),这种组织结构是将银行的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业务部门,按经营产品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如信托部、基金部、个人业务部;另一类是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和财务部。这种矩阵型结构可以促进部门之间相互合作与相互制约,同时又能保证银行有效率、低风险地运作。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组织结构体系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应采用矩阵型结构,将业务与管理按照部门分工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分行部门。银行的风险由总行进行统一管理,在总行专门设立综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行的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重大客户的信贷限额、行业限额,监督业务部门风险限额的制定,汇总衡量全行整体风险。综合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受行长领导,对行长负责。在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如零售业务处、计划处设立风险管理岗位,负责定期向综合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部门风险情况。总行下设各分行原则上只设立与销售有关的部门,各分行面向客户的部门可以包括零售业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贷款审批中心和贷款清收中心。其中零售服务中心和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开拓市场、寻找黄金客户、规定利率和办理经审批后的贷款发放;贷款审批中心主要负责贷款人的调查,贷款的审批,其内部应设立风险管理岗位,负责监测贷款风险度并直接受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贷款清收中心主要负责贷款本息的清收。这样便实现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催收的四分离。

3.构建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设施。为了实现综合的风险管理,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构建综合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设施,包括支持综合风险管理程序的庞大数据库。综合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结构须依托金融机构自身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综合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架构应当能够将信息技术、定量模型和复杂的金融业务操作和流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综合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架构中,人们首先要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量化度量,这包括一系列各种各样的复杂算法和程序。在综合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架构中,还应当包括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其中包括有关客户的数据,如客户的信用等级、风险偏好、产品构成、内部组织框架、财务状况,还应包括金融机构本身对客户选择的限制性规定,包括行业、国家、客户竞争力以及风险状况等。

注释:

〔1〕平狄克.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13-414.

〔2〕德鲁克.论21世纪管理的挑战〔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2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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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少锋.浅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1).

商业综合体经营风险范文第5篇

中国平安成功入主深发展,得到了全国性银行牌照。中国平安距离“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金融超市又近了一步。从1999年至今,中国的金融综合经营制度实行了不过十年。作为一家由外资、国有、民营企业、员工、公众投资者共同持股的上市公司,中国平安在综合经营上已经走在了同行业的前列。

但是,“金融超市”却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遇到了问题,世界著名的综合金融集团,如花旗集团、富通银行都出现了巨额亏损。2009年年初,花旗集团宣布,将旗下业务一分为二,保留集团传统的银行业务,剥离资产管理和消费金融等业务。

平安与花旗没有可比性

“严格来讲,中国的综合金融集团只有中信和平安。”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对《新财经》记者说:“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等,都不算综合金融集团。”李明旭则指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都是经营银行业务的企业。但是,平安集团从本质上是控股公司,不具体经营一种金融业务。平安保险、平安银行还有深发展都是平安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平安主要是通过集团控股旗下各个不同行业的子公司,来达到集团层面的综合经营,而各子公司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事实上,中国平安的第一大股东,汇丰保险背后的汇丰集团就是多元化经营,旗下的银行、保险、投资银行、基金等业务都久负盛名。而花旗集团的综合经营模式与平安不同,资产和盈亏都记在一张财务报表上。

对于花旗集团的业务剥离,王绪瑾说,“这只是一种市场行为,不能证明整个模式出了问题。当市场流动性充裕、信心乐观的时候,新兴业务较传统存贷业务能带来更高的利润。而当资产泡沫破灭、整个市场经历去杠杆化的过程时,以前带来高盈利的非传统业务遭受打击也最大。现在,花旗的这种做法只是想让财务报表看起来好看一些,是在清理坏账。当市场再度繁荣起来时,花旗没有理由不继续新兴业务。”

中国式综合经营,与欧美相反

自1999年中国实行金融综合经营制度以来,如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都在尝试,但业务的扩张却一直趋于保守。反倒是中国平安,从保险起家,如今成功并购了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

“中国的情况与欧美正好相反,欧美的普遍现象是银行发展壮大之后,涉足保险业,而保险公司比较保守,大多只是与银行合作。”武亮介绍说,“在欧美国家,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控股只是其中一种,战略协议联盟的形式比较常见,也就是借助银行网络卖保险。因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比较弱,而且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无法吸引投资者。商业银行的投资能力要强一些,因此,保险公司会与券商、银行合作,共同推出‘保险理财’综合产品。归纳而言,就是银行和券商利用保险公司的销售团队,保险公司利用券商和银行的投资品牌与专业投资团队。”

事实上,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特别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直依靠传统存贷业务及政策优势生存,例如贷款给国有企业。其销售团队是一个软肋,因此在创新业务领域不及平安。平安拥有强大的销售团队,销售能力正是所有金融创新业务的核心。“但是,过度开拓新兴业务必将带来相对应的风险。因此,比起传统商业银行,平安的资产伴随的风险也更高,不确定性更大。”武亮说,“但是,控股集团一样有办法分散风险。比如,恒生银行的大股东是汇丰集团,但是恒生是独立经营的。如果汇丰有困难,汇丰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要求恒生大幅派息,援助母公司。”

监管难题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由于盲目地金融创新,不少综合金融集团的业务受到了拖累。有人认为,金融综合经营的弊端已经暴露了出来,也显示出了监管的不力。“如果雷曼这些证券公司有商业银行作为支持,问题只会被暂时掩盖,然后泡沫会继续吹大,连综合经营的集团都保不住,那个时候,整个集团会一起倒下去。”曾就职于花旗集团的张慧峰对媒体这样说。

事实上,长期无止境地滥用杠杆,的确会导致银行的资金链断裂,造成挤兑。金融综合经营的确比分业经营更有效率,各个业务部门能做到资源共享,综合经营还意味着更低的成本、更多的融资渠道。然而,综合经营需要相匹配的管理与风险监控能力。“现在看来,这样水平的管理与风险监控能力,在北美、欧洲都没有,国内暂时应该也没有。另外,商业银行从单一经营到混合经营,需要先有相应的硬件和人才的配置,否则创新业务做不好,还会连累传统业务,1989年的美国存贷危机就是如此。”武亮说。

“目前,中国的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是分业经营,中国的分业监管比西方更严,综合经营在中国才刚刚起步,目前还看不到什么问题。”王绪瑾说。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了综合经营的行列,金融创新也会越来越多。相对于传统存贷业务的单一性,创新金融业务在金融结构上要复杂得多,加之销售团队在其中的作用,实际操作中纠纷不可避免。

例如,对于复杂的金融理财产品,客户不可能完全理解其中的每个细节,那么,应该提供多少产品信息?提供少了,有欺骗嫌疑,提供多了,客户不能理解,仍然不行。海外的金融机构往往使用这种办法:把所有专业信息丢在客户眼前,客户看不懂,还是被骗。

再例如,金融产品的销售人员使用哪些销售方法是合理的?由于销售人员对于复杂产品的知识本身就十分有限,加之销售提成的动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带来问题。中国的监管架构和法制架构远远没有成熟到可以支持复杂的金融交易和庞大的金融财团。

在中国,综合经营模式是否是金融业发展的大方向,一直争论很大,“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也没有明确的态度。目前,越来越多的综合经营主体出现已经对“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挑战。“市场上也有‘三会’要合并的声音。英国的模式就是三方监管,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局,其中,金融监管局就相当于我国的‘三会’。”李明旭说。

银行综合经营利弊PK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银行在综合经营上几乎没有成功的例子

刘明康认为,组织机构的发展要考虑成本和风险的因素,最终由经营效益来决定,不能一味追求规模,不能盲目搞机构的扩张,特别是不能通过放松风险控制和放大杠杆率而迅速做大规模。

国际金融危机教训说明,过于复杂的金融模式增加了风险管理的实际难度,一旦失控,就会酿成不可预测的后果。任何经营模式都必须和风险管控的能力相适应,从国内外金融实践看,综合经营也基本没有成功的例子,应保持经营流程和管理手段的简洁有效。金融机构还应致力于产品服务的专业化。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综合经营对银行有很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