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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发展相关金融法律研究

社区发展相关金融法律研究

摘要: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对解决城乡就业和地方经济发展问题有着积极作用,需通过正确认识和理解当前存在的主要合作金融法律问题,以保证从根本上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中蕴藏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即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新农村社区金融合作法律监管体系、主动创建符合时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环境,切实发挥合作金融的作用。

关键词:新农村;社区发展合作;金融法律;问题

作为合作经济的重要构成要素,合作金融在新农村社区发展中的应用已引发一定的经济现象,可对农业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大合作金融的规模,在新农村社区的发展上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但需对合作金融法律问题进行理性和客观的研究,保证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能规范化和健康化地运作和管理。

一、合作金融对新农村社区发展的作用

(一)为基层群众创业提供新渠道

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主要是以农信社为中心,组织地方基层群众进行入股联合。以具体的投资项目为连接点,带领更多在资金上有需求的普通创业者或就业者共同开展经营活动,最终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实现为基层大众谋福利的目的。从这个视角来看,合作金融可为基层群众创业提供新的渠道,不仅可解决地方就业问题,还可带动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

(二)加大对基层金融法律服务力度

金融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制度建设、投资风险控制、法律管理、金融体系建设等内容。尤其在组织大规模群众参与到项目投资活动过程中,若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和金融管理及规范制度,将会引发不可预估的经营和管理问题,甚至因投资失利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必须逐渐加大对基层合作金融法律服务力度,给予经济弱小者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他们在合规合法的环境和平台中参与投资和经营活动。

二、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法律的主要问题

(一)新农村社区的合作金融出现异化

因农村信用社的既定的管理体系和发展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出现异化的问题。不仅无法切实满足合作者的利益诉求,还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传统金融合作制度中,在产权管理上较为模糊,未对其进行合理量化。而在基层大众入股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对等的情况,即未给予他们一定的选择权和参与决策权。基层大众入股后未获得合理的资金控制权和合作金融内容的知情权,由此会造成产权转移的纠纷,甚至给部分人员带来经济损失,并由此形成恶习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农村社区的金融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金融制度缺乏与时性和灵活性

现阶段,大部分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农信社的管理和投资情况会受管理人员个人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的影响和制约。这样,不仅催生出无法预测的合作金融法律风险,还损坏了入社人员的合法利益。由于金融合作制度不能有效地规避合作金融法律问题,更无法灵活解决既定的经营和管理问题,致使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活动中隐藏者诸多不可控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面对合作金融制度缺乏与时性和灵活性的问题,农信社和地方政府应发挥协同创新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在合作金融监管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在具体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规范化的指导和监督,完全按照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落实各项合作。

(三)新农村社区合作金融管理规范缺位

因在合作金融上缺乏良好的管理和政策引导,导致整个经营环境散乱无序。虽部分农新建立和实施针对合作金融的管理规定,但更多情况下只对无话语权的参与者产生约束作用。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大部分入股人员因未获得预期的收益,导致他们对合作金融组织失去信任感和满意度。同时,地方政府虽对此出台相应的指导性的文件,但未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仍无法构建健康安全的合作金融环境。而基于新农村社区的合作金融活动的推进,因管理规划的缺位,导致其无法切实发挥活跃市场经济的作用,在地方经济发展的助力效果上逐渐式微。

三、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法律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法人治理机制

对于目前已存在的合作金融法律问题,新农村社区管理单位需能全面优化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1]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尽量规避合作金融法律风险。管理人员应加强产权管理意识,建立科学的产权变革和商业化发展的制度和流程。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制治理机制进行创新和优化。同时,需对治理结构进行优化,设置社区代表工会和监事会等部门,并安排专人或专门的机构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中,应赋予社区代表工会一定的选举权和参与决策权,使更多农村社区的社员代表能积极参与到合作金融活动中。而理事会需科学和合理地执行社区代表工会的决策,并能按照既定的标准和规定推进各项工作。[2]同时在法人治理上应合理融入精细化管理理念,从法治思维思考合作金融法律风险影响因素。即在合作合同签署与履约义务上应进行精细化处理,合作主体需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并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以保证法人治理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二)建立健全新农村社区金融合作法律监管体系

新农村社区的发展质量,对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以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为主导开展的合作金融活动,应赋予社区发展合理和合规的权限。当更多基层群众积极入股联合时,应在经济和法律上给予他们相应的保障。[3]地方政府应督促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断完善金融合作法律监管体系,为基层劳动者提供创业机会和金融服务的同时,应做到科学公平地进行收益分配。尤其是面对不具备经营和投资理论和能力的基层群众,金融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责任行为。以劳动者联合的方式具体开展金融合作的过程中,需制定完善和科学的金融合作法律监管制度和流程。无论是货币资金的合作上,还是以入股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都必须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必须通过构建优质健康的营商环境,促使基层群众完全出于自愿参与金融合作。改变以往义务入社的问题,应通过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解决传统农村合作金融异化的问题,真正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为基层大众谋福利。

(三)主动创建符合时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环境

健康、合规、法治化的合作环境,对新农村社区发展合作金融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相关人员应积极构建符合时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环境,为参与创业和投资的人员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经济支持。针对合作金融管理规范缺位的问题,相关单位需积极优化合作文化。若想正确引导基层劳动者自主、自愿、大规模参与到合作金融活动中,就必须改善他们的思想观念。[4]若想行之有效地优化和完善合作金融环境,就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从思想政治教育和交易秩序维护两方面着手。首先,地方政府应加强基层劳动者的合作意识,令他们对合作金融的优越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清晰的认识。其次,地方政府应注重普法教育,帮助基层群众就合作金融问题形成一定的法制思维,教会他们从法律视角出发思考合作事宜,并在合作的过程中学会利用法律解决经济纠纷。通过营建健康和法制化的合作金融环境,以点带面影响更多的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认同感和信任感。而地方政府及公检法机构应严格监督信用社的履约行为,确保其真正按照约定进行收益分配,使所有入股人员都能获得预期的收益,以此逐渐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总之,农信社和地方政府需建立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为基层劳动者创建健康安全的合作金融平台,基于不用性质及规模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为入股人员带来预期的收益。同时,需加大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使他们有序、合规、合法地进行经营与管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合作金融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汪玮.常德市农村社区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9.

[2]李长健,罗洁.金融发展权理论下农村社区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中美社区金融比较分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3):63-70.

[3]李长健,任斐,曹俊.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18(3):62-66.

[4]李长健,任斐,曹俊.基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合作金融法律问题研究[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1):5-7.

作者:陆菁 单位:贵州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