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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创业融资服务研究

农村创业融资服务研究

农民创业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分析

1.银行贷款难以满足农民创业需要。银行贷款主要以抵押和担保贷款为主,而农民缺乏相应有效的抵押物,通过担保公司贷款又难以承受较高的贷款利率。贷款的数量和规模也无法与农民产业规模相匹配,难以满足产业化、规模化的种养殖业、粮食加工等大资金的创业项目。另外,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也与种、养殖业等行业一般超过两年的生产的周期不相吻合,难以满足农民创业的资金需求。

2.农村金融资源流失严重。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近几年涉农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严重,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对一些涉农的政策扶持资金用于经营,使农民创业的资金来源流失较重,尤其是农信社改为农商行后,按照商业银行的模式进行放贷,贷款手续更加复杂,贷款的门槛也越来越高,而贷款额度逐步减少,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高的非农部门fj]。加上每年缴纳的存款准备金、购买债券等,使得包括政策性的支农周转金等大量资金流出农村。邮政储蓄银行每年也从农村市场吸收了大量的存款,通过资金上存转移了大量的农村金融资源。

3.农村金融服务意识落后。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结构失衡,多数银行撤销了在农村的经营网点,即使是面向农村以扶贫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出于交通、环境等考虑,一般也都是将其总部设在县城等较为繁华的区域,很难真正服务于三农,实际服务于农村的主要还是农商行。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金融服务不充分竞争,同时由于利益趋动致使农村资金向城市的逆向流动,形成扶持农村经济建设的资金总量减少,也影响了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由于这种资金供应的状态客观存在,农村金融服务意识难以提高,金融服务手段也难以改进,金融服务功能严重弱化,更难以服务于农民创业等风险性项目。

4.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不明确。国家最初设计金融体系的时候考虑到农工商发展的需要,而随着金融行业对利益的追逐,致使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服务于城市工业化,设定的目标客户群没有充分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思路。其中,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对农民的影响面小,业务范围也相对较窄,难以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中国农业银行改组为商业银行,分布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农民存款为主,由于涉农贷款的回报率低,风险较大,其吸收自农村的资金大多流向回报率更高的非农产业。而改组后的农商行的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支农政策性体现不多,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支农服务水平,很难支持农民创业项目。

5.农业保险业落后。目前,中国农业保险业才刚刚起步,一方面,农民创业活动存在较高的风险,商业保险很难愿意将其列入保险范围,针对农民创业的风险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另一方面,中国又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周期长,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任重道远跚。目前的农民创业主要集中在农业产业链上,很容易受自然因素的影响,风险较高。如果农业保险发展不足,会使农民产生畏惧心理,大大挫伤农民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农民创业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业的保障。

完善农民创业融资体系的金融途径

1.拓展支农政策性金融业务。面对创业农民缺乏商业贷款所需抵押品和担保条件的实际情况,各商业银行对农村的金融发展不能是城市金融发展模式的简单移植,一方面依靠金融的市场调节,更重要的是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要把国家的三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趋利性质结合起来,市县财政要通过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引导措施,大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创业信贷支持的力度,积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业务范围,合理使用支农周转金。通过购买农业发展银行债券,将上存资金以再贷款方式增加涉农贷款资金,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使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贷款,杜绝资金外流现象。再通过支农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合理投向农村,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村发展资金的来源,让其在农民创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体系。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政策。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推进金融体系创新。一是对涉农政策性银行实力的提升,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多增加金融服务网点,扩大资本投入,发展壮大涉农银行的服务实力。二是积极吸引地方性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让其有利可图,拓宽涉农贷款的资金面,为农民创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三是大力发展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政策调整和加大监管,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真正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四是允许民间资本开展信用合作,坚持互助合作、为社员服务的宗旨,摒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化和营利性。经过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再通过政策倾斜和利益引导将商业银行的竞争引入广阔的农村,打造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势必构建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规范的民间资本等大中小金融机构并存、优势互补、种类各异的竞争性农村金融体系。

3.创新农民创业金融品种。各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创业的能力、项目、条件特点及类型,结合创业农民的经济状况和资金需求,积极创新,开发适宜的创业贷款品种,丰富服务项目,以加大金融对农民创业的服务力度,满足农民人性化、多样化的创业信贷需求。同时也要优化贷款流程,创建农民创业贷款绿色通道,积极开办“一站式”审批等,在不影响风险点控制的情况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以更好地为农民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4.建立和发展农民创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应该作为支持、保护农民创业的一项政策措施,以克服农民对创业失败的畏惧心理,解决农民创业的后顾之忧。首先,要建立适合各个地方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运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其次,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扶持力度,尤其是在初始阶段,需要通过财政增加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助资金,使众多的农民形成共识,尝到甜头,将农业保险转化为有效需求。第三,鼓励商业性农业保险广泛参与以迅速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政府制定统一的制度框架,决定农业保险供给的方向和数量,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统一的框架要求,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

5.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属非正规金融,长期受到排斥。但农村是民间金融发育最肥沃的土壤,农民创业过程中需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民间融资包括民间集资、地下钱庄、私人借贷等形式,极大地拓宽了农民创业融资的渠道,由于其具有的方便、快捷、灵活等优势受到资金需求者的青睐。但由于缺乏法律地位,民间金融容易造成变相乱集资、暴力讨债等社会隐患,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不应否认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要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兴起,增加了农村金融服务主体,规范了民间金融借贷,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改善,对各地的民间金融规范管理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本文作者:汤长胜作者单位:安徽工商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