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金融罪分类利弊述评

金融罪分类利弊述评

我国对金融犯罪分类的标准

(一)客体分类法

主张客体分类法的理论认为金融犯罪应和我国其他犯罪一样,秉持客体分类方法。八中金融诈骗行为不过是破坏金融秩序诸多行为中的表现方式。因此,没有必要将其独立成节。

(二)行为分类法

所谓行为分类法是指在刑法分则中,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为根据,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方法。有的学者从金融行为方式的角度进行分类,将金融犯罪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三)混合分类法

所谓混合分类法是指,既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又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作为金融犯罪的分类根据。这种分类方法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用的方式。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在金融犯罪中采用了混合分类法,但是从合理性的角度而言,金融诈骗只有八个罪名,以八个罪名独立成节的分类标准去打乱其余400余个罪名以客体为分类标准的格局,未免有点因小失大。其他罪名以客体分类,从体系到结构,都非常严谨。对于金融诈骗的分类,应然和实然显然是存在严重分歧的。

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的利弊

(一)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片面的益处

在不考虑金融诈骗独立成节造成分类标准混乱的前提下,金融诈骗独立成节,可以说是一项突破和创新。金融诈骗属于新型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冲击很大,在此背景下,对金融诈骗独立成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金融诈骗活动的日益泛滥,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率已经远远高于传统诈骗,金融诈骗的危害程度已经十分严重,从重点突出打击的角度,将兼容诈骗独立设置章节可以突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态度。而从金融诈骗的行为特征上分析,独立成节的八个金融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却是有其共同之处。且这样区分,也能够将金融领域的诈骗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诈骗区分开来,进而对此八种金融诈骗与其他诈骗能够更加明确的进行区分,做到罪刑相当。但是,究其根本,上述这些优点,都是在不考虑分类标准合理性的前提下讨论的。在考虑分类标准合理性的基础上。是站不住脚的。

(二)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的弊端

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的弊端是大于从形势政策等角度考虑的好处的。刑法上罪名的划分,既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意义。在理论上,罪名的划分标准,应建立在一个统一的标准上,而这个统一的标准一旦被打破,将产生混乱。如果此种混乱得不到更正,则会让两种标准并行,并因此后续更多新出现的新型犯罪在归入刑法体系时难以判断。两种标准并行,则与没有标准一样。因此,在罪的划分上,必须坚持统一标准进行。我国现行刑法和理论界,都秉持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在绝大部分罪名中都是按照此种标准进行,唯独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的划分出现了标准的混淆,将行为方式引入划分标准。这种混乱,将造成了理论界对划分标准的分歧以及实践中的混乱。

从理论尚而言,这种分类造成了金融诈骗与刑法其他章节的不协调。我国刑法对罪的分类,都是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分为十大类类罪,在十类罪中又细分了节,每一节的犯罪客体其实是十大类类罪所侵犯客体的下位概念,每一节类罪之间客体不同,但是其上位概念又同时是所属章的类罪所侵犯的客体。因此,这种种属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符合逻辑的。而我国刑法对于同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各小节所规定的类罪所侵犯的客体应该彼此不同,又同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客体的下位概念。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却违反了这一规律,这两节涉及的罪名侵犯的客体都是金融管理秩序。这就打破了逻辑上对种差的要求,以及整个体系的划分的标准。在同一部法律中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在逻辑上要么产生划分的重叠,要么产生划分的遗漏,对于以后立法新增新型罪名的归入也会产生诸多问题。究其实质而言,金融诈骗的诈骗手段,其实不过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诸多手段的一种,根本没有必要进行特殊的区分。将第五节金融诈骗融入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就能够解决金融诈骗目前这种尴尬的分类格局。

本文作者:徐琳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