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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调节效应

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调节效应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农业保险在财政补贴支持下发展迅速,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173.8亿元,比2010年增长28.1%,为1.6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农业保险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省份。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5年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累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其中,97%以上的农业保险业务得到各级政府的保费补贴。政府财政补贴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取得初步的进展和成效,初步扭转了我国农业保险不断萎缩的态势。

财政补贴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自2004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是否还有进一步的空间来提高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是否适当以及效果如何,这些问题值得研究,以便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考察,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越来越多,保险覆盖和保障范围的逐渐扩大,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增加保费补贴能否实现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的长期均衡。2004年以来,政府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大量保费补贴,保费补贴促使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不断提高,同时亦提高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继续加大财政补贴是否可以解决我国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现象,能否实现农业保险赔付支出与保费收入的均衡,最终实现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由此农民对风险的态度是中性甚至是偏好。如果没有政府保费补贴或补贴较少,农户不愿意通过购买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生产生活中的自然灾害风险。因此,值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所导致的保费收入的短期波动对赔付支出产生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以衡量政策性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的贡献程度,并更准确地制定政府财政补贴政策和确定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第三,我国的农业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致农业保险经营困难。如果制订较高的保险费率,可能导致农民承担不起;而较低的保险费率,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亏损,使其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在目前的农业保险经营环境下,现实是如何恰当实施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可以自发地对各期的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波动进行逆向调节,降低农业保险市场的波动幅度,实现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的协整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一)湖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赔付的协整分析

本文运用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理论,以1984—2011年为样本区间,对湖北省农业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是否存在均衡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运用误差修正模型将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的短期和长期关系相结合,考察短期内变量之间的关系偏离均衡状态时,均衡制导机制是如何对这种偏离进行调节的,以及政策性保费补贴对改善农业保险市场供求均衡的贡献率。通过模型设定、参数估计、突变点检验、引入虚拟变量和协整分析,最后得到包括误差修正项的误差修正模型:ECMt=LnYt-0.9602LnXt+0.1003LnXt×Dt其中,Yt为每年的赔付支出,Xt为每年的保费收入,ECMt为每期的误差修正项。Dt为虚拟变量,1984≤t≤2003时,Dt=0;2004≤t≤2011时,Dt=1。为了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LnX与赔付支出LnY之间的短期关系进行分析,需要以△LnYt为被解释变量,以△LnXt和滞后1期的误差修正项ECMt-1为解释变量,采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得到两时期的赔付函数误差修正模型为:2004年前:ΔLnYt=1.0237ΔLnXt-0.8313ECMt-1+εt;2004年后:ΔLnYt=0.8025ΔLnXt-0.8313ECMt-1+εt。以上模型显示误差修正项ECMt-1对赔付支出LnYt的短期动态影响,体现了长期非均衡误差对LnYt的控制。从模型的回归结果可知,该模型的拟合优度为89%,误差修正项ECMt-1的系数(-0.8313)为负,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α=0.05),符合逆向调节机制,变量的回归系数都通过t检验。由模型回归结果D.W.=1.86可知,残差序列εt无自相关。进一步对残差序列εt进行自回归条件异方差(ARCH)检验,异方差效应检验结果显示,残差序列εt不存在条件异方差。

(二)模型结论与分析

通过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对1984—2011年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赔付支出和保费收入时序数列进行计量分析,论证了保费赔付和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实证结论如下:第一,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密切的协整关系。这种关系符合经济理论的预测,1984—2011年湖北省农业保险赔付与保费收入之间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并且从长期来看,保险赔付支出变化幅度与当期保费收入变化幅度之间关联紧密,保费收入是影响保险赔付的重要因素。第二,从长期均衡看,赔付支出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弹性系数为0.9602,表明政府在对农业保险保费实施补贴以前,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变化幅度基本相同,这意味着除去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后,1984—2004年湖北的农业保险业务几乎都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农业保险经营的动力降低,在兼顾商业保险利益的前提下,承办主体调整结构,停办了一些长期亏损的险种。由于在转轨中没有很好地解决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与公司商业化经营的矛盾,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5004.6万元下降到2004的547万元。而2004年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后,赔付支出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弹性系数降为0.8599。由此可知,2004—2011年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增加1%,保险赔付支出增加0.8599%。前后两个时期相比,边际赔付倾向降低了大约10个百分点,盈亏平衡点明显下降。政府实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改善了保险市场供求状况,促进了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第三,ΔLnX的短期系数在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以前的值为1.0237,试点以后降为0.8025,由此可见,农业保险当期保费赔付支出对当期保费收入的弹性降低,这在短期内刺激了农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农业保险产品,增加农业保险市场的供给。模型中的误差修正项ECMt-1的系数是-0.8313,说明ECMt-1对赔付支出的调整幅度为83.13%。当长期均衡误差修正项ECMt-1大于零时,长期均衡误差修正项ECMt-1对△LnY的净影响为负,当长期均衡误差修正项ECMt-1小于零时,长期均衡误差修正项ECMt-1对△LnY的净影响为正。这表明,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促发市场机制自动地对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波动进行逆向调整,这种调整会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提高农业保险市场的效率。

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建立协整模型测算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影响,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自2004年以来,政府加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保费收入逐年增加,赔付率也明显降低。(2)农户对保费补贴比例的预期对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补贴水平下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预期越低,则在现有补贴水平下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就越大。(3)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密切的协整关系。这种关系符合经济理论的预测,1984—2011年,保费赔付与保费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从长期来看,保险赔付支出增长幅度与当期保费收入增长幅度之间关系密切,保费收入是影响保险赔付的重要因素。(4)自2004年湖北开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以后,盈亏平衡点明显下降,边际赔付倾向降低了大约10个百分点。政府实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改善了保险市场供求状况,促进了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5)在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以后保费收入的短期系数下降,说明保险当期赔付支出对当期保费收入的弹性降低,这在短期内刺激了农业保险市场供给的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促进了市场机制自动地对保费与赔付支出的波动进行逆向调整,这种调整会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平衡。

(二)政策建议

(1)政府对农业保险越来越重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也不断加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热情,同时也增强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信心,从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供需逐步趋于均衡,最终再通过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作用,促使农业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了这一目标,就意味着政府可以逐步减少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根据西方国家农业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可知,只有当80%以上的农业土地种植面积参与农业保险时,保险赔付支出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比率才会明显小于1,即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大于保险赔付支出,实现农业保险市场在政府给予少量补贴的情况下的供求平衡,所以现阶段应继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农户的参与率,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2)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又担心参保手续繁琐、理赔程序复杂,交了保费害怕得不到保障,参保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品种较少,使得很多农民即使想参保也没得保。对此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户了解政策,提高认识,主动参保。另一方面要创新投保组织形式,鼓励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为载体,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亦可充分发挥基层站所贴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跟农民打交道多的优势,组织做好保险工作,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参保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和懂得国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图,学习和运用保险手段转移风险,保障经营效益。(3)调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及时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保障困难,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民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不断开发新产品,努力使农业保险做到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投保简便,以便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4)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政府与经办保险组织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配套制度以及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等还不明确,还有部分农民认为收取保费是在增加农民负担。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费率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资金运用、风险准备金的提留、财政补贴方式等,真正将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作者:段文军袁辉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