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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论文

教育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高潮,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投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投公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投公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投公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投公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公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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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教育投资风险对策

越来越多的实践和理论证明,只有教育投资的积累才会实现技术进步。研究表明,教育投资越大,劳动力的质量便越高,进而一方面会直接提高劳动力的边际效用,另一方面通过资源要素的组合与运用,使生产效率改善,为经济增长与发展创造基本动力。教育投资的这种作用是物质资本投资无法替代的。

一、教育投资的含义与特征

教育投资是指为了培养不同熟练程度的后备劳动力和提高现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投放到教育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各种货币形式的支出和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其实质是一种通过获得或增加、调整知识、技能等存量资本以影响或改变预期收益的活动①。

考察现实我们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新技术革命的浪潮,掀起了产业革命,并带来了职业结构、就业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在经济结构的改革中,大多数下岗或失业人员是非专业人士,是初级劳动力。而专业人士、高级劳动力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相对来说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未来的职业更是需要创造型、复合型、协作型人才。创造型人才不仅有能够参与竞争的能力,更有实现战略价值的能力。

事实表明,在现代社会里,教育投资成为现代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教育投资存量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是造成这种差距的首要因素。因此,大力增加教育投资,不断提高人才质量,对于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不足、经济基础比较落后并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西方关于教育投资的理论

在西方,教育和培训历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投资。教育和培训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叫知识性效应(Cognitiveeffects),即人们受教育后,获得知识,提高了技能和文化素质,从而既增加了对新工作的适应性,减少了失败的可能性,又由于掌握了新技能而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另一种叫非知识性效应(Noncognitiveeffects),即当人们受过教育后,可以改变不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纪律性,增强对工作和社会的责任感,从而提高其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②。

早在亚当·斯密时代,亚当就提出了人作为人力资源要进行教育和培训。他说:“学习一种才能,须受教育,须进学校,须做学徒,所费不少。”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奥多·舒尔茨、加里·贝克尔等一批现代学者也开始重视教育投资问题。

舒尔茨认为:教育投资是通过对人的投资而形成的,是对劳动者的健康和文化技术水平提高发生作用的一种投资,它包括教育、卫生、保健等支出,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支出。教育投资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与人身自由联系在一起,不随产品的出卖而转移。他还认为: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当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教育投资大幅度增长的结果。他应用收益率法测算了教育投资收益在国民收入增长额中占较大比重,证明教育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舒尔茨的教育投资理论打破了传统观念中把人口和劳动力看做是经济发展障碍的看法,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后来对这种观点做了比较精辟的评论,他认为,现代生产已不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已成为第一大要素。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保持强劲的经济增长率,正是由于科技进步和管理技术提高的结果。

贝克尔把在职培训分为两种: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接受一般培训的员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不但对提供培训的企业有用,对其他企业也有用。这种培训应该由职工自己支付培训费。特殊培训是一种专门培训,它能为提供培训的单位专用。特殊培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大部分培养费。用人单位应对那些受过特殊培训的员工支付高额工资,同时也要求员工受相关契约的约束,以防止人才外流造成损失③。他还认为受较高教育的孩子未来的收益较多,给父母带来的效用或满足也较大。

舒尔茨和贝克尔的上述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至今仍对我国教育投资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三、教育投资风险预测分析

教育投资风险是决策时对未来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决定的。倘不能对未来的这些不肯定因素变化作准确判断,则可能引起损失。然而,由于教育投资的特点使得这些不肯定因素客观存在,因此,教育投资的风险只能预测和选择而不可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包括:

1.教育投资回收期较长,甚至可能无法获得充足的回报。因为人才的培养具有累积性,对人才的教育投资必须是持续不间断的,且较长期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教育就是投资未来,未来市场供求变化、产品或劳务需求、资本价格等是无法预见的。科技进步的速度也往往与人们的预期出现较大的距离,教育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都对人才及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人才流动性较大。人往高处走,利益的导向促使人才向收益较高的地方集中,从而造成人才配置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非均衡状态。违约的可能性客观上会给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投资带来风险。受教育者也可能因疾病或突发事件而丧失创造能力、工作能力甚至死亡。

3.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人才教育的投资主体,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家庭)三部分组成。政府进行教育投资是着眼于提高社会总体收益和总体素质;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单位的经济效益;个人投资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获得个人生活发展的机会。

4.受教育者自身特点的多样性。受教育者是教育投资的对象,因为每个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因素的客观要求,人的生命周期、潜力、健康状况及毅力、意志力都是有差异的,必须及时充分利用人生在学习接受能力、创造能力等的人才生命周期,以发挥人才的最佳功效。

5.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人才是一种无形资产,它表达了人体的机能和创造力的综合,投资者无法将其拿出来单独投资,也无法把自己投资的那一部分像买卖商品一样进行自由让渡,人才的收益只有通过人才的经济活动才能创造,然而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导致教育投资和收益的偏差。

6.人的主体性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个人的偏好或选择而对人才能力和潜力的发挥产生影响。人是有思想性、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和道德性的,还受感性和理性的制约。人的经济能力和产生效益具有更大的伸缩性。

7.教育投资的收益无法预期。教育投资的直接后果总是表现为人的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增加,而教育投资的经济收益往往则是希望在人才使用过程中能创造出直接的实物产值。倘若人才在将来的工作中,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不符合兴趣爱好或专业方向不对口,其人才价值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才能力的经济收益必然会大打折扣。

四、我国教育投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投资严重不足。早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可这个目标至今没有实现。从宏观上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较长时期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教育投资相对不足,给我国教育发展和人才开发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教学设施陈旧落后,教育规模和专业设置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职业教育落后,这些均造成劳动力素质跟不上我国发展的需要。

2.教育投资收益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表明,教育投资,是一切投资中收益最高、获利最大的投资。但研究表明中国在教育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现实中的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基本劳动和简单劳动来维持,其经济增长方式是简朴和粗放型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教育投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投资结构日益合理,投资水平和投资效率不断提高,教育因素日益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正视这种差距,则可能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

3.常规培训的效益令人担忧。对于各生产单位来说,普遍忽视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靠高投资、高积累、高消耗、拼资源实现经济增长。即使是企业办了各种培训班,也因为受场地、资金、师资限制,不讲培训质量,甚至出现滥收费、滥发证书的现象,造成实际业务与技术学历等级不相符的人越来越多。单位员工劳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强,生产效率低下。再加上管理混乱,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力得不到有效利用和发挥。超级秘书网

五、解决我国教育投资问题的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才已经成了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是人口大国,但又是人才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因此,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加大教育投资,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事业,要建立科学机制以促进我国人才的培养。要解决教育界现存的问题,防避教育风险,应在多种方面采取不同对策:(1)实施国际化的教育模式。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环境中,我国人才的教育与培训应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借助国外的教育模式和先进理念培养人才。(2)加大教育投资力度。人才存量的增长主要依靠教育和培训。学校教育是教育投资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也是最基本的国家教育投资。除此之外,还要加强职业培训,进行知识开发、技能开发与品德开发。人才的学校教育与在职培训,不仅要抓学历教育、知识教育与技能培训,还应该加强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教育。学历教育只是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是初级教育;道德教育是对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以及敬业精神的教育,是高级教育,也是真正培养人才的教育。(3)树立经济发展教育先行的意识。教育投资比起物质资本投资具有边际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在资源紧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考虑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教育投资比例。(4)运用制度保障。为规避教育投资的风险,用人单位还应该在培训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与劳动者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减少因恶意违约带来的损失,使可能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5)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创造人才良好成长环境。事实表明,能否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人才培养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人才的发展,而相应的约束机制能保持与维护人才的健康发展。人才成长的创造性的发挥都需要激励。谁能建设好人才激励机制,谁就能形成人才的积聚并能吸引各方人才。(6)强化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劳动者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群体意识及行为方式。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可以增强劳动者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劳动力的流动,进而减少教育投资的风险。

[注释]

①王充,刘剑峰,等.经济增长中的高等教育投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3(4):56.

教育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1.我国基础教育的教育财政投入不足

国家是教育的最大受益者。因为办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专业人才,能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昌盛,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所以国家理应承担教育投入的大头。一般来说,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大小,既可以反映政府对教育的“努力程度”,又能较准确地反映出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就世界范围而言,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1992年为2.73%,1993年为2.52%,1994年为2.62%,1995年为2.45%,1996年为2.47%,1997年为2.54%,1998年为2.61%,1999年为2.79%,2000年为2.87%,2001年为3.19%。①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徘徊在2%-3%之间,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我国政府在教育投资上大力倾斜于高等教育,这使基础教育的资金更加短缺。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本格局是:地方负担为主,中央和省级只提供少量的补助。大多县乡政府财力原本就较为薄弱,却负担着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这使我国的基础教育的发展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了我国教育的不均衡发展。一般来说,城市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发展较好,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处境却越来越困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经费压力大

我国1986年实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办法,这在基础教育资金筹措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2000年,我国实行了减轻农民负担的“税费”改革制度,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这样一来,农村的义务教育投入除了来自收取在校学生的少量学杂费外,主要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育经费短缺的矛盾尤显突出。

(2)基础教育投资差异愈加明显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经济将面临巨大冲击,农村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情况会进一步加剧。社会、个人以及国外集团力量由于利益的驱动,其投资重点会相对集中于城市,这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基础教育的差距,致使农村基础教育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3)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还未完全解决

从2001年开始,教师的工资由县统一发放,使得长时间、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的势头得到遏制。但是,由于地区间、城乡间、机关与学校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局部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

(4)农村信息化教育难以落到实处

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化时代,在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已列入信息技术教育这一内容。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中小学特别是贫困地区,几乎都不能按规划进行信息化建设。

2.投资比例欠妥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教育的要求首先是普及义务教育。按理,基础教育应是国家投资的的重点,其次才是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可是我国在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的投资比例欠妥,把有限的教育经费过多地投向了高等教育。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九五”教育经费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我国义务教育应由国家承担的教育费用占不到35%(世界发达国家约为50%——资料来源:原国家教委财务司编《中国教育经费统计资料》),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却占了相当部分资金。我国适龄儿童的人口基数大,人头平均费用很少,这不符合义务教育的要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大学阶段投资的比重太大,从我国大、中、小学生均经费情况看,我国培养1名大学生的费用相当于培养6名中学生、66.5名小学生的费用,即比例为1:6:66.5(发达国家的比例约为1:1.7:4)。②这种不合理投资的结果,使得耗费大量教育资源的某些大学学科和专业的学生,因供过于求而被闲置起来,不但严重地浪费了教育资源,而且加大了政府的就业压力和失业补贴。[1]另一方面,基础教育得不到应有的投资,致使教育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教育设备老化,校舍不能及时改建、新建、一些农村学校危房情况甚为严重。

3.缺乏科学的管理监督

教育投资效益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有力的投资管理和科学的投资方式。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财政管理比较薄弱,缺乏科学的管理体制,尤其是采用无偿性财政拨款方式进行教育财政资金的分配,助长了人们不重视提高投资效益的倾向,教育经费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1)教育经费运用不当

在我国许多贫困落后地区,九年义务教育还没有普及,许多老百姓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可一些行政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升迁,纷纷花公款“读研”、“读博”,这些人上学的费用包括学费、往返于学校的费用,甚至“孝敬”导师的礼物,都出自国家财政和单位小金库。[2]这无疑加重了财政负担。由于我国教育财政没有单独立项,而是融入一般财政之中,是财政总支出的一部分,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行政领导利用职权之便挪用教育财政资金的现象,势必影响到当地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拨款。

(2)学校收费管理混乱

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来源之一是收取学生一定的学杂费,以做为教育预算外资金,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可某些学校利用教育经费不足浑水摸鱼,搭车收费,异化为乱收费,为某些人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乱收费已成为我国许多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但真正用到教育上的并不多。[3]另外,在我国财政拨款中的教育基本建设经费和教育事业中的公用经费,由于事权和财权分开,一些人便在这里大做文章,谋取私利,致使我国教育经费出现较大浪费。

(3)办学效益不高

根据经济学原理,办学达到适度规模以后,可以增加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总体上讲,我国办学规模效益还不高。在我国各类普通学校中,师生比比日本、英国、韩国等国都低得多。[4]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学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工作量不足,工作效率低下。全国每年1000多亿元的政府预算内拨款,绝大多数被“人头吃掉了”,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学条件改善的寥寥无几。另一方面,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居住比较分散,学校规模不大,这也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浪费。

二建议

1.国家加大投入,加快基础教育发展的步伐

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做为一种强迫教育,从根本上讲,它应是机会均等的教育,政府有义务合理设置办学条件相对均衡的学校,以满足广大城乡受教育者的需要。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相当部分的基础教育经费。在欧洲多数国家,中央政府负担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一般为50%以上,有的高达92%以上,即使在美国这样高度分权的国家,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也达到了71%。[5]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资力度,严格按照法律关于教育经费增长的规定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确保财政投入主渠道的到位和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稳定增长,确保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时,政府必须在现有的教育资源配置上做些调整,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来保证教育的均衡发展。从政府调控来说,鉴于目前学校之间存在这么大的差距,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削弱好的学校去同薄弱学校“均衡”,因而要重点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增加投资,逐步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具体可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1)开征教育税

众所周知,办教育离不开物质保证,这些物质条件可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即以货币资金形态出现。为此,只要社会还需要教育,国家还需要教育,那么,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就必不可少。而事实上,我国既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教育规模和任务最大的国家,且各项事业都要发展,需要资金,这就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仅靠财政拨款提高国家投资水平较为困难。笔者认为,要解决此问题,开辟新的税种即教育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首先,因为基础教育受益范围是全民的,完全应该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通过税收的形式所聚得的教育财政收入具有无偿性,将不再归还纳税人,不会给政府带来“额外”负担。其次,税收是通过法律条款形式加以规定后强制实施的,其收入的来源和数量比较稳定、可靠,能保证教育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不易受外界各种因素干扰。

(2)建立规范的基础教育财政逐级转移支付力度

要明确各级政府的基础教育财政责任。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掌握了国家的主要财力,他们是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主体,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应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国家要依据一定的规则,科学地计算确定一个生均义务教育经费定额标准,依靠县财力无法达到的部分经费由省财政补足,依靠省财力无法达到的部分经费由中央财政来支付。这样就可以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相对均衡。

2.根据居民收入合理分担教育成本

教育具有“公共品”和“私人品”双重属性。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一方面,受教育者个体素质得以提高,可以为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作贡献,使社会及国家受益,就此而言,政府财政应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过程结束后,最终的直接受益者主要是受教育者个人,它可以提高受教育者个人的劳动技能与知识水准,扩大就业的选择空间。[6]就后一种情况而论,做为教育成果的接受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基本的经济原则。笔者认为,受教育者所承担教育费用的多少应与其家庭收入水平联系起来,因为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存在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例如,有的家庭用几十万元让孩子出国学习,而贫困地区有的孩子连最起码的义务教育都不能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投资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且受教育者承担教育费用不加以区别对待,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将很难消除。对此,国家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应按不同的比例交纳学生的学杂费,高收入家庭多交,低收入家庭少交,那些交不起学费的特因户可以免交,以保证其子女能够接受最低限度的义务教育。这样,可以缓解教育财政拨款的压力,充分发挥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的作用,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教育的均衡发展。

3.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监督

(1)教育事权与财权统一

我国的教育财政支出分为教育基本建设费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支出。由于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没有调动地方和部门当家理财的积极性,造成了教育财政支出层层上报,家家都有。这不利于节约资金。鉴于此,应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将教育经费的分配权和管理权划归教育部门;教育经费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之间的分配、管理、监控由教育部门负责,以使教育发展与政府对教育的拨款相协调,实现教育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2)彻底根除中小学乱收费

必须标本兼治,建立一套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收费方式,实行收钱与花钱、管钱分离的制度。教育部门要根据省级政府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委托当地银行介入,银行工作人员从学校收取学杂费后管理起来,如果学校需要时,可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能从银行支取经费。[7]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政府采购可以降低教育成本,减少浪费,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8]。政府采购做为国家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同样也适用于教育财政支出行为。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资金直接交付给贷商和服务提供者,减少了资金的流通环节,从而可以避免各单位挤占、滥用财政资金,大大节约公共资金,提高教育投资效率。国际普遍认为,通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费用平均可节省10%。从工程建设角度来看,我国每年教育基本建设费用需要很大一部分资金,如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省数目可观的一部分资金。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各级各类学校需要教学设备的数量很大,若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定能弥补学校教育经费不足和避免浪费现象。另外,政府采购制度因其采购由封闭分散的形式转变为开放统一的形式,可以使政府每年的教育开支公开化,便于监督;同时,也因其带来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有利于杜绝采购人员损公肥私行为的滋生。超级秘书网

注释

①转引自陈剑芬、陈之萍:《浅议在我国开征教育税的可行性》,《教育与经济》2002年第2期,第48页

②参见靳希斌著:《教育经济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参考文献

[1]夏再兴,教育的“无效投入”不可忽视,教育与经济,1999(3):28-30

[2]徐水平,公款上学,教育的另类黑洞,教师博览,2002(10):31

[3]王之飞,从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说起,教师报,2002-09-25:(3)

[4]陈培瑞,教育大视野,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9.28

[5]胡孝玉,探索建立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投入新体制,教育发展研究,2002(6):24

[6]范先佐,教育经济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211

[7]任春荣,农村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与使用,教育情报,2002(1):28

教育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及意义

撰写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也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之-。

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经济管理科学、财务管理理论、会计及审计理论和方法,独立分析解决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的初步能力;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培养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初步掌握独立调查研究企业财务管理实际问题的技能,初步掌握解决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等方面问题的方法步骤;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检查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

二、撰写毕业论文程序

撰写毕业论文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选题(选题可按照附件一中所列的题目选定)

毕业论文作为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在选题上应理论结合实际,注重实证研究,以反映出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达到会计学专业专科层次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⒈选题的范围应根据市场营销专业要求,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难易适当,避免过于宏观的论题。

⒉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选题应尽可能与实践有机结合。

⒊要有丰富的参考资料来源。

⒋自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查、确认。

(二)撰写开题报告

选题结束后,学生应按要求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写作格式见附件二。

(三)撰写提纲、收集资料阶段

在做好毕业论文准备的基础上,拟定论文大纲,即论文写作提纲。其实质是安排全文的结构,明确论文中心论点,对所论述问题大体安排顺序,形成论文轮廓,注意结构的完整性。论文大纲经论文指导教师审查通过后再撰写初稿。根据论文大纲收集必要的论文素材,为论文写作做好充分准备。收集的素材可以是文字、数字,也可以是图表、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写作阶段

撰写论文,修改定稿,是论文的完成阶段。这一阶段,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调整结构,推敲论点,润饰语言和论文援引材料。最后按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打印、装订,提交论文。

三、撰写论文要求(论文统一用A4纸打印)

撰写毕业论文要求,即是本教学环节应达到的规格,也是考核学生毕业实践环节的基本依据。

(一)论文质量

1、科学性——指论文内容应反映客观事物发展规律。

2、创造性——指论文应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不是简单重复前人的观点。

3、现实性——指论文选题和提出的理论观点,应反映企业现实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二)论文结构

1、引言——提出论文主题,阐述论文写作意义。

2、正文——提出论点、论据,阐述原理、概念,计算绘图,论证分析,以揭示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等某一课题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正文可分段论述。

3、结论——全文总结。根据对主题的分析论证,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

(三)论文表达

1、观点正确,分析透彻,重点突出,论据充分。

2、层次清晰,文字通顺,计算准确,打印规范。

(四)论文字数:8000字左右。

(五)论文格式:

第一页:封面

第二页:扉页

第三页:论文提纲

第四页:正文

论文题目:黑体,2号字

班级学号姓名(五号字)

内容摘要:*************(五号字)

关键字:***************(五号字)

一、题目(首行缩进2个字符,黑体,4号字)

(一)子标题(首行缩进2个字符,黑体,小4)

*****************************************************************。

1.小标题(首行缩进2个字符,小4)

*************************************************************************。

参考文献:按引用文献的顺序,编号列后。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页码;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月、页码;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四、论文成绩评定

按照学院统一要求,由论文指导组的指导老师、评审老师及论文答辩组的老师就写作过程、写作论文的质量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档给出毕业论文成绩。

五、毕业论文撰写应注意的问题

㈠、学生选题应慎重,充分考虑自身的驾驭能力。论文方向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随

意更改者,取消答辩资格。

㈡、毕业论文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及毕业实习的总结,应由学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有抄

袭者一经发现,取消答辩资格。

㈢、论文要求概念清楚、内容正确、条理分明、语言流畅、结构严谨,符合专业规范。

㈣、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如未按时间及指导老师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取消答辩资格。

六、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安排

㈠、毕业论文动员及布置

时间:2006年9月17日上午9:00,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在成人教育学院教学楼410教室布置相关内容。

㈡、毕业论文的选题

自2006年9月18日开始进行选题,2006年10月15日前将选定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及时交给班长,未按时上交“开题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论文答辩资格。

班长将学生填写好的“开题报告”于2006年10月22前务必交给至成人教育学院教学楼224或222房间,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按照选题指定论文指导老师。

㈢、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提纲

2006年11月4日上午9:00整,各毕业生准时到成人教育学院教学楼410教室与指导老师见面,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写作提纲。

㈣、论文初稿的写作

在毕业设计期间,学生应紧密与指导老师联系,并结合所选题目及实习内容进行毕业论文的初稿写作。论文初稿必须于2006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交给指导老师。(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㈤、论文修改

论文最后的修改应在11月26日前完成并交给指导老师。毕业论文的修改至少要有三稿。指导老师可根据学生完成论文的质量自行确定修改次数,学生应按照指导老师的具体要求进行论文的修改工作。

㈥、论文定稿及上交

论文定稿并完成装订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前。在进行论文装订之前,必须经指导老师同意,才能定稿及装订。装订完毕的毕业论文必须于2006年12月3日前交到指导教师处。

㈦、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6年12月16日、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地点:成人教育学院教学楼410教室。

七、毕业论文题目审批表、论文封面、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可以从成人教育学院的网上下载

网址:

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

2006年9月2日

附件一: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附件二:毕业论文题目审批表

附件录一: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学生可根据以下为毕业论文的参考选题范围拟定论文题目,也可超出选题范围自定论文题目,但须事先与指导老师联系,经过指导老师同意后才能予以确认。)

一:会计类

1.财务报表附注问题研究

2.上市公司会计制度设计问题探讨

3.分部会计报表问题探讨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5.会计调整问题探讨

6.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7.合并会计报表问题探讨

8.企业商誉会计问题探讨

9.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0.外币会计问题探讨

11.技术进步对会计的影响

12.环境会计探讨

13.期货会计探讨

14.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应用

15.我国会计电算化应用中的问题与对策

16.会计电算化对审计的影响

17.企业管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作用

18.企业会计信息与市场信息的关系

19.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特点

20.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要求与特点

21.作业成本计算与作业管理问题探讨

22.质量成本会计探讨

23.人力资源会计探讨

24.股东权益稀释会计探讨

25.现金流量会计探讨

26.资本成本会计探讨

27.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28.无形资产核算的若干问题研究

29.企业兼并重组会计问题探讨

30.建筑合同会计问题探讨

31.财务报告改进问题研究

3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问题探讨

33.会计报表问题探讨

34.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35.财务会计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与出路

36.管理会计的控制理论与方法探讨

37.管理会计核算系统探讨

38.战略管理会计问题探讨

39.管理会计规范化问题探讨

40.企业业绩评价问题探讨

41.工业企业成本核算问题探讨

42.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43.全面收益会计问题探讨

44.金融会计制度问题探讨

45.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46.税务调整后的会计处理问题

47.现金流量表的理论与实务

48.会计管理体制问题探讨

49.作业成本会计的原理与应用前景

50.信息资源会计问题探讨

51.互联网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

52.会计信息系统的新思路

53.中国特色的会计问题研究

54.《会计法》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55.成本会计发展趋势问题研究

56.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模式

57.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体系研究

58.会计监督体系的研究

59.稳健原则和会计中的不确定性

60.会计模式问题研究

61.中国的会计环境分析

62.中美投资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

63.非货币交易会计处理的中美比较

64.稳健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运用情况的调查分析

65.无形资产会计的国际比较与分析

66.行为会计问题研究

67.税务会计问题研究

68.收入确认问题探讨

69.论每股收益会计

70.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研究

71.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分析

72.会计造假与会计政策

73.如何加强政府对会计政策的监督

74.会计政策的国际国内比较

75.会计政策内涵的研究

76.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研究

7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问题探讨

78.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环境分析

79.我国《财务报告条例》和《会计准则》对会计的影响分析

80.责任会计问题探讨

81.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的异同研究

82.预算会计改革问题探讨

83.事业单位成本核算问题研究

84.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85.长期投资差异处理的理论与方法探讨

86.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87.借款利息处理的理论与方法探讨

二、财务管理及财务分析类

1.跨国公司的外汇交易风险及其管理

2.股份公司理财问题研究

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问题探索

4.企业流动资产管理方法探讨

5.流动资产投资总额和结构问题探讨

6.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研究

7.企业直接筹资的环境问题探讨

8.公司筹资策略

9.我国公司筹资现状调查与分析

10.我国公司筹资成本调查与分析

11.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与分析

12.我国公司筹资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研究

13.公司投资策略

14.我国公司投资决策现状与分析

15.我国公司投资结构现状与分析

16.我国公司分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分析

17.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及其利用和控制问题

18.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重心及其体系问题探讨

19.公司成长性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探讨

20.企业经营风险的成因分析及其利用和控制问题

21.企业失败预测问题探讨

22.企业风险控制问题探讨

23.公司理财目的与理财方法间的关系问题研究

24.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研究

25.我国控股公司的实践及问题

26.资产经营与资本经营间关系问题研究

27.财务管理创新问题研究

28.财务总监制度问题研究

29.论企业资金结构的优化问题

30.负债经营对公司价值的影响问题分析

31.企业分立的财务问题研究

32.我国公司在国内和国外上市的利弊分析

33.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证分析

34.资本运营与公司重组问题探讨

35.全面预算管理研究

36.公司业绩考评指标研究

37.财务预算的新方法与理论

38.财务预算的激励原理研究

39.财务制度设计的理论与方

40.公司购并的财务分析问题

41.我国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42.我国公司分立中存在的问题

43.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的关系问题研究

44.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与方法

45.我国公司财务目标的实证研究

46.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实践与存在问题研究

47.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证研究

三、审计类

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讨

2.试论社会审计的风险及控制

3.论审计监督的地位及对策

4.或有负债及其审计

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的问题及其对策

6.论审计职业风险

7.内部控制的制度化与程序化

8.现代企业制度与审计监督

9.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避免与控制

10.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1.会计监督与注册会计师

12.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13.论审计职业道德

14.论审计会计信息联网共享

15.论注册会计师合伙制的法律责任

16.中西独立审计准则之比较

17.审计程序与法律责任

18.论会计信息失真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影响

19.国有企业年度审计问题

20.审计工作底稿及其生命力

21.资产评估的合法性及应用

22.论审计重要性水平

23.论审计期后事项的处理及审计人员相应的责任

24.论审计信息内涵

25.持续经营能力及其审计

26.审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27.利用计算机审计的问题探讨

28.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实证分析

29.会计估计审计

30.注册会计师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研究

31.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32.或有事项及其审计

3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

34.审计责任界定问题探讨

35.内部审计问题探讨

36.管理审计理论与实务问题探讨

37.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探讨

38.离任审计问题探讨

四、税务筹划类

1.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2.营业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3.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4.消费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5.税务筹划理论问题的研究

附件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06届专科毕业生论文题目审批表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设计)题目

选题内容:

开题报告情况及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

教研室审查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月日

教育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一、引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超级秘书网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

四、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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