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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论文范文精选

教育法论文

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教育法论文范文第2篇

外语教育是一种语言教育。语言教育不同于数学、物理、化学、医学等其他课目教育,语言教育有其特殊性:语言和民族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语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的重要特征。由于语言具有民族性特征,大部分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制进行规范。同样,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语言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作为语言教育的我国外语教育,其制度设计必须考虑语言的民族性特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把外语教育和数学、物理、化学等普通课目教育相提并论。

一、外语必修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国现在有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通用语言文字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进行法律规范,但现行外语教育制度在多方面违反以上法律法规。

1.外语必修制度使中国公民因为不懂英语等外语而被剥夺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马克思主义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反对强迫一个民族学习、使用另外一个民族的语言。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种法定的自由应该包括这样一种涵义:中华民族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仅仅通过中华民族的语言就可以获得受教育和职称晋升等权利,并不以掌握其他民族语言为条件。但是,在外语必修制度的要求下,许多人却会因为不懂规定的外语而被剥夺读中学、大学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受教育权,被剥夺职称晋升的权利。中国公民因为不懂其他民族的语言而被剥夺在中国的受教育权和职称晋升权,这显然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

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普通话的推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外语必修制度的作用下产生的现实却是:一个中国公民普通话水平不高影响不大,可以考硕士、博士;但一个中国公民外语水平不高则直接影响一生的教育和发展,就是读函授、自考本科,也有学位外语考试在卡住你,更不用说读硕士、博士了。由此可见,外语必修制度把外语的地位置于中国人的母语之上。

笔者认为,对于外语学习而言,我们都应该和越南、泰国、韩国、埃及等其他国家的民族一样,不应该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学习。更何况中华民族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族,而且并不是一个所有文化都需要向其他民族学习的劣等民族。中华民族当然应该向其他民族学习,但这并不等于要求全体中华民族儿女都学其他民族的语言,而应该让国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2.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涉嫌违法。对高校的学位授予行为,中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2月制定、1981年1月实施并于2004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规范。该条例对学位授予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学位授予条件分“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答辩”(学士学位没有要求“论文答辩”)、“学术水平”三方面。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学位申请人就有获得学位的法定权利,因为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任何高校都无权剥夺。以上三方面显然不包括外语四六级。

有人认为,外语四六级可以纳入“课程考试成绩”的内容进行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大学开设的外语课,各高校在课程结束时都有一个课程考试,其成绩就是“课程考试成绩”,该成绩还记录在学生的档案内,具有“课程考试成绩”的法律效力。

有人认为,高校是不是可以用办学自主权来设定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呢?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法律已经对学位授予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可以违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体现在课程设置种类、课程考试的难易程度、论文答辩的难易程度、学术水平要求等方面。某高校认为外语重要,可以增加外语课程考试的难度,但不能在条例规定的三大条件之外增加其他条件。

3.外语必修制度,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据笔者了解,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实行外语必修制度。实际上,不但现在没有,就是纵观人类历史,实行外语必修的现象也是很少的。世界各国人民当然也有很多学习外语的,但一般只是鼓励、引导等,而不是像中国这样实行外语与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挂钩的外语必修制度。

二、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弊端已经很严重

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是在中国英语人才奇缺、以致于影响到中国当时外交工作正常开展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任务,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执行该制度20多年以后的今天,在人才市场的英语人才已经大量过剩、而周边国家语种的外语人才又相对紧缺的情况下,该制度的弊端就显而易见。

1.消耗了国民太多的时间、精力。一个大学毕业生到底花了多少时间精力学外语?这虽然难以精确统计,但我们不能否认,外语学习确实花了国民很多时间精力。

据有关权威机构的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学生把大部分时间、精力投入到外语学习上了。但是这些大学毕业生实际达到的外语水平确实十分有限。就是在已经取得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的学生中,能够比较流畅地阅读英语原文现代报刊,或能够比较流利地进行英语对话的人还是极少数。大多数学生实际掌握的英语除了应付毕业考试、入学考试、证书考试以外,几乎派不上其它用场。

2.严重阻碍、扭曲专业人才发展,破坏人才生态系统。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而人才的形成由于受天赋、兴趣、环境、经历等方面的影响,也是多元的,是各有特点的。这种多元人才之间的相互补充,适应着社会对人才的多元需求,构成生气勃勃的人才生态系统。要保护人才生态系统,必须保护人才发展方向的多元性。中国的外语必修制度,抑制了人才的多元化发展,阻碍、扭曲了专业人才发展,破坏了人才生态系统。

一是外语学习占用了大量专业学习时间,影响了专业学习效果,也降低了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造成学生综合能力的欠缺,甚至拉大了中国专业人才与国外的差距。

二是外语考试使一些专业人才失去了专业发展的机会。比如一个报考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的考生,由于外语差,即便专业再优异也是白搭。

三是阻碍了中国边疆民族地区专业人才的培养。生活在中国广阔边疆地区的居民,由于他们和邻国居民长期友好往来,有不少还和邻国同属于一个民族,所以有得天独厚的学习外语所必须的语言环境和文化环境,掌握邻国语言也就轻而易举。但是,在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要求下,他们却不得不学习对他们来说用途不大的英语,而实际上学英语恰恰是他们的弱项。所以,许多少数民族学生或者因为学英语困难而荒废学业,或者因花费大量时间学英语而荒废其他专业,后果是阻碍了边疆民族地区专业人才的培养。

3.使中国教育进一步陷入应试教育深渊。学会一门外语,应该学会用外语来听、说、读、写,而不是通过死记单词、琢磨语法、研究考试技巧来对付考试,使学生从踏入大学校门的那一天开始,再次陷入“听讲—死记—应考”的怪圈,大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外语教学也被迫再次循着“单词—语法—考试技巧”的老路走,进一步陷入应试教育深渊。

4.影响汉语学习,有损中华文化传承。2005年2月底,国家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呼吁:不能重外语而轻母语;母语是民族的标志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及组成部分,其应用水平体现和直接影响着民族的教育、文化和素质。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重外语轻母语的现象已经很严重,已经影响了汉语的学习,损害了中华文化的传承。

本来,汉语是联合国的五种工作语言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而且全球“汉语热”正持续升温,包括美英日韩等100多个国家的2300余所大学开设了汉语课程,学习汉语的外国人达3000万。可是在我国,国民对汉语却表现出一种严峻的冷漠。甚至在一些大学里,中文专业学生过不了英语四级考试就拿不到学位,可写不出锦绣文章却没人计较。

语言本身是一种工具,同时又是一种文化,一种语言是一种文化的承载体,对于培育民族精神、孕育民族情结、弘扬民族文化都有极强的凝聚、教化作用。母语的衰落必将深刻地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纯洁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阻碍了中国外语教育的区域多元化发展。中国目前的外语必修制度在语种上限于英语、法语、日语、俄语、德语等少数几种。可是,中国国民对外语的需求远远不止这几种外语,而是几乎涵盖了全球各个国家的语言。特别是在边疆地区,对邻国外语需求一般要多一些。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架构下,广西、云南等西南边疆地区对包括越南语、老挝语、柬埔寨语、泰国语、缅甸语等在内的东盟国家语种人才需求将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广西、云南等地目前都是执行全国统一的外语教育制度,高考、硕士博士入学考试以及职称考试等语种仅限于英语、日语、俄语等少数几种,这样就必然不利于西南地区培养东盟国家语种的外语人才。

三、依法理性重构中国外语教育制度

外语教育作为语言教育,有不同于数学、物理等一般课目的特殊性,它涉及到民族特性。不但马克思主义民族语言观对此有专门的论述,而且我国也有多部法律法规对语言有所规范。另外,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已经不符合目前的时代要求,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弊端,急需改革。笔者在此提出自愿化、专业化、基础化、区域化和激励化的改革思路。

1.自愿化。一个人学不学外语,完全由个人自由选择。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将高考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公共外语科目以及外语专业第二外语考试科目取消,或者由高校自己决定是否开考;将大学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公共外语科目以及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科目取消,或仅作为任意选修课;取消职称外语考试。特别是应依法禁止英语四六级考试与大学学位证挂钩的做法。

有人担心,外语学习自愿化以后,谁还会学外语呢?这个问题不用担心。如果学外语有用,会给学习者带来利益,那么,自然会有人学。其实,我们目前的外语必修制度,主要是指英语,而越南语、泰国语等其他语种是没有纳入必修的,但越南语、泰国语等其他语种人才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完全实现了自我动态平衡。

2.专业化。如果说中国目前在人才市场上出现外语人才缺乏的问题,那一定是外语专业人才缺乏,而不是全民外语水平的问题。有资料也显示,中国是翻译大国但不是翻译强国,因为翻译的总体水平不高,鱼龙混杂、粗制滥造之作很多。造成中国翻译“大而不强”的首要原因是外语专业人才少。所以,中国有必要把更多的资源投放在外语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而不是把资源分散在全民外语普及方面。

3.基础化。笔者认为可以在小学、初中阶段开设外语课,但不要纳入升学考试当中去。这种基础化的外语教育,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幼年学语言的优势,为以后在必要时的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一方面学习压力不大,不会浪费大量时间,也不会扭曲专业人才发展。

教育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法规、规章。④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特别近两年,立法速度更是惊人,几乎每天都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出台。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知晓,据有关调查的推算,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对它们进行修改,使得社会公众更加无法知晓,更别说了解和掌握,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全面理解和掌握,那其实告诉了我们许多法律等于是虚设。也就是说,这种立法的膨胀状态,使作为客体的法律无法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③同①,第8页。

④参见杨解君:《立法的膨胀》,载于《法学》1996年第2期,第43页。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①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③「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2页。

④同上,第43页。

①《论语·子路》

教育法论文范文第4篇

(一)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本质的认识

应融合“三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无论是保证国家社会职能顺利实现的政治属性,还是统治阶级向全体社会成员灌输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其最终都是为阶级统治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的两个不同维度,高校法制教育与“三生教育”在性质、内容、功能等方面相契合。高校法制教育以法律素质教育为目标定位,在教学内容体系上“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倡导以学生为主,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尊重人的社会性。高校法制教育在本质上具有生命性、生存性和生活性,是对个体生命的生存和生活形式的规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三生教育”从新角度、以新方式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注重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三个不同维度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在提高素质教育的目标上,“三生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与高校法制教育在实质要求上相契合。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不仅要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而且要注重把握“三生教育”的理论精髓,从个体的生命存在、生存发展、生活追求等“三生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以贯彻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为核心目标,以落实法治社会生活基本要求为主要内容,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终极目标。

(二)把握高校法制教育基本内容应融合“三生教育”

在法治社会,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高校法制教育必须全面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提高大学生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对生存环境的适应和熟悉、对生活习俗与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法制教育涵盖“三生教育”的主要内容,坚持和谐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创新成果,有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无论是职业活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还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律修养的培养,都是从法治角度向大学生讲授与大学生生命、生存、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生教育”是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实践需要和教育价值的回归,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有助于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应融合“三生教育”

人的发展是生命、生存和生活的整体发展,是对生命价值的诠释,对生存意志、生存理性、生存能力的提升,对生活激情、生活规律、生活品质的塑造。“三生教育”要使学生关爱生命、关注生存、关心生活,这在目标、内容、功能上与高校法制教育相一致。无论是学生、农民、工人或者军人等不同人群,还是幼儿园、小学、中学或者大学等不同阶段,“三生教育”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应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公民意识的培养,通过法律行为规范的判断与法制观念的提高,通过高校法制教育与“三生教育”理论与实践活动的有效融合,从生命、生存、生活等不同途径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不断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在法治社会,高校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就要以促进个人健康成长为线索,朝着个体生命、生存、生活发展的方向,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高校应始终坚持教育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与大学生生活实践相结合、联系实际需求的法制教育内容;坚持认知与情感、理性与感性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坚持不断深化高校法制教育本质认识,有效融合“三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

二、基于“三生教育”的高校法制教育认识的深化

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是“三生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三方面都与法制教育密切相关。无论是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框架考虑,还是从“三生教育”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出发,其内在要求与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对大学生基本素质要求相契合。因而,在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的目标要求下,高校法制教育应结合“三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等不同路径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明确回答生命教育维度、生存教育维度、生活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是什么”“教什么”等实质问题,以提升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一)生命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生命权利义务保护为内容,尊重各种生命形式生命教育是直面生命和人的生死问题的教育(这里的生命不仅包括自然生命、精神生命,还包括社会生命),其目的是通过教育使学生珍惜、珍爱生命,更好地生存与生活。生命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生命与健康、生命与成长、生命与安全、生命与关怀、生命与价值的教育,是大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提高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和意义的重要途径。大学生积极、主动、健康地发展生命,提高自我生命价值,认知人类和自然界的生命存在和发展规律,有助于大学生认识自我生命存在价值和他人生命存在价值,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生命教育主要涉及生命的产生与发展、生命价值、生命伦理、生命权利的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更关注生命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无论是民法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还是行政法对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救济,法制教育都与生命教育的内容相契合。法制教育中涉及生命教育的内容包括意识保护生命(避险意识、求生意识、自救意识等)、行为保护生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见义勇为等)、健康保护生命(远离淫秽物品、远离珍爱生命、学习相关知识预防艾滋等)、心态保护生命(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等)。从内容上说,生命教育是“三生教育”的前提,是法制教育的最基本内容。生命教育与高校法制教育不仅存在内容的归属与重合,在实践中也存在价值认同的问题。法律以权益保护为目的,任何侵犯一定法益或者有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存在价值的抉择。生命教育缺失的严重后果是大学生漠视生命的存在价值,无论是自我生命、他人生命,还是其他生命形式,都应把敬畏生命当作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的第一道德准则。在法治社会环境下更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校法制教育要强化大学生对生命权利的认知,更应以生命教育为基础,全面系统地认知生命的存在和价值,认知法治社会对生命的相关规范要求,使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珍惜生命、珍爱生命。不仅要尊重自身生命,而且要尊重他人生命和其他生命存在。大学生要明确生命价值的善与恶:善就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能发展的生命实现最高价值;恶就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等。动物、植物和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只有尊重一切生命形式才能促进生命的发展。

(二)生存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社会生存、职业生存法律规范为内容,受法治生存环境影响生存教育是生命教育的深入,是以尊重生命存在为前提,帮助学生了解生存知识,掌握生存技能,提升生存意志,增强生存本领,确立正确生存意识,把握生存规律的教育。生存教育分为自然生存教育和社会生存教育。社会生存教育主要教授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各种生存本领,包括生存知识、生存技能以及为人处世的方式方法等,它是生存教育维度高校法制教育的侧重点。社会生存教育以培养和锻炼大学生的各种生存能力为主要目标,使大学生掌握在未来社会生存的各种能力,包括社交能力、创造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独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生存教育不仅要教授大学生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使大学生将科学文化知识转化成一种生存能力,提高其生存本领,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现实社会中,大学生对生存的无能既表现在面对突发情况或危急情况的无能,也表现在正常社会环境下缺乏职业技能和意识。危急情况的处理不当,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在职业环境下无能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是缺乏行业生存技能,也可能是缺乏生存意识。在大学生就业招聘中,各单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养提出明确要求,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素质低下,对所从事行业的法律职业要求知之甚少,法治社会中生存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生存能力和生存环境是影响生存教育的重要因素。生存能力主要包括自然生存能力、社会生存能力,这里的生存能力主要指以社会活动能力、职业能力等为内容的社会生存能力,它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及国家政治环境等,它是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自然环境因素要求大学生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涉及资源与环境保范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环境生存因素以法治社会生产实践为内容,要求适应职业竞争规范和职业生存规范;国家政治环境主要指国家法制现代化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法治信仰。生存教育要求人们通过道德与法律、自律和他律、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规范的共同作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以促进生存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三)生活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相关法律规范为内容,为人的生命、生存发展服务生活即人的各种活动的总和,是指人在生存期间为了生存和繁衍所从事的不可或缺的生计活动。生活教育是为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发展服务的一切活动,既包括个人衣食住行、情感、娱乐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个人生活,以婚姻家庭关系为主的家庭生活,以社会实践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生活,以国家政治参与为内容的政治生活,也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生活教育使大学生理解生活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个体性和集体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培养大学生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在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学生比较和选择生活,理解生活真谛,学会正确的生活,树立良好的生活追求,帮助大学生提高现实社会生活能力,使学生热爱生活、为幸福生活奋斗。目前很多大学生沉迷于手机、网络、穿戴、游戏、爱情等感性的、外在的东西,并沉溺其中,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权衡利弊,这些做法不利于大学生良好性格的养成、学习成绩的提高、现实社会的融入,甚至会成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诱因。现在大学生社会生活条件明显优于以前,但部分大学生对生活充满恐惧,有的为追求虚拟的精神享受不惜触犯法律,这都是缺乏生活法律常识所致。因此,加强生活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必要途径。教育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最终指向生活。高校法制教育必须贴近生活,以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涉法方面,高校法制教育应教授学生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紧密联系的生活法律法规,引导大学生通过合法途径正确解决有关政治权利与自由、受教育权、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难题,解决大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社会生活参与能力。

三、结语

教育法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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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是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有组织,有领导地在公民中进行灌输国防知识,培养国防观念,提高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各种素质的活动。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必不可少的基本教育。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

1、加强国防教育、树立国防观念,是关系到国家强弱和民族兴衰的大事。古往今来,世界上一些有主权的国家和有远见的政治家、军事家,都十分重视国防建设,重视对公民开展国防教育,认为任何一种忽视国防教育的设想都等于是一种自杀。

在我们中国,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教育家和军事家,同样都很重视国防建设,重视对人民的尚武卫国的思想教育,并把它视为立国安邦之道。“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明耻教战”、“教戒为先”、“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等就是其光辉国防思想的结晶。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培养人民的国防观念,民族精神,更有其独到见解,他说,“所谓固国家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其道何在?精神为也。”这段话的大意是说,一个国家的国防巩固与否,不应只以“山溪之险,兵革之利”来衡量,而应看其国民的觉悟程度和精神状态如何。构筑和巩固全民牢不可破的精神防线,才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治本措施。古今中外的无数历史事实也证明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得到生存和发展,有效地防御外敌入侵,其精神防御之重要,往往并不亚于物质防御。一个国家的精神防线巩固了,在平时,可以不为外部的风吹草动所惊忧,安安稳稳搞建设,并能在国际事务中挺起腰杆做人;在战时,则能凝聚民心,万众协力,去争取战争的胜利。国防是民族生存之盾,国防观念则是民族生存之魂。公民国防观念的强弱,关系到国家的强弱,民族的兴衰。党政干部更要领先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意识。

2、国防教育对经济建设有巨大促进作用。一方面,国防建设不能离开经济建设孤立地进行,它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国防建设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基础,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经济建设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国防实力作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也是不能持久的。这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又是我国革命实践的结论。再从历史事实看,古今中外,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相容互补,相互促进,并驾齐驱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不少的:成吉思汗大军的马,是经济建设与武装斗争的共用工具。资本主义兴起时欧洲人的船,是外贸和跨海作战的兼用武器。当代美国的国防经济,就具有军民兼容、相互促进的性质。

当前,发展经济是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我国的内政外交,都根据这一任务作了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国防建设无疑也必须适应这个转变,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国防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防教育,同样要适应这个转变,积极地促进经济建设。这就要改变“国防就是打仗”、“国防教育就是战备教育”的旧观念,要把国防教育转向既为正义战争和维护世界和平服务,又为培养合格人才,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上来。这样一来,我国国防教育的路子就更宽了,与时代的需要也扣得更紧了,因而生命力也就更强了。

当然,国防教育要花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毋庸讳言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不看到这一点,不算国防教育的经济帐是不行的。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要办事,这是各级干部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只算经济帐,只看到国防教育要花人、财、物的一面,而不算政治帐,看不到国防教育的社会效益,看不到国防教育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众所周知,国防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情感、民族责任心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任何民族要振兴,社会要变革,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精神,都需要把人们振奋起来,把力量凝聚起来,去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实现伟大的奋斗目标。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英勇奋斗,形成的民族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艰苦奋斗,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的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等等,就是我们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就是我们民族的优势,就是中华民族国防意识的精华。在我国进行全面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精神是不是已经过时了,是不是已经不需要了呢?事实上,改革和搞市场经济需要担更多的风险,度更多的难关。在改革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提倡上述革命精神,更需要这些革命精神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扬和光大上述革命精神,仍然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的精神动力和纪律保证。因此,大力开展国防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意识,对于正民风、壮国魂,对于振奋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素质,激发人们建设祖国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3、国防教育是培养合格党政干部人才必要环节。国防知识是一个包容了从天文到地理,从内政到外交,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基础科学到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知识群体,内容丰富,门类齐全。而且一般来说,世界各国都重视把尖端的科学技术成果用于国防建设,把众多的优秀人才集中在国防建设岗位上。因此,在国防知识中,又往往凝结着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和海湾战争所使用的武器装备,就反映出世界高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因而,学习、掌握和运用国防知识,国防科技,有利于开阔人们的视野,改善人们的知识结构,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竞争的实力。人所共知,在当今时代,一个没有国防知识的党政干部人才,或者说,一个党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中如果没有国防知识的成分,这是不完美的。一些国家竞选总统,为什么要有必须服过兵役这一条呢?多半是从人的知识结构上来考虑问题的。

通过对党政干部进行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坚定了他们的政治立场,增强了组织纪律性、锻炼了体魄、培养了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革命精神,以及他们相互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的集体主义精神;学到了一定的军事知识和技能、扩大了知识面,所有这些都有力地说明:国防教育对党和国家所需现代合格党政干部人才的培养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二、着力抓好“七要”,推动党校扎实开展国防教育

党校是党政干部的“三个阵地,一个熔炉”。要使党政干部能够尽快在阵地里成长,在熔炉里冶炼,抓好国防教育是其中的重要方面。那么,当前党校的国防教育应该抓些什么?应解决好哪些问题呢?

1、思想认识要到位。以上分析了党校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认清了重大意义,所以在党校办班培训教学计划中国防教育的内容就不能可有可无。应该把国防教育纳入党校教育培训的总体系。其理由有四点:一是总书记曾讲过,应把全民国防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系。在党校,思想政治教育是重要的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党性锻炼,所以也应该把国防教育纳入到接受培训的党政干部的党性锻炼中;二是从国防教育的内容体系看,无非是国防思想教育和国防军事教育两个方面,但其核心还是以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党校的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把两者纳入一起进行并不矛盾;其三,从我们党校的实践看,这样做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办班学习培训效果,克服了党校国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党性锻炼)和专题课教育几张皮的现象,同时,课时矛盾也容易统筹解决;四是从中央党校“四位一体”教学目标改革(即“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要求看,党政干部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除了要接受理论学习外,还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而这三个教学目标的实现,加强国防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另外,中央党校教学改革内容确定为“三基本,五当代”(即马列主义基本问题、思想基本问题、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当代世界经济、当代世界政治、当代世界科技、当代世界思潮、当代中国国防和中国军事),可见国防教育是党校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2、教育内容要明确。目前,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还没有统一的大纲和教材,所以党校在组织教育时随意性比较大,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要搞好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就要首先优化和规范其教育内容。具体说,应主要抓好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国防理论。重点是学习马列主义战争观、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论述,正确认识战争与和平的关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通过了解我国国防建设的基本内容、任务和要求等,牢固树立国“无防不立、无兵不安”的思想。二是军事知识。重点是学习军事高科技常识及其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不断增强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紧迫感;了解高科技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特点规律,不断增强支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责任感;深刻理解军事思想和人民战争优良传统,牢固树立正义战争和人民战争必胜的信念。三是安全形势。重点是了解国际战略局势的发展走向,我国周边地区的安全形势,认清巩固国防、抵御侵略和统一祖国的历史重任,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四是国防法规。重点了解国家颁布的《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兵员征集、民兵预备役建设、人民防空、国防动员等工作。

3、教育形式要多样。内容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党校在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过程中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以保证教育质量和效果。根据我们邗江党校国防教育实践总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教育:一是专题教学。在有关主体班次教学计划中,把国防教育的内容,以专题课的形式安排。比如:在青年干部培训班上,安排了“台海局势分析”专题等。二是把国防教育寓于集体活动中。比如可以聘请部队官兵做教官,开展军事化训练;可以组织学员到部队靶场实地射击打靶等等,这样既达到了锻炼身体的目的,又让学员体验了部队生活,增强国防意识。三是坚持“请进来,走出去”。“请进来”就是除了请武装部门、部队系统有关人员上课外,还请老红军、老战士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给学员上课;“走出去”就是组织学员到国防教育基地接受更为直观的国防教育。四是把国防教育贯穿于函授教学中。党校函授学历教育是培训在职党政干部的重要渠道,在函授教学中要适当穿插国防教育的内容。在党校开展国防教育过程中,如何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来保证教育效果,还有很多值得研究和思考的。

4、有关部门要指导。国防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形成教育合力,非党、政、军民齐抓共管不行,非加强党的强有力的领导不行。党管武装是我党历来的优良传统,加强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十分必要。就党校的国防教育而言,也同样需要其他部门(如武装部门、部队系统、“双拥”部门)密切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党校是培训党政领导干部的学校,但开展国防教育还显得不那么专业。需要专业的部门加强指导。

5、教育经费要保障。一些党校国防教育之所以搞不起来。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党校的经费紧张,资金短缺,难以开支国防教育(含军训)所需的费用。要回避党校国防教育的经费问题是回避不了的。目前不少党校国防军事教育经费没有专门的来源渠道。实际上,办班经费得到保障,国防教育开展得好些,办班经费紧张,国防教育开展得差些,甚至开展不了。鉴于这种情况,国防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党校国防教育的经费问题,以保障党校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工作切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