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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心得论文范文精选

护理心得论文

护理心得论文范文第1篇

老年一科共有护士22人。年龄20~48岁。工作年限1~30年。文化程度:中专15人,占68.1%;大专5人,占22.3%;本科2人,占9%。职称:护士14人,占63.6%;护师4人,占18.2%;主管护师3人,占13.6%;副主任护师1人,占4.5%。在科老人:75人。

2爱心护理模式的构建

2.1爱心护理模式的内涵及要求:爱心护理模式体现的就是“医治与疗养相互结合”的理念,即为老人提供长期的护理照料,它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可满足年龄大,身体状况差、家中又无人照料的老人的需求。我们要为来医院入住的老人提供爱心及亲情护理服务,使之倍感家的温馨;同时要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改变其不良的生活行为和方式,从而达到增进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目的。

2.2加强岗前培训,夯实护理业务基础:为新进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邀请专业人士进行礼仪等方面培训,进而规范言语行为,提高护理技能。以甜美的微笑、认真的倾听和温柔的话语接待每一位老人;用四心(热心、耐心、细心、爱心)去关爱他们,使其感受到家的温馨。为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把护理骨干送到疆内外综合医院进修和学习。

2.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将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作为一项长效机制,经常组织护士进行相关话题的讨论,如“假如我的父母在老年科”“如何更好的为老年人服务”等,使护士明确人性化服务的意义和目标,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2.4强化护理技能岗位练兵:每周四下午组织全院人员业务学习;护理部每月对护士进行急救知识、专业知识和护理技术操作的培训和考核;科室每周利用晨间学习及业务学习的形式对应急预案及内科疾病护理常规进行学习,对于科室疑难病例进行护理查房及病例讨论;每月开工休会1~2次,及时征求老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满意度进行随机抽查。每月对科护士进行理论、操作、及健康教育考评,将考核结果与该月绩效相结合。

2.5加强爱心护理服务的管理

2.5.1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和实施办法,要求礼仪服务、礼貌用语。见面尊称老人“爷爷、奶奶”,每天进行床头交接班,礼仪交班。精心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耐心倾听老人的倾诉;以爱心去关爱老人的冷暖;以细心去观察老人的表情。用家常式的谈话交流,细致了解老人的需求,想方设法满足老人的合理要求。护士长每日带领护士亲临老人身边,查问情况、了解需求,有问题及时办。并要求护士们做到对每一位老人的情况都要清楚。科室每周二进行大交班,由每位护士将经管老人的心理状况、饮食情况、躯体疾病情况汇报给全体医护人员,全科进行讨论,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及措施;科室每月对护理人员进行综合考察与评比,对表现突出的护理人员,以季度为单位评选出星级护士,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如有被老人投诉者,当事人当面向老人赔礼道歉,并扣发工资奖金。

2.5.2优化就医程序美化就医环境:对新入住的老人,护理人员做到热情接待,为他们介绍主管医师、护士长、护士、住院环境和住院须知等,并进行健康方面的教育。送老人到房间后,为他们介绍同室病友,从而减轻老人的陌生感与恐惧感,为老人营造出一个轻松、和谐的入住氛围。近几年医院开展了完善形象,树立品牌的服务理念,首先在改建美化医院的环境上,下了很大的工夫,医院建立了怀旧区域、古老文化区域、民间传说区域、健身休闲区域、大棚种植区域,绿地区域占全院总面积的50%以上,为老人创建了一个舒适、温馨,具有文化品味的、公园式的住院环境。

2.5.3以“医治与养老”为中心,建立爱心护理养老中心:为了满足居住老人的护理需求,我们利用医院的医疗设备与医疗资源完善了老年科的配套设施,病房设施齐全,如同家一样,使老人倍感家的温馨。科室还开设了老人活动场所,为入住老人提供托老、诊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医院将医治与养老有机结合,既能为入驻老人提供优质的爱心养老服务,也可以随时提供医疗手段帮助。使老人真正感到“老有所养”,“老有所治”,从而消除了老人的顾虑、改善了老人生活质量。老人们把这里当成了家,把医护人员当成自己的孩子。此项爱心服务真正做到了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替天下儿女尽孝。

3爱心护理模式的应用效果

3.1护理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提高。2007年至今,老年科床位由几十张增加到290张。按照爱心护理服务模式开展“爱心护理服务”以来,护理质量各项指标均达95%以上,患者满意度由原来的85%提高到95%,无严重护理差错发生,老年科的床位使用率100%,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服务意识提高。以热情、真挚、细心、周到的工作热情拉近护理人员与老人间的距离,用扎实的护理专业知识耐心解答老人的疑惑,用真挚、包容、尊重的态度对待老人,用博大的胸怀和子女般的关爱去对待他们,这就是我们的服务理念所在。通过“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开展爱心护理服务,医院2010年获得了“全国改革创新医院”及“全国百佳专科医院”、“职业道德模范单位”、“兵团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等称号。老年科也得到了政府的关爱,老人的认可。

4结语

护理心得论文范文第2篇

2013年6月-2014年6月收治心内科患者60例,回顾性分析临床资料,按照时间就诊顺序分为两组,每组30例。对照组中男17例,女13例,年龄48~78岁,平均(56.7±2.5)岁,疾病类型:脑出血11例(36.67%),高血压10例(33.33%),冠心病9例(30.00%)。试验组中男18例,女12例,年龄54~79岁,平均(58.3±2.4)岁,疾病类型:脑出血10例(33.33%),高血压13例(43.33%),冠心病7例(23.33%)。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及疾病类型等基础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方法: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护理方法包括换药、保证科室内卫生及环境整洁。试验组在其基础上给予心理疏导干预,护理方法包括:①要求护理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改善情况给予鼓励与支持,使其树立疾病治愈的信心。②护理人员向患者讲解疾病的治愈、转归,并向其说明在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不适感,使患者做好心理准备。③面对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度紧张、焦虑等患者,学会站在患者的角度出发向其解释疾病治疗的难点并与其家属做好相关沟通作用,使其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临床治疗及护理过程中。④护理人员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与患者进行心理沟通,并鼓励其积极参与户外活动,以维持良好的情绪及心态。疗效评价指标:观察与对比两组患者经过不同护理方式下的生活质量满意度情况。将临床效果分为显效、有效及无效3个等级。①显效:将患者经过护理后心情愉快,能够积极配合治疗,临床症状及体征完全消失;②有效:将患者经过护理后心理状态及情绪有所转变,临床症状及体征有明显好转迹象;③无效:将患者经过护理后情绪较差,不愿主动配合医师治疗,临床症状及体征无好转迹象。总有效=显效+有效。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本次研究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代表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对生活质量满意度情况对比:对照组经过护理后对生活质量满意度达显效9例(30.00%),有效11例(36.67%),总有效率66.67%。试验组经过护理后对生活质量满意度达显效12例(40.00%),有效17例(56.67%),总有效率96.67%。试验组的总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护理心得论文范文第3篇

1.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6]。教师根据护理健康教育学科特点,在学生已有知识基础上,设计健康教育案例。所设计的案例要简单,贴近生活且易于理解。例如设计与护生息息相关的大学生健康教育主题“:大学生运动损伤预防与处理”“大学生性健康教育”“大学生常见心理问题与干预”等,并对案例加以讨论,让护生从中学习实施健康教育的方法与技巧。

1.2小组讨论将护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各组确立小组健康教育主题,设计健康教育方案。在设计健康教育方案过程中,教师积极鼓励护生用已学专业知识结合计算机技术设计健康教育图谱和健康教育电子调查问卷,并输入计算机系统。要求所设计的健康教育方案以简单的文字和生动的图片或视频呈现。

1.3校内实践我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学科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文学等10大门类,在校师生达2万多人。这样的校园环境为护生提供了良好的大学社区实践基地。在实践活动中,护生分成若干个工作小组,由小组长带领组员,深入校园社区,以在校师生为健康教育对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此过程中,首先,教师指导护生收集健康知识调查问卷,并将结果输入计算机系统,了解服务对象的健康信息和相关健康知识掌握程度。同时,根据设计好的健康教育方案在校园社区人群中进行主题健康教育,并针对健康教育对象的具体问题进行个体化指导与讨论。

2护理核心能力培养

2.1评判性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反思性思维能力是评判性思维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7]。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护生应用已学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查阅文献,在教师指导下,各小组围绕确定的健康教育主题梳理并形成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体系,设计健康教育方案。在健康教育方案设计过程中,各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围绕主题进行讨论和资料查阅,在保证健康知识科学性和严谨性的同时,注重知识的实用性和普及性,最终确定方案。此过程较好地培养了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并通过实践反思和评价方案的可行性。

2.2创新能力在信息快速更新的今天,传统的健康教育方式已不能满足患者健康知识获取的需求[8]。在教学中,教师引导护生利用综合性大学优势,寻求与物联网工程等学院学生的合作,创新性地设计健康教育计算机路径。该技术可实现根据健康教育对象的年龄、性别、饮食习惯、体格检查结果等信息分析其潜在的和现存的健康问题。同时,在健康教育方案设计过程中(主题主要涵盖生活、饮食、锻炼、常用药物的健康指导等),应用设计学的理念,将复杂专业的文字转化为简单易懂的图片或视频,使受教育者轻松掌握健康知识要点。此过程不仅促进了护生对护理专业知识的深入理解,提高了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而且实现了不同学科知识的交叉和补充;同时培养了护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使其感受到交叉学科所带来的更宽广的发展领域。

2.3人际交流与管理协作能力护生根据健康信息分析结果,结合预先设计好的健康教育方案,分小组进入校园社区,实施健康教育。为完成健康教育任务,护生首先要发场团队精神,精诚合作,发挥各自特长。同时护生会面临不同年龄、性别、知识层次的服务对象,在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和对其进行健康知识指导的过程中,护生了解了如何与不同知识层次、不同性格的人群进行有效沟通,以取得对方的理解与信任。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护生需要思考如何用简单有效的方法让健康教育对象理解和接受健康信息。通过课堂外的校园社区实践活动,护生掌握了人际交流的技巧,提高了人际交往能力。

2.4终身学习能力在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介绍健康教育所涉及的技术和学科领域,引领护生进行文献查阅,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和学习潜能。护生设计健康教育方案时,还学习了护理专业知识以外的技能,如图案设计、计算机技术。在实施健康教育方案时,意识到人际沟通技巧的重要性。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再回到小组和课堂进行回顾,以理论—实践—讨论—反思的模式循环,增强了护生对专业外知识的兴趣,体会到学习交叉学科的实效性,培养了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

3小结

护理心得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心理护理;精神护理;老年患者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世界老龄人口比例的上升,老年患者的心理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医界的重视。我国现有老年人已达一亿多人,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研究解决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加强对老年患者的精神护理,是当前护理工作非常重要的课题。心理护理在我国历代医家均有记载:“善医者,必先医其心,而后医其身。”《灵枢·本脏篇》也有“志意和则精神专注,魂魄不散,悔怒不起,五脏不受邪。”古人肯定地阐明了心理情志与心理健康的关系,说明了人的心理情志的异常变化会影响内在脏腑的功能变化的道理。为了让老年人充满对生活的希望,以愉快心态健康的生活,就必须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及精神上的护理。

老年患者的心理状态和青年患者的心理状态明显不同。

老年患者的情绪不稳定,易绝望,他们需要子女的照顾和医生的精心治疗,他们希望早日康复,快快的回到自己的家中,即使是较重的患者也不愿意长期住在医院里。了解了老年患者的心理变化和规律,就可以制定出科学的护理方案,有效地消除老年患者的心理障碍,促使他们以良好的心态积极地配合治疗,尽早获得康复。针对老年人的心理护理及生理护理特点,在护理工作中应心理护理与技术护理并重,要特别加强对老年患者的心理护理和精神护理,做到及时解除患者的不良情绪。我们应采取适当的方法。

首先,当老年患者住进医院开始,我们就应该尽快了解病情,细心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解除老年患者身上的疾苦。针对老年人渴望了解病情的要求,主动向老年患者介绍一些本人病情及治疗措施。一般老年人的听力较差,记忆力和理解力都有所下降,反应也较迟缓,在叙述病情时常赘述唠叨,不能准确的说出主述,这就要护理人员耐心的听其叙述,并给以适当的提问,不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护理人员热情礼貌的语言可在老年患者心目中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和蔼解释性的语言可使老年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消除疑虑,排除心理障碍,用乐观豁达的愉快心态,对待疾病和各种治疗。

耐心细致的疏导和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可以增强老年患者对护士的信心和依赖,以最好心态接受治疗,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他们机体的抗病能力,帮助达到治疗目的。

其次,老年人的自我调节能力、控制能力、自理能力均较差,再加上疾病的折磨,对他们的身心都造成极大痛苦,这样往往会导致老年患者失去康复的信心,所以护理人员应努力做好老年患者的生活护理,在生活上给予体贴照顾,主动向患者和家属介绍必要的卫生知识及护理知识,并帮助他们调整膳食结构,充分的补充营养,增强体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为老年患者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耐心疏导和鼓励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增强生活的自理能力,这样有利于身体的恢复。

再次,老年人考虑问题较多,特别是农村的老年患者医药费需要子女支付,他们怕拖累子女,思想上有一定的压力,会表现出焦虑不安的心理状态,所以我们在治疗上要尽量节省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鼓励家属合理安排,关心照顾好患者,使老年患者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解除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可使疾病尽快痊愈。医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素质,技术操作要精湛熟练,准确无误,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使老年患者从心理上相信我们的能力,感到安全感和踏实感。即使是预后不良和临终的老年患者也要稳定其心理情绪,使他安享生命的最后时刻。超级秘书网

最后,要做好老年患者护理康复指导工作。首先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家庭价值,尽可能恢复自护能力和自制能力。要根据老年患者的不同疾病和自身情况给以康复知识的指导,如饮食护理、睡眠时间安排、肢体功能锻炼和适当休息,可用诚挚而富有同情心和具有说服力语言进行疏导、解释、安慰并及时向家属及子女交待住院时期的护理效果和出院的护理措施,使老年患者树立起“积极乐观的老人观”,帮助他们尽快的恢复自我保护能力。特别要密切观察老年患者的心理变化,尤其夜间更要高度重视对长期疾病折磨而出现忧郁、消沉、沮丧情绪,甚至产生轻生念头的患者,更要细致观察,耐心地疏导,防止意外的发生。为了让老年人延年益寿,让他们在有生之年生活愉快,身心健康,高质量的心理护理和精神护理已是我们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了,我们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熟练准确的技术操作,为老年患者服务。

参考文献:

[1]冯建军,张军英.老年患者的心理护理[J].中国疗养医学,2003,5期.

护理心得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合理信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权利失效

一、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提出

1、信赖保护的必要性

霍布斯在人的自然性中发现三个主要的导致冲突的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不信任,第三是名誉欲。[①]可见,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是影响人与人交往的一个重要因素。然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够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才可以正常的进行交往,从事交易活动。在一个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社会中,大家就象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交易自是无从谈起。因为人们在进行交往,尤其是进行交易活动时,往往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一定的计算、权衡,当发现自己的收入大于支出时,作为“经济人”假设的民法中的“人”,才会积极地去从事这一对他来说有益的行为。然“经济人”要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合理的估算,就要求他对于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且这种预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与保护。这首先需要在人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基本的信赖。其次,就是要通过规则或法律的力量保证合理信赖能够得到实现。可见,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活动以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

此外,人是理性的,人总是在各种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当他发现自己遵守、依据规则进行活动,便可以合理合法的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便会更加自觉地遵守规则,而如果他通过不合法地手段可以达到更大的收益时,便会践踏法律。因此法律必须保护“老实人”的合理的信赖能够得到实现,鼓励诚实信用,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形成的安全的交易秩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无形财富。

2、信赖保护的现实性

基于信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两大法系都形成了对“合理信赖”予以保护的规则与制度。其中,在英美法中形成了“禁反言”(thedoctrineofestopple)的规则,又称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禁反言规则主要是用于当某人作出了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后,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形成了合理的信赖时,即依据其表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禁止其反悔其原来所作的这些表示、行为或承诺。禁反言规则主要包括衡平禁反言与允诺禁反言两种。允诺禁反言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为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而创之特殊救济性法则。[②]大陆法系国家也形成了大量旨在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与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德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保护信赖原则或信赖责任原则。[③]

民法对合理信赖的保护首先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可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因此,如果当事人都诚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则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得以受到保护。然而由于人性具有两面性,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所以人的行为并不会总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也不总是理性的,人有时也会表现出感情的一面,因此就需要具体规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限制与弥补人性恶的泛滥。因此,在诚信原则这一法律的精神与灵魂的指导下,民法还形成了大量的具体的保护信赖的制度。笔者在此只择其要者述之。

第一,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对人根据事实情况所理解以及他在实际上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必须受到保护。[④]如果表意人的本意与表示不符,因此表意人不想使表示具有这种意义,则他虽然可以撤销表示,但是必须向表示的受领人赔偿其“信赖损害”。[⑤]

第二,人们不仅可以信赖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只要表意人通过某种行为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造成了存在某种意思表示的表见,那么人们还可以信赖这种表见。如本人曾向第三人表示将权授予了甲但实际未授予,而第三人基于其表示信赖甲有权而于甲为法律行为,则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三,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相对人善意的信赖其有处分权,则善意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第四,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本应善尽注意、保护的义务,但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等,导致合同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时,应当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

3、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从信赖保护之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信赖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信赖可以看作法律所保护的价值之一。所以我们认为,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应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原则。然而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并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律中予以规定。本文中所称的体现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相关制度,在学理上也经常被视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缔约过失责任、权利失效制度等。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看作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原则。

此外,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的是,保护合理信赖原则除了具有其道德伦理的合理性之外,还具有技术性的一面。如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律,对于当事人信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所进行的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法律赋予了登记以权利推定的效力,这纯粹是为了促进交易的迅捷与稳定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再如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保护人们对“只要占有相关的证书,就有权受领某项给付”原则的信赖。[⑥]因此,提单即被视为物权的凭证,拥有了提单,即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我们认为将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予以单独提出有其必要性。这不仅有助于对当事人的行为、对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更有助于提升人们对于信赖这一价值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对合理信赖予以保护。此外,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不仅体现于私法之中,在公法领域里如行政法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界定

1、合理信赖的界定

保护合理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何谓“合理”,我们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1)“合理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因为法律不能在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同时,过度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承担“祸从天降”的后果。如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引起的,表见代表通常是由代表人的职位所引起的,表见与善意取得制度也是由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所引起的。此外,该当事人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主张受合理信赖原则保护的当事人,应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善意并无过失”是指主张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权利状况、真实意图是不知道的,并且主张人也不应知道。为此,主张人必须证明他采取了应有的谨慎去获知真实的信息,但是他没有发现或者他根本没有方便的、可利用的途径来获取该信息。如果主张人忽视明显的事实,或者因为粗心没有去获取其轻易可以获取的信息,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信息的获取具有平等的机会,则不能构成“合理”信赖。如果主张人因为不懂法律,对对方行为的法律意义产生了错误的信赖,也不构成|“合理信赖”。

(3)合理信赖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信赖,并且该信赖产生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之后。

(4)一般来说,若对合理信赖不予保护可能会对已形成合理信赖的人造成巨大损害。因为当事人可能以该合理信赖为出发点而从事一定的行为,改变了自己的处境,若不予保护可能对其造成巨大损害。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予权于甲,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予,第三人基于此与甲签订合同,此时本人即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否则将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与不公。

2、合理信赖的界定与其他原则的协调

保护合理信赖原则旨在增进人们的信任,增加交易的稳定性,从而最大限度促进商品与交易的流通。但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不能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度剥夺,造成对意思自治的过分限制和权利的弱化,以保护当事人的静态的权利。

如上文所述,“合理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如善意取得通常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权利人的意志把其物品交给他人管理的物,而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如盗窃的物品。再如“表见”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就表见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的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有客观原因使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人有权。即可成立表见。“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本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确信人有权2、第三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人有权。[⑦]两种观点的争议之处在于,表见的构成是否需要被人有过错。“双重要件说”认为,“单一要件说”的缺陷在于单纯的、绝对的强调保护活动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对本人的利益全然不顾。只要存在“客观原因”使第三人误信无权人有权,则本人就要对其承担责任,对本人来说可能出现“祸从天降”的危险。“单一要件说”则认为,要求第三人证明本人的过错不仅极为困难,也有违表见的初衷。

合同法对两种学说都没有采取,而是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学者指出合同法中的“有理由”,应指有“合理理由”,该“合理”虽不要求本人有过错,但要求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联系。[⑧]我们认为,合同法实际上采取了本文所称的“合理信赖”的标准。由此可见,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本身的界定要注意兼顾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对合理信赖的救济途径

对于合理信赖的保护,首要的原则是根据当事人所合理信赖的内容来赋予法律的强制,从而使其信赖得以实现。具体来讲,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当事人抗辩权之产生。

如根据英美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规则,一方当事人的允诺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则不允许其反悔。但允诺禁反言规则只是赋予当事人以抗辩权,而没有提供一个诉因。因此当事人不得基于自己的信赖去起诉对方,要求强制执行合同。即所谓禁反言规则只能作为防御之盾,而不能作为进攻之矛。[⑨]当然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允诺禁反言规则也允许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其合同。再如根据大陆法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权利失效制度,即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合理信赖权利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其权利失效,此时义务人即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⑩]有关权利失效制度下文详述。

2、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除具有保障当事人交易目的实现,促进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是补偿或预防信赖损失的最好方法。因为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期待利益的价值通常高于信赖利益,因为人们绝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赔本交易。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予以补救,不仅可以全部补救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以满足当事人付诸信赖所渴望得到的利益。[11]

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通常适用于依正统法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法律的强制使其发生效力的行为的情况。如善意取得、表见、表见代表责任等。基于信赖赋予依正统法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以法律上的拘束力是信赖损失得以以期待利益补偿的法律根据。如无权人与相对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因欠缺权本应对本人无效,然而由于相对人有合理理由信赖其有权,如本人曾向其表示曾授予权于无权人,则相对人的信赖补正了权的欠缺,该行为对本人有效。

3、通过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信赖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补正法律行为正当性的缺失,从而使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成立或生效。然而有时恰恰是因为信赖的存在,使法律行为不应成立或生效,这时需要以信赖利益赔偿的方式来保护信赖。

如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本应善尽注意、保护的义务,但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等,导致合同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时,应当采取信赖利益之赔偿来保护信赖。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学者之间看法不尽一致。德国民法第122条规定,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意思表示有效时相对人或第三人可取得之利益为限。富勒先生在他的论文中主张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限,目的在于限制原告将其从事的亏本交易所受到的损失转嫁给被告,并避免使原告处于一种比假定合同履行他所会处的状况更好的状况。[12]笔者认为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限为宜。

四、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之“信赖”的功能

1、正当性补正功能。

法律行为因欠缺某种成立或生效要件,按照常态法本不应成立或生效时,如果有当事人合理信赖的存在,则法律会强制该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使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信赖具有正当性补正的功能。合理信赖的正当性补正功能的表现,笔者试举几例加以说明。(1)使要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要约,受约人信赖该要约,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则要约人不得擅自撤销要约。受约人的信赖使该要约具有了可强制执行的效力。(2)使尚未成立的合同发生有效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已经达成协议,但因为欠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式,所以合同未成立。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合理信赖合同已成立,并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3)使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有效法律行为的效力。无代表权、无权的行为人为虚伪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依法律的规定,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相对人合理信赖行为人有代表权、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产生效力。

2、扩张合同责任的功能。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结果。有合同存在,才可能存在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没有当事人的意志,则不存在合同责任。然而信赖的存在使合同责任发生了扩张。信赖的保护将合同外的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之中。[13]如新合同法所规定的先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后合同责任,就是以合同的不存在为前提的。这种责任与传统的违约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因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是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具有了更多侵权责任的色彩。此外,在德国还有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三元归责原则”说,其中,“客观信赖”被认为是归责的根据。[14]可见,信赖确实具有扩张责任,作为归责根据之功能。

五、保护合理信赖与民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1、权利失效制度之创设

(1)权利失效的概念。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主张或行使其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特别是权利人对其财产安排或某种他本来可以用来保护自己不受损害的措施置之不理时,使权利的对方合理地信赖权利人不再行使其权利时,为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其权利失效。可见,所谓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合理信赖权利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则不得再为主张。[15]权利失效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都有判例予以支持。我国法律则没有相关的规定。依据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应创设权利失效制度。

(2)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第一,权利人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或意思表示表明不再主张他的权利,或权利人消极地长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对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信赖。即对方已经具体感受到了权利人制造的表象,并根据这种表象作为了他自身从事行为的出发点,有学者称其为“信赖投资”。由于对方已经进行了这种信赖投资,因此权利人再行使权利,会使其产生比早些时候行使权利更为严厉的后果。[16]

(3)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

对于权利失效的后果,学者之间看法不尽一致。有学者指出,权利失效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的行使不被允许,而是原则上从这时起,这个权利的任何行使都是不允许的。因此,权利失效,权利也就不存在了。[17]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失效是权利不当行使禁止之一种特别形态,故以认为权利自体并未消灭,仅发生抗辩,较为妥适。但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主张,径依职权加以审查,只是仍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18]

笔者基本同意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但抗辩权有暂止性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两种。权利失效所产生之抗辩权的性质,究竟为何,尚值探讨。笔者认为,如果权利人可以通过给予对方合理通知的方式给予对方合理的机会去恢复原来的处境,则权利失效仅产生暂止性抗辩权。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使对方产生了合理信赖,并据此而行事,以致承担了新的、更为繁重的义务,从而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处境,则权利失效产生永久性抗辩权。现分别举两例加以说明。如当事人甲、乙在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甲却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以后,乙也积极地进行了应诉。此时,乙若以合同的仲裁条款为据主张仲裁,则甲可以权利失效为由对其进行抗辩,此抗辩权即为永久性抗辩权。再如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必须在每个月的月底支付租金,若延迟支付租金7天,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承租人连续3个月都是延迟15天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皆无异议地接受。因此若出租方在下个月月底结束的7天之后,以对方延迟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则承租方可以以对方权利失效进行抗辩,此抗辩权仅为暂止性的抗辩权。因为若出租方在下个月初明确告知对方从本月起必须按约付租金,否则解除合同。由于承租方完全有机会恢复到原来的处境,所以其抗辩权仅止于暂止性。

2、《合同法》51条之完善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只有在本人事后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生效。然而相对人可能会合理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或会取得处分权,而与为法律行为,只要没有上述两种效力补正情形一律无效,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有学者指出,“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效力待定,欠缺实质上的正当性,在利益衡量上,有不尽周延之处。原因在于,一旦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不存在补正权利欠缺和善意取得的条件,无论交易相对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无法主张违约责任,这无疑放纵了无权处分人,未能周到保护交易相对人。”[19]为此,民法界很多权威学者都撰文对此加以论述。

如王利明先生认为,只要相对人为善意,则无权处分行为即应有效,以求保护交易安全。[20]王轶先生则指出,相对人为善意,合同当然应为生效。但“善意”指相对人“不知或不应知”,而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中间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合同。零售商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明知或应知”中间商此时并非货物的所有权人,而中间商往往需要依据零售商的订货情况去组织货源,且只有将这类合同认定为生效合同,零售商才得以生效合同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去要求中间商积极组织货源,以履行合同,也才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培育交易信用。因此,无论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都得成为有效合同。[21]

但是笔者认为,在相对人为恶意,如在与无权处分人恶意通谋的情况下,承认合同有效,殊无意义,而应以无效为宜。事实上,笔者认为,是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引起了学者认识到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而非仅仅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比如王轶先生提到的零售商与中间商的合同,虽然零售商明知其没有处分权,但其根据交易的惯例合理信赖其将取得处分权,为对其合理信赖予以保护,所以合同应当有效。在相对人为善意时,其信赖之合理性,更为显著。

在上文中,笔者曾提及信赖具有正当性补正功能。结合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其效力补正情形,不应仅为“本人追认”以及“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还应包括“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只要存在相对人合理信赖的情况,合同都应有效。为此,《合同法》51条应改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或相对人合理信赖其有及会有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登记公信力之确立

登记公信力是指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内容可推定为正确,当事人依据其内容所进行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需要对不动产的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当事人可利用之合理途径往往仅限于登记簿的记载,当事人信赖登记簿的记载所进行的交易,如不能得到承认,显然不利于交易之迅捷与稳定。因此,通过确立登记之公信力以保护当事人之合理信赖应为必要。然当前我国登记制度尚不完善,而且登记公信力之采行还需要相关的登记实质审查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等相配套,因此登记之公信力的确立尚需时日。

六、结语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拟通过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奖励诚实守信,惩罚违法失信,预防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所谓信用,其实质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期待或信赖关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实质即是要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可见,对信赖的保护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更需要经济伦理的支持。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发挥民法中这一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原则的作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说人们在熟人社会里更容易形成一种信赖的基础,那么在我国由熟人社会往陌生人社会转换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旧的规则已经被破坏,而新的规则正在形成的时期,需要法律来促进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促进人与人之间基本的行为准则的确立,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的合理信赖的作用更见彰显。

注释:

[①][德]京特·雅科布斯著,冯军译:《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②]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393页。

[③][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④]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⑤]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错误”制度,我国民法没有该规定,而是将其纳入重大误解,作为可变更与可撤销的合同加以处理。

[⑥][]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⑦]尹田:《我国合同法中的表见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⑧]王利明:《合同法》(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0页。

[⑨]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471页。

[⑩]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11]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12]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13]马新彦:《信赖规则之界定》,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1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1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17][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1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19]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