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化学项目

化学项目范文精选

化学项目

化学项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教学方式;项目式教学;初中化学;教学实践

教学方式的选择是教师日常开展学生教育教学过程中面对的首要问题,不论在任何一个学段、任意一门学科,选择合适有效的教学方式都是至关重要的。在现阶段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大多数教师并不能抓住自己所教课程的学科特点以及知识体系特征去施行个性化教学,那么所有教师任教方式的同一化就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提不起学习兴趣,影响学生对学科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掌握应学习到的学科知识。为了提升学生对于探索科学的兴趣,以及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技能和创新技能,继而使得学生能够将化学融入生活中,理解初中化学理论知识,明白知识是源于生活的,就会要求在初中化学的课堂上,教师不仅需要教授学生化学知识,同样也要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各种技能,而项目式教学也就应运而生。项目式教学通过将生活中实际问题的引入,让学生进行分析和处理,继而提升学生各个方面的技能。只有教师依靠自身对教学知识的理解,增强课堂活动与教材内容的结合,改变固有僵化的教育教授方式,采取项目式实践教学的方式,促进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推动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才能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学科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效率最大化。尤其初中化学是一个需要通过大量实践教学演示的学科,因此项目式的教学方式在初中化学的实践教学中更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项目式的初中化学教学实践现状

虽然新课标已实行课程改革多时,但目前仍有大部分教师不能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准确把握适合的教学方式,也不能够遵循课程教授方式的多样化。因而,在当下初中阶段的化学学科教授过程中,教师们仍然在不断摸索,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试验,再通过学生的反馈去判断出哪些教授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推动学生对化学专业知识的理解。经过多次反复试验后,教师自身的教学知识及能力,使得项目式教学可以在初中化学的教学实践中得到多元化的发展。

二、项目式的教学实践在初中化学课程中应用的作用

项目式教学模式的开展一方面能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加强学生对化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功能,并在教师的引导下,以问题为线索,对化学本质进行探究和思考,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化学知识。而另一方面则能够活跃课堂氛围,营造轻松、和谐的教学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学习,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主性,还能够长期地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在实验中增进彼此之间的关系,促进教学效率和学习效率的有效提升。

三、项目式教学模式在初中化学教学的实践策略

(一)针对项目设计启发性问题指导化学实验教学

在初中化学教学中,教师首先通过启发性的问题来引导学生,以问题为教学线索,对学生开展化学教学工作,同时,重视化学学科教学中的实验教学,准备好相关的实验设备和材料,一步步引导学生完成化学实验,加强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促进学生高效地完成化学学科学习。如在初中化学《制取氧气》一课教学中,教师即可采用项目式教学模式,通过让学生动手实验,去观察和了解化学实验现象和结果,同时在实验中掌握化学仪器的相关知识,确保学生在实验中求得真知。首先准备铁架台、试管、酒精灯、橡皮管、橡皮塞和水槽,并引导学生依据“固液不加热”、“固固加热”的顺序对实验器材进行操作,操作的过程中教师要反复强调化学实验注意事项,可以在学生拿起试管时提问“同学们,在拾取试管时该怎么拿?”“橡皮管链接试管时应注意什么?”又如在学生即将用到酒精灯时问“同学们,酒精灯正确的点燃、移动、熄灭方法是什么,该注意什么?”等问题,避免学生因过于迫切地想要实验而忽略了这些化学实验用具的正确操作流程。由此,通过不断的引导来帮助学生完成化学实验,这一实验过程中,学生其实很少去参照书本或死记硬背,只是通过实践加深了对化学操作、化学器材和化学反应的理解和掌握,这时教师只需要带领学生再回顾一遍教材内容,学生即可全面掌握。实验结束后,教师还可以让学生针对实验项目进行讨论和交流,分析在实验项目中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和注意,哪些地方自己的观察和分析还不够仔细,从而得出实验结论。由此,在实验的全过程中,教师按照实验顺序依次巩固学生对相关实验器材、化学药品及注意事项的知识,营造轻松、活跃的课堂氛围,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和思维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理解能力,促进学生化学学习效率的提升。

(二)针对操作步骤深入设问推动化学实验结果

在初中化学教学中,为保障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化学实验,教师需要在实验的各个环节中设置相关的化学问题来引发学生思考,以问题的形式促进学生对化学知识更深一层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和思维能力,以问题驱动学生更规范、更仔细、更全面地去进行化学实验的操作。如在进行初中化学《常见的酸和碱》一课教学中,教师可以开展项目式教学模式,如教材内容中介绍在所提供的样品溶液中加入适量的硝酸银,经过化学反应会有白色沉淀物产生,由此,教师可以先让学生按照教材内容进行规范化的实验,在得出实验结论后,教师即可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如何证明样品溶液中有食盐?在正式开展实验前,教师可以给学生充足的时间对该问题进行猜想和推理,如“氯化银和碳酸银都不易溶于水,那么样品溶液中是否含有食盐就无法准确地进行判断”,在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有了大致的答案后,学生即可通过实验来进行验证:学生可以在样品溶液中加入硝酸银,在有白色沉淀物产生时加入少量的稀硝酸,观察并记录这个实验过程中的化学现象和用样比例。学生还可以在样品溶液中先后加入稀硝酸和硝酸银两种物质,若实验结果和之前一样,那么就说明样品溶液中的确存在食用盐,从而验证自己的猜想,进而全面提升自身的化学素养和能力,实现项目式教学模式的真正价值。

(三)明确教师在初中化学实践项目式教学的定位

在项目式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明白谁才是学习的主体。在一般的化学教授过程中,当学生出现化学疑问时,教师就会直接为学生解答疑问,并没有给学生留出思考的时间,也没有让学生通过化学实验来验证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这也就违背了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的原则,也使得学生的思维技能受到了限制。与此同时,教师应该深刻地认识到项目式学习的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教师不能代替学生学习知识,所以,在项目式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导者、辅助者,耐心地等待学生做出解答,进而通过思考的过程来加深对于知识的印象,教师在旁给予学生足够的关心与帮助,逐渐恢复学生对于初中化学的自信心,最终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和锻炼。如在教师带领学生学习“水的过滤”的时候,首先要带领学生分析什么水我们人体可以饮用,而什么水属于生活用水,什么水属于“硬水”,什么水属于“软水”,水和水有怎样的区别。在学生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之后教师再带领学生学习更具体的知识点,及各种水之间可以如何转化。在理论知识学习过后教师带领学生实验验证理论知识是如何得出的,帮助学生加深学习印象,学生自身实验教师需要从旁辅助,既保证实验安全又保证实验的正确无误。

四、结束语

综上,在初中化学的教授过程中,由于项目式教学的加入,就会使得初中化学的课堂比一般的课堂更为自由和开放,能够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时间去独立自主地学习,既能动手进行操作,也能互相沟通和交流,让学生能够自己发现问题所在、分析问题的关键、最终解决问题。对于初中生来讲,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征,不同学生之间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以及化学基础等都具有差异性,要想项目式教学在初中化学课堂中发挥最好的效果,这也就需要教师将项目式教学与初中化学的教授完全融入到一起,根据实际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将不同时间段的项目分成一个一个,最终再整合到初中化学的课堂之上,将课上的教授与课下的练习完美地融合到一起。在初中化学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利用项目式教学模式的特性和优势,开展以“实践出真知”的新型教学形式,重视学生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实践能力的掌握,加强学生对化学本质的探究意识,并在实践中引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化学思维能力,从而让学生有效运用所学习的化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学生化学学科各项基本能力和素养的有效提升,真正发挥新型教学模式的作用和价值。总而言之,项目式教学需要教师将化学知识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培养相融合,通过初中化学课堂中一个个单独的项目来进一步地展现出来,这对于初中化学教师的专业技能要求较高,所以,也就要求初中化学教师持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最终将项目式教学的效果发挥到极致。

【参考文献】

[1]郑丽梅.基于项目的学习在高中化学实验教学中的实践研究[J].中学化学教学参考,2017(2):54-56.

[2]孙维.基于融合式教学的初中化学教学实践研究[J].考试周刊,2015(81):142.

[3]曾毓佳.初中化学项目式教学实践———以“质量守恒定律”为例[J].西部素质教育,2021,7(11):183-184.

[4]林东琼.初中化学项目式教学策略研究[J].亚太教育,2020(3):77.

化学项目范文第2篇

我院有机化学的教学现状不理想,表现在课程内容多、学生掌握不了;有些内容较为抽象或实践性较强,学生难以理解,且不少学生缺乏动脑动手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由于文理科学生混合组班,部分学生入学时化学知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学生对于基础性知识缺乏足够的学习兴趣和耐心,学习还处于被动状态,自主学习能力较弱,对有机化学的学习没有足够重视。传统的教学已不适合现在的教学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对有机化学教学进行改革。

2有机化学课程的能力目标

为使教学改革符合我院学生,我们走访了与学院联系紧密的医药企业,向企业中有经验的师傅请教,并选派教师在企业顶岗实践,调研了企业中关键岗位对有机化学能力与知识的需求;并与药学专业的老生、专业课教师、兄弟院校有机化学教师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与工作经历分享了在学习中的体会及有机化学在后续学习及工作中的应用,各专业课老师对有机化学的教学内容的选取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也有院校依然沿用理论加实验的模式,但有的院校进行了尝试,如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赵辉爽等在《有机化学》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过程中,将教学与就业相结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讨教学改革的思路、内容及特色,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系的孙宾宾在《有机化学》课程中进行项目化教学实践后的思考中提到,项目化教学突破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激发了学生兴趣,提高了教学效果。根据调研情况,将有机化学课程的能力目标制定如下:

(1)能正确判断有机化合物所属类别,并能正确写出常见的有机化合物的名称和结构式。

(2)能运用有机化合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进行典型有机化合物的分离纯化;能根据所学有机化合物的化学特性,参照《中国药典》2010版的标准,对给定的各类重要有机化合物进行鉴别;能运用有机化合物的化学性质,进行不同类型有机化合物之间的转化(会简单合成设计)。

(3)通过有机实验单元操作训练,能正确使用有机化学实验常用仪器及设备;熟练进行蒸馏、回流、萃取、洗涤、干燥、重结晶、抽滤、测熔点、测沸点、测旋光度等基本操作技术;根据工作任务,依照《中国药典》2010版的标准,通过查阅文献和组内协作,能正确选择原料、仪器进行实验;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处理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规范记录实验现象及实验数据,正确分析实验数据,并能根据实验中得出的结论写出实验报告。

3项目化教学改革探索

结合我院学生特点,我们对药学类专业的有机化学课程进行了包括确定课程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设计课程项目、设计一体化教学过程、设计考核方案等一系列改革。

3.1制定教学项目根据能力目标的要求,设计了八个有机化学课程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任务作为支撑。首先明确要达到的目标,根据目标设计教学内容,从而制定出适宜的教学项目。以项目五“以苯胺和醋酐为原料制备乙酰苯胺”为例做一介绍,如图1。本教学项目涵盖了传统教学的羧酸衍生物、胺等理论教学内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教学做能够一体化,整合了丰富的教学资源,能更有效的学习知识,提高能力。

3.2项目实施步骤项目按照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评价三个步骤来完成。

3.2.1项目准备(1)提出任务;(2)将学生分组,每组5到8人;(3)学生利用网络、数据库、学院图书馆等查阅并收集资料,了解制备乙酰苯胺所用原料及制备工艺,了解乙酰苯胺的性质、在药学上的用途等;(4)学习以苯胺和醋酐为典型代表的胺类和羧酸衍生物类有机化合物的知识;(5)小组讨论设计制备方案。

3.2.2项目实施(1)按照分组情况,每组将讨论方案整理,陈述制备方案;(2)教师对方案进行指导,确定制备方案;(3)教师强调操作过程要点;(4)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环保教育;(5)每组按照方案进行实施,制备乙酰苯胺,检查产品并对产品进行熔点测定。

3.2.3项目评价项目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学生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教师对每组学生所查阅的资料情况及讨论方案评价。(2)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组的操作过程评价;(3)教师对每组的产品状态及实验数据评价;(4)小组成员之间互评。(5)项目结束后,每人完成报告,分析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写出体会。(6)教师归纳总结,结合项目进行知识的升华。

4结语

化学项目范文第3篇

一、高中化学项目教学法及高中化学教学现状

1.高中化学项目教学法

高中化学项目教学法要以教学项目为研究课题,以教学理论为基础,对项目合作进行指导.教师在进行项目教学之前,要把教学项目给学生解释清楚,适当情况下,要向学生做示范,然后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让小组围绕项目展开探讨研究,各小组根据教师的引导对教学项目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在共同探讨中寻找答案,解决提出的问题,之后各小组之间进行交流学习,总结项目学习的成果.教师在学生进行项目学习的过程中,要先让学习掌握理论知识,根据理论知识的知道,再进行项目学习,教师要加强引导,然后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将知识迁移,构建知识体系.

2.高中化学教学现状

目前,高中化学教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师和学生沟通少.教师授课只注重教学任务的完成,不关心学生的实际情况.上课时教学目标不明确,让学生抓不住重点.课堂的教学设计让学生提不起兴趣,在旧的教育传统下课堂教学呆板、僵化,学生对这样的课堂没有兴趣.而教师却为完成教学任务在不停的讲课,学生的吸收成绩却不如人意.第二,学生自主意识薄弱,自主能力差.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下,学生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传授什么就学什么,没有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学生的行为意识里也没有产生自主的学习意识,认为教师讲的就是要学的,不会再去寻找学习的机会,开拓眼界,扩大自身的知识面.

二、高中化学项目合作式教学的应用措施

项目教学法具体是指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共同完成一项教学项目活动.高中的化学教学方式也引进了项目教学的方法.根据新课改的具体要求,高中的化学课堂教学不再以教学讲授为主,而是转变为学生合作学习的方式,这种教学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深刻地记忆知识,更能够提高教学效率.

1.设置化学学习项目主体,划分小组进行合作学习

化学教学是高中课程教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课程学习,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对学生未来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接下来就通过“溶液配制”的例子对项目教学法的实际应用进行介绍.比如,设置“溶液”研究的学习项目,首先,教师要想让学生了解溶液的基础知识,教师想做配制溶液的示范,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配制溶液,如何把握溶液的浓度,通过项目学习来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动手能力.其次,对项目学习的课时进行安排,最好为2到3个课时.然后进行项目学习活动之前的准备,通过学生的学习成绩、性格特点、学习能力、知识掌握速度等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体现学习小组之间的优势互补,成绩好的学生和成绩差的学生放在一起,性格开朗的学生和性格内向的学生放在一起,教师尤其要注意分组时要尊重学生的意愿.每个小组不要超过10个人,这样有利于学生之间进行交流,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教师要在小组中安排一人协调小组之间的关系,便于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交流学习.最后,在项目实施阶段.根据教学项目的设置,先让学生搜集资料,自主进行学习,通过学生讨论阶段之后,教师要制作课件,将项目教学的资料等展示给学生,以便学生去主动学习,积极探索.教师要对小组讨论的结果进行总结,提出观点,并和学生之间进行交流.

2.明确教学目标,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化学项目范文第4篇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化学项目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