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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工作计划

城管的工作计划

城管的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现就颍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__]8号)为主线,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区育龄妇女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颍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使颍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理顺颍城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依托社区(没有成立社区的暂由街道居委会负责,下同),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颍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一)属地管理。凡社区内人员不论户口性质如何,有无工作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社区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开展婚姻、怀孕、生育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档案,按时上报统计信息,对已婚育龄妇女中重点人群进行孕环情检查,对各种计划生育证件和证明的审查把关。

(二)单位负责。单位要履行职责,主动配合社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本单位干部和职工(含下岗职工、内退职工、空挂户、临时用工等)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非本单位的租房户、购房户的管理,定期向社区通报人口信息,按时上报各种计生统计报表。

(三)居民自治。推进社区政务公开,发动居民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四)社区服务。依托社区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体系。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融入到社区文化建设之中,整合和利用社区内的各种教育、文化及媒体资源,贴近群众、面向家庭,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提高社会、家庭文明程度。

三、加强颍城计划生育网络建设

(一)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颍城内所有社区、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社区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社区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的书记或主任兼任,社区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为委员。社区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三)县直各单位及其他法人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配备一名专(兼)职计生专干,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上报各种计生统计报表。

(四)对管仲公园、管仲小区、世纪商城及倒闭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区域及人群,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的社区负责管理。

四、完善颍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颍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今年开始,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颍发[20__]4号),把县直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关镇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本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含空挂户)或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存在突出问题,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按颍发[20__]4号文件落实“一票否决”;中央、省、市驻颍单位出现上述情况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各单位还要逐级与下属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督促其做好干部、职工和招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坚持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社区各单位对流动人口要定期清理摸底,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好查证验证工作。同时,要完善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相互协作机制,主动与流入地联系,建立信息通报、重大事项协调等制度。对流入人口,县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围绕生育、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流出人口,要重点抓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签订及孕环检、节育手术落实工作,确保流出人口各项计生措施落到实处。

颍城县人民政府

城管的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工程规划;管线布设;设计布置;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城市建设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对城市设施的基础建设进行提高,城市道路管线的施工设计也逐渐复杂化。为了能够使道路空间被合理利用,防止城市道路管线在空间建设上发生冲突,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发展的前提下,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整体布置设计,对管线的具置进行确定,结合有关施工人员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对城市道路的管线布设规划工程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是城市道路建设平稳、快速的发展。

1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中市政管线整体设计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大踏步发展,为城市的崛起带来巨大空间,城市中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使各种管线需求量加大,其要求也更加严格,这对城市道路管线的整体设计规划产生困难。在城市道路管线布设的规划过程中,经常出现二次挖掘现象,为城市道路交通以及人们的出行带来很多麻烦,怎样对城市道路的管线进行有效规划布设,成为有关政府和广大民众重点关注的话题。在城市道路管线布置规划设计中,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规划设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布设规划时要遵守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布置设计时要有原则性,确保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可以平稳快速的进行。①对城市道路的路上管线进行布置设计,然后在对道路下的管线进行布置设计;⑦在对道路管线进行布置设计时要由深处向上逐步建设;③在管线设计中,压力管线要避让自流管线;④小口径管线要避让大口径管线;⑤可以弯曲的管线要避让不可以弯曲的管线;⑥临时搭建的管线要避让永久安置的管线;⑦还没有竣工的管线要避让已经完工的管线。

(2)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布设中的重点内容。城市管线的中了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包含:燃气管线、供热管线、污水管线、电力管道、有线通信管道、给水管线以及其它多种特殊管线。政府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的重点规划布设内容主要涵盖:①对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线的位置进行确定,对道路管线工程在城市道路下的具体空间分布以及管线与管线之间的水平最小距离以及垂直时的最小距离进行确定;②对城市道路中管线规划工程的具体深度进行确定,确保管道施工现场的安全;③对城市道路管线建设时架空铺设的管线以及管线平面问的位置、管线周围的道路、建筑物、相邻管线问的水平最小距离以及垂直时的最小距离进行确定;④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布设以及它与路面环境之间的联系进行明确,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进行建设时要确保城市环境在受到其影响的基础上开展;⑤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进行建设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和环境绿化的协调性。

(3)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布设规划的终极目标。政府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指的是对城市规划中道路下的有限空间中的各种类型管线进行整体设计安排,防止各类管线工程(给水工程、城市整体环境、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防洪工程、排水工程、城市交通、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在垂直与平行的空间位置上产生干扰以及冲突,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布设规划是现今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内容。经过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合理安排、规划,确保各种管线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中占据的位置合理,以便对下个阶段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进行指导,使城市道路管线在规划、布设中更加合理、科学,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布设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设计中政府有关部门对管线整体布设规划时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布设是一项政府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整体工程,在整体划分和分区划分的前提下,对各个区域中的联系规划进详细密切的控制,对城市整体环境、电力工程、给水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防洪工程、燃气工程、排水工程、城市交通、供热工程等项目间的管道工程进行相互协调,更深层的研究与细致的对城市道路管线由政府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只有将城市道路管线的整体规划和管线工程的施工现状相互协调。才能在规划布设时编制出具有可行性的施工方案。

有关政府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与布设时需要对以下几点问题进行注意:

(1)首先要注意加强与有关管线规划设计人员间的交流,确保城市道理管线工程的交底工作顺利开展。对上一阶段管线的规划内容进行剖析是政府对管线整体规划安排的基础。对管线问的衔接工作进行加强,政府部门在对城市道路的管线进行编制规划时,注意对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细致的规划并整理,对产生的问题及时解决;应加强与管线管理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2)在城市道路管线的实际安装过程中,根据规划严格进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在对管线进行安装时,注意对每项安装工作是怎样实际操作的,制定出细致的工作内容安排表,在对管线进行安装的过程中不能出现一点失误,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管线工程的正常工作。

城管的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以《*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的批准实施指导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1、《*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正式批准实施。2009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了《*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自此*州就有了指导*州域城镇建设的法律性文件,指导*州城镇体系协调发展的行动指南和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安排的政策纲领,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基本依据。同时进一步以法定形式确立了我州“两点、一线、四个层次”的城镇发展思路。(两点:重点加快六库、金顶两个城市发展;一线:重点突出*沿线精品旅游城镇特色一体化建设;四个层次:首先是六库、金顶,其次为上帕、贡山县城,三是以通甸、丙中洛、片马等为主的“重点集镇”、“边贸小镇”、“旅游小镇”,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公路沿线“景点式”村庄建设)规模适度、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特色鲜明、互为依托、结构严谨的州域城镇空间体系发展格局正在逐步构建。

结合《*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的正式批准实施,我局积极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宣传贯彻落实,同时通过《*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加强城乡规划和各类规划的协调工作。

2、各县各类规划编制正在稳步推进。泸水县规划局负责的《六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已比较完善,《六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自2009年2月形成初稿,经几次讨论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第二次修改稿,正进入法律报批程序。同时,规划修编资料收集工作也正同步进行,目前资料已基本收齐,待评估报告批准后随时可进入修编阶段工作。上江乡总体规划编制资料收集已完毕,第三稿修改已完成。福贡县局正进行编制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3、村庄规划编制10年工作方案按时完成。为了协调城乡发展,构建城乡和谐人居环境,2009年2月中旬,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报送村庄规划编制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09〕36号)文件要求,州规划局结合我州四县县城正在进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实际,制定完成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主要采取在四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同时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的方式,在2009年—2011年,完成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四县规划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了《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在要求时限:20*—2017年,10年内争取省财政补助,州、县、乡镇自筹一部分资金,采取打捆委托的方式编制完成全州四县196个中心村、27个重点村的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同时填报完成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表》和《县(市区)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表》,把规划编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每年的工作中。

4、城镇特色规划编制逐步开展。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建规)〔2009〕81号),结合我州实际,要求各县结合目前正在修编的总体规划开展好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全州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续工作

1、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我州目前的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办事程序不规范的现状,我局在规划系统实行州内垂直管理后,按照科学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坚持政务公开,阳光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全面整理,拟定了《*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目前已完成了征求意见,正在修改完善中。

2、协调解决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的相关问题。加强全州规划系统人事管理,积极配合州人事局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积极配合财政、人事部门核发四县规划局的人员工资;加强与州县各级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

(三)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我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的通知》(云建规〔2009〕49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州监察局结合我州实际,组织四县规划局认真开展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了我州20*年县城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自查自纠,并上报了2009年一、二季度本辖区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及调整审批情况。同时结合各县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调整的条件、程序、处罚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目前已经各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2、顺利完成我州20*年度城镇化水平的统计工作。我局于2009年2月初向四县规划局安排部署了20*年的城镇化水平统计工作。经各县规划局认真调查、统计上报,截至3月底已顺利完成。20*年度*州城镇化水平为21.38%,与去年同比下降1.62个百分点,全州城镇建成区面积为33.24平方公里,与去年同比增加27.9个百分点。

3、认真进行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规〔2009〕215号)要求,2009年6月底,州建设(规划)局、州监察局对我州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查24项,实查24项,其中泸水县14项,兰坪县3项,福贡县7项,贡山县零项。自查项目用地面积13.34553公顷,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有3项:*鼎业阳光小区、泸水县公安局江西综合楼、民通商场购物中心,合计用地面积1.98公顷,但都未超出规划条件容许的容积率范围,泸水县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拆除违建部分、限期整改、补办手续、补交规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依法办理各类建设手续。20*年12月至2009年6月,全州共发放选址意见书70份,用地面积为161595.22㎡,其中泸水县50份,面积140698.53㎡,兰坪县8份,面积5379㎡,福贡县5份,面积12352.15㎡,贡山县7份,面积3165.5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2份,面积96910.28㎡,其中泸水县16份,面积83133.64㎡,兰坪县4份,面积9579㎡,贡山县12份,面积4197.6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3份,面积206886.44㎡,其中泸水县43份,面积155380.98㎡,兰坪县16份,面积45014.97㎡,福贡县2份,面积458㎡,贡山县12份,面积6032.49㎡。泸水县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18证,用地控制面积12032.56㎡;核发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16证,建筑面积24539.33m2,建设投资2955万元。

5、制定完成了《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制定主要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六库老城区改造与《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出入较大,《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较困难的矛盾的一个较好措施,是《六库城市总体规划》和《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完成前的一个过渡。根据州、县党委政府的要求及六库老城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泸水县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老城区《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综合评估,结合近年来规划管理的实际,于20*年11月编写完成了《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初步方案,经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泸水县规划局业务多次讨论和技术对接,2009年1月形成初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公示、提交规委会等程序后,目前已按法定审批程序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积极查处违法案件,城乡规划执法力度有所加强。各县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泸水县2009年上年共查处违章建筑15起,责令拆除并已自行拆除3起,分别为*州国税局新区办公楼违规超占规划红线部分共计146.25㎡,*州宏泰房地产公司在建盖民通购物中心时将规划停车位置建设1*㎡商铺,下赖茂村民国忠南在3号路岔口边建盖的56㎡临时铺面,共计受理规划纠纷3起,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调解处理完毕。福贡县停工建设项目1起。贡山县查处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工程项目2起。

六库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力度有所加强。按照泸政办发(20*)191号文件的安排,自20*年11月26日成立“六库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工作组”以来,共计收到185宗申报材料,3月份工作组开始入户调查,现已核查53户,其中有27户可办理相关手续,有6户房子未建完暂不补办手续,有2户不符合规划要求,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其余18户主要为临时房暂不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城乡规划工作信息宣传交流平台

1、继续编发城乡规划信息。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工作机构的信息交流,我局上半年共编发了8期*城乡规划信息。通过即时准确报送我州城乡规划工作动态、城乡规划知识、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以及领导讲话等,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宣传,使城乡规划工作得到州委、州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认识、关注和支持,从而不断促进我州的城乡规划工作。

2、建立政府信息网站和查询系统。为结合阳光政府准备推行“阳光规划”,增强城乡规划管理“透明度”,我局目前已建成了*州城乡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3、逐步加强电视广播宣传。配合*电视台《今日*》栏目工作人员制作完成《*城镇化龙头的舞动》的电视节目。同时接受了*州广播电台对《*州城镇体系规(20*-2025)》进行的采访宣传,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对我州城乡规划工作的了解。

(五)主动服务,做好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上半年共召开了2次会议。会议讨论研究了关于*州检察院综合楼、*州民族中学总体规划设计、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规划设计方案、*州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设计方案等24个项目有关规划选址、专家技术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审查等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约316215㎡;投资规模约78810万元;用地面积131893㎡。

2、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规委会办公室会议。严格按照办公室职责,认真讨论研究了龙桦豪庭购物中心、世纪广场商住楼、*州中级人民法院新区办公楼、*州广播电视局民族语译制工作室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民通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楼二期工程等近30多个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方案。同时对州人民政府批转的要求提出意见的建设项目及时回复,并积极主动服务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认真开展全州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1、组织我州勘察设计企业单位顺利完成20*年网上统计年报工作。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上报20*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云建设函〔2009〕9号)文件要求,我局从1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各单位的上报工作进行了催报和督促,3月前完成了网上上报工作。截至2009年,我州共有7家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5家,集体企业1家,股份有限公司1家。从事公路勘察设计的有3家,水利勘察设计的有1家,建筑工程3家。20*年度期末从业人员合计122人,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122人,高级职称人员6人,中级职称人员62人,初级职称人员54人,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6人,均为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11万元,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193.5万元。

2、稳步开展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积极为各类“扩内需、保增长”建设项目做好服务,2009年上半年按规定和州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召开了5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会议审查了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第一期工程、*州卫生局8个卫生基础建设项目、兰坪县中医院等20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建筑面积29146.67平方米,概算总投资5814.95万元。

3、认真推进施工图送审和备案制度工作。依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省建设厅2号公告),根据施工图送审和备案工作属地管理原则,上半年全州共发放了40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其中州局发放了7份,泸水局发放了8份,兰坪局发放了16份,贡山局发放了3份,福贡局发放了6份。

4、筹备成立*州勘察设计协会。通过上半年的努力协会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并于6月4日召开了*州勘察设计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协会的成立将加强我州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5、部署安排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前期工作。我局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工程设计资质换证等相关文件精神召开了我州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业务会议,认真分析我州7家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查找出我州工程设计资质换证中存在的困难,并针对省建设厅安排我州在2009年11月份全面完成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按时顺利完成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七)努力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完成我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检查验收工作的工作报告;完成了《*年鉴》(2009卷)城乡规划管理的资料报送;完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请示》的回复意见;完成三江并流区域开发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复函;完成政协*州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64号“建议建设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的提案的答复等工作。

(八)继续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2009年上半年,按照州政府工作安排要求,州规划局坚持日常职能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两抓两不误”,以州级行政中心和同心广场项目建设为工作重中之重,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工程稳步推进。截止2009年6月20日,工程进度如下:

高低压配电工程、无负压生活供水工程、高低压强电设备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大楼外立面装饰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一、二、三标段等项目均已完成自检自查工作,并已投入试运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三标段部分工程和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室外亮光工程、智能化工程全面进入分项单机调试自检阶段,整幢大楼目前已全面转入细部处理和卫生清理阶段。

同心广场各项工程推进顺利。室外工程进入扫尾阶段。

地下车库灯光安装已完成,各种标识标牌正在安装中。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修编、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严重滞后,全州城市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极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依据。兰坪、贡山的总体规划修编停滞不前;泸水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88%;兰坪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12.5%;福贡、贡山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零,无法有效指导建设,由此造成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十分被动。二是目前我州各县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全州城乡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续工作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全州城乡规划系统自2009年1月1日实行州内垂直管理后,四县城乡规划管理组织机构未能及时健全完善,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尚未完全明确,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能按预期正常积极开展。

(三)体制不顺,仍存在多头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应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围,但目前我州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行政命令代替规划管理,以村镇建设管理取代规划管理的问题,城市规划区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尚未按照《城乡规划法》实行分级核发管理;我州除在州府六库建立了运作规范的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外,尚未按要求建立州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不能充分利用发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思路、协调规划、审议规划、监督规划”的作用。

(四)城乡规划管理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自身建设急待加强。由于我州各规划管理机构成立晚,人员少,馈乏熟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人才,外地专业人才吸纳困难诸多,加上工作任务重,没有交通工具等困难,造成监督不到位,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因此急待加强规划管理队伍自身的业务工作能力培训和自身建设很迫切。

(五)城乡规划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广大群众对规划工作的了解程度和参与、重视程度还不足,规划管理工作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州基本无力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仅利用办公地点的一些公示栏和建设现场所在地进行极少部分的展示,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显滞后。

(六)城乡规划地方性规章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很好适应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多方争取资金,争取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列入各县级财政,加大对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的力度,加快泸水、贡山、

兰坪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步伐,同时提高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落实。

(二)积极协调理顺规划系统垂直管理后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划队伍自身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城乡规划知识的相关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规划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快成立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步伐。

(三)结合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行阳光规划。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增加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和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格局,为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结合我州实际,重点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五)根据省建设厅开展云南省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要求,做好我州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申报材料的初审及组织上报工作。

城管的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三提升”活动开展以来,市城乡规划局为高质量做好对标定位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在继续深化学习和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自查、征求意见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争创目标和推进措施,为提升规划标准、设计水平、管理效率夯实了基础。

一、明确目标,创优争先,抢占城乡规划制高点

从全市2010年的48项规划编制、重点工程规划项目中推出21项具有**特色的规划编制、设计精品。

1、规划设计在全省创建“五个一”示范工程:1项“十佳建筑示范工程”、1项“十佳公园示范工程”、1项“十佳节能示范小区”、1项“棚户区改造示范工程”、1项“‘山中城’建设示范工程”。

2、三项规划编制达到全省一流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市域镇、村规划全覆盖,市县(区)城市规划区、重点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3、八项重点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力争达到省内设区一流水平:市民广场、明湖公园、国际商务接待中心、华北天然气结算中心、文化艺术中心、铂金时代广场(二期)、尚峰国际改造工程、五一广场综合改造工程。

4、八项重点地段城市容貌整治和景观建设规划设计达到省内设区城市一流水平:五一路、胜利路、滨河路、清水河路、纬三路、古宏大街、张宣大道两侧、快速路两侧。

5、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力争达到省内设区城市一流水平: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实施管理、规划监督管理、规划监察管理。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实现规划工作新跨越

一是深化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按照“提升旧城区、完善高新区、建设新城区、开发洋河南区”的要求,积极推进中心城区南移,形成组团式建设、一体化发展、同城化管理。按照“一城七区多组团”的格局,以清水河和洋河为主轴,坚定不移地推进河道治理、路网建设、水系完善等重点工程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拉开城市发展框架。同时,加强对县城规划的指导,组织开展好“规划大师进县城活动”,着力提升县城建设水平。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规划编制体系。

二是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落实中心城区统筹范围,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严格落实一区(禁建区)、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橙线)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居住用地容积率的上限,严格执行规划修改的工作程序,确保不再发生随意变更规划或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三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规划管理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城市数字化辅助决策系统建设进度,适时推进数字规划成果的运用,全面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手段,初步实现规划基础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网络化、方案展示虚拟化,扩展信息化成果覆盖范围。

四是完善城市设计和景观整治规划。按照省《关于加强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的意见》,在完成规划设计集中攻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容貌整治和景观建设的主要任务,对丹拉出入口、张承五一路出口、所有互通景观提升等15项重点风貌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景观整治进行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确保规划的落实和执行。

五是加强新民居建设和名镇名村保护。依据《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2010年5月1日前,完成第二批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申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编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与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是全面深化建设项目阳光审批工程。深化“阳光规划”,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规划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规划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事项,扩大公开公示范围,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公示制度、规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快规划展馆建设。

七是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充分利用市、县、区自然和人文资源,充分发挥建筑大师的重要作用,突出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突出单体建筑的个性化和艺术性,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围绕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功能片区建设,重点培育和倾力规划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环境品质的精品片区、街道、公园和单体建筑,实行目标化管理,打造一批具有地标性的精品力作。

八是切实加强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建设。强化《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年内,举办城市规划管理和技术培训班两次,邀请国内外城市规划专家对市局及各县区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召开规划工作研讨会,积极探索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的新模式、新思路。充分发挥**建院驻地优势,对干部职工进行全面培训,持续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和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城管的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 工业用水是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重点。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必须经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许可证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单位,应选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向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第十一条 省、市(地)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二条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水定额的管理,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用水定额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及供水能力,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费。

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一至三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四至七倍计费。具体加价倍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用水必须取消包费制,实行装表计量,按量计费。

第十五条 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海岛和沿海城市要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凡己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城市,供水企业所节约的用水量应视同其售水量。

第十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各用水单位不得私自转供。如私自转供,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扣除其计划供水量。

第二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冷却用水未采取重复利用措施和有节水设施而无故停用的单位,由当地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扣减其用水计划指标,并可处每吨二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增容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增容费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回灌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