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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际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建设工程快速发展,配置建设活动资源的设计市场日益活跃,弊端也逐步显现,出现许多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案例,引起许多纠纷与问题,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设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建筑活动主体间沟通的纽带,起到剂的作用。自九七年我国颁布《建筑法》、《合同法》以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成为规范建设工程主体各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本和重要凭证,在完善设计市场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全面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建设,以适应建设工程设计市场发展十分重要。

一、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基本现状

1997年我国颁布了《建筑法》,1999年颁布了《合同法》、《招标投标法》,2005年建设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2007年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使建设工程设计市场出现新局面,相关单位能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权益受到保护,出现问题能依合同规定协商解决,设计市场迈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也出现许多新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规大都是十几年前颁布的,这些法规只概括笼统地对签订合同双方和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和说明,并没有相应的具体意见,对于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执法规定也仅在我国《刑法》中有部分说明,更没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具体法规,法规不完善造成了诸如设计费不按时支付,设计图纸因此不能继续交付,影响了建设工程进度,给信誉造成影响等一系列问题。

2.合同文本不规范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订立的,国家对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规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中不依照建设部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比较多,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签订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条款的词语用法、条款的前后衔接、条款的文本格式等都与规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别,尤其对于一些不法的发包商而言,他们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这样就可以通过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笼统的语句来规避自身的风险,等到承包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发包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另一种解释来获得为自身利益辩护的权利。

3.法律意识淡薄

受封建思想束缚,全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多年普法,但具有法律知识能真正依法办事维权的不多,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大部分设计合同管理人员大都缺乏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依法办事维权的习惯,一切服从领导已成为常态,一旦出现问题不懂依法维权。

4.管理人员缺乏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重资金、重技术、轻管理的倾向仍很严重,认为工程管理不是热门学科,许多优秀人士不愿参加这方面的学习研究,使得参加这方面学习的人大都是不得已或转业人员,他们学习兴趣不高,即使输送到建设工程单位,领导也不重视,工作繁杂辛苦,职务不明确,工资待遇低,工作不安心,更谈不上研究。因此造成包括设计合同管理人员在内的建设工程管理人才缺乏。

5.管理水平落后

受重技术轻管理思想的影响,造成管理人才缺失,仅有的现岗管理人员,不但缺乏专业知识,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到终结,至出现违约问题等各方面整个过程缺失系统完整的规章制度可循,造成管理水平落后。

6.涉外需求不适应

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涉外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日益增多,在接纳涉外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出现了许多障碍,既无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依,又缺乏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可循,更缺乏涉外设计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三、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法制化建议

1.完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法可依的基础。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现状,建议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框架下,国家或地方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使建设工程设计从双方开始业务洽谈至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到违约赔偿等各方面的管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便于准确把握。

2.提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法制观念

只有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者的法制观念,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缺失,法制观念不强的实际,建议建立对职管人员的学法、培训、考核的长效机制,有计划地开展交流研讨活动,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议

1.培养高素质设计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培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高素质人才至关重要。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人才现状,建议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职管人员的专业理论与技术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水平,引进激励晋升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2.制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示范文本

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重要的法律文本,也是重要的法律凭证。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实际,建议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制定限制使用自制文本的规定,促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范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3.健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科学管理制度

科学规范系统化的管理制度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特征。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与法规相配套的、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形成包括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合同备案、审查、合同执行全程监督、文件档案管理、设计费第三方监管、信息网络管理等等在内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国际化建议

只有国际化管理才是现代化的管理。面对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市场不断对外扩展的实际,建议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制定签订涉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的实施条例与办法,在推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时,充分考虑国际化因素,参照国际合同文本,在满足跨国建设工程设计实际的同时,力争将合同做到与国际接轨,并尽快培育一支有较高专业理论与技术水平的高素质涉外设计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结束语:

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不断向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迈进,才能适应设计市场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房维廉.经济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目前,监理的定位比较模糊,监理责任追究也差强人意。本文试图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分析还原监理职责,有利于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1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相关理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我国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建设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实施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责任。

(三)建设单位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勘探、设计合同,将工程建设勘探、设计方面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勘探、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主要责任转移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将工程建设现场监督管理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监理责任。

(六)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将工程建设采用材料设备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材料设备单位;供货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

2 监理的定位

2.1 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理论对监理的定位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业主方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投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实墓こ滔钅拷ㄉ栉募、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3 监理合同对监理的定位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 监理责任认定

3.1 监理应该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及业主授权转移的那一部分监督管理责任

通过分析,明确了监理工作是有偿技术服务,是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按照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委托事务中原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3.2 监理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3.3 监理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4 监理应该做的重点工作

4.1 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 现场监理重点

(1)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完善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各类监理人员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2)组织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涉及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标准规范等。

(3)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进行工作交底。监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4)正确运用审查核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告知、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监理指令、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及监理月报等监理方法手段。

(5)全面履行制定文件、审查核验、检查督促、指令报告四方面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工作有迹可循,及时收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妥善保管。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理同管理;重要性;措施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主要是投资方、出资方,通常也被称为业主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其对于工程项目拥有产权,因此是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对于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成本、进度、工期、质量、安全以及环境、合同和信息的管理等。其中尤其以合同管理为要点之一,许多工作都需要通过合同管理来完成,因而非常重要。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概述

国家的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工商部门以及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机构,均对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合同具有一次能够的管理权,因此,开展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采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合同管理的对象,则主要包括对于合同履行双方行为的监督与指导,发生纠纷时应有权益的维护,发生违法行为时的纠正和制裁措施等。通过合理使用行政、法律的手段,针对合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达到保证工程能够按照规定流程和计划,避免损害其双方各自应当获得的利益或合法权益。合同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不仅针对的是施工行为、施工过程的管理与制约,同时还需要重视对于合同的签定、双方职责、义务的履行、施工流程、施工规划、项目验收、工程交工、纠纷和争议处理等内容,因此需要全面设计以上的管理内容,从而完善施工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2.1 约束合同义务,保证双方共同利益

目前,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已逐渐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中,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关键,同时也是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实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因而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与评价而言都至关重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贯穿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从工程的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阶段,均需要注意合同的管理审核,以利于实现管理目标,取得最终的经济效益。

2.2 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当前在建设工程签订合同和管理合同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引起合同风险,以及一些法律上的纠纷,从而制约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由于合同签订各方在项目中所承担的义务、所获取的权利关系模糊,容易导致工程建设秩序出现混乱,在面对工程冲突和风险的情况下,只会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对于工程进度、质量以及成本等方面的控制。

2.3 规范承包方行为

有少数的工程建设承包方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诚实信誉等,甚至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通过合同管理,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使合同管理能够实现指导与约束的效果,明确正确的发展方向,从而保证建设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办法

3.1 对合同实行动态修正式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较为复杂,其建设过程可能会发生计划之外的事故,因此,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在事先就对此类情况有所防范,在制定合同的阶段,就需要注意将相关情况的规定归入其中,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合同,并对该合同的执行进行跟踪与补充。此外,对于工程常见的施工方式变化,以及所带来的利益纠纷,通常存在于施工方与建设单位之间,所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为后续工程的变更留有余地,明确各项责任制度和预防措施,并详细阐明工程变更的相关结算方式。

3.2 提高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1)在选择合同管理人员时,应当重视人员本身的专业技术,例如可以从建设单位其他部门曾有过相关合同管理经验的人员中进行选择;(2)加强对于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培训与考核,在合同的内容拟定阶段,以及后期合同的履行等环节,都需要重视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并针对当前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合同纠纷进行分析,以便让合同管理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以提高管理能力与效果;此外需要注意对这些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3)注意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与责任意识,通过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以及竞争机制的方式,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其职责,从而能够对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进而能够保证精细化管理工作能够实现长期的良性运作。

3.3 严格分析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施工合同的拟定,需要以有法可依作为前提,但是当前的合同法和招投标法中,仅包括一些合同的常见问题,而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并未有所涉及。因此,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都应当重视对于国家、省市所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研究,确定其中条款所对应的项目,以及哪些问题没有进行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没有涉及到的规定和条款,建设单位需要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相关方面进行风险的评估,然后采取合理措施,以制定相关的合同条款,从而将需要添加的条款,及时递交到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之后,再签订最终的合同。

3.4 完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与流程

对于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的签订流程如下:(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应当包括设计―咨询―测量―勘察―监理,该过程中,应当由专业的管理人员,结合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根据工程的实际技术要求,中标、议标的结果等,来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洽谈与会签,然后由部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相关领导签批后即可盖章确认;(2)针对建设工程的设备供货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大中修合同等,都需要由建设单位,以中标、议标的结果,以及招标相关资料为依据进行拟定,拟定完成后,再由部门的造价人员进行审核,以明确合同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计价与结算原则,部门的工程管理负责人,则需要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与确认,从而进行审核意见会签,经过复核无误并通过系统审核确认,才能够盖章确定;(3)对于工程的小修理合同,则主要由建设单位根据中标、议标的结果,以及招标相关资料,拟定相关的合同条款,部门专业管理人审核、签字,确认,经过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可盖合同专用章。

4 结语

就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合同相当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契约,其制约的内容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学会维护自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从而保证单位的实际建设效益。

参考文献

[1] 杨国有.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设计[J].电子设计工程,2014, 22(05):1-3.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签订不规范不统一已经成为了我国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合同管理即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需要, 从而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它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 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他的重要性:首先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 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防止建设领域“ 两个拖欠” 的重要措施。其次合同管理对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干预作用越来越小, 需要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在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合同作为调节发包人和承包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第三方面是合同确定了双方的项目实施目标。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任务, 明确相互利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认真贯彻合同法律制度, 严格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严格控制好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 不仅能有效地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各项违约行为, 还能够很好的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范围和重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业务面很广,每项业务都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每项业务之间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进度控制、图纸和规范、工程施工设备、材料、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条件、安全检查、现场会议、合同变更和索赔、工程风险的合理负担、工程验收、劳务和分包合同的管理、仲裁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等。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有重点的,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好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重点就是如下三项:

1.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工作。做好质量管理和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在质量管理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做到承包商自检、监理员检查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抽查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内外连成一体的质量管理网;健全各类测验表格,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督促承包商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把好质量管理关;加强监理,严格按规范施工。在日常管理中,监理要做到严格按质量标准办事,做到单项工程准备工作不足不批准开工,未经批准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工程设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未经试验或证明不可行的施工方案不准采用,上道工序未经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质量检验认可的工程不可计量等。

2.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计划是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是保证施工工期的前提条件。工程进度的控制主要是审查承包商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当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及时提醒承包商, 帮助分析查找原因,适时指导承包商调整进度计划, 并监督和促进其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

3.工程付款控制

工程付款控制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各项工作按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保证。通过进度付款对工程投资随时加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付款对工程质量控制具有很强的否决权。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尚不发达,建设单位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片面强调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认识,往往因为合同意识淡薄、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完备等合同类文件不规范问题引发纠纷,导致在后续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处于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的被动的局面,甚至出现个别为了完成建设任务违约下发联系单或擅自调高合同进度款支付节点,最终出现工程款超支付的严重后果,给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1. 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很多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及后期的合同执行过程中,都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随意性较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研究便草率签订,未明确违约条件及违约责任,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主体不当,甚至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便不能较好的依据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施,发生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违约现象,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应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从而损害了应得的利益。对于合同在施工中的重要性很多企业都是容易忽略的,这主要表现在执行力度上。因为一些单位对合同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了单位缺少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缺少充足的经费保障,不能进行日常的对比审查。

2. 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当前我国大多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都没有成立专门的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部门通常都委托监理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往往容易在工程中标后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一些施工单位也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无法很好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3. 合同范本更新不及时

目前建设市场在用的合同范本大多还是199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于近年来工程建设行业发展迅速,建设行业的相关规范也在持续更新,导致原有合同文件对目前建设市场的一些问题未约定,再加之部分建设单位管理水平有限经验不足,导致施工合同刚签订就存在重大缺陷,为后续的合同顺利履行造成障碍物。

4. 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 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 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 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 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5. 合同价款引起的纠纷

合同签订过于草率,有些政府的指导性意见没有很好落实到合同中,最初对合同管理的想法过于简单,工程实施过程中一些不确定因素没有充分考虑,一些无法包干的风险也相当然的转嫁给施工单位,最终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勘重负消极停工,合同文件无法全面履行。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作原则性约定,不够具体和明确,特别是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或对违约责任约定仅停留“点到为止”程度,没有约定违约执行时间,造成发包人无法适时履行合同。

6. 施工索赔难

建设工程往往存在着政治上、经济上、合同上的风险等各种风险,施工条件、工程量、物价的变化等都会给施工单位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影响其正常施工利润,这些本可以向发包方进行依法索赔的。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大都注重“人际交流”,而没有实行以合同和证据基础上的规范化管理,实际工程中常会碍于情面而没有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承包商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加强合同管理即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需要, 从而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 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防止建设领域“ 两个拖欠” 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干预作用越来越小, 需要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在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合同作为调节发包人和承包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任务, 明确相互利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认真贯彻合同法律制度, 严格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严格控制好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 不仅能有效地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各项违约行为, 还能够很好的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1. 做好工程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

合同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出现问题的话,就会导致另一方面无法正常进行。所以想要加强合同管理,首先就必须做好工程合同的谈判和签约工作。工程的谈判和签约要求合同双方人员都要掌握相应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同时需要双方都仔细的阅读合同中对于双方的规范,如果有不合适的地方进行互相之间的磋商、解决。在合同的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要根据自身情况,深入考虑、分析,自己可能在以后的过程当中出现一个怎样的问题,事先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合同中的条款要相对明确、专业化,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要表达清楚,要杜绝合同中双方权益不对等的现象发生。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要严格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便于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2.加强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应引进具有这方面才能的专业人才,也可通过教育培训来培养本企业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注意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才能,精通各种合同业务。施工企业应重点培养知识面宽广、应变能力强、工程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合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加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管理人员合同方面的培训,以便他们更好的从全局上围绕合同来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3.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4.注重合同实质性条款审核及约定

近年来,由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迅速发展,很多建设主体为稳妥起见,都把工程结算审核的任务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但是由于根据国家发改委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净核减比例超出一定范围的,追加审计费是需委托方承担的,而且这部分费用无法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过去老文件规定追加审计费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但现在文件没有约定,由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产生的追加审计费却要建设单位承担,无疑会让建设单位成冤大头,因此大部分建设单位都在合同文件中追加关于追加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条款,对于已开工项目的但没约定追加审计费的项目则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明确追加审计费的承担事宜。这些细节的问题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合同双方的利益,因此对实质性合同条款约定要尊重客观同时也需考虑日后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合同中既要有对性质约定,要有量的指标,让合同执行人员一看合同就知道该如何操作,什么节点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点,从而使得工程管理更科学有效。

5.加强合同法制教育

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培训学习,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尤其是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应熟悉《合同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筑相关的法律知识,可外部聘请专家、知名人士进行内部培训,对全体人员普及合同法制知识,掌握与自己有关的合同内容,提高他们依法履行合同的意识,让其了解合同违约的严重后果,让施工企业合法地参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我国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索赔价款比较感冒,哪怕索赔理由确实成立且索赔依据充分,个别建设单位也希望以变更形式支付索赔价款,由于这种畸形建筑市场大环境导致承发包索赔意均不强,反映在大家对合同索赔条款的重视度不够,承发包更注重对方的合作态度,反映出来索赔成功否不取决于合同约定而取决于跟建设单位领导的关系的怪现象,甚至个别项目因此而发生建设单位领导因此而腐败的事件。如何合同管理明确索赔条件,实行索赔规范化,是当前合同管理关键。基于市场变化、地下条件的不确性,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既约束施工单位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建设管理水平。

六、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要形成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从投标阶段就做好合同的统筹与规划,提高自身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动性与动态性,采用精细化管理,在完成工程质量目标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刘牧荣:《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的关系探析》,《中华民居》,2012年12期

谭海珊:《浅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措施》,《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13期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